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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中国中古史、隋唐史、制度史经典著作。
★“史学四大家”之一陈寅恪先生代表作。
★顾颉刚、冯友兰、季羡林等著名学者推荐。
隋唐五代史的研究亦以陈寅恪先生的贡献为,他撰有《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一册,《唐代政治史述论稿》一册。二书对于唐代政治的来源及其演变均有独到的见解,为近年史学上的两本巨著。——顾颉刚
陈寅恪先生用近代史学的方法,研究他所掌握的丰富史料,使中国的历史学远远超过封建时代的水平。他是中国近代史学的创始人,或其中极少数人之一。——冯友兰
先师陈寅恪先生为一代史学大师,学术文章辉耀寰宇,为国内外众多学者所景仰。陈先生博学多能,泛滥无涯,治学之广是非常惊人的。——季羡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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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是著名历史学家陈寅恪先生研治唐史的代表作之一,是中国中古史研究的传世著作。本书分别就礼仪(含都城建筑)、职官、刑律、音乐、兵制、财政等各种制度,系统考证了这些制度从汉魏至隋唐的渊源和演变,对隋唐制度的发展过程进行了阐述。尤其是种族文化观等概念、隋唐制度三大渊源之影响强弱比较,许多中古史重要问题都肇端于此书,奠定了当代学者理解中古史、制度史的基本框架,为治史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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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陈寅恪(1890—1969),江西修水人。中国现代著名史学家、语言学家、古典文学研究家、诗人。早年留学日本和欧美,1925年受聘清华国学研究院导师,并任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研究员。先后任教于清华大学、西南联合大学、香港大学、广西大学、燕京大学。1949年南迁广州,任中山大学教授,并任中国科学院哲学社会科学学部委员。著有《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唐代政治史述论稿》《元白诗笺证稿》《柳如是别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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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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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叙论
二 礼仪(附:都城建筑)
三 职官
四 刑律
五 音乐
六 兵制
七 财政
八 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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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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叙论
李唐传世将三百年,而杨隋享国为日至短,两朝之典章制度传授因袭几无不同,故可视为一体,并举合论,此不待烦言而解者。独其典章制度之资料今日得以依据以讨论者,仅传世之旧籍,而其文颇多重复,近岁虽有新出遗文,足资补证,然其关系,重要者实亦至少,故欲为详确创获之研究甚非易事。夫隋唐两朝为吾国中古极盛之世,其文物制度流传广播,北逾大漠,南暨交趾,东至日本,西极中亚,而迄鲜通论其渊源流变之专书,则吾国史学之缺憾也。兹综合旧籍所载及新出遗文之有关隋唐两朝制度者,分析其因子,推论其源流,成此一书,聊供初学之参考,匪敢言能补正前贤之阙失也。
隋唐之制度虽极广博纷复,然究析其因素,不出三源:一曰(北)魏、(北)齐,二曰梁、陈,三曰(西)魏、周。所谓(北)魏、(北)齐之源者,凡江左承袭汉、魏、西晋之礼乐政刑典章文物,自东晋至南齐其间所发展变迁,而为北魏孝文帝及其子孙摹仿采用,传至北齐成一大结集者是也。其在旧史往往以“汉魏”制度目之,实则其流变所及,不止限于汉魏,而东晋南朝前半期俱包括在内。旧史又或以“山东”目之者,则以山东之地指北齐言,凡北齐承袭元魏所采用东晋南朝前半期之文物制度皆属于此范围也。又西晋永嘉之乱,中原魏晋以降之文化转移保存于凉州一隅,至北魏取凉州,而河西文化遂输入于魏,其后北魏孝文、宣武两代所制定之典章制度遂深受其影响,故此(北)魏、(北)齐之源其中亦有河西之一支派,斯则前人所未深措意,而今日不可不详论者也。所谓梁陈之源者,凡梁代继承创作陈氏因袭无改之制度,迄杨隋统一中国吸收采用,而传之于李唐者,易言之,即南朝后半期内其文物制度之变迁发展乃王肃等输入之所不及,故魏孝文及其子孙未能采用,而北齐之一大结集中遂无此因素者也。旧史所称之“梁制”实可兼该陈制,盖陈之继梁,其典章制度多因仍不改,其事旧史言之详矣。所谓(西)魏、周之源者,凡西魏、北周之创作有异于山东及江左之旧制,或阴为六镇鲜卑之野俗,或远承魏、(西)晋之遗风,若就地域言之,乃关陇区内保存之旧时汉族文化,所适应鲜卑六镇势力之环境,而产生之混合品。所有旧史中关陇之新创设及依托周官诸制度皆属此类,其影响及于隋唐制度者,实较微末。故在三源之中,此(西)魏、周之源远不如其他二源之重要。然后世史家以隋唐继承(西)魏、周之遗业,遂不能辨析名实真伪,往往于李唐之法制误认为(西)魏、周之遗物,如府兵制即其一例也。
此书本为供初学读史者参考而作,其体裁若与旧史附丽,则于事尤便,故分别事类,序次先后,约略参酌隋唐史志及《通典》《唐会要》诸书,而稍为增省分合,庶几不致尽易旧籍之规模,亦可表见新知之创获,博识通人幸勿以童牛角马见责也。
又此书微仿天竺佛教释经论之例,首章备致详悉,后章则多所阙略(见僧祐书《三藏集记》十僧睿《大智度论序》及《大智度论记》。寅恪案:鸠摩罗什译经虽有删烦,然于《大智度论》实未十分略九,盖天竺著述体例固如是也,后人于此殊多误解,以其事非本书范围,故不详论)。故于前礼仪章已论证者,如三源中诸人之家世地域等,则于后诸章不复详及,实则后章所讨论仍与之有关也。谨附识于叙论之末,以见此书之体制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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