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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中国专利侵权判定诉讼实务指南:正义——从粗糙到精细

書城自編碼: 3669655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民法
作者: 章建勤 、张小娟
國際書號(ISBN): 9787513076173
出版社: 知识产权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1-08-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1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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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一本关于专利侵权判定诉讼实务的教科书性质的成体系的,同时也尽可能容易理解掌握的中国专利侵权判定的“准工具书”。
內容簡介:
本书定位是关于专利侵权判定诉讼实务的教科书性质的成体系的,同时也尽可能容易理解掌握的中国专利侵权判定的“准工具书”。帮助需要进行是否构成中国专利侵权判定的人士,及判定中国专利质量和价值的人士,通过本书的学习,尽快胜任判定是否构成侵犯中国的专利权,以及从法律的维度把控中国专利的质量和价值。同时,由于本书对中国专利侵权判定诉讼实务中的几乎所有的疑难问题和前沿问题,都进行了深入系统的讨论,而且每个结论都是以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专利审查指南》)、法理以及权威和或者经典的生效判决为依据,因此,对已经具有中国专利侵权判定能力的资深人士也具有重要的参考作用。
關於作者:
章建勤,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西北师范大学理学学士(物理专业),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产学研合作促进会反侵权假冒创新创新战略联盟法律服务部主任、中国产学研合作促进会反侵权假冒创新创新战略联盟知识产权保护研究院副院长。
张小娟,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目錄
目 录/CONTENTS
编 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判定
章 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判定中需要掌握的概念和问题
一、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时间
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三、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
四、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判定中所指的“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
五、“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的含义
六、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判定中“一般消费者”的含义
七、“设计空间”的含义
八、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
九、“对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的含义
十、“功能性设计特征”与“装饰性设计特征”的含义
十一、成套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判定
十二、变化状态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判定
十三、组件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判定
十四、同一产品多项相似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判定
第二章 《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解释(二)》中“设计空间”的理解和适用
一、《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解释(二)》中“设计空间”的含义
二、《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解释(二)》发布前判例中引入的“设计空间”的含义
三、北京高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中“设计空间”的含义
四、《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解释(二)》中“设计空间”的理解和适用
第三章 包括图形用户界面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判定
一、包括图形用户界面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含义
二、包括图形用户界面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判定
第四章 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的价值
一、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含义
二、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内容
三、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的获取及更正
四、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对原告的价值
五、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对被告的价值
第五章 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判定
一、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的构成要件
二、判定是否构成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的步骤
三、外观设计专利权近似侵权判定难点——整体视觉效果无实质性差异
第六章 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制造另一产品并销售构成侵犯专利权的判定
一、法律依据
二、构成要件
三、适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解释》第10条第2款需注意的问题
第七章 产品外壳在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判定时的作用
一、廖某云与深圳市展昊德塑胶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上诉案
二、法官评析
第八章 现有设计抗辩是否成立的判定
一、现有设计抗辩的含义
二、法律、司法解释中关于现有设计抗辩的规定
三、现有设计抗辩成立的构成要件
四、现有设计抗辩是否成立的判断步骤
第二编 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侵权判定
章 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侵权诉讼原告胜诉的必要条件
一、原告有起诉资格
二、据以起诉的专利权符合法律规定
三、在诉讼期间原告据以起诉的专利权利要求没有被宣告无效
四、被诉行为发生在据以起诉的专利权有效期内
五、被诉行为属于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了据以起诉的专利权的行为
六、被诉行为不属于《专利法》规定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七、被告的现有技术抗辩不成立
八、被告的诉讼时效抗辩不能成立
九、被告适格
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第二章 侵犯专利权的含义及是否构成侵犯专利权的判定
一、《专利法》中侵犯专利权的含义
二、司法实践中判断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侵犯专利权的准则和方法
三、法律、司法解释中对侵犯专利权行为规定的合理性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合理性
四、司法实践中判断一个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侵犯专利权的步骤
第三章 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
节 权利要求解释的规则及方法
一、确定待解释的权利要求中包含的技术特征
二、确定所确定的技术特征的含义
三、权利要求解释中特殊情况的处理
第二节 关于权利要求解释的典型案例
一、人民法院对是否为封闭性权利要求及权利要求中“活性钙”是否包括了“葡萄糖酸钙”再审作出解释的案例
二、关于权利要求中的使用环境特征、所用名词术语如何解释及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公知参考文献如何选取的案例
三、根据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及发明的技术原理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的案例
四、将权利要求中的选择关系错误认定为并列关系的案例
五、对含义模糊的技术特征解释错误的案例
六、将实施例的信息错误认定为权利要求中技术特征的含义的案例
七、对权利要求中技术特征的解释存在分歧导致5次审理的案例
八、权利要求撰写有明显错误的应按所属领域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后能够得出的正确的内容解释该“明显错误”技术术语含义的案例
九、因不能确定技术特征含义而无法确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驳回诉讼请求的案例
十、专利权人有悖于专利授权文件、授权档案、确权档案等相关内容对权利要求的解释不被人民法院支持的案例
十一、隐含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步骤顺序的权利要求解释的案例
十二、依据专利授权程序中的意见陈述判定权利要求中的“使用环境特征”属于必须适用的“使用环境特征”的案例
十三、含有不易识别和修正的瑕疵的权利要求解释的典型案例——《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解释(二)》第3条、第4条如何适用
第四章 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
节 确定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解读
一、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通常情况下由专利授权文件中的权利要求单独决定
二、例外情况下由专利文件中的其他内容与权利要求共同决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三、个别情况下引用在前的独立权利要求的在后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由该两个独立权利要求共同决定
第二节 确定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典型案例
一、适用捐献原则确定方法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典型案例
二、在专利说明书中记载而未反映在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方案不能包括在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之内的案例
三、权利要求被无效与禁止反悔原则关系的典型案例
四、确权程序中对专利合法性理由的陈述并不导致禁止反悔原则适用的案例
五、确权程序中的意见陈述构成技术方案放弃的案例
六、适用捐献原则及授权程序中的答复构成技术方案的放弃的典型案例
七、作为授权依据的技术内容限定构成禁止反悔原则适用的典型案例
八、《侵犯专利权案件纠纷解释(二)》第13条规定的“明确否定”该如何正确理解的典型案例
九、主题名称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限定作用及被引用的并列独立权利要求对引用该并列独立权利要求的在后并列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的限定作用的案例
第五章 是否落入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判定
节 判定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规则及解读
一、关于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判定的司法解释
二、对关于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判定的司法解释的理解和应用
第二节 对《专利法》第66条第1款及《知识产权证据规定》第3条的理解
一、对《专利法》第66条第1款的理解
二、对《知识产权证据规定》第3条的理解
第三节 是否落入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判定的典型案例
一、错误将被诉侵权产品与专利的实施例的技术特征进行比对的案例
二、判定落入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特别是落入包含使用环境特征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的典型案例
三、是否落入主题名称参与限定的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判定的典型案例
四、对技术特征划分及比对易于理解具有示范性的案例
五、根据被诉产品结构特征推定其技术功能进而认定被诉产品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典型案例
六、将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技术特征的“错位”比对的典型案例
七、规避设计失败的典型案例
八、封闭式组合物权利要求解释及药物带有辅料未落入封闭式组合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典型案例
九、开放式与封闭式权利要求的区分适用于2006年之前的机械领域专利的探讨性案例
十、是否落入新产品制造方法及含有参数技术特征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典型案例
第六章 专利侵权判定中功能性技术特征的识别及是否与功能性技术特征构成相同等同的判定
节 关于专利侵权判定中功能性技术特征的解读
一、关于功能性技术特征的司法解释
二、判定是否落入包含功能性技术特征的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特殊性
第二节 权利要求中是否包含功能性技术特征的识别
一、关于功能性技术特征识别的理论
二、权利要求中功能性技术特征识别的典型案例
第三节 被诉技术方案中对应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功能性技术特征是否构成相同或者等同的判定
一、是否构成与功能性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判定步骤、方法及标准
二、关于是否构成与功能性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判定方法及标准的实际案例
第七章 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侵权诉讼中的不侵权抗辩及不侵权确认之诉
节 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侵权诉讼中的不侵权抗辩的解读
一、关于现有技术抗辩
二、关于权利用尽抗辩
三、关于先用权抗辩
四、笔者关于“抵触申请抗辩”的前沿探讨
第二节 不侵权抗辩的案例
一、经二审补充证据现有技术抗辩成功的案例
二、以在先出版的书籍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简单组合作为现有技术载体并以原告据以起诉的专利授权文件作为判断被诉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方案无实质性差异的依据现有技术抗辩成功的案例
三、被告以其生产、销售产品的证据而不考虑原告据以起诉的专利内容现有技术抗辩成功的典型案例
四、以被诉产品就是在先销售的产品现有技术抗辩成功的案例
五、原告以涉诉专利申请日之前的关于涉诉产品设计、生产、销售的几乎所有方面的证据及库存产品证据形成的证据链作为现有技术的载体进行现有技术抗辩不侵权确认成功的案例
六、人民法院依据专业书籍纠正二审判决对现有技术载体中的隐含技术特征过度解读导致现有技术抗辩认定失误的案例
七、经三级审理的专利侵权诉讼先用权抗辩典型案例
第三节 确认不侵犯专利权之诉
一、司法实务中对“发出侵权警告”的认定及相应类型案件的受理条件
二、确认不侵犯专利权之诉的原告
三、确认不侵犯专利权之诉的被告
四、确认不侵犯专利权之诉的诉讼请求
五、确认不侵犯专利权之诉的管辖法院
六、关于确认不侵犯专利权之诉的诉讼时效
七、确认不侵犯专利权之诉原告诉讼请求得到支持的事实依据
八、确认不侵犯专利权之诉的证明责任
九、关于是否构成侵犯专利权的认定
后 记
內容試閱
一、写作初心
自笔者自绝于拆迁维权江湖,进入技术类知识产权维权领域以来,在学习上曾一度遇到很大困难。首先,在考取专利代理人资格证时,在把握相关术语或者概念的准确含义以及我国专利法律体系的逻辑结构时,由于没有老师指导,也没有找到系统的指导材料,只能通过一遍遍阅读大量的考试材料,特别是读《专利审查指南》,来揣摩意会。虽然到后基本上算是“无师自通”了,但付出的代价远远不止事倍功半。而考试通过到实操阶段后,面对一个个具体实务问题,尽管“上穷碧落下黄泉”地找遍《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审查指南》以及专利法的相关司法解释,很多问题笔者还是找不到直接可用的判断依据,只好求助于以往的生效判决。这对笔者这个守“死理”的人来说实在是迫不得已的。在笔者以往的认知中,我国是制定法国家,判例是不能作为裁判依据的,当然也就不能作为笔者自己进行判断的依据;再说,笔者还对其中一些判决的“正确性”存有疑问。谨慎起见,笔者就先从人民法院关于专利侵权和专利无效的判决书读起。
没有想到,这是个“柳暗花明”的转向。尽管我国早期的一些专利侵权诉讼判决中,一审判决被改判的较多,二审判决中有些说理也不透彻、不充分,但相当多的二审判决书,特别是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惊心动魄、荡气回肠,常常是使笔者欲罢不能。经历了很多研读判决书时的智力快感和逻辑享受之后,笔者终于领悟到,在我国目前的发展阶段,很多技术类知识产权纠纷的处理,往往没有足够直接可用的规则可依,也没有直接可遵照的先例可循,是审案法官在“智慧”的引导下,在现有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的基础上,通过法律解释的方法“发现”所缺失的裁判规则,以此定分止争的同时,通过一个个判决建立起引导后来者前行的“灯塔”或者“路标”。而正是这些通过法律解释的方法“发现”的裁判规则作为法律、司法解释不可或缺的补充,成为裁判依据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法律、司法解释共同“引导”“规范”着我国的专利侵权判定。笔者所说的“智慧”,是指知识、智力、道德(或者爱心/担当)三者在时间河流中,经过长期互相激荡后形成的结晶。这些裁判规则的“发现”及判决的作出,不仅体现了审案法官的知识、智力,更体现了裁判者的道德。在这个每个人都很忙、很累的时代,一个判决书动辄数万字,有的仅就一个问题的说理就达上万字,而笔者这个害有严重逻辑癖的人都很少发现其中的说理瑕疵。经过了何等的呕心沥血,才能作出这样的判决啊!刚好搭档张小娟律师,也采用同样的学习方法和路径,笔者的学习领悟得到了她的高度共鸣。
同时,在和同道的交流中笔者得知,自己遇到过的问题具有很大的普遍性,交流过的很多同道都希望笔者将自己学习中的领悟付诸文字,与大家分享。
对这些法官们呕心沥血的“智慧结晶”的学习领悟,如果仅仅是自己欣赏并自用的话,不仅对不住这些“智慧法官”作出这些判决的初心,也与笔者的基督信仰不符。由此,笔者便产生了将这些领悟与同道交流,特别是与新手同道分享的强烈愿望,而不仅仅是自己乐在其中(隆安同事廉振保律师的评语)。这一想法又得到了搭档张小娟律师的全力支持,由此将这些学习领悟付梓成书便成了笔者和张小娟律师这两年核心的工作。
二、对本书的期望
自己领悟是一回事,使人明白是另一回事。一本对读者确实有帮助的书,不仅要说正确并且有用的东西,还要让读者有兴趣读,还要尽可能被轻松理解。这使我们遇到了比自己学习更大的挑战。因为专利本身就是法律、技术和商业的结合,理解起来非常困难,准确判定是否构成侵犯专利权更难,要让人“不费劲”地学会判定是否构成侵犯专利权更是难中之难。为此,张小娟律师还承担了一项特别任务,就是对本书初稿站在读者角度把关。首先,张小娟律师把关书中内容是否正确;其次,我们考虑对读者是否会有帮助,有无歧义、读者理解起来有无困难等;后,针对张小娟律师提出的问题我们共同商讨修正补充。
期望通过这样的努力,能够向读者奉献一本有帮助,同时也容易理解的专利侵权判定的“准工具书”。
三、本书内容、结构及书名
有论者说:法律是一种语言,法律的实施是法律语言与生活语言的沟通。而在笔者看来,专利是法律、技术、商业三者的结合;专利侵权的判定则是法律语言、技术语言、商业语言、生活语言四个维度的沟通。严谨是法律的品质,精准则是技术的生命。谚语“裁缝差一寸,口咬牙齿扽(扽,音dèn,用力拉、扯的意思);木匠差一寸,气得把天恨”,形象地说明了精准在技术领域的重要性。法律的严谨、技术的精准、商业利益的冲突与衡平以及法律、技术、商业语言、生活语言之间的距离,使得准确理解和把握专利本身就是很难的事情,而要准确判定是否构成专利侵权,更是难上加难。加上我们的目标之一是对读者在理解和把握专利侵权判定的疑难问题和前沿问题上,提供尽可能大的帮助。本书的部分内容,对有些读者而言,读起来可能有些吃力。为了使读者尽可能容易理解,对于张小娟律师认为读者理解起来可能费劲的内容,我们都添加了额外解释说明(这些额外解释说明,对于部分读者来说应该是多余的,而且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整体逻辑贯通和行文流畅)。尽管有了这些额外解释,有些内容对于部分读者可能还是有些难度。当感觉吃力时,建议读者想想,专利侵权判定本身就是很难的事情。这样一想,也许就容易静下心来,坚持读下去。笔者自己曾经对于一些专利,年实在读不下去,只能暂放;第二年能够读懂了,但还是不能把握“个中三昧”;第三年再读时,不仅轻松,而且对其中的“门道”一目了然。
我们认为,一本对读者进行专利侵权判定有较大帮助的书,还应该是体系化的,即结构符合思维逻辑的同时,内容包括专利侵权判定的所有重要方面;同时,也应该像教科书那样,对每个重要问题,既有相关的“理论论述”,又有配套的适当“例题”。宋健法官带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编制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就是一个很好的范例,使笔者在商业秘密侵权诉讼的学习中事半功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作为我们了解到的迄今为止个专利侵权判定的系统指导性文件(尽管其中还有不少需要完善的地方)与前述江苏高院的商业秘密审理指南一起,在确定本书的内容方面,给予了我们很大的帮助。初,为了体系完备,我们的初稿定为:编,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第二编,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第三编,专利侵权诉讼的程序(包括侵权赔偿金额的计算)。后来考虑到,专利侵权诉讼属于民事诉讼的一种,专利侵权诉讼程序中属于民事诉讼程序共性的一部分,现在的民事诉讼法特别是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已经很系统完备了;而关于专利侵权诉讼的特殊部分,特别是如何解决举证难和赔偿数额低的问题,目前各种主张仍处于激烈的讨论中,且尚无共识,因此我们去掉了第三编。
外观设计专利权虽然与发明专利权和实用新型专利权一样,具有经申请后审批授权、先申请原则等专利权基本法律属性,但外观设计更多地是涉及审美,而不涉及技术,因此,为了体系上与第二编对应,编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分为八章,章下无节。对于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定,我们认为一些专业术语或者概念的理解掌握,对读者来说应该是必要的,因此这一编章都是对一些术语或概念的解释说明。
在我国,对于是否构成侵犯专利权,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所用规则是一致的(除在判定与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是否构成等同及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对于技术贡献较小的实用新型专利,比相较而言技术贡献较大的发明专利采取更为严格的标准,给予相对较小的保护范围)。由此,第二编即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是统一适用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分七章。其中,第三、四、五、六章的核心内容已经通过《中国发明与专利》杂志先行奉献给了读者,见《中国发明与专利》杂志2019年第10、11、12期及2020年第1期。这几章都由“理论”和对应的案例构成,其中的“理论”部分是我们结合现有相关实际案例,在现行专利法律及其司法解释的基础上,总结归纳出的在我国专利侵权判定的各个环节实际和/或应该遵循的方法和“规则”;对应案例是我们精心选编的权威和/或典型的案例。这些案例是我们总结归纳出方法和“规则”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帮助读者理解掌握对应专利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特别是理解我们的“理论”的实际案例。
起初,令我们感到不安的是,尽管本书的内容缺少程序部分,但字数就已近50万,其中选编的一些案例,有时一个案例就超过1万字。但在听了於兴中老师(哈佛大学法学博士、美国康奈尔大学法学院王氏讲席教授)于2019年5月17日下午在北京大学凯原楼307教室,以“正义——从粗糙到精细”为题的讲座后,笔者突然有所释怀。那些被本书引用的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往往长达数万字,其中有些仅就一个问题的说理就超过1万字,这对我们追求大而化之、言简意赅的传统读者,应该是很不适应的。但仔细想想,对于专利侵权判定这样高难度的问题,可能很难做到言简意赅;就算法官能够做到,作为当事人或社会公众的读者要理解、接受,恐怕是非常困难的。往往一个耗时数年,诉至人民法院的专利侵权案件,其审判不仅要定分止争,而且还要维护正义,同时要给下级法院作出表率,给社会公众提供“规范”,一个好的判决,不仅要结论正确,还要令人信服。令人信服,就得讲道理。太“言简意赅”地讲道理,必然是粗糙的;而令人信服地讲道理,必然是耐心细致的,是精细的。在我们看来,我国判决书从几百字到几千字再到几万字,不能不说是一种进步。为了凸显这种进步,同时解释为什么本书特别是其中的一些案例如此之长,得到於兴中老师赞同后,我们将本书的书名定为《中国专利侵权判定诉讼实务指南 正义——从粗糙到精细》。
四、致敬、致谢
没有“智慧法官”的“智慧结晶”,就没有我们的初心;没有众多师友的指导、支持、鼓励,不可能有个人的学习领悟付梓成书。
笔者从一个老家的中学物理教师到京城律师,从拆迁维权律师到知识产权的双证律师,再到本书的完成,与於兴中老师的言传身教是分不开的。在西北政法大学读研究生期间,听於兴中老师亲自介绍他的哈佛大学博士论文序言时,笔者感觉就像有人开了下百宝箱,亮了下箱中的宝物又马上盖上了;从箱中发出的光芒对刚从大山出来的笔者而言就像暗夜中的闪电。於兴中老师是笔者家乡的一个传奇——恢复高考时,於兴中老师已经23岁,从老家甘肃岷县考到兰州大学外语系,他以身作则的家国情怀、学者风范以及一次次对笔者私下的教导和启迪,使知错就改、不懂就学在笔者身上成为可能。而2019年夏天,听於兴中老师“正义——从粗糙到精细”“正义是智者的慈善”等讲座,笔者再次茅塞顿开。於兴中老师亲口说他很高兴为本书作序,使笔者深感惶恐,同时也动力大增。
还有许多法官的心血和汗水,帮助笔者从山重水复走向柳暗花明。当笔者对外观专利产品的完整外壳与外观设计专利的关系,直接侵犯专利权、间接侵犯专利权、帮助侵犯专利权、教唆侵犯专利权等冥思苦想时,看到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判决以及欧丽华法官写的案件评析,就如同夜行的船只看到了灯塔。笔者请求欧丽华法官准许对其评析在本书中原文采用时,欧丽华法官不但欣然应允,而且大加鼓励,通过笔者同学传话说:“你同学太有眼光了,原文引用没有问题,但得答应一个条件,书出版后必须签名送我一本。”

当笔者对机械领域专利权利要求也应该分封闭式和开放式并遵循封闭式、开放式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确定规则,而且这种区分和遵循不应当受到专利申请时间的限制的想法苦苦找不到依据时,看到人民法院的再审判决书和案件承办人郎桂梅法官对该案的评析,简直是“久旱逢甘霖”。

当笔者为如何识别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功能性特征伤神时,朋友推荐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前副庭长张学军法官的论著,实在是雪中送炭。而张学军法官(当时仍是法官)欣然允准笔者对她的著述在文章和书稿中自由选用。《中国发明与专利》杂志彭耀林主编和他的编辑团队的器重,使得本书的部分内容通过《中国发明与专利》杂志先行奉献给读者。
学长、前法官安建须博士的民商事案件“四面一体”的裁判理论和实践,使笔者对自己专利侵权判定的思辨进路更加坚信。安建须博士主张,民商事案件裁判一定要,而且一定能,做到法律规定、法理、利益衡平、价值引领四个方面的统一。并且安建须博士以案件事实、民商事法源、公平正义、公序良俗、立法本意、司法政策等为出发点,以法律解释为手段,以达到法律规定、法理、利益衡平、价值引领相统一,进而达到法律价值和社会价值同时实现的长期亲身实践,在技术类知识产权维权服务中为我们树立了实实在在的榜样。安建须博士一再鼓励笔者要“大言发声”。安建须博士也欣然为本书作序。
当知识产权出版社的齐梓伊主任了解了我们的初心并看了初稿中的部分内容后,当场表示,我们的书稿完成后可通过知识产权出版社出版。
在此,谨对作出本书所引用的所有判决的法官、书记员及支持他们的团队和领导致以崇高的敬意!对齐梓伊主任及其团队的凌艳怡编辑等、郎桂梅法官、宋健法官、欧丽华法官、张学军前法官、丛芳女士、彭耀林主编及参与本书写作的孙晓静主任致以崇高的敬意!对指导、支持、鼓励我们的师友致以衷心的感谢!

章建勤
2020年2月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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