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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合伙纠纷裁判规则

書城自編碼: 3746934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律實務
作者: 李舒,唐青林,袁惠
國際書號(ISBN): 9787521623987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2-04-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1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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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纠纷案件高发
私募基金领域尤甚
精心梳理裁判规则
探寻应对胜诉之道

梳理合伙纠纷领域73个常见裁判规则
精选100余个典型案例
內容簡介:
本书具有较大实务参考和实战指引价值,囊括了实务中基于合伙关系而产生的各类重要法律问题,特别是对私募基金领域的重点问题进行了详尽的剖析。
作者深入整理研究,根据最新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结合办理过的大量合伙相关业务的实践经验,精心筛选出常见多发的案例,以案例为导向对各种业务场景下可能存在的裁判规则、主要问题、风险应对策略和解决方案建议进行类型化汇总和归纳,精准匹配并满足实操一线的阅读习惯,是民商事领域律师实务人士尤其是关心合伙、私募基金法律问题各类专业人士不可多得的工具书,值得人手一本。
關於作者:
李舒,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长期从事商业保理等新型金融业务领域的法律与合规问题研究,先后为数百家行业内知名保理企业提供业务培训等法律服务,在业内广受欢迎。擅长金融与银行业务、公司业务、执行与破产等领域的法律事务;曾为国内外数十家金融机构和商业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尤其擅长从实现委托人商业利益的角度就疑难复杂的法律问题和需求提出整体的解决方案;参与办理各类案件总金额达数百亿元。
李舒律师著有《担保纠纷疑难问题及胜诉指南》《金融借款纠纷案件办案思路和实务要点》《公司法裁判规则解读》《保全与执行一本通》《民企产权保护政策汇编与解读》等多部著作;在各类专业刊物和媒体发表了大量法律实务文章,并就诸多法律问题接受中外著名媒体采访;受邀在清华大学、人民大学、浙江大学等著名高校以及上百家金融机构和各类大型企业讲授法律实务课程;创办的“法客帝国”和“保全与执行”等专业平台有近百万人订阅,在法律界具有广泛的影响力。

唐青林,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校外导师、北京第二外国语大学国际法学院兼职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学位。1999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曾代理多起在人民法院审理的疑难复杂案件并成功获得胜诉。专业论文曾发表在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和《法学研究》。
唐青林律师精通公司与金融领域法律事务法,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注重法律实务的同时,注重理论和案例研究,十多年来在中国法制出版社等出版的著作有《判决书中的合同法:法院经典案例评析及合同法律实务指南》《公司保卫战——公司控制权案例点评与战术指导》《保全与执行裁判规则解读》《公司章程陷阱及72个核心条款设计指引》《公司法裁判规则解读》《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防范》等十余部。受邀在清华大学、人民大学、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等高校或大型企业讲授法律实务课程讲座。

袁惠,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专注于公司业务、破产业务、商事诉讼与仲裁等实务领域,尤其在公司法相关领域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大量成功案例。参与合著《公司法25个案由裁判总述及办案指南》等文章及著作。
目錄
章 与合伙关系认定相关的法律问题
01虽然无有效的书面合伙协议,但双方共同投资、经营的,应认定形成了事实上的合伙关系
02“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是合伙关系的本质特征
03一方提供投资协议、投资明细、投资汇款等证据证明是合伙关系的,应认定为合伙关系
04是否承担经营风险,是区分合伙关系和借贷关系的关键
05合伙协议中约定只收取利润不承担经营风险的,当事人之间成立借贷关系
06合伙组织借用资质开发房地产,与出借资质的公司之间不形成合作开发关系
07当事人之间约定共同购买公司股权,不能认定为形成合伙关系
08合伙协议中约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当事人之间不构成个人合伙关系,构成合同关系
09当事人签订合伙协议是为确认借款数额及保证债务履行的,不成立合伙关系
10合伙协议中约定借用企业房地产资质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合伙协议无效
11合伙各方在未取得采矿权证的情况下进行无证开采,属于协议履行的问题,不影响合伙采矿协议的效力

第二章 与合伙份额转让相关的法律问题
12合伙人对外转让合伙企业份额时,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其他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13未明确表示反对,可认定其他合伙人同意合伙人转让合伙份额
14合伙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合伙份额出让方没有“反悔权”
15对外转让合伙份额时即使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协议亦有效,但其他合伙人享有撤销权
16夫妻一方作为合伙人转让合伙财产份额时,即使未经另一方同意,受让人仍可善意取得
17合伙人对内转让合伙企业份额时,无须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只需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
18名为个人独资实为合伙,登记的投资人擅自对外转让全部份额时,受让人知道合伙关系存在的,不构成善意取得
19受让人不知隐名合伙人存在时,受让显名合伙人持有的合伙份额,对隐名合伙人产生效力
20隐名合伙人能够证明其为合伙份额的实际享有人时,该合伙份额可排除强制执行
21合伙份额转让协议中未约定采矿权转让内容的,不应认定为转让采矿权
22矿山合伙企业转让全部财产份额,不导致采矿权主体变更
23受让人明知出让人未足额出资时仍受让其持有的合伙份额的,出让人无须再承担补足出资责任
24在未订立书面合伙协议的情况下,应以各合伙人实际出资比例确定合伙份额

第三章 与合伙事务执行相关的法律问题
25合伙企业规定了执行事务合伙人,其他合伙人对外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该处分行为对合伙企业产生效力
26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对外提供担保,合伙企业应承担担保责任
27执行事务合伙人能够全面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28执行事务合伙人越权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债权人的善意和全体合伙人的真意推定均能使担保合同有效
29普通合伙人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签订的担保合同对合伙企业产生效力(附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对比)
30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的代表在未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意时,有权以合伙企业名义提起诉讼
31合伙人可以承包经营所在的合伙企业,合伙人之间签订的内部承包经营协议有效

第四章 与合伙利润分配、债务承担相关的法律问题
32审核报告认定的投资额和利润与散伙协议中的约定不一致时,应以审核报告作为结算依据
33请求分配合伙利润的合伙人,即使未实际参与合伙经营管理,也要承担合伙利润证明的举证责任
34隐名合伙人对合伙收益无独立请求权,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35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合伙人仅能依法要求合伙清算(结算)并按份额返还资产
36合伙企业作为普通合伙人被追加为被执行人时,不能同时追加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被执行人
37名义上为个人独资企业实际由各合伙人共同经营的,个人独资企业的性质不影响各合伙人的责任承担
38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未能清偿的债务部分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9合伙企业因兼并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后,原普通合伙人仍需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0被侵权人单方免除一方合伙人部分债务的,被免除债务的合伙人对剩余全部债务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41普通合伙人未按约出资,没有补缴出资的法定义务
42新入伙的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 与有限合伙人相关的法律问题
43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对赌有效
44投资人作为有限合伙人加入合伙企业,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45执行事务合伙人未提起诉讼或仲裁构成怠于行使权利,投资人有权提起派生诉讼
46无须书面申请,有限合伙人可查阅合伙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和会计报表
47未明确普通合伙人,仅约定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不成立
48有限合伙人退伙后,要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49执行事务合伙人未起诉构成怠于行使权利,有限合伙人可以自己名义起诉

第六章 与合伙人入伙、退伙相关的法律问题
50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投资人得以加入合伙
51即使新入伙的合伙人非原合伙协议的签订主体,其入伙后亦受原合伙协议中仲裁条款的约束
52私募基金投资者与合伙企业签订的《入伙协议》并非《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合伙协议,不能认定为入伙成功
53合伙人之间关于合伙存续期间不得退伙的约定有效
54合伙人退伙应当适用《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解除《合伙协议》不能够达到退伙的效果
55仅经部分合伙人同意即退伙,应视为该部分合伙人对退伙份额的个人认购
56被授予激励股权的员工从公司离职后,应从作为股权激励持股平台的合伙企业中退伙
57部分合伙人直接支付退伙人全部退伙款,不能认定为系对退伙人持有份额的认购
58被除名合伙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除名异议之诉
59被除名合伙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起诉,无权另行起诉请求确认除名决议无效

第七章 与合伙解散、清算相关的法律问题
60仅一名合伙人不同意解除个人合伙关系的,可以解除合伙关系
61不定期个人合伙,合伙人享有任意解除权
62合伙合同期限届满,合伙人继续从事合伙事务,合伙关系继续存续
63领款单不能证明投资款已实际退回,因此仅凭领款单不能认定个人合伙关系已解除
64合伙企业成立后从未经营合伙协议约定的业务而仅作为公司股东存在的,可以认定为合伙目的未能现实,应当解散合伙企业,且法院有权对其进行强制清算
65合伙未运营即告终止,投资人有权向资金占用方主张赔偿资金占用费
66在无协议约定且无法确定出资额的情况下,应按等分原则分割合伙共有财产
67个人合伙解散时应进行清算,未经清算合伙关系不能解除
68个人合伙未经清算但能够证明合伙利润存在的,合伙人可主张对该部分合伙利润进行分配
69未经清算,又无法举出证据,合伙人不能要求赔偿投资损失

第八章与合伙相关的其他法律问题
70合伙财产清算完成时点即合伙财产分割纠纷诉讼时效起算点
71合伙人是否违反竞业禁止义务要考虑业务性质、经营时间和经营空间
72合伙人不能直接要求合伙企业为合伙人内部纠纷承担责任
73保证人未直接与合伙人签订保证合同,亦需对合伙人承担保证责任
74精读——《民法典》“合伙合同”
內容試閱
与公司这一组织体相比,合伙组织具有更高的人合性,是当事人之间合作时的第二大选择。同时,有限合伙中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划分,使得合伙企业一度成为私募基金业务的平台。不得不说,无论是通过合伙协议组成的个人合伙,还是通过登记为合伙企业而形成的合伙组织,都因合伙自身优势而在实践中应用广泛。
不可否认的是,虽然合伙在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但目前我国法律中关于合伙的法律规定却相对比较单薄。与公司这一组织体有“1部公司法 5部司法解释”的完整法律构架不同,合伙企业仅有《合伙企业法》本书中涉及法律名称统一略去“中华人民共和国”,但是节录判决书的部分与原文保持一致。一部法律予以规定,个人合伙也仅有《民法典》中合同编项下的合伙合同一章予以规定,从而导致与合伙相关的事项在法律规定层面有诸多留白,与此同时合伙有关的纠纷又层出不穷。
在法律规定与实践无法匹配的情形下,合伙纠纷则更多地需要依赖司法实践中的裁判规则予以解决。但是也正因为法律规定的留白,使得司法实践中就有关合伙纠纷的同一问题存在完全相反的裁判观点,这无疑增加了合伙纠纷相关案件的裁判难度。
值得庆幸的是,为统一裁判规则,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明确规定,法院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应进行类案检索。虽然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但足见案例对司法裁判的重要作用正在逐步提升。就法律规定相对匮乏的合伙纠纷领域而言,该指导意见无疑也是一场“及时雨”。
我们正是注意到合伙纠纷领域法律规定相对单薄,案例对合伙纠纷司法实践的重要性,故在办案之余,结合我们办理的大量合伙纠纷的实践经验,精心筛选出合伙纠纷中常见多发的73个问题,以案例为导向,潜心钻研,著成本书,以期对合伙纠纷的司法实践尽绵薄之力。
本书一改传统教科书式编写时通篇论理的模式,以案例作为分析具体问题的切入点,通过一个个生动鲜活的案例,对具体问题进行剖析。当然,本书也并非仅停留于只讲故事的浅显层面,在讲故事的同时也结合相关理论对具体问题进行深入探讨,真正做到理论与实践的紧密结合。
我们在写作本书时搜集了大量与合伙纠纷相关的案例,进行了整理筛选和细致研读,并总结其中的败诉教训,以飨读者,由此形成了本书的三大特点:
1. 全面。虽然本书是针对合伙纠纷中产生的具体问题的探讨,但各问题之间并非杂乱无章不成体系,让读者阅读起来摸不着头脑。事实上,本书分为8章,几乎囊括了合伙关系的认定、合伙份额的转让、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利润的分配与责任的承担、退伙入伙、解散清算等全部环节。每一章节下即是针对该环节常见多发问题的具体分析。
2. 权威。本书精选的案例多为人民法院、各地高院裁判,在法院层级上,体现案例的权威性。这也与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中规定的按法院层级进行类案检索的思想如出一辙。此外,本书节录判决书全文均已公开,可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
3. 实用。本书除从案例本身出发对具体问题予以分析外,还在分析案例的过程中总结败诉方的败诉教训,以此为鉴,为当事人或律师对类似案件的操作提供指引。同时,本书在延伸阅读部分加入与正文分析案例同类的案例,并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相反观点的案例予以展现,帮助读者更全面地了解针对某一问题的司法实践态度。
由于受作者时间、精力及水平的限制,本书难免存在疏漏之处,所涉及的问题也难免挂一漏万,请各位读者予以批评指正!我们也非常欢迎学者、律师界前辈同侪、法官及其他司法实务工作者就本书涉及的相关问题、观点同我们进行探讨。我们的联系邮箱是:lishu@yunting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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