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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民法典时代文体从业法务指南

書城自編碼: 3779677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律實務
作者: 李亨 著
國際書號(ISBN): 9787519765965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2-07-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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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丰富系统的法律知识,或许不如寥寥数字的“从业信条”?
  引人捧腹的相声段子,可能蕴含着深刻的法律哲理?
  一支小小的软膏也可能导致“生涯尽毁”?
  “恪守先例”,为何不是文体产业从业的好路径?
  “见怪不怪”的从业主流模式,也可能将你拉入侵权违法的漩涡?
  “温馨的港湾”“奋斗的堡垒”,竟然比“跃动的荒野”更为危险?
  从武侠到ACG,从好莱坞到列宁格勒电影制片厂,从欧洲五大联赛到北美四大体育联盟,文体产业者如何兼顾创意、营销与维权?
  ……
  翻开这本书,希望你都能找到答案!
關於作者:
李亨,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先后获得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法学硕士学位。
  李亨律师拥有律师执业资格和中国演出行业演出经纪资格,自进入律师行业以来,长期扎根于文化体育产业,曾为包括但不限于中国篮球协会、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国家体育总局水上运动管理中心、国家体育总局棋牌运动管理中心(中国棋院)、国家体育总局体育文化发展中心、中国击剑协会等文体产业机构,以及诸多知名运动员、艺人提供法律服务,并先后参与2019年国际篮联篮球世界杯、2019年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中国男子篮球职业联赛、中国三人篮球联赛(“超三联赛”)等重大国际、国内体育赛事的专项法律服务工作。
  李亨律师现任中国篮球协会全资子公司深篮体育(北京)有限公司总法律顾问。
目錄
第一章不应被忘却的文体产业从业信条
信条一·“文体产业的寒冬”≠“自我保护的寒冬”
信条二·保证自己创作的作品“为己所有”
信条三·不要让任何人夺走你的作品!
信条四·签一份纸质合同,这很重要!
信条五·防君子而不防小人的合同
信条六·艺术家也需要学历
信条七·努力打造个人姓名影响力
信条八·紧握法律利剑保护个人信息
信条九·不要害怕“对簿公堂”
信条十·公平公开公正地进行合作,以诚待人
第二章《民法典》视域下的合同基本知识和通用条款
一、什么是合同
二、通用的合同条款
第三章广告代言
一、业务了解与风险防控
二、业务合同审核
第四章参加演艺活动
一、业务了解与风险防控
二、业务合同审核
第五章直播
一、业务了解与风险防控
二、业务合同审核
第六章著作权许可使用(原始使用)
一、业务了解与风险防控
二、业务合同审核
第七章著作权许可使用(衍生使用)
一、业务了解与风险防控
二、业务合同审核
第八章出版
一、业务了解与风险防控
二、业务合同审核
第九章衍生商品开发(定作加工)
一、业务了解与风险防控
二、业务合同审核
第十章衍生商品开发(著作权许可使用)
一、业务了解与风险防控
二、业务合同审核
第十一章经纪
一、业务了解与风险防控
二、业务合同审核
第十二章劳动
一、业务了解与风险防控
二、业务合同审核
业务合同范本
一、通用合同条款
二、广告代言合同
三、演艺合同
四、直播入驻合同(直播扶持合同)
五、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原始使用)
六、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衍生使用)
七、出版合同
八、衍生品开发合同(定作加工)
九、衍生商品开发合同(著作权许可使用)
十、经纪合同
十一、劳动合同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致谢
內容試閱
序言
  一
  文化与体育,是人类历史发展至今、近乎永恒未变的生活主题。近年来,文体产业在我国迎来了迅猛、喜人的发展。2019年,中国电影总票房超过640亿元,演出市场(不含体育演出)票房突破200亿元,音乐版权市场规模达到240.6亿元,游戏市场实际销售收入达到2308.8亿元,中国动漫产业总产值达到1941亿元……2019年,全国5.8万家规模以上文化及相关产业企业实现营业收入86,624亿元,全国体育产业总规模(总产出)达到29,483亿元……
  在2020年,由于新冠肺炎疫情的突然暴发,中国文体产业曾一时迎来前所未有的“寒冬”,一时间,影院、剧场停业,赛事、演出取消,文体产业从业者甚至不得不转卖耗材、设备乃至临时改行“断臂求生”。但幸运的是,得益于党和国家的高瞻远瞩,各级政府的雷厉风行,医疗、生产、物流等各行各业专业人员的无私奉献,人民群众的充分理解、支持和配合,中国最早最快走出了疫情造成的泥潭,迅速恢复了生产,文体产业也因此受益。不仅如此,党和国家在疫情期间,亦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等,通过加强权利保护、减税减费等多种措施,保障并促进了文体产业的发展。2020年5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宣布: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公告发布前已经征收的税费予以退还。同日,财政部、国家电影局发布《关于暂免征收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的公告》,宣布湖北省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免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2020年1月1日至8月31日免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2020年5月28日,举国乃至举世瞩目的《民法典》颁布并于2021年1月1日实施,其不但划时代地设置了独立的人格权编,从而大大强化了对文体产业至关重要的肖像权、姓名权、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的保护,还创造性地将知识产权保护引入民法典,规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而2020年11月11日颁布并于2021年6月1日实施的《著作权法》则秉承了民法典的基本精神,大大提高了著作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金额,并增加、修改了大量条款,强化了对诸多特殊著作权的保护;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发布新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对外资开放了独资设立营业性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窗口,加大了文体产业对外资的引进力度……
  正因如此,即使在2020年这个对全球文体产业都堪称“灾难”的年份,中国文体产业依然取得了可喜的成就,在这一年,中国电影《八佰》成为史上第一部非好莱坞出品的全球年度票房冠军电影,打破了“好莱虎”不可战胜的“神话”;在这一年,中国游戏产业迎来了强劲的“逆势增长”,2020年,国内游戏市场实际营销总额达到2786.87亿元,比上年增加4781亿元,同比增长20.71%……
  二
  动辄数百亿乃至数万亿的产值、收入,使文体产业对各行各业的投资者、从业者都有巨大的吸引力。近年来,不但有老牌的文体产业公司们继续在市场上“开疆拓土”,新兴的互联网平台在资本的推动下开始“奋起直追”,连金融机构、地产巨头等传统的产业从业者也希望从文体产业市场上分一杯羹,纷纷成立、扩张旗下的文体板块业务。文体产业公司挂牌上市、文化融资租赁、创意风险投资、一掷千金大量收购版权、“文体大数据”……各方各界不断运用各种新型或老式的手法在文体产业中“呼风唤雨”,抢占最优质的资源,“你方唱罢我登场”,明争暗斗,不亦乐乎。
  然而,当旁观者抛开这些明面的喧嚣,便可以发现,整个文体产业,数量最多,也是绝大多数文体产业创意成果的产出来源,仍然是那些最普通的演艺工作者、创意工作者,虽然其中的极少部分人可能最终实现“声名远扬”,在享受“明星”“知名作家”“知名摄影师”“知名漫画家”等美誉的同时,拥有“日进斗金”的创收业务,但绝大多数创作者,仍然在艰难地通过演艺的参与、作品的发表,取得微薄的报酬维持开支,不少人可能整个职业生涯都始终处于“新人”的状态,无法出演一部自己的名字署在“前排”的电影,或出版一本个人作品集,更不用说拓展产业、开发新平台等。“坎坷”,可能是大多数文体产业从业者工作生活的最真写照。
  三
  不仅如此,文体产业从业者,特别是文体产业新人,也是整个文体产业中,合法利益最容易被侵犯的群体。
  虽然国务院早在1994年就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定》,之后,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等又多次出台各种法规(包括但不限于2019年11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严厉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强化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但是,这些优秀的法规、政策的功能的实现,特别是其能提供的对每一个文体产业从业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作用,需要党和政府、法律工作者及其提供的专业法律服务,以及文体产业从业者本人在内,共同努力,才可以最终落实到每一个文体产业从业者身上。
  但作为整个“文体产业”中最为分散、力量也最为薄弱的群体,在所学专业大多与法律无关,本身对法律知之甚少,又没有额外的资金聘请律师的情况下,获得以风险防控和合同审核为代表的专业法律服务,往往成为一道文体产业从业者在实现合法权益保护的道路上,无法迈过去的“坎”。
  在难以获得专业法律服务的情况下,一方面,受制于巨大的生存压力和法律意识有所缺欠,文体产业从业者的合理利益,常常会受到食物链中某些居心不良的“大鳄”们的侵害——在进行合作的过程中,面对居心不良的“大鳄”设计的合同条款,文体产业从业者经常会落入合同“陷阱”,签订诸如“霸王合同”“阴阳合同”等种类繁多的损害自身利益的合同,最终,不但无法通过合同的签署获得更多的收益,反而白白丢掉了自己创作的作品的财产性著作权,连业务都无法开展。在最极端的情况下,文体产业从业者的作品甚至会直接被“偷”走、“抢”走,甚至连署名权、发表权这样最基本的人身性著作权都无法行使。
  另一方面,在生存压力导致的“见钱眼开”和淡薄的法律意识导致的“肆无忌惮”的反向“双重作用”下,某些文体产业从业者又会成为“风险”的代名词——这些文体产业从业者时常会在合作过程中出现违约甚至是侵权行为。有的文体产业从业者刚与一家企业签订了许可使用或经纪合同,便抵挡不住其他企业开出的高额酬金或营销承诺等诱惑,违背前一合同规定与另一企业签约,导致违约行为出现;有的稍显“聪明”的文体产业从业者,在无理由增长酬劳要求被拒绝时,往往会使用恶意“断更”“罢演”等合同明确禁止的手段,逼迫合作方就范;更有甚者,甚至会从已经在某一出版机构出版发行的作品中“抽取”大量内容,另行集合成一本“新书”在另一出版机构出版,从而直接侵犯前一本书出版机构的合法权利……
  无论是因为对法律无知导致合理权利被侵害,还是因为对法律“无知”而导致文体产业从业者本人出现违约或侵权,这些普遍存在于文体产业从业者工作生活中的现实说明了一个问题——在知识产权法律立法愈加严谨、法律工作者参与文体产业运作日益频繁的今日,不知法,不懂法,不守法,这广泛存在于文体产业的“三不”现象,已经日渐成为扼制文体产业从业者,特别是新人进一步发展的枷锁。法律意识的淡薄,对行业法律的无知,不但会侵害文体产业从业者的合法权益,更有可能从整体上损害文体产业良性发展,对整个文体产业造成不可估量的消极影响。
  四
  或许是个人兴趣使然,抑或许是笔者经常会撰写论文、商业约稿等,同为“创意工作者”,更能理解文体产业从业者的心境,笔者自2012年通过司法考试之后,便开始为诸多在文体产业从业的亲友提供法律帮助,而自2016年硕士研究生毕业、进入律师行业后,则为更多的文体产业从业者提供过法律服务,也曾与不少文体产业从业者“交过手”。上述各类人群中,有部分是声名在外的文体产业巨头、新兴文体产业平台、知名文体产业从业人士及其公司,但更多地,仍然是上文所述的没有打响自身名气、尚在默默耕作中的普通文体产业从业者,包括但不限于运动员、歌手、演员、作家(虽然他们喜欢称自己为“写手”,但笔者更愿意称他们为作家)、漫画家(如前,虽然他们喜欢称自己为“漫画画手”,但笔者更愿意称他们为漫画家)。
  在与之合作的过程中,笔者曾与某些凭借手中资源欺压文体产业从业者的“大鳄”针锋相对,曾为某些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文体产业从业者据理力争,也曾因某些曾经信任过的文体产业从业者隐瞒事实、欺骗合作方的事件触目伤怀,但共同的是,当这些名目繁多的冲突发生之前,没有法律知识根基的文体产业从业者,几乎没有任何合理的手段规避相关风险及冲突的产生;而冲突发生之后,文体产业从业者又会因为资源的匮乏陷入完全的被动,甚至有的文体产业从业者还会在冲突发生后“病急乱投医”,在无力支付高额律师费的情况下,盲目地向那些打着“维权”旗号的投机者求援,殊不知“免费的东西往往最贵”,最终在这些不负责的投机者的“帮助”下,损失更加惨重。
  有的文体产业从业者可能会通过与工作室、企业签约,来获得这些合作方的法务或外聘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从而解决一部分自身的法律问题。“为文体产业从业者提供免费的专业法律服务”,甚至成了不少合作方的卖点。这样的机制或许能解决该合作方之外的第三方对文体产业从业者的违约或侵权,但当文体产业从业者与合作方发生冲突时,彼时或许曾对文体产业从业者“笑意盈盈”的合作方法务或外聘律师(这当然也包括笔者在内),会站在谁一边?
  五
  以往的实务工作中,也有些接受过笔者服务的,或与笔者服务的客户有合作关系的文体产业从业者,向笔者咨询过如下的问题:“我该读哪些书,学习哪些法律知识,才能保护自己的利益?你能把你原来的课本借我看看吗?”
  作为一名有着多年从业经验的法律职业者,笔者认为,文体产业从业者期望从专业的法学教材中学习与文体产业相关的法律知识,从而保护个人合法利益、避免个人出现违约等风险行为,是完全不现实的。首先,文体产业所涉及的法律相当复杂,即使对个人业务较为简单的文体产业从业者而言,其至少也要同时学习《民法典》、《著作权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电影产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其中包括一些很难找到的部门规章),方才能满足自身需要,而要求文体产业从业者去“啃”那些连法学专业学生都可能感到佶屈聱牙的法学“大部头”教材,实在是强人所难;其次,专业的法学教材并不从实务使用的角度出发,相关知识又极少具备面向文体产业的针对性,就算文体产业从业者花费了巨大的时间成本学习了这些知识,最后也很有可能如那些没有经过实务学习的法学院学生一样,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往往只能取得事倍功半的结果。
  对于文体产业从业者这样非专业学习者的普通人而言,其为了保护自身利益不受侵犯而急需的,是一部专门为文体产业从业者所写的、文字通俗易懂、同时又包含了必要的文体产业入行从业所涉法律知识的法律读物。而这也激发了笔者创作本书的想法。
  六
  笔者之前发表、出版过一些专业的法学学术论文,也为商业网站撰写过数十篇商业评论文,但此次的创作显然与以往的任何创作都不相同,或者说,此次的创作是以往创作的集合——本书既要有法学论文式的严谨,争取做到在任何法律知识上没有纰漏之处,又要有商业评论文式的循循善诱和通俗易懂,从而保证以文体产业从业者为代表的占绝大多数的非法学专业读者可以读懂以及运用。
  据此,本书将根据以下几点要求进行写作。
  1.本书将从文体产业从业者可能涉猎的各项业务及相关业务所需之合作合同切入,在整体写作风格上,避免使用法学学术论文式的“法言法语”,争取用第二人称视角,即“你”展开写作。笔者希望让读者在阅读本书之时获得如下的感受——与一位法律专业的好朋友在进行对话,轻松自然地向他陈述自己的所有想法和顾虑,并在他循循善诱的语言中了解到自己需要的法律知识。
  2.对于本书涉及的所有作为理论依据的专业法律知识,笔者将尽可能援引那些你“耳熟能详”的知名文体产业从业者(包括但不限于知名的运动员、演员、歌手、作家、漫画家等)及知名作品(包括但不限于知名的电影、音乐、小说、漫画等)的相关事例,作为解释这些专业法律知识的例证,以加深你的印象和记忆,方便你的理解。
  3.在本书写作内容上,除了必要的法学知识和相关的实务操作以外,笔者还将从以往撰写、审核的超过一千篇的文体产业所涉合同中,甄选出部分兼具专业性和实用性的合同条文,为文体产业从业者开展相关业务提供参考。
  本书内容均是笔者执业多年的经验总结,但仍有两点特别说明。
  1.在任何情况下,包括本书在内的、以通识法律知识为主要内容的文字作品,都不可替代针对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提供的专业法律意见。本书中的部分或全部内容,均不构成且不应构成作者向本书读者提供的专业法律意见。
  2.本书尽可能地使用了通俗易懂的行文进行撰写,但作者不能排除本书读者在阅读过程中,可能对书中部分或全部内容产生错误、片面、歧义的理解。
  七
  本书面对的主要读者是“文体产业从业者”(及为其提供服务的法律工作者),主要包括两部分。
  第一部分是演艺工作者,即通过提供个人的表演(含与表演具有相似性、通过展示个人形象和表现进行的体育竞技)与个人表演相关的姓名许可使用、肖像许可使用等,来获得表演报酬、使用许可费的文体产业从业者,包括但不限于各类演员(影视演员、综艺演员、曲艺演员、舞蹈演员等)、歌手、直播主播、运动员等。
  第二部分是创意工作者,即通过个人的创意,创作出《著作权法》规定的各种作品(包括但不限于文字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音乐作品等),通过对作品进行著作权许可使用获得许可使用费,并以作品及其元素作为基础,开发设计相应的衍生产品,用于赠予或销售的文体产业从业者,包括但不限于各类作家(小说家、散文家、诗人、评论家等)、美术家(画家、漫画家、雕塑家等)、音乐人、视频UP主等。
  需要注意的是,有的文体产业从业者可能因为其工作内容,同时具有演艺工作者和创意工作者的双重身份。例如,创作型歌手既可能通过参加演出获得表演报酬,也可能通过将自己创作的音乐作品许可给音乐播放APP使用获取许可使用费;雕塑艺术家既可能许可某些展示平台展示自己的作品,也可能许可其展示自己进行创作的过程;而诸多创意工作者也不避讳在创作的同时打造自己的“明星”身份,会通过参加演出或影视制作(特别是电视综艺节目)、进行直播来提高自己的知名度,并通过接洽广告代言来提高自己的收入。
  但请注意,希望独立拍摄自己的电影的青年电影人(无论其身份为导演、编剧、制片人,还是一人身兼多职),以及游戏制作者,可能无法从本书中找到你想要的答案。原因在于,拍摄可公映的电影,以及制作发布可合法运营的游戏,涉及极多的法律知识,其中不仅包括常规的法律,还包括大量的监管政策等,本书二十余万字的规模不足以完整地覆盖这些内容。在有机会的情况下,笔者将另行为青年电影人和游戏制作者撰写类似本书的法务指南。
  当然,如果作为青年电影人或游戏制作者的你,也拥有上文所述的演艺工作者和创意工作者的工作内容/业务内容,那么你当然是适合阅读本书的读者之一。
  笔者非常期望那些彼时是籍籍无名的文体产业从业者,现在已然成为文体产业巨头的企业家们也可以阅读本书,希望你们在功成名就之时,不要忘了彼时的初心,善待那些刚踏入文体行业的新人们。
  八
  不周之处在所难免,恳请读者朋友们不吝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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