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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青年学术文库:能源契约论》分了三个步骤。第一步,发掘“能源”与“契约”具备联姻的现实基础和理论积淀。而此番研究的基础在于对“能源”和“契约”的分别解读,包括界定、分类、属性、历史沿革等若干因素。第二步,将“能源”与“契约”联姻,构筑“能源契约”,并论说其一般性的规律,主要包括概念、分类、原则、主体、客体、内容、订立、形式、效力、纠纷解决等若干方面。第三步,针对较为典型的“能源契约”,详细解答了其个别性的规律,主要涵盖“有名能源契约”的概念、特征、主体、内容等众多领域。当完成这三个步骤后,我发现,“能源契约”理论不仅具备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而且指引该理论的“能源契约理念”可以充任能源法学的方法论,因为其具备方法论的各项特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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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张忠民,男,河南方城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环境资源法研究所专职研究员,主要从事能源法、环境法的科研和教学工作。先后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学士(2001)、法学硕士(2004)、法学博士(2008)和美国佛蒙特法学院环境法硕士(2012)等学位。曾参与筹建中华环保联合会(2004—2005);在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挂职锻炼(2009—2010);在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2010—2011)和佛蒙特法学院做访问学者(2011—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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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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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
第一节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外的研究现状
二国内的研究现状
三理论研究与现实需求的差距
第二节研究背景与研究动机
一研究背景
二研究动机
第三节研究方法与基本思路
一研究方法
二基本思路
第一章能源与契约的联姻
第一节能源的解说
一能源的定义
二能源的分类
三能源的多元价值
第二节契约的解释
一契约的释义
二契约的种类
三契约的历史嬗变
第三节能源与契约联姻的现实呼唤
一契约几乎充斥能源所有领域
二契约业已影响能源诸多领域
第四节能源与契约联姻的理论准备
一能源公法与能源私法的交融
二契约的祛魅与契约法的发展
第二章能源契约的总论
第一节能源契约的界定
一能源契约的概念
二能源契约与环境契约
三能源契约的分类
第二节能源契约的性质
一能源契约是集合性契约
二能源契约兼具私法与公法双重属性
第三节能源契约的原则
一能源私权与能源公权衡平原则
二安全优先、兼顾效率原则
第四节能源契约的主体
一国家
二法人
三自然人
第五节能源契约的客体
一能源契约的客体与能源契约的标的
二能源契约中给付之分类与要件
三能源契约的客体之一——能源之给付
四能源契约的客体之二——能源劳务之给付
第六节能源契约的内容
一能源的勘探与开发
二能源的加工与转换
三能源的仓储与运输
四能源的供应与服务
五能源的贸易与合作
六能源的规制与管理
第七节能源契约的形式、成立、生效和履行
一能源契约的形式——原有契约形式理论之发展
二能源契约的成立——传统要约承诺方式之援用
三能源契约的生效——以往契约效力理论之继受
四能源契约的履行——既有契约履行理论之修正
第八节能源契约的救济
一诉讼救济为基本
二非诉救济为例外
第三章能源契约的分论
第一节能源开发契约
一能源勘探契约
二能源采集契约
第二节能源加工契约
一能源加工契约的概念和特征
二能源加工契约的种类
三能源加工契约的主要内容
四能源加工契约中的风险负担
五能源加工契约的终止
第三节能源储运契约
一能源仓储契约
二能源运输契约
第四节能源供应契约
一能源供应契约
二能源服务契约
第五节能源贸易契约
一能源贸易契约的概念和特征
二能源贸易契约的分类
三能源贸易契约的主要形式
四能源贸易契约的主要内容
第六节能源规制契约
一能源规制契约的概念和特征
二能源规制契约的必要性
三能源禁限契约
四能源倡导契约
结语
第一节能源法学的方法论
一方法论
二法学的方法论
三能源法学的方法论
第二节能源契约理念可作为能源法学的方法论
一能源契约理念作为能源法学的一般方法论
二能源契约理念作为能源法学的具体方法论
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征求意见稿)》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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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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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提供能量的物质包括能源资源和能源产品,前者是指未附加任何劳动价值的自然状态下的能源,后者则是指经过劳动过滤并符合人类需要的能源;而能够提供能量的物质运动,实际上就是物质本身的做功,包括太阳能、水能、风能等非燃料性能源。由此,不难看出,能够提供能量的物质,不论是能源资源,还是能源产品,无不具有元初性、有限性,所以对这类能源的开发和利用,必须遵循合理、科学的原则;而能够提供能量的物质运动则不然,它们本身大都具备无限性,因此多是提倡和鼓励对其的开发与利用。
值得注意的是,2007年12月3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能源法(征求意见稿)》)采取概括和列举相结合的方式,将能源界定为“能够直接取得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包括煤炭、原油、天然气、煤层气、水能、核能、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一次能源和电力、热力、成品油等二次能源,以及其他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笔者认为,较以往的界定,此定义采取概括与列举相结合的方式,颇为科学:一方面,通过概括式,基本上确定了能源的本质和基本特征,有助于把握能源的内涵。特别是随着科技的发展,新能源的开发和利用较为典型,可以借此内涵发展能源的外延,使得更多的能源纳入到法律规范的调整中来;另一方面,通过列举式罗列了目前常用的能源要素,有助于厘定能源法的适用范围,明晰能源的具体外延,促进法律的适用。
然而,仍需强调的是,如果将一个不确定的概念纳入到法律规范的调整之列,必须满足三个要件:1.此概念与相关的学科(知识)沟通便利、协调充分;2.此概念的生成需要遵循奥卡姆简约律(LawofParsimony):3.此概念有相对确定性、开放性和发展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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