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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廉洁合规:英国反贿赂治理之道

書城自編碼: 3783123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外国法律与港澳台法律
作者: 吴秀尧 编著
國際書號(ISBN): 9787218158594
出版社: 广东人民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2-08-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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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作为一个崭新的概念,廉洁合规超越了传统的法学研究范畴,是一个新兴的跨学科研究课题,具有丰富的理论增长点和广阔的实务实践拓展空间。目前,我国全面从严治党与全面依法治国的成效显著,但反腐败斗争工作依然不能放松。随着我国越来越多的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竞争、“一带一路”建设的不断推进以及“双循环”战略的提出,开展廉洁合规治理及相关研究有助于加强企业等组织机体自身的建设以应对外部冲击尤其是国外反腐败执法和制裁,有效防范包括廉洁合规风险在内的境外合规风险。正所谓“它山之石,可以攻玉”,英国作为世界上最早制定反腐败法律的国家,在2010年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专门的反贿赂法——《2010年反贿赂法》,并在颁布实施后不断完善。本书对以《2010年反贿赂法》为核心的英国反贿赂法律制度体系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其出版既有利于增进社会各界对廉洁、合规等理念的认识,也能促进法治及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內容簡介:
本书从立法、执法及合规三个角度,对英国反贿赂法律制度体系进行了全面而细致地阐释。通过剖析《2010年反贿赂法》等法律法规、核心制度及配套实施机制的制定过程,作者首先解释了英国在治理贿赂和腐败方面如何做到“有法可依”。其次通过介绍机构设置及列举具体的案例,作者说明自相关法律实施以来英国的相关执法机构如何做到“执法必严”。最后,在总结英国立法与执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作者就个人和商业组织如何加强反贿赂和反腐败合规建设提出了建议。
關於作者:
吴秀尧,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法与经济学专业),深圳大学经济学博士后。被评为“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后备级)”。现为深圳大学廉政研究院、深圳大学合规研究院特邀研究员,深圳大学创新发展法治研究院研究员。供职于鹏城实验室纪检监察处(合规办公室),从事纪检监察、合规等工作。主要研究领域为:廉洁合规、纪检监察学、法经济学与公共政策、政府规制、金融监管等。
目錄
第一章?《2010年反贿赂法》的立法沿革
第一节?英国法上原有的反腐败制定法 1
一、《1889年公共机构腐败行为法》 2
二、《1906年防止腐败法》 5
三、《1916年防止腐败法》 6
四、《2001年反恐怖主义、犯罪和安全法》 7
第二节?英国《2010年反贿赂法》出台的历史进程 8
一、萌芽阶段:1974—1976年 8
二、提出阶段:1994—1995年 9
三、推进阶段:1996—2005年 11
四、完成阶段:2006—2010年 13
第三节?英国反贿赂法改革过程中的外部因素 14
一、美国《反海外腐败法》的影响 14
二、国际或区域反腐败公约的影响 17
三、透明国际(英国)的影响 22
第二章? 《2010年反贿赂法》的罪名体系
第一节?行贿罪 26
一、本罪的界定 26
二、“行为人”“他人”等概念中“人”的含义 26
三、“提议、许诺或给予”的含义 27
四、“经济利益或其他利益”的认定 27
五、本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29
六、构成本罪的情境示例 30
第二节?受贿罪 31
一、本罪的界定 31
二、严格责任犯罪 32
三、本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33
四、构成本罪的情境示例 34
第三节?行贿罪和受贿罪的相关规定 36
一、“相关职责或活动”的含义 36
二、“不正当履行”的含义 37
三、“可期待性查验”的含义 39
第四节?行贿外国公职人员罪 42
一、本罪的界定 42
二、“外国公职人员”的含义 43
三、“制定法”的含义 43
四、本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44
五、构成或不构成本罪的情境示例 45
六、关于通融费的规定 47
七、关于招待费、促销费等商业支出的规定 48
第五节?商业组织未能防止贿赂罪 49
一、设置本罪的背景和目的 49
二、本罪的界定 50
三、“相关商业组织”的含义 50
四、“关联人”的含义 50
五、“合伙企业”的含义及其构成本罪的情形 52
六、本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52
七、本罪中刑事责任的性质:“替代责任” 53
八、对“替代责任”的限制:“充分程序”抗辩 54
九、构成或不构成本罪的情境示例 56
第六节?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风险 59
第三章?《2010年反贿赂法》的适用、管辖和起诉
第一节?适用范围 61
第二节?域外管辖权及例外情形 62
一、《2010年反贿赂法》规定的域外管辖权 62
二、“密切联系”原则 64
三、可起诉的法院 65
四、例外情形 66
第三节?同意起诉 69
一、“亲自同意”的含义 69
二、同意权的“委托或授权行使” 71
第四节?如何起诉 74
一、起诉贿赂犯罪的一般方法 74
二、行贿罪和受贿罪的起诉 77
三、行贿外国公职人员罪的起诉 78
四、商业组织未能防止贿赂罪的起诉 80
第五节?刑事调查解决机制 82
第四章?贿赂犯罪的处罚和量刑
第一节?处罚 85
一、刑事处罚 85
二、被定罪后的附带后果:民事与监管处罚 87
第二节?量刑 91
一、个人构成贿赂犯罪的情形 91
二、公司构成贿赂犯罪的情形 97
第五章?英国的暂缓起诉协议制度
第一节?英国暂缓起诉协议制度的建立 104
一、英国暂缓起诉协议制度的法律框架 104
二、英美暂缓起诉协议制度的比较 108
第二节?暂缓起诉协议在贿赂犯罪中的应用 112
一、暂缓起诉协议的含义 112
二、暂缓起诉协议的法律效果 113
三、暂缓起诉协议的内容 115
四、暂缓起诉协议的司法程序 117
五、违反暂缓起诉协议的情形 120
六、暂缓起诉协议的变更 121
七、暂缓起诉协议的期满终止 123
八、根据暂缓起诉协议收取的款项归入统一基金 126
第三节?关于暂缓起诉协议的重要补充规定 127
一、影响暂缓起诉协议启用的其他因素 127
二、暂缓起诉协议的谈判邀请程序 128
三、暂缓起诉协议可能包含的其他条款 129
四、独立合规监控人制度 129
五、违反暂缓起诉协议的情形(变更和终止) 131
第四节?商业组织如何进行反贿赂合作 131
一、反贿赂合作的含义和做法示例 132
二、反贿赂合作的要点:保存和提供证据 133
三、作为合作重要方面的自我报告 136
第六章?新型综合执法机构:严重欺诈办公室(SFO)
第一节?产生背景、设立及改革 142
第二节?角色定位和治理模式 144
一、角色定位 145
二、内部组织架构 147
三、预算和对财政的贡献 150
四、外部制约与合作 151
第三节?执法权:主任的调查和起诉权 154
一、调查权的类型和内容 154
二、不配合调查的法律后果 157
三、起诉权的行使 158
第七章?SFO执法的总体情况分析
—以39个贿赂案件为样本
第一节?案件简介 168
第二节?执法状况、特征及趋势分析 186
一、案件状态和类型 186
二、案件涉及的行业和高发环节 188
三、所违反的法律和构成的罪行 190
四、案件解决机制和方式 191
第八章?SFO执法的4个标志性贿赂案件分析
第一节?2013年可持续农业能源和财富投资公司案
—首个依据《2010年反贿赂法》起诉的案件 197
一、公司和案情介绍 197
二、法院判决 199
三、评析与启示 199
第二节?2015年史密斯和欧兹曼有限公司案
—首个因海外贿赂被定罪的案件 200
一、公司和案情介绍 200
二、法院判决 201
三、评析与启示 201
第三节?2015年斯威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案
—首个因商业组织未能防止贿赂罪被定罪的案件 202
一、公司和案情介绍 202
二、法院判决 204
三、评析与启示 205
第四节?2018年斯堪森室内有限公司案
—首个提出“充分程序”抗辩但被驳回的案件 207
一、公司和案情介绍 207
二、“充分程序”抗辩 208
三、法院判决 209
四、质疑与启示 210
第九章?SFO签署暂缓起诉协议的7个贿赂案件分析
第一节?2015年标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 214
一、公司和案情介绍 215
二、调查和指控 218
三、《暂缓起诉协议》的主要内容 220
四、法院对《暂缓起诉协议》的司法审查 227
五、协议期满后的《合规详情》文本分析 232
六、评析与启示 234
第二节?2016年沙克拉德有限公司案 236
一、公司和案情介绍 238
二、调查和指控 242
三、《暂缓起诉协议》的主要内容 243
四、法院对《暂缓起诉协议》的司法审查 245
第三节?2017年劳斯莱斯股份有限公司案 251
一、公司和案情介绍 252
二、调查和指控 259
三、《暂缓起诉协议》的主要内容 261
四、法院对《暂缓起诉协议》的司法审查 263
第四节?2019年古拉普系统有限公司案 272
一、公司和案情介绍 272
二、调查和指控 274
三、《暂缓起诉协议》的主要内容 276
四、法院对《暂缓起诉协议》的司法审查 278
第五节?2020年空客公司案 281
一、公司和案情介绍 281
二、调查和指控 287
三、《暂缓起诉协议》的主要内容 289
四、法院对《暂缓起诉协议》的司法审查 292
五、评析与启示 298
第六节?2020年航空服务有限公司案 300
一、公司和案情介绍 300
二、调查和指控 303
三、《暂缓起诉协议》的主要内容 306
四、法院对《暂缓起诉协议》的司法审查 307
第七节?2021年阿美科福斯特惠勒能源有限公司案 311
一、公司和案情介绍 313
二、调查和指控 319
三、《暂缓起诉协议》的主要内容 321
四、法院对《暂缓起诉协议》的司法审查 325
五、评析与启示 331
第八节?执法趋势与特征总结 333
一、案件处罚金额和启动方式 333
二、案件跨越的地域、司法管辖区和时间 336
三、案件涉及的部门、行业和高风险环节 338
四、SFO提供暂缓起诉协议时考虑的因素 340
五、调查时长、协议期限和法院司法审查时长 342
六、案件中指控的数量和罪名 343
七、协议规定的经济制裁方式和减刑折扣 345
八、独立合规监控人的使用情况 347
九、个人被起诉或定罪的情况 350
第十章?英国反贿赂合规实践指引
第一节?2020年《SFO合规计划评估指引》解读 353
一、公司合规计划的含义 354
二、评估公司合规计划的意义 355
三、评估公司合规计划的方法 356
第二节?商业组织反贿赂合规:六项指导原则 358
一、比例程序原则 359
二、最高管理层承诺原则 364
三、风险评估原则 369
四、尽职调查原则 375
五、沟通(包括培训)原则 382
六、监控与审查原则 389
第三节?中小企业与《2010年反贿赂法》合规 392
第四节?商业组织反贿赂合规:最佳实践做法 397
一、自我报告 397
二、合作 400
三、预防、补救和改进 401

附录一?英国《2010年反贿赂法》目录

附录二?英国《2010年反贿赂法》及主要配套法律文件

附录三?SFO执法的39个贿赂案件列表
內容試閱
前言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制定反腐败法律的国家。早在1889 年,英国就出台了该国第一部反腐败制定法——《1889 年公共机构腐败行为法》(Public Bodies Corrupt Practices Act 1889)。时隔122 年之后,英国在2010 年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专门的反贿赂法,即于当年4月8日通过并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的《2010年反贿赂法》(Bribery Act 2010)。该法是英国百余年来对其反腐败法最彻底的修订。自出台以来,该法饱受赞誉,被认为是“全球反贿赂立法的黄金标准”“发展中国家有效遏制域外贿赂的示范性立法”“其他国家更新本国立法的标杆”,甚至被视为“英国的宝贵财富”。事实上,无论在当时,还是在其正式实施10年后的今天,该法都堪称世界上最严格的反腐败立法和为反贿赂立法,尤其是反海外贿赂立法设定全球基准的示范性立法。
关于什么是腐败(corruption),世界上有3种较为流行的定义。一是联合国采用的通常定义,即腐败是“滥用或误用公权牟取私利”(abuse or misuse of public power for private benefit)。二是世界银行采用的狭义定义,即腐败是指“滥用公职牟取私利”(abuse of public office for private gain)。三是透明国际(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采用的广义定义,即腐败是指“滥用受委托的权力牟取私利”或“滥用职权牟取私利”(abuse of entrusted power for private gain)。这3种定义的区别在于滥用的对象是公权、公职,还是受委托的权力或职权。实际上,前两种定义的含义极为接近,它们与第三种定义的区别在于“将滥用的对象缩小到了政府权力或官方公共权力”。一般而言,腐败的表现形式包括贿赂、贪污、挪用公款、影响力交易、滥用职权、资产非法增加、敲诈勒索、权权交易、权钱交易和权色交易、制造或利用利益冲突、徇私舞弊、非法政治献金、裙带关系和保护主义等。其中,贿赂是目前已知最为普遍、对社会危害最大的腐败形式,并在很多情况下被视为对腐败最狭义的解释。质言之,腐败的外延包含贿赂,贿赂是腐败的一种表现形式,因此,反腐败首要的是反贿赂,反贿赂是反腐败的关键组成部分。
在《联合国反腐败政策指引》(UN Guide for Anti-Corruption Policy)中,贿赂被定义为:“为了不适当地影响行为或决定而给予利益。它既可以由索贿者发起,也可以由行贿者发起。”与之类似但更为具体地,透明国际将贿赂定义为:“提议、许诺、给予、收受或索取利益,作为非法行为、不道德行为或违背信任行为的诱因(inducement)。诱因可以采取的形式包括金钱、礼物、贷款、费用、报酬或其他利益,例如缴税、服务、捐赠、优惠等。”换言之,这些贿赂款项是指金钱或非金钱的不正当利益(undue advantages),它可以是任何有价值之物(anything of value)。但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在国外政府发布的相关法律文件中,还是在国外学者和实务界人士的论述中,贿赂和腐败经常会一起并列使用,而不对两者进行严格区分。而且,在国外一直存在“反贿赂和反腐败”(Anti-bribery and Corruption)的固定搭配,例如“反贿赂和反腐败合规”又简称“ABC 合规”。为行文之便,本书在部分章节也不做严格区分。
从分类上看,贿赂可分为主动贿赂和被动贿赂,前者是指行贿,后者是指受贿;实质性贿赂和非实质性贿赂,前者是指行贿和受贿,后者如商业组织未能防止贿赂;公共部门的贿赂、私营部门的贿赂和其他非营利部门的贿赂,其中,公共部门的贿赂又称公职贿赂,私营部门的贿赂又称商业贿赂;自然人实施的贿赂和组织特别是商业组织实施的贿赂,其中,商业组织通常分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在国外也被称作法人或非法人团体(或实体);国内贿赂和国外贿赂,后者又称域外贿赂或海外贿赂,往往涉及国际或跨国贿赂;贿赂国内公职人员和贿赂外国公职人员;商业组织的对外贿赂(outbound bribery)和对内贿赂(inbound bribery),前者是指员工对外行贿,后者是指内部员工受贿;等等。
英国《2010 年反贿赂法》“虽然只有短短20 个条款,但其在立法体例上开创了一体化的贿赂犯罪治理立法模式”,全面涵盖了上述所有类型的贿赂,即通过改革其反腐败刑事法律,提供了一个现代化的、统一的、全面的贿赂犯罪化新方案,特别是强调打击商业贿赂和海外贿赂。该法充分反映了英国致力于打击贿赂和腐败的决心,即英国政府“希望随着时间的推移,该法会促使国际社会和各个国家努力摆脱某些部门或市场中可能持续存在的贿赂文化,并有助于确保国际商业交易中的高道德标准”。该法的颁布实施还表明,英国始终希望在反贿赂和反腐败领域处于世界领先地位,并在国际反腐败事务中发挥主导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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