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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公益告发制度对组织治理、内部控制、法律执行和政治运行来说意义重大,是防治欺骗政府、医疗腐败、税收欺诈、环境污染的重要手段,能够有效减少组织违法行为给社会公共利益带来的损害。本书通过对国外公益告发制度的介绍,较为系统地归纳了公益告发制度的定义、渠道和构成要件,重点研究国(境)外在告发者激约和保护问题上的观点,并总结出共性,将它们整合成一个自成体系的公益告发制度。我国对公益告发制度十分倚重,但举报、检举和揭发制度法条庞大而杂乱,应当适当借鉴国外的公益告发制度,对我国现存的举报、检举和揭发制度进行整合和重构,使三制归一,以“公益告发”为统领,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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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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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公益告发学理界定及立法概述
节 组织语境下的公益告发
一、告发的词源
二、告发文化的形成
三、公益告发的定义
四、公益告发的内涵——何为一个
合格的公益告发行为
第二节 公益告发立法概况
一、美国公益告发立法概况
二、澳大利亚公益告发立法概况
三、英国公益告发立法概况
四、日本公益告发立法概况
五、新西兰公益告发立法概况
六、韩国公益告发立法概况
第二章 公益告发的制度价值
节 公益告发是一个重要的组织管理机制
一、传统组织管理机制存在的问题
二、公益告发者的监管作用
三、公益告发者在企业风险监管中的作用
第二节 公益告发引领职场伦理的变革
一、雇主至上——旧的职场伦理的弊端
二、公益至上——职场伦理的新趋势
三、公益告发作为伦理责任
第三节 公益告发具有重要的民主价值
一、公益告发是“无畏的言论”
二、公益告发的民主价值
三、公益告发是一个微观政治行动
第四节 公益告发能够促进公共法律的执行
一、公共法律的私人执行
二、告发者在私人执行上的意义
三、公益告发与公共执行的互动
第三章 公益告发的三个渠道
节 组织内部告发
一、内部告发的意义
二、内部告发的法律规定
三、内部告发优先
四、建立内部公益告发机制
第二节 组织外部告发
一、扩大告发接受者的范围有利于告发
二、外部告发应扩展到媒体和因特网
三、外部告发的时间
第三节 向法院告发(告发人诉讼)
一、告发人诉讼的历史
二、告发人诉讼制度的修订
三、告发人诉讼的典型案件
四、告发人诉讼的程序规定
五、告发人诉讼的其他规定
第四章 公益告发的核心制度
节 公益告发奖励制度
一、公益告发激励的基本理论
二、典型的公益告发奖励制度
第二节 公益告发约束制度
一、公益告发约束的基本理论
二、对告发者披露行为的约束
三、对告发人诉讼行为的约束
第三节 告发者保护制度
一、为告发者提供法律保护的原因
二、公益告发的保护措施
三、告发者获得保护的要件
四、典型告发者保护立法:以美国环境告发者保护
制度为例
第五章 中国公益告发制度的设计
节 中国公益告发制度的分析及总体建议
一、我国现有公益告发法律法规
二、我国现存公益告发制度存在的问题
三、我国公益告发立法的总体建议
第二节 中国公益告发保护制度设计
一、中国公益告发保护制度现状分析
二、结构化的保护制度设计
三、雇主和告发接收机构的保护责任
四、增加对告发者的保护措施
五、公部门组织的告发人救济制度
六、私部门组织的告发人救济制度
第三节 中国公益告发奖励制度设计
一、中国公益告发奖励制度分析
二、公部门组织的公益告发激励问题
三、私部门组织的公益告发激励问题
第四节 中国告发人诉讼制度的设计
一、告发人诉讼是否为公益诉讼制度
二、告发者的原告资格问题
三、谁来代表政府起诉
四、告发人诉讼的案件范围
结 语
参考文献
附 录
附录一 美国《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节选
附录二 英国《公益披露法》
附录三 日本《公益告发者保护法》
附录四 韩国《公益举报者保护法》
后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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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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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组织语境下的公益告发制度指的是借由组织内部成员把组织可能发生、正在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错误行为向组织内部的个人或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媒体机构和司法部门等进行揭露,促使法律得以遵循、组织错误行为得以阻止或纠正的机制。公益告发制度对于组织治理、内部控制、法律执行、政治运行来说意义重大,在公益告发立法较为发达的国家,如美国、英国、日本、新西兰等国,公益告发(whistleblowing)是防治欺骗政府、医疗腐败、税收欺诈、环境污染的重要手段,能够有效防治组织违法行为给社会公共利益带来的损害。
公益告发制度始于美国《虚假请求法》所确立的告发人诉讼制度,迄今已有150余年,该制度也曾在英国运行很长一段时间。除少数国家建立了告发人诉讼制度外,近50年来,世界各国掀起了一股公益告发立法的热潮,不少国家对公益告发颁布了专门法律,如美国的《告发者保护法》、英国的《公益披露法》、日本的《公益告发者保护法》、新西兰的《披露保护法》,以及韩国的《公益告发者保护法》都是著名的公益告发立法。此外,澳大利亚的公益告发立法值得一提,该国的公部门的告发制度特别发达,几乎所有的州和领地都有公益告发专门立法。
除了专门立法之外,尚存在大量的附属式立法,即在单行法中规定公益告发条款,以美国为例,美国联邦法律中至少有18个法律中有公益告发条款,这些公益告发条款均镶嵌在单行法律之中。美国的附属立法式公益告发制度以《上市公司会计改革和投资者保护法》《多德-弗兰克法案》为著名,成效显著。此外,如澳大利亚的《职场关系修正法》、英国的《就业权利法案》、日本的《劳基法》《劳安法》《家内劳动法》《派遣法》《工资支付确保法》、韩国的《反腐败和国民权益委员会的设立与运营法》都有公益告发条款,并促进了这些法律的良好运行。
这些立法在时间上跨度较大,且不说颁布于1863年的《虚假请求法》,从近50年来的立法来看,美国《告发者保护法》(颁布于20世纪80年代末期)与韩国的《公益告发者保护法》(施行于2011年9月)在时间上也相差20多年,加之各国国情和法律制度的不同,每个国家的立法都颇具特色,在告发主体、告发渠道、告发保护、告发激励上的做法也各不相同。有些国家只有公部门的告发制度,有些国家只有私部门的告发制度,有的国家则存在覆盖公私部门的告发制度;有些国家的告发制度是广义的告发制度,人人皆可成为告发者,但有些国家的告发仅指组织语境下的告发,甚至有些国家不同的告发立法对于告发者的要求也不相同。此外,告发人诉讼制度也较为特殊,它几乎是美国独有的制度(南非也有,英国曾经也有)。可以说,从全世界范围来看,公益告发制度显示出明显的国别特点,各国的制度都不相同,但有大体的框架可循。
本书希望在对这些成果进行介绍的同时,系统地归纳出公益告发的定义、构成要件、公益告发的渠道,重点研究国(境)外在告发人激励约束和保护问题上的观点,并总结出它们的共性,将它们整合成一个自成系统的公益告发制度。也就是说,要将焦点集中于组织内部的公益告发,要整合公部门组织和私部门组织的告发,还要将组织内外部的告发与告发人诉讼进行整合,在此基础上,研究公益告发的核心制度,如告发奖励、告发约束和告发保护等。
除此之外,本书也尝试对我国公益告发制度的重构提出建议。我国十分倚重公益告发制度,但事实上,我国的公益告发立法十分落后,立法文件十分庞杂,而且都极为粗糙,基本上没有体现我国在这个领域有过深入的思考或研究,告发制度并未发挥实效也就可想而知。具体而言,我国存在三个内涵完全相同的制度:一是举报制度;二是检举制度;三是揭发制度,三者皆指行为人将其获取的违法信息向相关部门进行信息披露,以便这些部门对违法行为人采取行动的法律制度。这三个制度各自都有数量庞大的法条,但杂乱无章,且相互混淆,貌似有区分,实则没有差别,这给法律适用和法学研究带来了很大的困难。虽然有学者试图将这几种制度进行区分,但这种努力显然是徒劳的,也没有必要。我国应该借鉴国外的公益告发制度,对我国现存的公益告发制度进行重构,将现有的三种告发制度合而为一,以“公益告发”统领,从而结束目前的混乱局面。
本书将在对国外公益告发制度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对我国公益告发制度的具体建议,包括告发理念的重构、告发渠道的重构、告发激励的重构、告发保护的重构,以及告发人诉讼的建立。希望本书的研究能够让世人了解组织成员作为社会的一分子所肩负的社会责任以及在监管组织行为中的重要作用,借由他们的行动,使社会公众免受组织行为的损害,这对组织的健康运行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来说,都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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