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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条文精释与实务指南:婚姻家庭编、继承编

書城自編碼: 3636118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民法
作者: 郭锋,等
國際書號(ISBN): 9787521611663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1-03-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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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人民法院专家权威指导用书
结合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编写
內容簡介:
本书为*人民法院专家权威指导用书,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的各个条文的立法背景、制度目的的深入解析与司法实务密切结合,对民法典条文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提出方案,力求为司法实务和理论研究提供参考。同时,紧密结合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的全面清理成果,对重要内容进行重点阐述,确保新制度、新规范能够被准确理解和正确适用。
關於作者:
郭锋,法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一级巡视员。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在中国人民大学、中央财经大学长期致力于民商法、票据法、公司法、证券法、金融法研究与教学。在2008年发起创办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担任会长至今。从2015年开始,全程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的民法典编纂工作。现担任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具体承担民法典贯彻实施、司法解释清理与制定的统筹管理工作。

周伦军,人民法院民二庭审判长,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兼任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商事审判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长期从事民商事审判调研指导工作。

陈龙业,人民法院研究室民事处处长,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法学博士,主要从事民商事综合调研指导和侵权法、物权法领域的研究。
目錄
中国民法典的价值理念及其规范表达/郭锋

第五编 婚姻家庭

章 一般规定
千零四十条【婚姻家庭编的调整范围】
千零四十一条【婚姻家庭关系基本原则】
千零四十二条【禁止的婚姻家庭行为】
千零四十三条【婚姻家庭道德规范】
千零四十四条【收养的原则】
千零四十五条【亲属、近亲属与家庭成员】

第二章 结婚
千零四十六条【结婚自愿】
千零四十七条【法定婚龄】
千零四十八条【禁止结婚的情形】
千零四十九条【结婚程序】
千零五十条【男女双方互为家庭成员】
千零五十一条【婚姻无效的情形】
千零五十二条【受胁迫婚姻的撤销】
千零五十三条【隐瞒重大疾病的可撤销婚姻】
千零五十四条【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第三章 家庭关系
节 夫妻关系
千零五十五条【夫妻平等】
千零五十六条【夫妻姓名权】
千零五十七条【夫妻人身自由权】
千零五十八条【夫妻抚养、教育和保护子女的权利义务平等】
千零五十九条【夫妻扶养义务】
千零六十条【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
千零六十一条【夫妻遗产继承权】
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
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个人财产】
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
千零六十五条【夫妻约定财产制】
千零六十六条【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节 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与子女间的抚养赡养义务】
千零六十八条【父母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千零六十九条【子女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及赡养义务】
千零七十条【遗产继承权】
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权利】
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
千零七十三条【亲子关系异议之诉】
千零七十四条【祖孙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
千零七十五条【兄弟姐妹间扶养义务】

第四章 离婚
千零七十六条【协议离婚】
千零七十七条【离婚冷静期】
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对协议离婚的查明】
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
千零八十条【婚姻关系的解除时间】
千零八十一条【现役军人离婚】
千零八十二条【男方提出离婚的限制情形】
千零八十三条【复婚】
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子女的抚养】
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
千零八十六条【探望子女权利】
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千零八十八条【离婚经济补偿】
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
千零九十条【离婚经济帮助】
千零九十一条【离婚损害赔偿】
千零九十二条【一方侵害夫妻财产的处理规则】

第五章 收养
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千零九十三条【被收养人的条件】
千零九十四条【送养人的条件】
千零九十五条【监护人送养未成年人的情形】
千零九十六条【监护人送养孤儿的限制及变更监护人】
千零九十七条【生父母送养子女的原则要求与例外】
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条件】
千零九十九条【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收养】
千一百条【收养人收养子女数量】
千一百零一条【共同收养】
千一百零二条【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限制】
千一百零三条【收养继子女的特别规定】
千一百零四条【收养自愿原则】
千一百零五条【收养登记、收养协议、收养公证及收养评估】
千一百零六条【收养后的户口登记】
千一百零七条【亲属、朋友的抚养】
千一百零八条【祖父母、外祖父母优先抚养权】
千一百零九条【涉外收养】
千一百一十条【保守收养秘密】

第二节 收养的效力
千一百一十一条【收养的效力】
千一百一十二条【养子女的姓氏】
千一百一十三条【收养行为的无效】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千一百一十四条【收养关系的协议解除与诉讼解除】
千一百一十五条【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解除收养关系】
千一百一十六条【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千一百一十七条【收养关系解除的法律后果】
千一百一十八条【收养关系解除后生活费、抚养费支付】

第六编 继承

章 一般规定
千一百一十九条【继承编的调整范围】
千一百二十条【继承权的保护】
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的开始时间和死亡时间的推定】
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的范围】
千一百二十三条【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
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和遗赠的接受和放弃】
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权的丧失】

第二章 法定继承
千一百二十六条【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
千一百二十七条【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
千一百二十八条【代位继承】
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权】
千一百三十条【遗产分配规则】
千一百三十一条【酌情分得遗产权】
千一百三十二条【继承的处理方式】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千一百三十三条【遗嘱处分个人财产】
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
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
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
千一百三十七条【录音录像遗嘱】
千一百三十八条【口头遗嘱】
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
千一百四十条【作为遗嘱见证人的消极条件】
千一百四十一条【必留份】
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的撤回与变更】
千一百四十三条【遗嘱无效的情形】
千一百四十四条【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或遗赠】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千一百四十五条【遗产管理人的选任】
千一百四十六条【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
千一百四十七条【遗产管理人的职责】
千一百四十八条【遗产管理人的责任】
千一百四十九条【遗产管理人的报酬】
千一百五十条【继承开始的通知】
千一百五十一条【遗产的保管】
千一百五十二条【转继承】
千一百五十三条【遗产的确定】
千一百五十四条【按法定继承办理】
千一百五十五条【胎儿预留份】
千一百五十六条【遗产分割】
千一百五十七条【再婚时对所继承遗产的处分】
千一百五十八条【遗赠扶养协议】
千一百五十九条【遗产分割时的义务】
千一百六十条【无人继承的遗产的处理】
千一百六十一条【限定继承】
千一百六十二条【遗赠与遗产债务清偿】
千一百六十三条【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时的债务清偿】

后记
內容試閱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编纂民法典的重大立法任务。编纂民法典是通过对我国现行的、制定于不同时期的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和人格权方面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系统整合、编订纂修,形成一部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完整并协调一致的法典。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民法典编纂工作,将编纂民法典列入党中央重要工作议程,并对编纂民法典工作任务作出总体部署、提出明确要求。从2015年3月启动民法典编纂工作开始,经过5年努力,后将民法总则与经过审议和修改完善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合并,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提请2019年12月召开的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在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征程中,编纂民法典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民法典是新中国部以“法典”形式命名的立法,开创了我国法典编纂立法先河。“典”字初文见于商代甲骨文,形像为双手捧着竹简的样子。上部是“册”字,意为编连在一起的用来书写的竹简,下部是一双手。本义是指有垂范价值的重要文献书籍。典籍的内容是要人们信奉遵守的,引申为常道、准则、制度。英文Code,指法典、法规;规则、规范、礼教习俗。民法典在借鉴大陆法系、英美法系民商事法律制度和立法经验的同时,吸收了中国优秀法律文化成果。民法典充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人民为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而不懈努力的时代特征,特别体现了中国改革开放42年来所取得的伟大成就。如果说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20世纪初德国民法典的诞生是世界法治史上的划时代成果,那么21世纪初中国民法典的颁行则是人类现代法治进程中具有标志意义的里程碑。民法典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以及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和实践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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