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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人民文选”丛书:张晋藩精选集

書城自編碼: 4215285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文學文集
作者: 张晋藩
國際書號(ISBN): 9787511588685
出版社: 人民日报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6-03-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精装

售價:HK$ 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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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1)立足德法共治、司法文明、人文理性等核心议题梳理传统法文化脉络,在精微考证里阐释古代法治智慧。
(2)系统观照中国法文化史,深度探析部门法史。
內容簡介:
本书是一部关于法制史研究的作品精选集,主要精选了法学家张晋藩的学术文章20余篇。书中内容曾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国法学》《法学杂志》《中国社会科学》等报刊发表,展现了中国法文化史、部门法史等多领域的卓越研究成果。书中所选文章包括《明末清初的教育思想与立法》《综论中国古代司法文明》《论中国古代德法互补的法文化》《中国古代司法文化中的人文与理性》等。本书有助于推动中华传统法文化的转化和发展,具有学术参考价值。
關於作者:
张晋藩,1930年生,法学家,法学教育家 ,“人民教育家”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名誉院长。长期从事中国法制史的学术研究,是中国法律史学奠基人,研究成果奠定了中国法制史学科的理论基础和结构范式。
目錄
《红楼梦》所反映的清朝诉讼制度 ………………………… 001
中国古代的行政管理与行政法 ……………………………… 020
中国古代文官制度综论 …………………………………… 049
论礼 ………………………………………………………… 072
依法治国是历史发展的必然 ……………………………… 100
富国强兵之路的可贵探索 ………………………………… 109
论中华法制文明的几个问题 ……………………………… 124
多元一体法文化:中华法系凝结少数民族的法律智慧 …… 149
从历史深处走来的法制精神 ……………………………… 170
治官需先察官 ……………………………………………… 174
奉法者强则国强 …………………………………………… 177
中国古代司法法中的“罪刑法定” ………………………… 180
依法治国话权威 …………………………………………… 183
撷取法律传统的精华 ……………………………………… 185
古代司法文明的人文关怀:法、理、情的联通 …………… 187
甘棠树下话召公 …………………………………………… 190
中国古代监察思想、制度与法律论纲 …………………… 192
中国古代国家治理的重心 ………………………………… 213
论中国古代的德法共治 …………………………………… 233
中华法文化的传统与史鉴价值 …………………………… 263
大力弘扬中华法文化 ……………………………………… 276
从古代民事法律中汲取智慧 ……………………………… 278
简谈知史爱国 ……………………………………………… 280
“胸怀天下”“协和万邦”的历史与法文化解读 ………… 285
明末清初的教育思想与立法 ……………………299
內容試閱
《红楼梦》所反映的清朝诉讼制度
马克思主义认为,作为观念形态的文艺作品,都是一定的社会生活在人类头脑中反映的产物。清朝是我国封建社会的末代王朝,资本主义萌芽的经济因素和复杂尖锐的阶级矛盾、民族矛盾,不仅推动和制约着文学艺术的发展,而且赋予它以鲜明的时代烙印。卓越的现实主义作家曹雪芹,生活在一个社会大动荡时代,他亲历了由百年望族沦落到贫居北京西郊,过着“举家食粥酒常赊”的困窘生活。阶级地位的急遽变化,使他有可能更广泛地接触社会现实,更清醒地看到封建社会的腐败。他创作的不朽的古典文学名著《红楼梦》,就是十八世纪中国社会的缩影,是对清王朝专制统治下充斥在社会各个方面的痼疾的艺术概括。
《红楼梦》从一开头便借薛蟠打死冯渊的人命案,引出“护官符”,从而尖锐地揭示了曾经是维护封建地主阶级专政重要工具的法律制度,正在受到这个政权的社会基础——权贵豪绅的恣意破坏。这种践踏封建法律秩序的非法专横,贯穿于《红楼梦》全书,特别是在一系列案件当中。它不仅形象地反映了封建司法镇压活动的实质,而且从一个极其重要的侧面,暴露了封建政权的腐朽,反映了整个社会必然崩溃的命运。它是清王朝统治下实际社会政治生活的真实再现。为了便于读者了解《红楼梦》中所反映的清朝诉讼制度,本文概要地剖析如下。
一、见于《红楼梦》的清朝司法机关和压迫平民的审判活动
薛蟠两次打死人,直接承审的司法机关有县有府,转详批复的上级司法机关则是道和节度使。尤二姐一案,王熙凤却又唆使张华去都察院控告,经察院审理判决。至于夏金桂之死又提到“刑部相验”,这就使不熟悉清朝司法机关的人觉得机构重叠,纷然杂沓,无所适从。
清朝的司法机关有地方和中央之分。
地方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基本上是合二而一的。省道府县的四级地方行政建制,也就是不同的司法审级。县为第一审级,知县管理所属地方的诉讼、命案的验尸与审判。各县设有刑房,协助知县专司其事。《红楼梦》第八十六回薛蟠在太平县境打死酒佣张三,由“知县挂牌坐堂”审理,并由“仵作”填写现场验尸的尸格,作出误伤的初审判决,这些都是属于知县职权范围以内的。但县只有权决定笞、杖、徒刑案件,流刑以上案件须转详上级。
府为第二审级,知府总核所属州县的诉讼。府衙设有司狱司,具体负责审判事务。
道是省与府州之间的一级机关。清朝有“守道”与“巡道”之分,是辖有地盘的固定实差。此外,清朝还设有无地盘的专职道员,如:粮储道、盐法道、兵备道、河道等。道台辅佐藩臬二司通辖全省或三、四府州的钱谷、刑名。大抵守道主管钱粮,巡道主管刑名。由巡道审理民间词讼冤抑,始于雍正五年。
省设提刑按察使司,执掌“一省刑名按劾之事”,遇有重大案件与省布政使司会同办理。但清朝督抚为省一级地方长官,负责一省或数省的军政民财诉讼,因而是地方最高审级。县以上的司法机关有权受理上诉案件和审核下级机关的判决。但省级司法机关也只能决定徒刑以下案件,对于流刑以上案件,须具提移送中央。《红楼梦》第九十一回薛蟠书中说:“……昨日县书办说,府里已经准详……岂知府里详上去,道里反驳下来了。……那道里却把知县申饬,现在道里要亲提……”第九十九回对薛蟠一案刑部提本,令节度使(实即督抚)“审明实情,妥拟具题……承审不实之府州县,应请……”这两段描写反映了清朝地方司法审级的从属关系,以及重大案件转呈中央刑部的概况。了解清朝司法机关的审级与职权范围,对这两段文字就容易理解了。
在清代是禁止“越诉”的,据《大清律》所载嘉庆六年续纂条例说:“一、军民人等遇有冤抑之事,应先赴州县衙门具控,如审断不公,再赴该管上司呈明,若再有屈抑方准来京呈诉”。《钦定台规》引顺治八年上谕:“自今以后,凡有奏告之人,在外者应先于各该管司道府州县衙门控诉,若司道府州县官不与审理,应于该管总督巡抚巡按衙门控诉……”违律越诉者或处以笞刑,或将本人并代书诉状之人一体按“光棍”例治罪。
中央司法机关以刑部掌全国“法律刑名”,分设十八省清吏司,办理地方上诉案件,审核地方上的重案和发生在京师的笞杖以上的重案。《红楼梦》第一百零三回夏金桂误服毒自戕,夏家要打官司,贾琏便到“刑部去托人”,由“刑部相验”。刑部与都察院、大理寺组成三法司,或作为九卿会审的基本构成,于每年八月会同审理各省上报的死刑监候案件,名曰“秋审”。《红楼梦》第一百回薛蟠一案所说“监着守候秋天大审”,就是指秋审。除秋审外,每年霜降以后刑部会同有关机关审理京内案件,名曰“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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