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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美国专利审查操作指南——可专利性

書城自編碼: 3689345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民法
作者: 国家知识产权局国际合作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审查业务管理部
國際書號(ISBN): 9787513077712
出版社: 知识产权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1-10-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2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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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国内目前缺乏权威的MPEP译本,本书的译者皆是长期从事专利审查工作的人员,相信本书对读者有效理解美国相关专利规定一定能有所助益。
內容簡介:
本书节选翻译《美国专利审查操作指南(MPEP)》2100章“可专利性”(patentability)部分。该章节内容相对独立,主要是对《美国专利法》101条(专利保护的主题)、102条(新颖性)、103条(非显而易见性)和112条(清楚完整)等重要的实体法条的解读与适用,不仅与我国的对应法条高度相关,还涵盖了我国专利法中实用性、优先权、单一性、修改超范围、必要技术特征等重要实体条款涉及的内容,因此对于我国专利申请与审查及学术研究均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關於作者:
国家知识产权局国际合作司是机构改革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内设机构研究国外知识产权发展动态,承担拟订知识产权涉外工作的政策,涉外知识产权的统筹协调,知识产权相关对外谈判工作,拟订对外谈判方案及多双边知识产权协定、签约的草案等工作。
目錄
2101-2102(预留)
2103专利审查程序(2017.08修订)
2104 可专利的发明 ——35 U.S.C.101的要求(2017.08修订)
2105 专利适格的主题——生物主题(2017.08修订)
2106 专利主题适格(2017.08修订)
2106.01(预留)
2106.02(预留)
2106.03 适格步骤1:四种法定主题类别(2017.08修订)
2106.04 适格步骤2:权利要求是否关于司法排除对象(2017.08修订)
2106.05适格步骤2B:权利要求是否达到明显超过的程度(2017.08修订)
2106.06简要分析(2017.08修订)
2106.07阐述和证实有关主题不适格的否决意见(2017.08修订)
2107关于申请符合实用性要求的审查指南(2013.11修订)
2107.01指导实用性否决意见的一般原则(2015.07修订)
2107.02与缺乏实用性的审查意见相关的程序性考虑(2013.11修订)
2107.03对声称的治疗或药理效用的特殊考虑因素(2012.08修订)
2108-2110(预留)
2111 权利要求的解释;宽泛合理解释(2015.07修订)
2111.01通常含义(2017.08修订)
2111.02前序部分的作用(2012.08修订)
2111.03连接短语(2017.08修订)
2111.04“适应”“适于”“其中”“由此”及条件从句(2017.08修订)
2111.05功能性和非功能性描述材料(2017.08修订)
2112基于固有属性的否决意见的要求;证明责任(2015.07修订)
2112.01组合物、产品和装置权利要求(2015.07修订)
2112.02方法权利要求(2015.07修订)
2113方法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2017.08修订)
2114装置和物品权利要求——功能性语言(2015.07修订)
2115被装置加工的材料或物品(2015.07修订)
2116 (预留)
2116.01新颖的、非显而易见的原材料或终产品(2012.08修订)
2117马库什权利要求(2017.08修订)
2118-2120(预留)
2121现有技术;需要对可实施性给予初证事实的一般标准(2017.08修订)
2121.01在否决意见中使用可实施性存疑的现有技术(2012.08修订)
2121.02化合物和组合物——构成可实现的现有技术的要求(2017.08修订)
2121.03植物遗传学——构成可实现的现有技术的要求(2012.08修订)
2121.04设备和产品——构成可实现的现有技术的要求(2012.08修订)
2122现有技术效用的讨论(2017.08修订)
2123基于现有技术的宽泛披露而非优选实施例予以否决意见(2012.08修订)
2124关键的对比文件日期必须早于申请日规则的例外(2013.11修订)
2124.01视为现有技术范围内的税收策略(2012.08修订)
2125附图作为现有技术(2012.08修订)
2126一份文件可作为专利用于35 U.S.C.102(a)或Pre-AIA 35 U.S.C.102(a)(b)(d)否决的情形(2017.08修订)
2126.01专利可作为对比文件的日期(2013.11修订)
2126.02当对比文件是“专利”而不是“出版物”时,可用于否决权利要求的对比文件公开范围(2013.11修订)
2127国内外专利申请作为现有技术(2015.07修订)
2128“印刷出版物”作为现有技术(2017.08修订)
2128.01所需的公众可访问性标准(2015.07修订)
2128.02出版物可作为对比文件的日期(2012.08修订)
2129自认作为现有技术(2012.08修订)
2130 (预留)
2131在先公开——35 U.S.C.102的适用(2017.08修订)
2131.01基于多份对比文件的35 U.S.C.102否决(2013.11修订)
2131.02上位概念—下位概念的情形(2017.08修订)
2131.03在先公开的范围 (2017.08修订)
2131.04次要考虑事项(2012.08修订)
2131.05不相似的或否定性的现有技术(2012.08修订)
2132 Pre-AIA 35 U.S.C.102(a)(2013.11修订)
2132.01作为Pre-AIA 35 U.S.C.102(a)现有技术的出版物(2017.08修订)
2133 Pre-AIA 35 U.S.C.102(b)(2015.07修订)
2133.01部分继续(CIP)申请的否决(2013.11修订)
2133.02基于出版物和专利的否决(2013.11修订)
2133.03基于“公开使用”或“销售”的否决(2013.11修订)
2134 Pre-AIA 35 U.S.C.102(c)(2013.11修订)
2135 Pre-AIA 35 U.S.C.102(d)(2013.11修订)
2135.01 Pre-AIA 35 U.S.C.102(d)的四项要求(2013.11修订)
2136 Pre-AIA 35 U.S.C.102(e)(2013.11修订)
2136.01 美国申请作为对比文件的资格(2013.11修订)
2136.02可获得的用以否定权利要求的现有技术(2017.08修订)
2136.03关键对比日期 (2017.08修订)
2136.04不同的发明实体;“他人”的含义 (2017.08修订)
2136.05克服基于Pre-AIA 35 U.S.C.102(e)的否决意见(2017.08修订)
2137 Pre-AIA 35 U.S.C.102(f)(2017.08修订)
2137.01 发明权(2015.07修订)
2137.02 Pre-AIA 35 U.S.C.103(c)的适用(2013.11修订)
2138 Pre-AIA 35 U.S.C.102(g)(2017.08修订)
2138.01抵触审查程序(2017.08修订)
2138.02“发明是在本国完成的”(2013.11修订)
2138.03“由未放弃、抑止或隐瞒发明的他人”(2013.11修订)
2138.04“构思”(2017.08修订)
2138.05“付诸实践”(2017.08修订)
2138.06“合理关注”(2017.08修订)
2139-2140(预留)
2141 基于35 U.S.C.103判断显而易见性的审查指南(2017.08修订)
2141.01现有技术的范围和内容(2013.11修订)
2141.02 现有技术和请求保护的发明之间的差异(2017.08修订)
2141.03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水平(2012.08修订)
2142初步证明显而易见性的法律概念(2015.07修订)
2143显而易见性的初证事实的基本要求实例(2017.08修订)
2143.01改进对比文件的启示或动机(2017.08修订)
2143.02 需要对成功有合理的预期(2012.08修订)
2143.03必须考虑权利要求的所有限定(2017.08修订)
2144 支持根据35 U.S.C.103作出的拒绝意见(2015.07修订)
2144.01隐含公开(2012.08修订)
2144.02依赖于科学理论 (2012.08修订)
2144.03依赖现有技术中的公知常识或“众所周知的”现有技术(2017.08修订)
2144.04 法律先例作为支持理由的来源(2017.08修订)
2144.05相似或重叠范围、量和比例的显而易见性(2017.08修订)
2144.06本领域认可的相同目的等同物(2012.08修订)
2144.07对于预期目的技术认可的适用性(2012.08修订)
2144.08当现有技术教导了上位概念时,下位概念的显而易见性(2015.07修订)
2144.09化合物(同系物、相似物、异构体)间的结构的密切相似性(2017.08修订)
2145对申请人辩驳的争辩意见的考虑(2012.08修订)
2146 Pre-AIA 35 U.S.C.103(c)(2013.11修订)
2147-2149(预留)
2150根据《Leahy-Smith美国发明法案》对35 U.S.C.102 和 103 的审查指南进行修订:由先发明制修订为先申请制(2013.11修订)
2151 AIA中针对 35 U.S.C.102和103的修改概述(2017.08修订)
2152关于AIA 35 U.S.C.102(a)和(b)的详细讨论(2013.11修订)
2152.01 请求保护的发明的有效申请日 (2017.08修订)
2152.02 AIA 35 U.S.C.102(a)(1)的现有技术(已授予专利,在印刷出版物中已有描述,或者已被公开使用、销售,或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2017.08修订)
2152.03自认(2013.11修订)
2152.04“披露”的含义(2013.11修订)
2153 35 U.S.C.102(b)(1)针对AIA 35 U.S.C.102(a)(1)规定的现有技术例外(2013.11修订)
2153.01 35 U.S.C.102(b)(1)针对AIA 35 U.S.C.102(a)(1)规定的现有技术例外(宽限期内发明人或源自发明人的披露作为例外)(2013.11修订)
2153.02 AIA 35 U.S.C.102(b)(1)(B)针对AIA 35 U.S.C.102(a)(1)规定的现有技术例外(发明人或源自发明人的在先公开的披露作为例外)(2013.11修订)
2154在请求保护的发明的有效申请日之前,有效提出申请的美国专利或申请中的主题的有关规定(2013.11修订)
2154.01基于AIA 35 U.S.C.102(a)(2)“美国专利文件”的现有技术(2013.11修订)
2154.02 35 U.S.C.102(b)(2)针对AIA 35 U.S.C.102(a)(2)规定的现有技术例外(2013.11修订)
2155根据37 CFR 1.130使用宣誓书或声明克服现有技术否决意见(2015.07修订)
2155.01证明披露是由发明人或共同发明人作出的(2013.11修订)
2155.02证明所披露的主题已被发明人或共同发明人公开的披露(2013.11修订)
2155.03证明披露是由直接或间接地从发明人或共同发明人处获得该主题的其他人作出的,或者主题已经由直接或间接地从发明人或共同发明人处获得该主题的其他人在先公开的披露 (2013.11修订)
2155.04能够实现(2013.11修订)
2155.05何人可以根据37 CFR 1.130提交宣誓书或声明(2013.11修订)
2155.06不适用宣誓书或声明的情况(2013.11修订)
2156联合研究协议(2013.11修订)
2157发明人署名不当(2015.07修订)
2158 AIA 35 U.S.C.103(2017.08修订)
2159适用日期的规定,并确定申请是否适用AIA的发明人先申请规定(2013.11修订)
2159.01 2013年3月16日前提交的申请(2013.11修订)
2159.02在2013年3月16日或之后提交的申请(2013.11修订)
2159.03受AIA约束但同时包含一项有效申请日在2013年3月16日前的请求保护的发明的申请 (2013.11修订)
2159.04包含有效申请日在2013年3月16日或之后的请求保护的发明的过渡申请中的申请人声明(2013.11修订)
2160(预留)
2161 在35 U.S.C.112(a)或Pre-AIA 35 U.S.C.112款中对说明书的三个独立的要求(2015.07修订)
2161.01 计算机程序、计算机实施的发明及35 U.S.C.112(a)或Pre-AIA 35 U.S.C.112款(2017.08修订)
2162 根据35 U.S.C.112(a)或Pre-AIA 35 U.S.C.112款的政策(2017.08修订)
2163 根据35 U.S.C.112(a)或Pre-AIA 35 U.S.C.112款审查专利申请的指南,“书面描述”的要求(2017.08修订)
2163.01 在公开内容中支持请求保护的主题(2013.11修订)
2163.02 判断符合书面描述要求的标准(2013.11修订)
2163.03 产生充分书面描述争议的典型情形(2015.07修订)
2163.04审查员关于书面描述要求的责任(2013.11修订)
2163.05权利要求范围的改变(2015.07修订)
2163.06书面描述要求与新内容的关系(2013.11修订)
2163.07申请文件的修改得到原始描述的支持(2017.08修订)
2164可实施性要求(2013.11修订)
2164.01可实施性测试(2012.08修订)
2164.02工作示例(2013.11修订)
2164.03领域的可预见性和可实施性要求的关系(2012.08修订)
2164.04在可实施性要求下的审查员的责任(2017.08修订)
2164.05基于证据作为一个整体判断可实施性(2017.08修订)
2164.06实验的数量(2012.08修订)
2164.07可实施性要求与35 U.S.C.101中的实用性要求的关系(2013.11.修订)
2164.08可实施性与权利要求的范围相称(2013.11修订)
2165 实施方式的要求(2017.08修订)
2165.01 与方式相关的考虑 (2013.11修订)
2165.02 方式要求与可实施性要求之比较(2013.11修订)
2165.03 对因缺少方式而作出拒绝的要求(2013.11修订)
2165.04 隐瞒的证据示例(2017.08修订)
2166-2170(预留)
2171对权利要求的两项单独的要求,基于35 U.S.C.112(b)或Pre-AIA 35 U.S.C.112第二款 (2013.11修订)
2172被发明人或共同发明人认作其发明的主题(2013.11修订)
2172.01 未请求保护的必要内容 (2013.11修订)
2173 权利要求必须具体指出并明确请求保护其发明 (2013.11修订)
2173.01 解释权利要求(2017.08修订)
2173.02 判断权利要求的语言是否明确 (2017.08修订)
2173.03 说明书与权利要求书的对应性 (2017.08修订)
2173.04 宽泛并不等同于不明确(2015.07修订)
2173.05 与35 U.S.C.112(b)或Pre-AIA 35 U.S.C.112第二款相关的特殊问题 (2013.11修订)
2173.06紧凑审查实践(2015.07修订)
2174 35 U.S.C.112(a)和(b)之间或Pre-AIA 35 U.S.C.112款和第二款之间的关系(2013.11修订)
2175-2180(预留)
2181 识别并解释涉及35 U.S.C.112(f)或Pre-AIA 35 U.S.C.112第六款的限定 (2017.08修订)
2182现有技术检索及识别(2017.08修订)
2183建立关于等同的初证事实(2017.08修订)
2184在作出初证事实后确定申请人是否尽到了对非等同的举证责任(2013.11修订)
2185 35 U.S.C.112(a)或(b)及Pre-AIA 35 U.S.C.112款或第二款的相关问题 (2017.08修订)
2186与等同原则的关系(2017.08修订)
2187-2189(预留)
2190关于申请过程中的过失(2012.08修订)
附录一Berkheimer判例备忘录
附录二2019年修订版专利适格主题指南
附录三2019年10月专利适格主题指南更新
內容試閱
翻译说明
当前,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兴技术迅速发展,给专利审查工作带来了更大的挑战,世界上主要专利审查机构都在积极研究、探索适应新兴技术发展的专利审查标准。
美国专利商标局颁布的《专利审查操作指南》(Manual of Patent Examining Procedure,简称MPEP)是其进行发明专利审查的指导性文件,类似于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专利审查指南》。其中“可专利性”章节涵盖对发明专利实质性审查的主要规则,是全书中与审查工作结合紧密的章节。近年来,该章节在涉及新兴技术的审查方面做了多次适应性修订,援引了大量复审、无效和司法判例。了解其修订的背景、经过和内容,对完善我国相关领域审查标准,更好地支撑创新型国家建设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长期跟踪国外审查工作动态,本次组织对美国《专利审查操作指南》的“可专利性”章节首次进行系统、全面的翻译,希望能使读者了解美国专利制度,了解美国专利的可专利性标准,以启迪思维,开阔眼界。
应当说明的是,本译本依照的版本是美国专利商标局官网公布的第九版《专利审查操作指南》(2017年8月修订)。为便于读者理解,译本对晦涩难懂的法律或技术术语增加了脚注说明,而对于国内尚无共识的新术语,也在脚注中解释了本书所采用译法的理由,供读者参考。
此外,对全书中反复出现的特殊情况作如下统一说明。
(1)《美国发明法案》(Leahy-Smith American Invents Act,简称AIA)的颁布将美国的专利制度从先发明制变更为先申请制。为了满足过渡期法律适用的需求,美国专利法中的部分条款并设了新、旧两套,对于2013年3月16日及其以后的申请适用新版本,该日之前的申请适用旧版本。在旧版条款的编号前加“pre-AIA”的标记以示区分,本书原样保留该标记。
(2)《美国专利法》(35.U.S.C)中的条款并不按顺序依次编号,各条款的数字编号不是序数词,因此不译为《美国专利法》第n条,而译为《美国专利法》n条,或直接采用原文中的表述,如35 U.S.C.101。
(3)MPEP对于引证案例中具体引用的内容严格依照案例集原文。对于MPEP主动增补的内容,则会用“[]”加以标记。对于斜体字、黑体字或者下划线等强调格式,若是MPEP增加的,则会用括号注明后加,若是案例集中自带的,则会注明是原有的。
(4)对于引证案例名称和当事人名字基本上均保留原文,以便于读者进一步检索。
本译本还翻译了2018—2019年美国专利商标局发布的一份备忘录和两份过渡指南,作为本书的附录。上述三份官方文件均是对专利适格判断方法(Alice/Mayo测试法)的重要补充或修正,在新的正式修订版MPEP发布前用于补充或替代相关章节的已有规定指导审查。
本书仅作为理解美国专利审查规则的参考资料,如发现译文有不妥之处,请以原文为准。
本书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国际合作司、专利局审查业务管理部组织翻译,各部分翻译的具体分工如下:俞翰政翻译前言、2103审查概论、附录一《Berkheimer判例备忘录》、附录三《2019年10月专利适格主题指南更新》;杜衡翻译2104~2106专利适格性;李林霞翻译2107实用性、2111~2117权利要求解读;周文娟翻译2121~2129现有技术、2151~2159AIA颁布后新颖性/非显而易见性判断的变化;宋晓晖翻译2131~2138新颖性;刘晓静翻译2141~2150非显而易见性;安蕾翻译2161~2164充分公开、支持、修改超范围等;孙洁翻译2165~2190实施例、清楚等、附录二《2019年修订版专利适格主题指南》。俞翰政、李是珅、耿晓芬和盛晗煜承担本书的校对工作,杜衡负责本书的统稿工作。
本书翻译出版已得到美国专利商标局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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