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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实质合并破产法律制度构造研究

書城自編碼: 3694124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律与综合学科
作者: 王静 著
國際書號(ISBN): 9787519757960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1-08-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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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关联企业破产问题的复杂性根源于其组成形态上各成员企业的法律人格独立性与经营控制上的整体同一性之间的矛盾。传统的按照单一企业破产模式设计的现有破产法律制度难以应对关联企业破产问题,实质合并破产制度应运而生。实质合并的核心是在破产程序中否定各关联企业成员的独立人格,将关联企业视为一体,在此基础上处理关联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本书作为国内以实质合并破产为专题的破产法专著,从实质合并破产的历史考察着手,分析实质合并破产制度的产生与发展,基于详实的文献与案例,解读了实质合并的理论与实践,进而揭示了实质合并的价值基础与司法逻辑,并对实质合并适用的标准以及程序规则设计进行了深入研究。
關於作者:
王静
  法学博士,南京破产法庭庭长,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三级高级法官,江苏省审判业务专家,获江苏省第四届优秀青年法学家提名奖,入选江苏省“333高层次人才工程”中青年学术带头人、首批卓越法律人才“双千计划”;南京大学中国案例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兼职导师,江苏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长期从事民商事司法审判实务及理论研究,2件案例被《人民法院公报》刊发,1件案例人选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两次荣获人民法院优秀案例评析一等奖。已出版个人专著4部、合著1部,在《法制与社会发展》《政治与法律》等刊物发表论文四十余篇,多篇论文被人大复印资料转载。作为主要执笔人参加十余项国家社科基金、教育部、司法部、法院等重点课题,获得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等十余项省部级奖励。
目錄
章 实质合并破产的历史考察
  节 实质合并的适用对象
    一、关联企业的法律定义
    二、关联企业的经济属性
    三、关联企业破产的现实困境
  第二节 实质合并破产制度的兴起与发展
    一、实质合并在美国的兴起与沿革
    二、实质合并的发展
    三、实质合并的争议与回应
  第三节 实质合并破产的中国实践
    一、人民法院的立场
    二、地方人民法院的立场
    三、实质合并个案的实证概览
第二章 实质合并破产的价值基础
  节 实质合并的效率价值
    一、效率的含义
    二、破产法的效率价值
    三、实质合并的效率价值
  第二节 实质合并的公平价值
    一、公平与平等、正义之概念比较
    二、民法和商法的公平价值
    三、破产法上的公平价值
    四、实质合并对公平价值的实现
  第三节 实质合并与处理关联企业破产的其他制度之比较
    一、破产撤销权
    二、衡平居次
    三、债务责任的延伸
    四、小结
第三章 实质合并破产的司法逻辑
  节 破产司法的衡平法机理
    一、衡平法历史简要回顾
    二、衡平法的实质正义属性
    三、实质合并的衡平法逻辑
  第二节 实质合并的自由裁量权基础
    一、两种自由裁量
    二、民法与商法在司法逻辑上的区别
    三、中国实质合并的实践逻辑
  第三节 实质合并的程序法理
    一、非讼法理的基本特征
    二、作为非讼程序的破产司法
    三、非讼法理在实质合并中的展开
第四章 实质合并破产的标准构建
  节 美国实质合并标准的发展
    一、实质合并的发端:Sampsell案
    二、实质合并在破产法意义上的确立:Chemical案
    三、实质合并宽松标准的代表:Vecco案
    四、实质合并适用的综合标准确立:Auto-Train案与Augie/Restivo案
    五、实质合并自由趋势的逆转:Owens Corning案
    六、资产分离困难的典型:Worldcom案
    七、小结
  第二节 我国实质合并标准的探索
    一、早期实践:以法人人格混同为核心标准
    二、法人人格混同之外综合标准的同步发展
    三、实质合并适用范围的突破:自然人与企业的合并
    四、小结
  第三节 实质合并标准的构建
    一、实质合并的适用原则
    二、实质合并适用的综合标准
第五章 实质合并破产的程序设计
  节 程序启动与审查
    一、程序启动的模式
    二、申请审查方式
  第二节 申请主体
    一、可以提出申请的主体范围
    二、职权探知主义下的调查取证
  第三节 程序保障
    一、利益相关方的受通知权保障
    二、陈述权、证明权、到场权、辩论权、意见受尊重权的保障
    三、异议权利人的救济
  第四节 司法地域管辖的确定
    一、管辖确定的原则
    二、关联管辖规则的适用
    三、管辖争议的解决
  第五节 实质合并的法律效果
    一、资产与债权的合并处理
    二、管理人的选任
    三、有关程序期限起算点的协调
    四、程序类型的选择
    五、实质合并重整中的表决
    六、实质合并后成员企业的存续
结 论
参考文献
后 记
內容試閱
序一

  关联企业的实质合并破产,是我国企业破产中的一个新问题。在现行破产法中对此没有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实质合并的关联企业合并破产案件的数量却在不断增加。实质合并破产的案件通常都是较为大型的企业集团,下属关联企业数量较多,少则两三家,多则上百家,社会影响较大,关联企业的实质合并破产如何处理在实践中已经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对实质合并破产的操作出现各种不同做法,既有颇多法律与社会效果俱佳的成功案例,也存在对实质合并破产理论和实务的误解乃至故意曲解,包括在利益诱导下的“司法套利”行为,迫切需要深入研究、立法建制、统一理念、统一司法,以保障各方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和破产程序的公正进行。
  王静法官现任南京破产法庭庭长,从事破产审判工作多年,承办了大量的企业破产案件,包括实质合并破产与重整的案件。我们在破产研究领域相识多年,这次其所著《实质合并破产法律制度构造研究》一书,诚邀我为之作序。国内以实质合并破产为专题的破产法专著,这应当还是本。虽然还是在缺乏法律规定下的学术与实务探讨,难免有不妥之处,但我相信,本书的出版必将对实质合并破产的理论研究和实务操作有所助益,为破产法在相关制度建设和法律完善方面提供借鉴,自是欣然允之。
  企业组织之初生,本为各自独立,即或有破产发生,仍尊重企业法人人格之独立,各企业破产程序也是独立进行。然,随市场经济和企业形式的发展,企业以关联企业逐渐形成集团结构经营。集团企业可以弥补不发达的市场制度,避免独立企业间交易和竞争中产生的社会成本与市场损耗,降低交易成本与商业风险,规避法律限制,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运营效率,获取经济收益,颇有其设立的经济合理性。以控制关系为纽带形成的企业集团,其经营的一体化程度可大致分为两种情况。其一是各关联企业虽然集合管理,统一战略布局,广泛合作,但独立经营,不存在资产、债务等人格方面的严重混同。其二是由于滥用控制权的不规范运作,导致各关联企业在资产、债务、经营决策、企业管理、人事控制等方面的严重混同,实际失去独立的法人人格。集团内对控制关系的滥用,使控制企业可能将资产、债务等资源与义务在不同企业间不当转移,损害相关企业及其债权人的权益,进而使多个关联企业均进入破产程序时,在债务清理、财产界定、资产追索、重整挽救等方面出现许多比独立企业破产复杂得多的新问题。在个别关联企业破产,但未导致多数关联企业乃至整个集团破产时,如存在法人人格的混同,可采取行使撤销权、由母公司承担责任代为清偿债务、对母公司的债权劣后清偿等方法,解决因不当控制关系影响对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的问题。但当集团各关联企业大多数甚至整体上丧失债务清偿能力时,就需要根据是否存在法人人格混同等情况而区别处理了,并在必要时进行实质合并破产。
  本书作者从实质合并破产的历史考察着手,分析实质合并破产制度的产生与发展、理论与实践,揭示实质合并的法律与社会价值基础,比较实质合并与其他处理关联企业破产制度之差异。继而,考察、分析实质合并的司法逻辑,指出其衡平法的机理和自由裁量权基础,明确实质合并的非讼法理及运行机制。后,作者对实质合并破产的适用标准以及相关程序进行了深入研究,并提出自己的学术见解。本书的研究成果建立在扎实的文献基础之上,秉承“问题中心主义”思维,以我国实施实质合并破产的企业案例为研究样本,进行统计分析,反思理论与实务问题,剖析因果利弊,借鉴其他经验,提出立法与操作完善建议,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
  根据作者的介绍,本书的学术发展和创新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以自由裁量的衡平司法方法为主、以职权主义的程序法理为辅,论述了实质合并破产的司法逻辑。从实质合并破产的起源来看,其是法官自由裁量的产物。如在美国,实质合并是破产法官通过衡平权力逐步创设的一项制度。在中国,实质合并同样源于法官在司法实践中为解决实际问题的创建,只不过是借鉴《公司法》法人人格否认相关规定为法律基础构建起来,从法理角度看,同样具有衡平权力的因素。所以作者认为,以衡平作为实现实质公平的自由裁量的司法方法而言,实质合并是破产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创造物,其既体现了商事司法逻辑的必然要求,也是符合破产程序的法理与立法目标。破产程序作为非讼程序,具有鲜明的职权主义特征,破产法官不能仅定位于中立、消极的裁判者,更应当是一个积极的行动者,为实现破产法的立法目标,破产法官理应享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实质合并的发展过程印证了这一司法逻辑。
  第二,实质合并是处理关联企业破产时出现的新制度,目前在我国尚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依据,但在司法实践中却适用得愈加频繁。由此,实质合并破产的研究更多的要依赖于案例研究、实证分析,作者在这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作出突出贡献。作者详尽搜集了人民法院及地方各级法院有关实质合并的个案批复、会议纪要、审理指南、工作指引等各种司法文件,以“实质合并”“实体合并”等为关键词检索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中国裁判文书网2007年1月1日至2020年4月1日的案件以及人民法院、江苏、浙江、广东、安徽、福建、山东、江西等各地高级法院发布的破产典型案例,搜集到企业破产法实施当年至2020年4月1日实质合并破产案件共计127件,同时吸收了海航合并重整案、北大方正合并重整案、雨润集团重整案等的大型关联企业实质合并重整案例。以这些案件的实质合并裁定书、权利人异议复议裁定书、案例分析及宣传报道为样本,就案件的年度分布、区域分布、企业性质及规模、审理的法院层级、适用的破产程序类型、适用的标准等进行统计分析及案例研究,通过数据、文件与案例的梳理,对我国实质合并发展的过程、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研究,并为实质合并破产的理论研究和实务操作提供了详尽的基础资料和研究成果。作者在书中对《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破产法立法指南》第三部分“破产企业集团对待办法”进行了学习研究,还对国外实质合并破产的理论与案例与尤其是美国的判例进行了详尽梳理、比较研究,在此基础上分析、评点学者已有的学术观点,得出对我国实质合并法律制度构建有益的借鉴与启示。作者在书中提出了实质合并适用的综合标准体系,如实质合并破产应当采用包括法人人格混同与债权人收益这两项标准在内的综合标准。实质合并意义上的法人人格混同标准,不同于公司法意义上的人格混同。实质合并标准的核心应当是财产混同严重程度与区分成本高低,至于经营场所的混同、机构人员的混同等不过是补强的辅助性要素。债权人收益标准可以从实质合并的整体处置方式所带来的资产正向收益提升、重整价值提高与实质合并所避免的现有资产更大损耗两方面来解释。
  第三,本书以破产程序所具有的职权主义非诉法理为基础,在非诉法理的指引下论证了实质合并的启动方式、申请审查、程序保障等程序规则的设计。通过以非诉程序法理为指引,对一些争议问题提出个人观点和解决建议。如明确实质合并的启动裁定无需以关联企业债权人会议的表决同意为前提,判断是否应当进行实质合并破产属于法院的职权范围。在申请的审查上,实质合并的裁定结果对所有被合并的关联企业成员及其债权人都会产生影响,具有参与主体上的“共益性”,对其审查不以完全基于私权自治的当事人处分主义为原则,法院应当发挥职权裁量的作用,等等。这都是破产程序作为非讼程序中法院职权干预主义的具体体现。
  我相信本书的出版,将会有助于读者全面了解我国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制度的理论与实务情况,书中对实质合并破产的理论分析以及诸多案例情况和数据的收集与分析,有助于读者从多角度、全方位理解实质合并破产在司法实践中的实际适用,尤其是对具体办理破产案件的法官和律师等从事审判与管理人等实务工作的人员会起到很大的借鉴与帮助作用,期望本书的出版能够为推动我国实质合并破产重整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做出贡献。
  王欣新
  2021年8月18日于京

  序二

  我国企业破产中的实质合并问题,来源于破产实务中法院所面临的困境与难题:有些企业存在复杂的关联企业结构与关联交易,在破产清算中如果严格依照《企业破产法》和《公司法》的规定,以单一企业破产模式处理,则往往会实质性地减损该企业的真正财产,从而严重地损害广大债权人利益与公平清偿原则;如果将这些结构复杂的关系、历时久远的交易和数量繁多的账册予以厘清还原,从而准确地界定财产、债务的归属与分配,则必然需要诉讼当事人与法院投入巨大的人力、精力与财力,在此类商事案件中即使不是不可能,也往往是不现实的;如果将一定条件下的关联企业财产、债务合并而统一纳入破产程序,却又对法人财产独立、股东有限责任形成挑战与冲突,存在合法性与正当性的责难。对于这一难题,学者们可以没有注意到,也可以不予关注,也可予以回避,或者介绍其他法域的解决方案,或者提出未来立法的建议,或者从中挖掘与总结出相关的理论。但是审理破产案件的法官们却是无法回避的,他们必须给出实际的解决方案,并给出理由与解释。
  或许这也是法官与学者对待现实中法律难题的不同方法与旨趣,也是各自不同的职能与定位所在。如果将这两种方法、旨趣结合起来,从而形成中国实际、世界眼光、案例实证、历史梳理、规则设计、理论提升的研究思路,是否可能是法学研究的一种理想境界?当然这并非易事,既需要研究者对中国国情的深刻理解、对经济社会生活和法律实务的准确把握,又需要研究者深厚的学术素养、理论功底和国际视野,更需板凳要坐十年冷的毅力和坚持。我国法治建设和法学研究今天所取得的成就,正是一代代法律人这种努力、追求与坚持的结果。王静博士的这本著作,也同样是这种努力的一部分,而且是将法官与学者两种角色有机融合的例证。
  作为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名优秀法官,特别是从事破产审判工作、担任南京破产法庭庭长以来,王静对于破产领域的中国实际、中国国情和中国司法有着全面、准确、深刻的理解。而作为一名审判业务专家,她的这种理解又能够超越个案,进入理论的层面进行思考、总结与研究。进入南京大学法学院攻读博士学位以来,王静又自觉地以学者的标准要求自己,在博士论文的选题、撰写与讨论过程中不断地进行理论的自我追问,从中外判例与学术文献中寻求智慧的启迪和思想的火花。而博士培养过程中的中期考核、开题报告、预答辩、匿名评审和正式答辩这些环节与程序,既是学术拷问的痛苦经历,又是不同学科背景的教授学者们为她深化理论研究提供的有益指引。
  正是这些法官思维与学者追求的融合,王静以其博士论文为基础修改而成的这本著作,具有特殊的价值。该书以破产中的实质合并问题为研究对象,梳理了该问题的历史发展脉络,在搜集整理我国法院系统有关破产实质合并的案例基础上,比较研究了德国、美国的不同解决方案,并从实体价值和程序法理的视角进行了理论的论证。更为重要的是,作者面向实践操作与制度设计,提出并论证了实质合并破产的标准界定和程序设计,从而连接理论与实务、实体与程序、历史与当下、规则与操作、域外与本土,对于理论研究和法律实践应当是颇有意义的。
  由此联想到,国内大多数法学院现在都不再招收在职博士研究生了。但是在我看来,对于那些有学术追求和学术能力的法官来说,通过自己的艰苦努力,在博士培养制度的严格要求和程序保障下,攻读博士学位、撰写博士学位论文或许正是他们理论飞跃的过程。而对于我国法学研究而言,这何尝不是一支重要的力量呢?
  我本身并不研究破产法,但作为指导教师,在与王静讨论这一论文的选题、写作、修改、答辩的过程中,有些感受与体会。本书出版之际,权当以此为序,并祝愿作为法官型学者与学者型法官的王静今后取得更大的成就。
  李友根
  2021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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