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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系统论述国际法院的裁判制度。从国际社会整体的秩序形成角度来看,国际法院的作用很有限,加之其制度上的制约,这一作用就受到更大的限制。这种现状必须视为是现代国际社会发展阶段的投影。然而,同时,法院的活动,如将其前身常设国际法院的活动期间包括在内的话,已经有75年之久,在这期间,法院所做出的许多业绩,无疑都是在回应国际社会的要求和期待(参见卷末案件目录)。至今为止,国际法院对国际纠纷的解决(以判决形式)、对国际组织所面临法律问题的解答(以咨询意见的形式),以及通过这些司法活动对国际法的形成和发展都做出了着实的贡献。
众所周知,国际法院的判决,不是依靠超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其执行的。然而,不管世人如何猜测,法院的判决不依靠强制力却在实际上有效地发挥了作用。毕竟法院判决具有很高的内在价值。展望相互关系更为密切的21世纪国际社会,我们有理由相信,依据法和正义而行动的法院的职能,今后将进一步得到重视和强化。本书也正是以这一问题意识为起点,从学术观点的角度来分析国际法院的判决和咨询意见制度。
在执笔过程中,笔者一方面致力于阐明国际司法裁判制度的全貌,同时对各个主要论点,不仅通过对法院规约或规则的相关条文的解说,而且通过深入分析与论点有关的法院判例来进行探讨。因为只有这样,才能真正阐明这一具有生命力的法律制度。而且,对相关的少数意见和各种学说也给予了相当的重视,以期能更明确地把握各种问题的法理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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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杉原高嶺,1941年生于日本静岗县;1966年东北大学法学研究科硕士;1967年东北大学法学部助教;1975年北海道大学法学部教授;1976年东北大学法学博士;1993年京都大学法学研究科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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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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杉原高嶺,1941年生于日本静岗县;1966年东北大学法学研究科硕士;1967年东北大学法学部助教;1975年北海道大学法学部教授;1976年东北大学法学博士;1993年京都大学法学研究科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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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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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国际裁判的历史
第1节 古希腊时代的仲裁裁判
古希腊时代,在以都市为单位的小独立国家(城邦)之间,广泛使用仲裁裁判来解决相互之间的争端。据说,有史料记载的案例,公元前几个世纪就有81件,也有资料说有ll0件左右。如果加上没有文史记载的判例,实际的判例就一定会更多。因此,可以说仲裁裁判广为适用。这些城邦间的仲裁裁判,都直接表现为避免战争的手段。从古希腊城邦间存在着习惯法和条约这一点来看,仲裁裁判广为适用,也应说是不足为奇。更耐人寻味的是,这些裁判的实施方法,与现代国际仲裁裁判的方式有不少共通之处。
争端当事国先签订协定,然后决定裁判的事项、裁判官的选任和裁判程序等。各城邦组成一定的联合体,通常由同一联合体内的其他城邦来选出裁判官。裁判官的人数并不固定,通常为3~5人(据说,裁判官最多的案件是斯巴达和迈锡尼之间的争端,该案以抽签方式选出了600名裁判官)。许多情况下,选任出的裁判官都是先尝试用调停方式解决争端,调停失败后才开始裁判。有时也利用近邻城邦间组成的元老审议会来从事相关国家之间的裁判。不过,这类组织所进行的裁判大多限于宗教问题。成为仲裁裁判对象的主要争端包括武力攻击、本国国民待遇、财产、宗教等多方面的问题,其中最多的是领土和边境问题。举几个广为人知的事例来说,约公元前600年,雅典和麦加拉两国之间就撒拉密斯岛的领土权发生争端。这一争端通过由斯巴达国的5名市民组成的裁判得到解决。另外,雅典和密特雷勒之间就西戈意昂市所发生的争端,则是通过科林斯国王培力安德罗斯的裁判得以解决。而且,公元前3世纪,小亚细亚的城邦萨摩斯和普里艾勒也曾将一处边关要塞及其周边领土的争端交给罗德斯国的5名裁判官去解决。从其残存的判决书来看,5名裁判官在进行现场调查和听取双方当事国的主张后,判定普里艾勒拥有领土权。判决书中还附有精确的边境地图。
这些城邦间的裁判虽然建立在相关国家的合意基础上,然而,在同一联合体内,为了防止国家之间产生敌对关系、维持联合体的势力,通过裁判解决争端逐渐成为义务。人们通过条约来设定裁判的义务。比如,公元前445年雅典和斯巴达之间的条约就包含有裁判条款。不过,就这两国来说,裁判并没有真正有效地发挥作用。公元前432年,当两国之间发生争端时,斯巴达拒绝了雅典的裁判提议,发动了战争(伯罗奔尼撒战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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