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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物业管理条例:大字学习版

書城自編碼: 3745973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律法规
作者: 中国法制出版社
國際書號(ISBN): 9787521626353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2-04-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32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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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大字醒目、双色标注、关联注释、实用图表、案例指引、学法测试
◎大字醒目 大字号、宽行距,版式疏朗,阅读顺畅,体验更佳
◎双色标注 以双色、星级及波浪线等多种形式标注,方便读者迅速把握法条脉络
◎关联注释 注释 案例 相关法条 小测试,多维度帮助读者学懂弄通会用
◎实用图表 以图表形式总结提炼,法条重点,一目了然
◎案例指引 精心选取相关案例,贴近生活,通俗易懂
◎学法测试 判断 选择 填空,三种题型,及时检验学习效果
內容簡介:
法律法规大字学习版为中国法制出版社于2022年推出的法律法规系列图书,为方便广大人民群众学习法律法规,在确保法律文本准确的基础上,本丛书对法条内容进行了必要的编辑加工处理,以帮助广大读者记忆、学习。
本分册为物业管理条例分册,收录了《物业管理条例》一个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明确了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开发建设单位的权利、义务,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的行为以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运作,保护业主的共同利益,能够为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创造良好的条件。学好《物业管理条例》,能够更好地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
關於作者:
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主办的中央级法律类专业出版社,是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法律专业信息服务提供商。
目錄
物业管理条例
章总则
条【立法宗旨】
第二条【物业管理定义】
第三条【选择物业服务企业的方式】
第四条【物业管理发展的途径】
第五条【物业管理的监管机关】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业主定义及权利】
第七条【业主的义务】
第八条【业主大会代表业主合法权益】
第九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
第十条【业主大会成立方式】
第十一条【业主共同决定事项】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方式及决定】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的会议类型及其启动方式】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会议的通知及记录】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的性质和职责】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的登记备案制度及其成员资格】
第十七条【管理规约】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限制】
第二十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相关单位的关系】
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二条【临时管理规约】
第二十三条【关于对临时管理规约的说明义务以及承诺遵守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
第二十五条【买卖合同内容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内容】
第二十六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业主共有或者共用的物业】
第二十八条【共用物业的承接验收】
第二十九条【物业承接验收时应移交的资料】
第三十条【物业管理用房】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的物业保修责任】
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十三条【物业管理区域统一管理】
第三十四条【物业服务合同】
第三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的义务和责任】
第三十六条【物业验收和资料移交】
第三十七条【物业管理用房所有权属和用途】
第三十八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的义务】
第三十九条【专项服务业务的转委托】
第四十条【物业服务收费】
第四十一条【物业服务费交纳】
第四十二条【物业服务收费监督】
第四十三条【业主特约服务】
第四十四条【公用事业单位收费】
第四十五条【对违法行为的制止、报告】
第四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防范义务及保安人员的职责】
第四十七条【物业使用人的权利义务】
第四十八条【关于物业管理的投诉】
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四十九条【改变公共建筑及共用设施用途的程序】
第五十条【公共道路、场地的占用、挖掘】
第五十一条【公用事业设施维护责任】
第五十二条【关于房屋装饰装修的告知义务】
第五十三条【专项维修资金】
第五十四条【对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经营的收益】
第五十五条【责任人的维修养护义务】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
第五十七条【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共用部位的责任】
第五十八条【拒不移交资料的行政责任】
第五十九条【违反委托管理限制的责任】
第六十条【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责任】
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不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的责任】
第六十二条【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责任】
第六十三条【擅自行为的责任】
第六十四条【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责任】
第六十五条【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违法活动的责任】
第六十六条【公务人员违法行为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施行时间】
附录一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节录)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附录二实用图表
內容試閱
编辑说明
全民普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为方便广大读者学习法律法规,中国法制出版社全新编写了“法律法规大字学习版”丛书。在确保法律文本准确的基础上,对法条内容进行了必要的编辑加工,体例新颖,内容翔实,以帮助广大读者学习法律法规,真正让法律走到读者身边、走进读者心里。
本丛书的特点如下:
1.大字醒目。正文法条内容通过双色印刷、大字号、宽行距等精心设计,版式疏朗,阅读顺畅,致力于为读者带来更佳的阅读体验。
2.双色标注。对法条以双色、星级及波浪线等形式标注,既能有效消除读者对复杂、烦琐法条的畏难心理,又能帮助读者迅速把握法律法规的脉络。
3.关联指引。在法条下方标注【相关法条】,方便读者查找翻阅关联内容,举一反三,融会贯通;同时对不易理解的法条,通过【注释】【生活小案例】【典型案例】【关联指引】【小测试】等版块设计,从立法背景、内容要义、实践应用等多维度帮助读者理解,力求帮助读者学懂弄通会用。
4.实用图表。立足读者实际需求,以图表形式对所收录的法律法规重点内容进行总结提炼,贴近生活,通俗易懂,帮助读者更加直观地理解核心条款。
5.电子增补。为了帮助读者随时掌握法律法规的动态,本丛书将适时进行电子增补,请读者登录中国法制出版社网站http://www.zgfzs.com“出版服务”中的“资源下载”频道或者关注我社官方微信公众号“中国法制出版社”免费下载。

物业管理条例
(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章总则
条【立法宗旨】[1]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注释
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
物业管理的主体是业主,根据本条例第6条第1款的规定,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民法典》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依法登记取得或者依据《民法典》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业主;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业主。需要注意的是,将业主定义为“房屋所有权人”,并没有排除业主对于房屋相配套的设备、设施和相关场地拥有的相关权利。
第二条【物业管理定义】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注释
本条例调整的“物业管理”,仅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进行管理这种方式。
物业管理的基本内容,按服务的性质和提供的方式可分为常规性的公共服务、针对性的专项服务和委托性的特约服务三大类。一是常规性的公共服务,主要有以下几项:(1)房屋建筑主体的管理及住宅装修的日常监督;(2)房屋设备、设施的管理;(3)环境卫生的管理;(4)绿化管理;(5)配合公安和消防部门做好住宅区内公共秩序维护和安全防范工作;(6)车辆道路管理;(7)公众代办性质的服务。二是针对性的专项服务:(1)日常生活类;(2)商业服务类;(3)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类;(4)金融服务类;(5)经纪代理中介服务;(6)社会福利类。三是委托性的特约服务。物业服务企业在实施物业管理时,大类是基本的工作,是必须做好的。同时,根据自身的能力和业主的要求,确定第二、第三大类中的具体服务项目与内容,采取灵活多样的经营机制和服务方式。
第三条【选择物业服务企业的方式】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注释
本条例所称“公开”主要包括以下含义:(1)物业管理招标活动的信息应当公开。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需要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当发布相关资格预审公告;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方式应当向3个以上特定的物业服务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2)开标的程序要公开。开标应当公开进行,所有的潜在投标人均可参加开标。开标的时间、地点应当与事先提供的招标文件上载明的时间、地点一致;开标时,应先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书的主要内容。(3)评标的标准和程序要公开。评标的标准和办法应当在提供给所有投标人的招标文件中载明,评标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标准和办法进行,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4)中标的结果要公开。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未中标的投标人对招标活动和中标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第四条【物业管理发展的途径】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注释
本条是一条原则性规定,体现了国家对物业管理创新和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的重视。至于如何鼓励,条例并没有具体规定。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鼓励政策和措施,促进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创新,促进物业管理服务科技含量的提高。

[1] 本书条文主旨为编者所加,为方便读者检索使用,仅供参考,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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