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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公证债权文书执行研究——基于公证权与司法权的关系视角

書城自編碼: 3641776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教材征订教材
作者: 段明 著
國際書號(ISBN): 9787302579618
出版社: 清华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1-06-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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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本书从“公证权与司法权关系理论”的视角出发,通过对公证权的属性、权能及演变规律进行梳理和澄清,再对其与司法权的关系进行界定,由此总结出公证权与司法权在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中分工与协作的指导理念与基本原则。后,将“公证权与司法权关系理论”分别融入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效力赋予程序、执行启动程序、司法审查程序以及救济程序的理论探讨和制度构造中,以此构建理论自洽与体系协调的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制度。
內容簡介:
作为预防纷争和安定秩序的有力武器,现代公证制度凭借其在漫长的历史演变中形成的证明效力、执行效力、要件效力等三大效力,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无可替代的角色。尤其是基于执行效力而形成的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制度,因其具有疏减讼源、保障债权、增进信用、节约成本等方面的独特功能,被广泛运用于经济交往与金融服务等领域。面对社会治理和纠纷解决的新形势,深化公证债权文书执行的理论研究并完善其制度构造,已然成为新时期公证发展的重要课题。本书基于公证权与司法权关系定位的理论框架,综合运用实证分析、比较分析、历史分析、规范分析等多种研究方法,从赋强公证与强制执行前后衔接的双向视角,对公证债权文书执行的理论与实践展开了深层次分析。
關於作者:
段明,1991年8月出生,江西赣州人,法学博士,现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讲师,人民法院第五批法律研修学者,兼任人民法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研究基地研究人员、司法部调解理论研究与人才培训基地研究人员。主要从事民事诉讼法学、公证法学研究,主持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司法部课题等课题4项,参与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3项及其他课题多项;在《商业研究》《民事程序法研究》《光明日报》(理论版)等报刊发表学术论文20余篇,部分论文曾被《新华文摘》《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转载;合著出版《诉讼费用制度专题实证研究》《中国调解的理念创新与机制重塑》等学术专著3部;荣获中国法学青年论坛二等奖、中国法学教育研究成果三等奖、陈光中诉讼法学优秀学位论文奖等奖励10余项。
目錄
绪论问题与进路1
一、 问题缘起1
二、 选题意义3
(一) 深化公证债权文书执行研究的理论深度3
(二) 回应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改革的时代需求4
(三) 推动解决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难问题4
三、 文献综述5
(一) 国内相关研究现状及其动态5
(二) 域外相关研究现状及其动态10
四、 研究方法12
五、 概念厘清13
(一) 公证13
(二) 债权文书14
(三) 公证债权文书的名称之辨15
章公证债权文书执行的制度变迁与功能定位18
一、 历史起源与欧陆演变18
(一) 公证简史: 从罗马起源到世界效仿19
(二) 赋强简史: 从证明效力到执行效力21
二、 本土发展与立法沿革23
(一) 民国时期的制度兴起(1926—1949年)24
(二) 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制度尝试(1949—1958年)25
(三) “文革”前后的发展低谷(1958—1979年)28
(四) 改革开放后的恢复发展(1980—2011年)29
(五) 新时期以来的快速发展(2012年至今)31
(六) 数据视野下的制度变迁与现状32
三、 功能延伸与制度定位36
(一) 防范法律风险,疏减诉讼纠纷37
(二) 督促债务履行,促进债权实现38
(三) 加速纠纷解决,节约司法成本39
(四) 增强交易信用,促进市场交易40
四、 本章小结40
第二章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中的公证权与司法权42
一、 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中的两种权力42
二、 公证权的性质定位43
(一) 域外公证权的性质定位44
(二) 中国公证权的性质定位47
三、 公证权的基本权能56
(一) 核实权56
(二) 判断权58
(三) 辅助权59
四、 公证权与司法权的分工与协作59
(一) 关系定位的指引: 提升解纷效能60
(二) 关系定位的原则: 功能适当原则61
(三) 关系定位的标准: 适格性与适度性62
五、 本章小结63
第三章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效力: 法理依据与法定要件65
一、 法理基础: 私法自治与公法确认65
(一) 基于私法自治的执行契约65
(二) 基于公法确认的推定债权67
二、 实体要件: 债权债务关系明确69
(一) 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内涵界定70
(二) 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判断标准71
(三) 法律关系复杂不等于不明确72
三、 程序要件: 符合范围与程序保障73
(一) 符合赋强公证的法定适用范围73
(二) 遵循办理赋强公证的法定程序84
四、 本章小结86
第四章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启动: 执行依据与程序要件88
一、 执行依据的争议历程88
(一) 争议的源起: 《联合通知》的出台89
(二) 争议的根源: 司法权让渡与公证权扩张92
(三) 争议的“平息”: 废除执行证书改设执行文95
二、 执行证书的规则构造99
(一) 主体架构: 公证处与当事人的互动100
(二) 审查标准: 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102
(三) 证书内容: 以便于法院执行为标准106
三、 申请执行的时效期间107
(一) 执行时效期间的中断107
(二) 执行时效届满的处理108
(三) 执行时效与诉讼时效的衔接109
四、 申请执行的管辖法院109
(一) 协议管辖之禁止109
(二) 执行管辖之连接点110
(三) 指定管辖之借鉴112
(四) 网络赋强公证之管辖变革113
五、 本章小结115
第五章公证债权文书的司法审查: 程序与实体的分类审查116
一、 司法审查的法理依据116
(一) 公证权的公权性需要司法权的约束117
(二) 公证权的软弱性需要司法权的保障118
(三) 公证权的公正性需要司法权的监督118
二、 司法审查的基本原则119
(一) 坚持适度司法审查的原则120
(二) 促进赋强公证发展的原则121
三、 司法审查的范围之辨122
(一) 执行证书是否需要纳入审查范围122
(二) 基础法律关系是否纳入审查范围124
四、 立案环节的司法审查125
(一) 从立案登记到立案审查之反思125
(二) 法院依职权审查的主要事项126
(三) 部分执行内容不明确的处理129
五、 执行环节的司法审查130
(一) 被执行人基于程序争议申请不予执行131
(二) 债务人基于实体争议诉请不予执行142
六、 本章小结150
第六章公证债权文书的救济程序: 完善公证与司法的衔接152
一、 公证复查救济程序的构造及其完善152
(一) 公证复查程序的基本构造153
(二) 公证复查程序的不足与完善155
二、 债权人及利害关系人的诉讼救济156
(一) 赋予债权人诉权的正当性追问157
(二) 赋予利害关系人诉权的必要性159
三、 裁定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诉讼救济161
(一) 禁止债权人提出执行异议或复议的原因161
(二) 增设财产保全规定缓解债权人的担忧163
四、 裁定驳回不予执行申请的执行救济164
五、 公证损害责任纠纷的诉讼救济 165
(一) 法律性质: 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166
(二) 适格被告: 单独被告还是共同被告168
(三) 责任认定: 归责原则及其司法认定171
六、 本章小结175
余论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制度的休眠与激活177
(一) 制度陷入休眠的主要原因177
(二) 激活制度运行的可行方案179
参考文献183
一、 中文著作183
二、 中文译著185
三、 中文论文186
四、 外文论著191
五、 报刊文章192
六、 学位论文192
后记193
內容試閱
发轫于罗马时期的公证制度在现代社会依然焕发着勃勃生机。作为预防纷争和安定秩序的有力武器,现代公证制度凭借其在漫长的历史演变中形成的证明效力、执行效力、要件效力三大效力,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无可替代的角色。尤其是基于执行效力而形成的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制度,因其具有疏减讼源、保障债权、增进信用、节约成本等方面的独特功能,被广泛运用于经济交往与金融服务等领域。中国早在清末民初引入西方公证制度之时,便设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制度,其在经历了数十年跌宕起伏的变迁之后,又迎来了新的历史机遇。面对社会治理和纠纷解决的新形势,深化公证债权文书执行的理论研究并完善其制度构造,已然成为新时期公证发展的重要课题。
作为勾连赋强公证与强制执行两种程序的独特制度,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制度在本质上是公证权与司法权共同作用的“场”。其中,赋强公证是公证机构依据公证权的运行规律和程序所做出的公证行为;而强制执行则是执行法院依据司法权的运行规律和程序所做出的司法行为。两种程序之间关系紧密、相辅相成。赋强公证环节的品质与效果会影响执行环节的司法决策,而执行环节的运作与反馈则会影响赋强公证环节的行动选择,两个环节之间的有机配合和有序衔接是实现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之制度价值的根本保证。而决定以上两种程序的合作与衔接是否顺畅,关键在于公证权与司法权在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制度中的关系定位,也即这两种性质与功能相异的权力,如何在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中进行合理分工和权力平衡的问题。
鉴于此,本书基于公证权与司法权关系定位的理论框架,综合运用实证分析、比较分析、历史分析、规范分析等多种研究方法,从赋强公证与强制执行前后衔接的双向视角,对公证债权文书执行的理论与实践展开了深层次分析。首先,经由比较考察和历史分析,提出中国公证权的性质定位与运行模式迥异于欧陆国家,其兼具公权性、司法性、社会性的混合属性,并延伸出核实权、判断权、辅助权等基本权能。基于以上属性与权能,使得公证权能够区别并独立于司法权而存在。由此论证,公证并非司法的附庸,而是同司法具有平等地位的纠纷处理机制。与此同时,公证权属性之“公权性”与权能之“柔弱性”也决定了公证需要司法的监督与支持。
执行效力是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制度得以建构的基石。若从历史角度来看,正是由于司法权向公证权的不断让渡,从而使公证文书的效力从证明效力延伸到了执行效力。以往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效力法理依据之探讨,更多的是将其效力根源归因于当事人的私法自治,而忽略了公法层面之公证权在其中发挥的作用。无可否认,当事人之间基于意思自治达成的执行契约是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效力的基础性根源。但不能因此忽略行使公证权之公证机构在审查确认及推定债权合法真实等方面的作用,以及其对公证债权文书获得执行效力的支撑。因此,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效力是私法自治与公法确认共同作用的结果。而作为实体要件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不仅划定了赋强公证制度的适用范围,同时也厘清了公证权的作用边界。
公证债权文书执行研究——基于公证权与司法权的关系视角前言附有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在符合执行启动的法定条件之后,即可进入执行程序,但还须接受执行法院的司法审查。何以需要司法审查,其法理依据主要在于公证权属性上的公权性、权能上的柔弱性以及目标上的公正性。基于完善多元解纷体系和提升解纷效能的需要,法院对公证债权文书的司法审查,应当以公证与司法的基本关系为基点,遵循适度审查与推动赋强公证发展的原则,始终秉持监督与支持并重、鼓励与规范同行的态度。继而在审查模式方面应当坚持“宽松式审查”而非“限制型审查”。而在审查方式方面,申请与诉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是当事人启动公证债权文书司法审查程序的两种方式,前者基于程序事由,后者基于实体事由。基于程序与实体的分类审查,符合审执分离与程序保障的诉讼原理。
“无救济即无权力”。缘因公证权权能的不足以及赋强公证程序保障的欠缺,难免导致公证债权文书出现错误,或者被司法权错误否定的可能,故而有必要构建完备的救济体系。尽管目前公证债权文书的救济体系已经相对完备,但是各项救济机制自身依然存在诸多问题和不足,而且救济机制之间的衔接机制也尚未完全建立。再从公证与诉讼及执行的衔接来看,关于公证债权文书的救济不能只局限于执行救济与诉讼救济,更应发挥公证内部救济的作用,从而使救济争议能够尽量在法院外得以化解。以上问题在某种程度上影响和掣肘了整个救济网络的有效运行,不利于公证债权文书各方权利主体的权利救济。因此,未来在救济体系的构造方面,亦须合理定位公证权与司法权的职权,促进两权之间的协作,从而使整个救济体系的运行更加顺畅。
后,经由实证考察发现,虽然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制度在社会治理和纠纷处理方面具有重要意义,然而该制度在我国的实践运行却近乎休眠,尤其是在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较为落后的地区。导致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制度运行效果不甚理想的原因,除了制度和规则层面的不完善之外,还有诸多理念和政策层面的因素。具体如执行法院的傲慢与偏见、债权人的质疑与挑剔、律师的争夺与抵制、公证的滞后与不足,这些“法外因素”的杂糅是导致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制度陷入休眠的重要原因。因此,若要激活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制度在实践中的运用,就必须综合考虑以上各类主体的利益需求与价值取向,从整体上对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制度进行改造和完善,并兼顾其与周边制度的衔接与契合。
作者2021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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