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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导读与释义

書城自編碼: 2581852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司法案例与司法解释
作者: 乔晓阳
國際書號(ISBN): 9787516207819
出版社: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5-05-01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428页
書度/開本: 16开

售價:HK$ 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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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新修改的立法法的导读和释义,它的宣传推广能促使国家机关更正确地实施新法,有利于国家维护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和一致性,保障人民的权益,推动社会的发展。这些释义都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室工作人员作出的,他们权威、专业,是本书质量的有力保障。
目錄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一编 立法法修改导读
立法法修改导读
一、我国的立法体制和立法程序
二、修改立法法的过程、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三、立法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四、立法法修改的重要意义
第二编 立法法条文释义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法律
第一节 立法权限
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三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四节 法律解释
第五节 其他规定
第三章 行政法规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第一节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二节 规章
第五章 适用与备案审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三编 附录
附录一 立法法修改前后条文对照表
附录二 相关资料
一、2015年修改立法法有关文件
二、2000年制定立法法有关文件
附录三 相关规定
內容試閱
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十四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第十五条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律案,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本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或者由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常务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审议法律案,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反馈;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立法调研,可以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第十七条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法律草案发给代表。
第十八条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各代表团审议法律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各代表团审议法律案时,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十九条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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