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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公司破产重整法律实务全程解析——以兴昌达博公司破产重整案为例(第3版)

書城自編碼: 3729413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律實務
作者: 刘宁,张庆 等
國際書號(ISBN): 9787301328255
出版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2-03-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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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1.这是一本公司破产重整法律研究与实务操作完美结合的工具书,以“房企破产案”为背景,全面剖析了破产重整各个阶段的法律实务操作。
2.典型实用的模板再现。本书通过讲解办理公司破产重整业务中涉及的实体法律与程序法律,还原了律师在办理公司破产重整案件中起草的文书、制订的方案、创设的制度等。
3.丰富难得的实战经验。作者均是执业多年的律师,既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也对破产领域的前沿问题有广泛的研究,善于对实际办理的案件进行通盘考虑,本书来源于经验,又超越经验。
4.系统全面的实务指导。以破产程序的走向为脉络,涵盖从破产方案的选择、申请破产、债权的申报和审核、债权人会议、重整程序的启动、重整计划草案的制订和表决批准到重整计划草案的执行和监督各个环节的实务指导。
5.重点时新的法律依据。本书自第1版出版以来备受读者欢迎,一直占据公司破产重整畅销书榜单,该第3版根据新的规范性法律文和公司破产重整业务的新发展动态进行修订。6.简明独特的指导案例。本书附录部分收集了人民法院发布的10起全国法院破产典型案例中的8个重整案例,极具参考价值与借鉴意义。
7.广泛精准的读者对象。深入剖析破产重
內容簡介:
本书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所确立的企业破产程序,通过一起真实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整案——北京兴昌达博公司破产重整案(被称为“房企破产案”)为背景,以破产程序的走向为脉络,从破产方案的选择、申请破产、债权的申报和审核、债权人会议、重整程序的启动、重整计划草案的制订和表决批准到重整计划草案的执行和监督等,全面解析了公司破产重整的法律操作,并根据破产重整的不同阶段,为读者呈现了承办律师起草的文书、制订的方案及创设的制度,对于从事和进行公司破产重整法律业务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和指导价值。
本书第3版根据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公司破产重整业务的新发展进行了修订。
關於作者:
1.刘宁 律师
北京鑫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1984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1994年南开大学国际经济研究所国际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1984年开始律师执业。主要从事大型企业的法律顾问,为大型企业提供公司法、合同法、投资法和破产清算等方面的法律服务,为食品、医药等领域的当事人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为众多国内影响较大的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委员会委员、民盟中央法制委员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食品药品产业发展与监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业务专长:投资、合同、破产清算、公司兼并与收购、诉讼;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和影视演艺行业的相关法律服务。
2.张庆 律师
北京鑫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1986年开始律师执业,主要从事公司类法律事务。曾任第六届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曾任中国社会科学院食品药品发展与监管研究中心副理事长,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兼职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兼职教授等社会工作。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教育委员会主任委员、北京大学法律硕士校外导师。
业务专长:民商事方面的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目錄
章案情介绍与破产方案的选择
节破产案件的背景
一、 兴昌达博公司及其经营房地产项目的概况
二、 兴昌达博公司走向破产的原因
三、 案件的社会影响
第二节破产方案的选择
一、 承办律师的介入
二、 破产方案的选择第二章向法院申请破产
节申请破产
一、 向法院申请破产
二、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
第二节成立破产管理人
一、 管理人的指定
二、 管理人行使管理权的准备工作
三、 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节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
一、 接管的期限
二、 如何接管
三、 管理人接管后需开展的有关工作第三章债权的申报、审核与确认
节债权申报
一、 债权申报前的准备工作二、 债权登记
三、 债权的补充申报
第二节债权的审核
一、 实质审查与形式审查
二、 债权的审查
第三节债权的核查、确认
一、 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
二、 审理法院确认债权
第四节债权的异议
一、 可以提起债权异议之诉的主体
二、 提起债权异议之诉的程序
三、 异议债权确定后有关问题的处理第四章债权人会议
节债权人会议概述
一、 债权人会议成员的组成与债权人会议的召开
二、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三、 债权人会议表决权的行使
第二节次债权人会议
一、 会议召开前的筹备工作
二、 会议召开
第三节次债权人会议以后的债权人会议
一、 次债权人会议与以后债权人会议的区别
二、 以后债权人会议的召开第五章重整程序的启动与期间
节申请重整
一、 向法院申请重整
二、 法院受理重整申请
第二节重整期间
一、 重整期间二、 重整期间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
三、 重整期间有关权利的限制第六章重整计划草案的制订
节重整计划草案的制订主体与期限
一、 重整计划草案的制订主体
二、 重整计划草案制订的期限
第二节重整计划草案制订的原则
一、 公平合理原则
二、 债权人利益化原则
三、 优先原则
四、 切实可行原则
第三节重整计划草案的主要内容
一、 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二、 债权分类
三、 债权调整方案
四、 债权清偿方案
五、 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六、 重整计划的执行监督
七、 有利于企业重整的其他条件
第四节普通债权清偿率的计算
一、 计算依据及清偿比例
二、 计算清偿率时的注意事项第七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批准及其效力
节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与通过
一、 表决前的准备工作
二、 表决与通过
三、 重整计划草案的再次表决
第二节重整计划草案的批准
一、 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二、 人民法院的审查结果
三、 对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裁定的复议
第三节重整计划的效力
一、 重整计划的效力范围
二、 重整计划的性质第八章重整计划的执行和监督
节重整计划的执行
一、 重整计划的执行主体
二、 协助执行
三、 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移交
第二节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
一、 监督的主体
二、 监督的期限
三、 监督的方式
第三节重整计划执行不能时的救济
一、 重整计划不能执行
二、 重整计划不被执行
第四节重整计划的变更
一、 申请变更的主体
二、 变更的程序
三、 变更后的效力
第五节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的延长
一、 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延长的合法性和必要性
二、 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延长的程序
三、 重整计划延期后对债权人的补偿
第六节重整计划执行的法律后果
一、 重整计划没能完全执行
二、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三、 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管理人的工作〖KH1D〗附录一重整计划草案编制说明
一、 债务人及项目基本情况
二、 重整计划草案的编制背景及过程
三、 对兴昌达博公司股权结构进行调整的说明
四、 关于草案中若干问题的说明附录二重整计划草案
一、 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二、 债权分类
三、 债权调整方案
四、 债权受偿方案
五、 购房债权人解决方案
六、 拆迁安置方案
七、 施工方案
八、 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九、 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
十、 重整的必要条件附录三人民法院发布10起全国法院破产典型
案例(8个重整案例)
內容試閱
第3版序
本书于2011年4月首次出版,至今已十年有余。在这十余年间,中国的政治经济形势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房地产行业也从国民经济的支柱性产业逐渐转变并边缘化。中央“房住不炒”的政策对房地产行业产生了重大影响,尤其是当前大大小小的房企都面临资金短缺、政策限制的困境。不少中央房企和地方中小房企经营困难,举步维艰。甚至相当多的中小房企,资不抵债,濒临破产。
在这种趋势下,我们预计未来进入破产程序的房企数量,势必大量增加。
出版社提供的本书销售数字也从侧面印证了这种变化。本书第1版只售出了3000册,而第2版的销量则陡升至1.2万册。
在这十余年间,破产相关的法律、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和司法判例都发生了不小的变化。本书第3版根据这些变化做了必要的完善。
希望本书能为从事相关业务的律师、法官及法务人员提供一种破产重整的操作模式或样本,为房企的重生贡献一种救济手段和经验。
特别感谢贾艺文律师,她为本书第3版做了大量的修正、增补工作;感谢北京大学出版社陆建华、陆飞雁编辑的鼎力相助;感谢读者给予本书的厚爱。
作者2022年1月5日
第2版序
本书自面世以来深受法律界专业人士喜爱,出版至今已3年。在此期间,人民法院分别于2011年9月9日和2013年9月5日先后发布了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与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等司法解释。与此同时,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也相继发布了审理破产案件的操作指引,至此学界及司法实践领域诸多破产法的争论随之尘埃落定。然而,伴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破产司法实践活动的拓展,一些破产重整乃至破产法中的新问题、新观点又应运而生。
  在上述背景下,本书作者对上述相关问题及观点进行了更加深入的研究和探讨,并总结形成了新的意见。在北京大学出版社副总编蒋浩先生和陆建华先生的鼎力支持下,通过对本书的修订将其补充完善,从而使本书的观点和内容愈加丰满。
  作者唯愿修订后的本书能为活跃在司法实践一线的律师、法官和法务工作者们提供借鉴和帮助,不足之处请读者不吝赐教。
作者2014年4月25日

环顾破产业务的同类书籍,以一案为引脉而试图解析公司重整程序之法律操作全程者,未有矣。为帮助读者了解本书,现将本书之特点谨陈如下:
首先,本书具有较强的实用性。本书是以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出台后起房地产公司破产案为实例,通过该公司破产重整的不同程序阶段,择选出大量的法律文书和相关规制,包括破产申请、管理人行使职权的方式、债权审核确认、债权人会议召开的程序与方案、重整计划草案的制订和监督等方面的内容。这些由承办律师起草的文书、制订的方案及创设的制度,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对专业人士来说可以起到“模板”效应。
其次,本书具有一定的权威性。本书的作者均为执业经验丰富的专职律师,有的已从事破产业务二十余年,积累了大量宝贵的专业经验。同时,作者注意潜心研究破产法领域的前沿问题,在权威专业杂志发表了许多有价值的论文。在本书撰写过程中,作者将上述研究成果和专业经验巧妙地糅纳其中,增强了本书的权威性。
后,本书具有业务流程的全面性。本书是以兴昌达博公司破产重整案为背景,以破产程序走向为脉络,顾及破产重整的每一个环节,既考虑到理论问题的研讨深度,又兼顾实际操作的可行与严谨,读者可根据需要侧重择取。
由于我们学识有限,本书的欠缺之处在所难免,还望各位同人不吝雅正。在本书的写作过程中,得到了鲁为先生、吴学军女士和韩传华先生的鼎力相助,在此深表谢意。
作者谨记2011年3月18日

附录三人民法院发布10起全国法院破产典型案例(8个重整案例)
案例1: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一) 基本案情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钢铁”)于1997年8月11日登记注册,主要从事钢铁生产、加工和销售,其股票分别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挂牌交易。截至2016年12月31日,重庆钢铁合并报表资产总额为364.38亿元,负债总额为365.45亿元,净资产为-1.07亿元。因连续两年亏损,重庆钢铁股票于2017年4月5日被上交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经债权人申请,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重庆一中法院”)于2017年7月3日依法裁定受理重庆钢铁重整一案。
(二) 审理情况
在法院的监督指导下,管理人以市场化为手段,立足于依托主营业务,优化企业内涵,化解债务危机,提升盈利能力的思路制定了重整计划草案。该重整计划通过控股股东全部让渡所持股份用于引入我国支钢铁产业结构调整基金作为重组方;针对企业“病因”制定从根本上重塑其产业竞争力的经营方案;处置无效低效资产所得收益用于债务清偿、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抵偿债务等措施,维护重庆钢铁1万余名职工、2 700余户债权人(其中申报债权人1 400余户)、17万余户中小股东,以及企业自身等多方利益。重整计划草案终获得各表决组的高票通过。
2017年11月20日,重庆一中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12月29日,裁定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据重庆钢铁发布的2017年年度报告显示,通过成功实施重整计划,其2017年度获得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2亿元,已实现扭亏为盈。
(三) 典型意义
重庆钢铁重整案是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化解企业债务危机,从根本上实现企业提质增效的典型案例。该案因系目前全国涉及资产及债务规模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重整、首例股票同时在上交所和联交所挂牌交易的“A+H”股上市公司重整、首家钢铁行业上市公司重整,而被认为属于“特别重大且无先例”。该案中,人民法院发挥重整程序的拯救作用,找准企业“病因”并“对症下药”,以市场化方式成功剥离企业低效无效资产,引入产业结构调整基金,利用资本市场配合企业重组,实现了企业治理结构、资产结构、产品结构、工艺流程、管理制度等的全面优化。另外,人民法院在准确把握破产法精神实质的基础上积极作为,协同创新,促成了重整程序中上交所首次调整资本公积金转增除权参考价格计算公式、联交所首次对召开类别股东大会进行豁免、第三方担保问题成功并案解决,既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又实现了各方利益共赢,为上市公司重整提供了可复制的范例。
案例2: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破产重整案
(一) 基本案情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纺织进出口公司”)及其下属的5家控股子公司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轻纺进出口有限公司、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服装进出口有限公司、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机电进出口有限公司、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针织进出口有限公司、无锡新苏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是江苏省纺织及外贸行业内有较高影响力的企业,经营范围主要为自营和代理各种进出口业务及国内贸易。在国际油价大幅下跌的背景下,因代理进口化工业务的委托方涉嫌违法及自身经营管理等原因,省纺织进出口公司及其五家子公司出现总额高达20余亿元的巨额负债,其中80%以上为金融债务,而6公司经审计总资产仅为6 000余万元,资产已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二) 审理情况
根据债权人的申请,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分别于2017年1月24日、2017年6月14日裁定受理省纺织进出口公司及5家子公司(其中无锡新苏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请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南京中院管辖)重整案,并指定同一管理人接管6家公司。管理人对6家公司清理后认为,6家公司存在人员、财务、业务、资产等人格高度混同的情形,据此申请对6家公司进行合并重整。南京中院在全面听证、审查后于2017年9月29日裁定省纺织进出口公司与5家子公司合并重整。基于6家公司在纺织及外贸行业的影响力及经营前景,管理人通过谈判,分别引入江苏省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母公司等作为战略投资人,投入股权等优质资产增资近12亿元,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并进行资产重组,同时整合省纺织进出口公司与子公司的业务资源,采用“现金清偿+以股抵债”的方式清偿债权。2017年11月22日,合并重整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经过分组表决,各组均高票或全票通过管理人提交的合并重整计划草案。经管理人申请,南京中院审查后于2017年12月8日裁定批准省纺织进出口公司及5家子公司的合并重整计划;终止省纺织进出口公司及5家子公司的合并重整程序。
(三) 典型意义
该案是探索关联企业实质合并重整、实现企业集团整体脱困重生的典型案例。对分别进入重整程序的母子公司,首先在程序上进行合并审理,在确认关联企业人格高度混同、资产和负债无法区分或区分成本过高以致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并全面听取各方意见后,将关联企业进行实质合并重整。合并重整中,通过合并清理债权债务、整合关联企业优质资源,同时综合运用“现金清偿+以股抵债”、重整的同时进行资产重组等方式对危困企业进行“综合诊治”,不仅使案件审理效率大为提升,债权人的整体清偿利益得到有效维护,还化解了20余亿元的债务危机,有效防范了金融风险,实现了6家企业整体脱困重生,凸显了破产审判的制度功能与社会价值,为国有企业深化改革提供有益经验。
案例3: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破产重整案
(一) 基本案情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煤化工集团”)系云南省国资委于2005年8月组建成立的省属大型集团企业,下辖近百家企事业单位,并系上市公司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维股份”)的控股股东。2012年至2015年煤化工集团经营性亏损合计超过100亿元,涉及经营性债权人1 000余家,整个集团公司债务约650亿元,云维股份则面临终止上市的紧迫情形。如债权人维权行为集中爆发,煤化工集团进入破产清算,集团旗下4.3万名职工中大多数将被迫离开工作岗位,72亿元债券面临违约,数百亿金融债权将损失惨重。
(二) 审理情况
2016年,债权人先后分别申请煤化工集团及下属4家企业(分别为云维集团、云维股份、云南大为、曲靖大为)重整。基于5公司的内部关联关系和不符合实质性合并条件等客观情况,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分别受理上述系列案件,并指定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昆明中院”)集中管辖。2016年8月23日,昆明中院裁定受理了上述5家企业破产案件,确保了该系列案的统一协调、系统处理和整体推进,提升了破产案件的处理效率,减少了破产费用。
由于煤化工集团5家公司之间存在四级股权关系,债权结构复杂,偿债资源分布不均匀,呈现出“自下而上,债务总额越来越大,偿债资源越来越少”的趋势。为了化实现债权人在煤化工集团多家重整主体的整体利益,该系列重整案确定了“自下而上”的重整顺序,由子公司先完成重整,保证了下层公司通过偿还上层公司内部借款,向上输送偿债资源,解决了债务和偿债资源不匹配的问题,奠定了成功实现重整整体目标的基础。云维股份及其子公司率先完成重整,确保云维股份保壳成功,同时通过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向云维集团和煤化工集团提供股票,并通过债务关系、担保关系实现偿债资源的有序输送,使得两家公司能够制定为合理的重整计划,绝大部分金融债权能够获得100%兜底清偿。该系列重整案前后历时10个月,5公司重整方案均获得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重整计划付诸实际执行,系列重整案件基本圆满终结。
(三) 典型意义
本案是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及“去产能、调结构”背景下,人民法院切实发挥破产审判功能,积极化解产能过剩,保障地方就业稳定,并终实现困境企业涅槃重生的典型案例。通过重整程序,集团旗下关闭煤矿18家,清理过剩煤炭产能357万吨/年,分流安置职工14 552人,化解债务危机的同时为企业后续持续健康发展奠定基础,得到了债权人、债务人、股东、职工的高度肯定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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