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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图解不良资产处置——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模式操作要点与难点

書城自編碼: 3769690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律實務
作者: 陈磊
國際書號(ISBN): 9787519767082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2-06-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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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书从法律理论和实务操作两方面入手,详细介绍了不良资产收购处置业务的基本逻辑,以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在现实中如何通过各类型金融工具的运用,对不良资产进行处置。
  本书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对不良资产产业链进行了整体介绍。该部分内容包括不良资产的认定、不良资产行业链中的各类参与主体,以及资产管理公司在不良资产产业链中的地位和作用。第二部分介绍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诞生、发展与监管政策,以及资管公司对不良资产进行处置思路的历史沿革。第三部分介绍了目前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资产进行收购处置的各种业务形态,包括债权转让、债务重组、债转股、不良资产证券化、破产重整等,并着重分析了实务中涉及的法律问题。
  本书指出,不良资产的传统处置方式为“打折、打包、打官司”的“三打”模式,不良资产行业的参与者主要为银行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现阶段不良资产产业链所涉主体范围则更加广泛,信托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民营机构与自然人投资者也是产业链条上的重要参与者,除传统“三打”手段外,各主体还通过ABS、私募投资基金等各类型金融工具参与不良资产的收购处置。实践操作中,资产管理公司必须应对诸多由此产生的创新性、跨领域性的问题。
  本书在上一版的基础上,增加了对各种不良资产处置手段的案例分析,并着重分析了近两年来监管政策变化、监管态势趋严带来的行业变革,并且详细解析了不良资产交易过程中的一些实务操作细节,包括如何对不良资产进行估值定价、如何合规地履行不良资产交易的相关法定程序等。
關於作者:
陈磊
  福建福州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学士、硕士,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公司律师,曾供职于某国有大型信托公司、国有资产管理公司、股份制商业银行等机构,主要研究方向为不良资产、破产重整、信托与资产管理、私募基金、知识产权等民商事领域,曾在《法制日报》等刊物上发表论文十余篇,著有《不良资产处置与资产管理公司实务研究》《知识产权金融》等专著。
目錄
第一章 不良资产处置概述
  一、不良资产的认定及处置
   (一)不良资产的定义与认定
   (二)不良资产的处置方式概述
  二、对不良资产处置的监管
   (一)不良资产的监管概述
   (二)不良资产违规处置类型及其监管
   (三)不良资产处置监管小结
第二章 不良资产行业与资产管理公司
  一、不良资产行业及参与主体
   (一)不良资产行业参与方
   (二)资产管理公司的作用
  二、资产管理公司的产生与发展
   (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诞生及概况
   (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
   (三)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产生与发展
   (四)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
第三章 资产管理公司业务模式Ⅰ:不良资产收购
  一、基本定义与法律依据
   (一)基本定义
   (二)法律依据
  二、交易要素
   (一)转让标的
   (二)转让方式与流程
   (三)转让对象
   (四)不良资产收购的后续事项
第四章 资产管理公司业务模式Ⅱ:不良资产转让处置
  一、基本定义与法律依据
   (一)基本定义
   (二)法律依据
  二、委托清收
  三、其他常见转让模式
   (一)委托收购模式
   (二)配资及延期付款模式
   (三)联合收购模式
   (四)债权收益权转让模式
   (五)不良资产基金模式
  四、不良资产的涉外转让
   (一)法律依据
   (二)业务模式
第五章 资产管理公司业务模式Ⅲ:司法处置
  一、司法处置的前期准备
   (一)司法处置的主要策略
   (二)司法处置的相关材料
   (三)司法处置涉及相关费用统计
  二、司法处置的主要流程
   (一)诉讼流程
   (二)执行流程
  三、司法拍卖与网络拍卖
   (一)基本定义与法律法规
   (二)司法拍卖实践操作
   (三)不良资产网络交易模式
   (四)网络不良资产交易业务资质问题探讨
  四、以物抵债
   (一)以物抵债的定义与规定
   (二)抵债协议的法律效力
   (三)银行以物抵债实践
  五、司法处置的重点问题
   (一)执行难点问题
   (二)部分不良资产标的的特殊处置
第六章 资产管理公司业务模式Ⅳ:债务重组
  一、基本定义与法律依据
   (一)基本定义
   (二)法律依据
  二、业务模式
  三、债务重组实务相关问题
第七章 资产管理公司业务模式Ⅴ:债转股
  一、基本定义与法律依据
   (一)基本定义
   (二)法律依据
  二、历史发展
   (一)行政审批模式(政策性债转股)
   (二)市场化债转股模式
  三、债转股业务操作模式
   (一)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模式
   (二)债转股基础操作模式
   (三)债转股专项基金探讨
   (四)债转股项目的资金来源
第八章 资产管理公司业务模式Ⅵ:不良资产证券化
  一、基本定义与法律规定
   (一)基本定义
   (二)法律依据
  二、不良资产证券化交易要素
   (一)交易流程
   (二)参与主体
   (三)基础资产
  三、重点问题探讨
  四、不良资产证券化抽样调查与分析
   (一)抽样调查的方式
   (二)调查与分析
第九章 资产管理公司业务模式Ⅶ:破产重整
  一、基本概念
   (一)基本定义与法律依据
   (二)破产相关程序解析
   (三)破产债委会与金融机构债委会
  二、破产重整的业务实践
   (一)破产重整的利益博弈
   (二)破产重整的流程
   (三)破产重整的类型
   (四)破产重整计划的重点内容
   (五)破产重整中的债权人权利保护
  三、破产重整疑难问题探讨
   (一)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疑难解析
   (二)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疑难解析
第十章 不良资产的价值评估
  一、基本逻辑与政策依据
   (一)估值定价的基本逻辑
   (二)监管规定
  二、不良资产价值评估的流程
   (一)主要流程
   (二)评估分析过程
  三、不良资产估值方法的应用
   (一)市场法及其衍生方法
   (二)成本法及其衍生方法
   (三)收益法及其衍生方法
   (四)其他方法
   (五)评估方法的缺陷
  四、不良资产估值方法的应用实例
   (一)不良资产包收购估值案例
   (二)债务重组估值案例
   (三)债转股估值案例
第十一章 不良资产业务的税负承担
  一、债权清收与转让的税负承担
   (一)债权清收的税负承担
   (二)债权转让的税负承担
  二、司法拍卖涉税问题
   (一)司法拍卖涉税类型与风险
   (二)司法拍卖的税款处理
  三、债务重组的税负承担
  四、以物抵债的税负承担
   (一)不动产抵债的税负
   (二)动产抵债的税负
  五、债转股的税负承担
  六、不良资产证券化的税负承担
   (一)发起机构的税负
   (二)证券化产品投资者的税负
  七、不良资产业务的税收优惠政策
內容試閱
序 言
  当前中国经济正处于产能出清、产业结构重塑的新旧功能转换关键时期。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防范化解金融等领域风险任务依然艰巨,要处理好恢复经济和防范风险的关系,保持宏观杠杆率基本稳定,完善金融风险处置工作机制。随着供给侧改革的深入和行业不断去产能、调结构,银行业、非银金融业以及传统工业、企业都将面临不良上升、应收账款居高不下的问题。截至2020年12月末,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2.7万亿元,不良贷款率1.84%,银行业不良贷款余额3.5万亿元。对金融机构而言,宏观经济进入新常态,房地产泡沫、城投信仰相继破灭,灰犀牛不断显现,机构不良资产余额和不良贷款率持续“双升”,风险释放从大型商业银行向中小银行,从银行机构向非银机构扩散。对企业而言,风险主体从僵尸企业、民营企业逐步延伸到弱资质国有企业,从中小企业逐步蔓延至大型企业,风险传染性增强,化解难度加大。对投资者而言,经济下行周期不良资产市场供给充分,投资机会明显增多,但采取简单出清赚取价差的机会减少,业务推进难度加大,行业发展进入深水区。有鉴于此,有必要以发展的眼光审视不良资产行业,并重新对其进行分析解读。
  不良资产业务逻辑:从低买高卖到价值修复
  数据显示,过去近十余年来,我国不良资产和经济增长空间呈现出较为明显的负相关关系,即GDP增速提升伴随着不良资产贷款余额的下降,从全球市场角度上看同样存在这种现象。这正是不良资产行业具有的较为显著的“逆周期”特性,以及不良资产被称为“逆周期”资产的原因。对于不良资产这样一个特殊的投资品种,如果能准确把握住收购的时间点,加以合理的管理与处置,逆周期收购,顺周期处置,就能够实现较为理想的投资回报。因此,国内外各类不良资产投资管理机构围绕着“逆周期”这一投资逻辑,判断经济周期、产业周期、经济政策变化、市场恢复周期和市场期待,以时间换空间,把握投资、经营、处置机会,采用多样的方法化解风险、获得收益,服务整个经济金融体系的风险处置需求。
  当前中国经济周期下,金融机构和实体企业的不良压力较大,资产价格明显下滑,此时正是收购部分领域有价值但被低估的不良资产的好时机。经济越不景气,受去产能等因素影响,金融机构处置不良贷款的紧迫性就越强,不良风险就会加速暴露。规模庞大的不良资产孕育出巨大的处置市场,而且近些年来银行的不良贷款通常抵押物充足,手续相对规范,孕育着较大的价值挖掘空间。
  然而,自2015年以来,不良资产的行业逻辑已经悄然发生了转变。早期不良资产投资的主要盈利模式为低买高卖、赚取价差。该模式的盈利核心点来源于在顺逆周期交替的背景下,低价获取资产包,并主要围绕司法手段、“打包、打折、打官司”的“三打”策略、潜在购买人信息、评估信息进行整合,实现高价快速退出,实质上赚取的是信息不对称的差价,属于贸易型盈利模式。例如,市场化的民营投资机构在资金端进行配资,在处置端全风险委托给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退出方式上偏好快速流转。在中介服务机构逐步成熟,竞争环境越发激烈,信息流通快速便捷的今天,贸易型不良资产模式虽不会完全消灭,但其有效性会受到较大程度的削弱,信息不对称所能够带来的收益递减。随之而来的是另一种信息整合思路,即通过对困境企业、困境资产进行价值修复,运用债务重组、破产重整、资产重构的“三重”手段,将各个领域的碎片化信息进行梳理与精准匹配,为后期的资产转让和处置奠定基础。在“三重”视角下,不良资产被分为处置类资产与经营类资产:处置类资产具有冰棍效应,重组整合可能性低、回收难度大,持有时间越长资产价值越低,资金成本越高,故需要快速处置;经营类资产具有价值再造和提升潜力,投资者通过加强资产经营运作能力等投行化运作手段帮助企业盘活存量资产,摆脱经营困境,赚价值修复、企业内生成长与资源优化配置的钱。
  从长远角度看,受制于项目来源和资产质量,不良资产的贸易型盈利模式获利空间逐渐变小,竞价能力降低,而以投行化运作手段为代表的处置方式将会逐渐成为更具市场竞争力的处置模式,不良资产业务操作也会从被动处置逐步转为主动管理。投行思维处置不良资产,是从资源配置的角度去思考不良资产处置,将不良资产进行深度的价值发掘,挖掘其中被忽视或被低估的价值洼地,并通过研究产品和方案主动引导资源流动,最终实现资产的高效增值。投行化运作需要充分运用资产的找寻能力、资金的配置能力、交易结构的构建能力以及撮合分销的能力,主动寻找价值洼地和投资机会而非被动地作为买方配置现有金融产品,主动寻找运用企业重组、资产置换、债转股、资产证券化等解决方案和操作方法而非被动比较现有标准化产品,主动融入企业和项目去寻找可能的战略合作机会而非被动作为财务投资者进行投资。投资管理机构需要凭借资金、专业、协调能力等各方面的优势,不仅要解决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消除困境资产的法律瑕疵,还需要整合各方资源,盘活处于困境中的债务企业,真正实现不良资产的重组和价值提升。这个过程既考验投资者对不良资产的司法处置能力,也需要市场嗅觉、价值发现与产业投资能力,又考验投资者的项目管理、风险定价、资产运营能力,对整体专业性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同时,随着国内金融业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加深,目前不良资产行业参与者,尤其是国内持牌资产管理公司所面临的市场竞争,不仅来自国内同业竞争者,还来自国外专业投资机构。2020年年初,外资AMC橡树资本落地北京,并很快发行了不良资产私募基金开展业务。我们可以预见,未来更多机构会投身我国不良资产市场,不良资产行业会呈现出较以往更为多元、更加复杂的发展趋势。
  后疫情时代的不良资产投资机会
  2020年,受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的冲击和复杂多变的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影响,我国经济经历了快速下行和逐步企稳复苏两个阶段,全年GDP同比增长2.3%,是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的最低水平。为提振经济发展、稳定就业,政府实行宽松货币政策驱动商业银行规模的扩张。随着银行规模扩张,坏账也如影随形,不良贷款余额随之攀升。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等四大国有行合计坏账1万亿元,居商业银行首位,占上市银行不良贷款总额约六成。不良贷款风险暴露存在一定滞后性,加之疫情时期银行对企业实施延期还本付息等政策,随着疫情应对政策的逐渐退出,金融体系资产质量下迁压力明显加大,及时有效处置不良资产和化解金融风险也更为紧迫。2021年,商业银行仍将承受不良贷款规模增加、不良率上升和处置难度加大的压力,其处置不良贷款的紧迫性将更强。不过受益于经济复苏和市场利率上行,银行生息资产收益率和利率增速有望回升,借此机会可督促商业银行等各类金融机构进一步做实资产分类,充分计提拨备,释放隐性不良资产。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部分行业与企业风险加剧暴露,许多中小微企业抗风险能力弱,面临停工停产,出现现金流暂时性紧张、纾困救急的贷款需求突出、贷款逾期等问题。同时,在新一轮经济周期、货币周期和产业周期下,通过大规模铺摊子、增量投资的方式实现企业增值的时代一去不返,未来一段时间需重点关注深层次结构性矛盾和低效资产问题,解决产能过剩与消费不足之间的矛盾,才能够实现转型发展。
  因此,2021年总体上仍处于不良资产的收持期,收购任务加重、处置难度增大、风险提高、周期拉长,这对AMC等不良资产处理机构的处置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疫情下的不良资产管理行业参与主体之间的竞争会更加激烈。依托后疫情时代的国家金融与扶持政策,持牌AMC在处置不良资产的方式上可能呈现分化状态,产业生态链的市场细分机会不断增加。二级市场投资者参与不良资产投资的态度会更加谨慎,通过配资等方式参与不良资产投资也将越来越受青睐。AMC开展不良资产业务时会更加审慎,更强调与律师事务所、评估事务所等外部服务机构的合作,并采取多元化的处置手段。预计2021年提供不良资产服务的机会将进一步增多,团队规模将进一步扩大。
  此外,还需要提及的是个贷不良资产业务的放开。随着银行业信贷结构调整,个人信贷在银行业务组成中越来越重要,零售贷款存量规模日渐增大。截至2019年年底,上市银行个人贷款占贷款总额比例为40.35%,较2017年提高了3个百分点。个人信贷业务高速发展伴随着违约风险的逐渐累积,近几年商业银行个贷不良余额呈现逐年上升趋势。2020年受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行业实际收入下降,从业人员失业率上升,导致个贷不良增加较多。由于2012年颁布的《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仅涉及对公不良贷款,因此除了发行ABS产品外,个贷不良的化解始终没有充分的渠道。然而,个贷不良ABS产品的主体准入要求高,发行成本较高,回收周期较长,优先级投资人的寻找难度也越来越大。并且,ABS产品的发行并没有解决金融机构清收部门的工作压力,因此银行在发行个贷不良ABS的同时,也希望能放开个贷批量转让的操作,2021年年初个贷批转办法的出台可以说恰逢其时。信用卡透支及个人经营类信用贷是个贷不良中规模最大的两类,是监管部门尝试个贷不良转让试点的主要原因,也承担了个贷不良资产化解的巨大压力。但个贷不良处置的策略与传统银行对公不良并不一致,在估值方法、清收手段、存续管理等诸多方面存在重大差别,且AMC无法接入征信系统,在系统对接、催收处置领域也面临多重挑战。相信通过短期的小规模试水,各家AMC机构会根据自身资源禀赋选择是否大规模开展个贷不良化解业务。
  严监管态势与《民法典》治下的不良资产处置
  2018年以来,不良资产行业的监管态势与法律法规体系均发生了重大变化。监管态势方面,持牌AMC的机构定位与职责使命回归,业务开展的监管规则推陈出新。法律法规体系方面,《民法典》与《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会议纪要)等新规出台,原有不良资产处置相关规则发生更新变化,不良资产处置进入新阶段。
  首先是严监管态势下的持牌AMC回归主业。2018年以来,金融行业去杠杆、强监管、严调控、防风险的工作依然持续,监管机构在为不良资产行业打开个贷不良等新业务领域的同时,也为规范市场秩序做出了积极尝试,颇具前瞻性地践行着管控与化解金融风险的使命,而要求持牌AMC回归主业正是其中一项重要任务。AMC回归主业对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具有重大战略意义,市场环境、竞争环境、监管环境发生的深刻变化,决定了AMC回归主业绝非简单意义上的回归。在功能定位上,新时期的AMC并非政策性剥离时期成体系地、简单化收购处置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完成国家的政策任务,也非商业化探索时期有选择性地收购处置能带来盈利的不良资产,而是聚焦不良资产行业,以社会存量风险资产为对象,分门别类加以处置和运作,实现有效资产价值提升和无效资产清理退出。新时期对不良资产业务的处置运作更需要全局的意识、创新的思维、投行的手段,注重的是综合性效益,这一点在金融AMC身上体现得最为明显。与此同时,地方AMC同样加速变革,多家地方AMC通过引战、增资、混改以增强资金实力,协调股东资源,新设业务部门,积极开拓主业。AMC前台部门成为组织架构变革的重点,跨区展业与投行化运作已成为行业的新风尚。
  其次是法律规则的变化提高了不良资产精细化管理的难度。《民法典》作为新中国唯一被冠以“法典”名称的法律,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民法典》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法,它不仅完善了市场交易中产权界定的基本规则,构建法律与经济间的良性互动,也为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带来了新的机遇与挑战。同时,《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会议纪要)等规则的发布同样深刻影响着不良资产行业。
  《民法典》部分更新性规定提高了不良资产业务尽职调查与资产处置的难度并加重了不良资产投资者的管理职责。以房产处置为例,处置抵押房产是不良资产清收的关键一环,而《民法典》的制度创新之一居住权的到来,保障了弱势群体的权益,但也让房产交易变得更加复杂。过去房产交易需查明是否存在抵押、租赁,未来还需调查是否存在居住权,特别是对于法拍房,债务人往往不会主动配合调查,这必将增加不良资产的业务成本。管理职责方面,《民法典》对保证制度的修订,包括对约定不明时的保证责任承担、债权转让时的保证效力,以及约定不明时的保证期间认定,使不良资产投资者的管理成本上升。价值评估方面,允许抵押财产自由转让,使以往通过抵押权对抵押财产控制进行拍卖、转让等方式处置不良资产的效力弱化,无形中为抵押权实现制造了障碍。因此,处置过程投资者需要实时跟进流转情况,充分估算动产、不动产流转对资产价值的影响,随时根据市场价格修订评估价值,避免损害自身利益。
  除《民法典》外,还有许多新颁布的法律规则也引发不良资产行业热议。2019年11月正式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会议纪要)正是其中一例。九民会议纪要对公司法相关规则、担保相关制度、破产重整相关问题进行了规定,许多规则都成为不良资产债务追偿的利好。以公司法相关规则为例,当债务人名下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权的时候,在特定情况下可要求债务人股东承担赔偿责任或补充清偿责任,九民会议纪要明确了三种情形,包括债务人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时的补充赔偿责任、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时的连带责任以及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时的连带清偿责任。九民会议纪要在破产重整相关问题上的规定,从立案到保全措施的解除到自然人破产的探索等热点问题均有涉猎,其中对破产重整的重视程度上升到和解与清算之上,对庭前重组协议在后续重整中的延伸也作了相应规定,对今后的破产重整审判工作产生深远的影响。
  监管理念与法律法规的变化为不良资产处置带来了新的机遇与挑战,无论是持牌AMC,还是社会投资者,都应该积极适应政策法律法规,合理利用规则,采取多方面措施提升不良资产清收成效。
  2021年6月于西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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