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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美国《统一商法典》案例(中英文对照本)

書城自編碼: 3772253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律實務
作者: 潘琪编·译
國際書號(ISBN): 9787519763695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2-07-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5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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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书以中英对照的形式,收集了与美国《统一商法典》有关的45个实际案例。货物买卖、流通票据和担保交易是法典最主要的内容,因此本书的案例集中在这3个领域。
  本书每个案例均由3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标题,包括当事方、审理法院以及案例索引号。第二部分称为“简介”。这是为了方便读者理解案例,由本书编译者所撰写。简介包括案件的当事方、基本事实、争议问题、法律问题以及法院的结论和主要理由等。第三部分是法院的判决书,包括英文原文和中文译文。判决书的分析和说理部分是全文翻译。为了方便读者阅读,编译者已将判决书中原有的事实叙述和案件历史等内容,用中文简化和归纳后放入案例简介中。对判决书英文原文的处理还包括:(1)删除了与法典无关的其他法律问题的讨论;(2)删除了制定法、判例、著作、文章等的详细引用信息,只保留了基本信息;(3)删除了引文和注释;(4)作了少量方便阅读的技术性改动。对译文的处理主要包括:(1)对于原文引用的判例或著作等,译文只简单注明而不翻译;(2)对于原文中当事方的名字或称谓等,译文适当改为当事方的实际身份;(3)译文的大部分段落开头部分,增加了提示性的黑体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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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潘琪,1957年生,北京市人。1982年春毕业于北京大学国际政治系,获法学学士学位。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师从沈达明教授、冯大同教授,获法学硕士学位。后赴美国学习法律,获耶鲁大学法学硕士学位(LL.M)及华盛顿大学(Washington University)法律博士学位(JD)。1988年取得中国律师资格,1994年取得美国律师资格(宾夕法尼亚州)。曾任教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律系,后长期在国际律师事务所(OMelveny & Myers;White & Case)及通用汽车公司(General Motors)、强生公司(Johnson & Johnson)的法律部从事律师工作。分别于1990年和2018年出版美国《统一商法典》中译本(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1990年版、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著有《美国破产法》(法律出版社1999 年版)、《美国<统一商法典>解读》(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
目錄
货物买卖
案例1 如何区别货物合同与服务合同? 003
案例2 买方是否属于正常业务中的买方? 027
案例3 简单的手写记录是否可以构成书面合同? 038
案例4 合同的一体化条款是否有效? 057
案例5 多年前的陈述可否构成目前合同的明示担保? 083
案例6 如何确定合同的担保条款? 110
案例7 合同的数量条款是否足够确定? 128
案例8 排除卖方担保和赔偿责任的条款是否显失公平? 141
案例9 买方是否对货物作出了正当和有效拒收? 165
案例10 如何解读有关合同修改和弃权的法典第2.209条? 179
案例11 买方是否对所占有的货物承担损失风险? 222
案例12 买方对卖方陈述的依赖是否合理? 236
案例13 卖方的担保排除条款是否可有效对抗间接买方? 263
案例14 卖方是否享有补救权? 281
案例15 卖方是否有权选择计算损失的方法? 299
案例16 是否存在对协议具有修改或补充作用的行业惯例? 317
案例17 卖方所售货物是否可用于计算转售损失? 347
案例18 买方是否有权获得补进和转售双重救济? 374
案例19 如何确定买方的直接损失数额? 399
案例20 买方的有限救济是否已失去根本目的? 427
流通票据
案例21 执票人是否已得到抗辩通知? 449
案例22 如何判断执票人是否以善意作为? 463
案例23 执票人是否为票据支付了价值? 488
案例24 本票的受让人是否有权起诉制票人? 499
案例25 本票上的签名是代表本人还是代表公司? 507
案例26 银行处理票据时是否行使了正常谨慎? 518
案例27 雇员的行为是否在雇佣范围之内? 535
案例28 付款银行是否有权引用冒名人原则? 553
案例29 共同融通方之间如何分担责任? 566
案例30 银行是否有权拒付银行本票? 580
担保交易
案例31 受担保方是否有权引用组合文件原则? 591
案例32 融资声明中的债务人名字是否严重误导? 605
案例33 担保物的错误描述是否影响担保权益的效力? 618
案例34 哪些因素决定了受担保方对担保物的权利? 636
案例35 价款担保权益可以延及后得财产吗? 663
案例36 受担保方对担保物的应收款是否持有价款担保权益? 673
案例37 受担保方是否对租赁协议项下的设备持有完善担保权益? 685
案例38 对前手权益的知情是否影响担保权益的效力? 696
案例39 受担保方是否对担保物的收益享有完善担保权益? 708
案例40 买方在哪个时间节点成为正常业务中的买方? 724
案例41 应收款的转让是否属于担保交易? 749
案例42 受担保方是否对新债务人的后得财产持有完善担保权益? 757
案例43 如何适用最低区间余额原则中的比例原则? 770
案例44 账户资金混合后哪些是受担保方的应得收益? 780
案例45 受担保方是否已放弃担保协议项下的权利? 793
內容試閱
编 译 说 明
  货物买卖、流通票据和担保交易是法典最主要的内容,因此本书的案例集中在这3个领域。货物买卖的案例更多一些,因为货物买卖是法典的核心,相关法律原则对日常商业活动的影响更广泛、更明显,具有较强的代表性。本书案例采用中英文对照本的形式。这是考虑到,一方面,美国法律中的很多表述和概念,无法准确地体现在译文中,因此读者可能希望参看英文原文,以便更好地理解判决书的分析和推理过程;另一方面,判决书属于较难阅读的法律文件,因此这些案例正好可以作为高阶法律英语的理想参考读物。
  本书每个案例均由3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标题,包括当事方、审理法院以及案例索引号。标注当事方的通常格式为“甲诉乙”,表明甲是原告而乙是被告。在破产案件中,则通常标为“甲案”(“In Re”或“In the Matter of ”),说明甲是破产债务人。审理法院既有联邦法院,也有州法院。美国的法院采用两个相互独立的系统,即联邦系统和州系统。每个系统大体上都分为初审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
  联邦初审法院称为“地区法院”(District Court),上诉法院称为“联邦上诉法院”(U. S. Court of Appeals)并附有编号。例如,位于纽约市的联邦上诉法院称为“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U. 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Second Circuit),而位于芝加哥市的则称为“联邦第七巡回上诉法院”。州法院的名称缺乏统一规则。州的最高法院通常都称为“Supreme Court”,但纽约州的“Supreme Court”是初审法院,其中的上诉庭是上诉法院,而纽约州的最高法院是“纽约州上诉法院”(New York Court of Appeals)。
  无论是联邦法院还是州法院,绝大部分案件的初审都是由最低级的初审法院进行的。如果当事方不服判决,可以上诉至上诉法院。如果再次不服判决,可以请求最高法院复审。最高法院可以同意复审,也可以拒绝复审。本书的大部分案例,来自联邦上诉法院以及州最高法院或州上诉法院。破产案件的最低级法院为联邦破产法院。如果不服判决,可以上诉至联邦地区法院,并可以再上诉至联邦上诉法院。
  法典是州法,因此有关法典的争议似乎应该由州法院审理。但实际上,如果案件的当事方来自不同的州,联邦法院就有管辖权,以避免州法院偏袒本州的当事方。在联邦民事诉讼法中,这类案件称为“州际案件”(diversity case)。但是,无论是州法院还是联邦法院,在审理有关法典的案件时,适用的实体法都是州法。例如,如果案件的适用法是纽约州法律,那么,无论是州法院还是联邦法院,在审理时都要以纽约州法律为准,包括纽约州所采纳的法典和纽约州的相关判例。
  案例的“索引号”(citation)是查找案例时最重要的信息。美国法院判决的每一个案例都带有按规定方式编排的索引号。编排方式规定在一本称为“蓝皮书”(bluebook)的工具书里。这本书为各个种类的法律文献都规定了索引标注方式。案例索引号采用“卷号 法院或地区或领域等内容 页数”的方式。卷号和页数很简单。卷号就是案例装订成册后的卷号,而页数就是该卷中该案例的开始页数。稍难判断的是索引号中间内容的含义,因为可能需要查阅蓝皮书后才能知道。例如,“US”或“S. Ct.”说明,审理法院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而“F”则说明,审理法院是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如果是“F.2d”,则是指“F”案例中的第二系列,因为第一系列的册数太多,需要重新开始编排。如果是“P.2d”,则是指由美国西部几个州所组成的太平洋(Pacific)地区第二系列。各州不同层级的法院可能也有各自的代号。“UCC Rep.Serv.”则是指专门为法典所编的案例集。此外,一个案例也可以有两个或多个索引号,说明该案例被同时收入不同的案卷。
  只要知道案例的索引号,即使不理解索引号中间那部分内容的含义,也不影响查找该案例。美国主要的法律信息服务商,如“Westlaw”和“LexisNexis”,都向付费客户提供高度完善的案例检索服务。使用者可以根据不同的检索方式,搜索到几乎所有的案例。此外,由于案例属于公共信息,因此有大量网站提供免费搜索服务。比较主要的网站有:courtlistener.com、openjurist.com、leagle.com、caselaw.findlaw.com、law.justia.com、www.ecases.us、www.casemine.com等。从联邦法院系统主办的pacer.com网站,可以获取联邦法院几乎全部的案例,但该网站可能要收取费用。对于州法院的案例,通常也可以直接到州政府或州法院设立的网站中搜索。
  本书每个案例的第二部分称为“简介”。这是为了方便读者理解案例,由本书编译者所撰写。简介包括案件的当事方、基本事实、争议问题、法律问题以及法院的结论和主要理由等。案例的第三部分是法院的判决书,包括英文原文和中文译文。判决书的分析和说理部分是全文翻译。为了方便读者阅读,编译者已将判决书中原有的事实叙述和案件历史等内容,用中文简化和归纳后放入案例简介中。对判决书英文原文的处理还包括:(1)删除了与法典无关的其他法律问题的讨论;(2)删除了制定法、判例、著作、文章等的详细引用信息,只保留了基本信息;(3)删除了引文和注释;(4)作了少量方便阅读的技术性改动。如果读者希望查阅未经处理的英文原文,可在上述提到的网站搜索,也可在“Bing”国际版上搜索。对译文的处理主要包括:(1)对于原文引用的判例或著作等,译文只简单注明而不翻译;(2)对于原文中当事方的名字或称谓等,译文适当改为当事方的实际身份;(3)译文的大部分段落开头部分,增加了提示性的黑体标题。
  读者在阅读本书案例时,应适当注意其中包含的程序问题,因为这些问题会影响当事方的实体权利。关于程序规则,比较经常遇到的概念包括:事实问题(matter of fact)与法律问题(matter of law)的区别;陪审团(jury)的地位和作用,以及法官对陪审团的指示;法官的无审判决(summary judgment);法官排除陪审团审理的直接判决(directed verdict);法官推翻陪审团裁定的判决(judgment notwithstanding verdict)。
  在美国法律体制中,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区分,对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具有重大意义和影响。如果案件的审理使用陪审团,则陪审团负责裁定事实问题。因此,法官必须首先确定哪些问题属于应由陪审团裁定的事实问题,然后将其提交给陪审团,并向陪审团作出必要的解释和说明(指示)。对于陪审团的裁定,法官即使有不同意见,原则上也必须服从。如果法官在向陪审团提交问题或作出指示时出现错误,这种错误本身就有可能导致其判决被上级法院推翻。在上诉程序中,上诉法院主要凭借书面材料进行审理,不举行庭审,也不使用陪审团。
  初审法院的有些判决,是基于特定程序规则作出的,例如,无审判决、排除陪审团审理的直接判决、推翻陪审团裁定的判决等。所谓“无审判决”,就是法院基于任何当事方的动议,不进行法庭审理而直接判决非动议方败诉。这是因为法官认为案件不存在“重大事实的真实争议”(genuine issue of material fact),且即使按最有利于非动议方的情况分析,也应判其败诉。所谓“排除陪审团审理的直接判决”,就是对于本应提交给陪审团裁定的事实问题,法官认为事实已足够清楚,无须再提交给陪审团裁定,因此直接基于自己认定的事实而作出判决。这相当于法官代替陪审团就事实问题作出了裁定。无审判决和排除陪审团审理的直接判决,都是为了提高审理效率。所谓“推翻陪审团裁定的判决”,就是在事实问题被提交给陪审团并收到其裁定后,法官认为陪审团的裁定与案件证据明显不符,因此无视陪审团的裁定而根据自己的判断作出判决。这是程序法赋予法官的一项权力,因为陪审团成员毕竟是普通市民,难免在一定情况下作出与实际证据不符的裁定。在这种情况下,法官需要予以纠正。
  初审法院与上诉法院有较明确的分工和权限。初审法院的任务包括认定案件事实和得出法律结论。上诉法院对事实问题的审理权限比较小。只有在初审法院的事实认定不存在“大量证据”(substantial evidence)支持,因而属于“明显错误”(clearly erroneous)时,上诉法院才能推翻初审法院的认定。在通常情况下,即使初审法院的认定存在一定问题,或即使上诉法院本来会作出不同认定,上诉法院也必须尊重初审法院的认定。这样规定的道理在于,事实认定经常带有很大的主观性、微妙性和模糊性,需要在庭审中综合判断。例如,当事方或证人的说辞或人品是否可信,可能只有在看到其回答问题时的表情、态度或方式后,才能更好地判断。初审法院负责庭审,因此最有能力和资格作出判断。所以,初审法院的审理有时也称为事实审,尽管初审法院实际上也必须同时作出法律结论。
  上诉法院的主要任务是审查初审法院的法律结论。也就是说,当初审法院所认定的事实不存在明显错误时,或在当事方对事实本来就不存在争议时,上诉法院要在此种事实的基础上,审查初审法院的法律结论是否适当。在此种审查中,上诉法院有权彻底重审(de novo),而不限于明显错误。如果上诉法院认为初审法院在适用法律时存在错误,则无论其性质和程度,上诉法院都有权推翻初审法院的判决。所以,上诉法院的审理有时也称为法律审。
  需要说明的另一个问题是,本书案例来自不同时期,且适用法来自不同的州,因此,案例中提到的法典条文的内容和编号,有时可能与目前最新的标准法典文本不同。在有些情况下,案例所引用的旧版法典条文编号可从本书编译者1990年5月版的法典中译本中找到。但通常而言,判决书本身都会对其引用的法典条文进行描述和说明,因此,不同法典版本在内容和编号上的差异,基本上不影响案例的阅读和理解。此外,本书虽然可以作为独立读物,但最好能与法典的译文和解读两本书结合起来阅读。法官在判案时,总体上不可能在判决书中系统地讲解相关概念和背景知识。因此,如果对法典本身和相关法律问题缺乏较好的了解,就难以真正跟上法官的思路和分析,也难以充分理解法官的观点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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