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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推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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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司法中混淆“法律解释”与“行为转换”的难题,重塑法律行为效力体系的关键读本一部系统填补我国民法“无效法律行为转换”理论空白的鼎力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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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簡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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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法律行为转换是民法理论中一项成熟的基本法律制度。虽然我国《民法典》以及先前的民事立法尚未对其作出一般性规定,但是在我国司法审判中,裁判者援引无效法律行为转换理论作出窥判的案例屡见不鲜、《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4条也明确提及了“无效法律行为的转换”,认为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之外的当事人开立的无效独立保函能够被转换为有效的从属性担保。目前,我国民法学界对无效法律行为转换理论的研究并不多见,对转换制度本身一系列规范之间的体系化考察不够深入,未能将与转换制度相似的法律制度予以明确区分。对此,本书“对症下药”,将无效法律行为转换置于法律行为整个理论体系中加以探究,界定无效法律行为转换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及其与法律行为解释等相关制度之间的关系,科学地构建起无效法律行为转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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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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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运华(1985),男,湖北公安人,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旗山学者。兼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理事。荣获华东政法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优秀毕业生;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佟梁民商法发展基金青年优秀研究成果奖”福建省第十六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福建省“向上向善育人工程基金”项目奖教金;福州大学“青年五四奖章”福州大学“杰出青年教师励志奖”。主要研究方向:民法总论、债权法、物权法。目前已主持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中青年课题、福建省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各1项,出版专著1部。累计在《现代法学》《法学》《法学家》《法商研究》《政治与法律》《法学论坛》《法学杂志》《南大法学》《私法研究》《北方法学》等期刊发表学术论文数十篇,多篇论文被《新华文摘》论点摘编和《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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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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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无效法律行为转换的缘起、发展与功能第一节 无效法律行为转换的缘起与发展第二节 无效法律行为转换的功能第二章 我国无效法律行为转换的司法实践第一节 代表性案例归整第二节 典型疑难问题聚焦第三章 无效法律行为转换的构成要件第一节 存在无效的法律行为第二节 存在适格的替代法律行为第三节 当事人有愿意转换的意思第四节 转换的发起主体第四章 无效法律行为转换的适用范围第一节 对无效法律行为的适用第二节 对可撤销法律行为的适用第三节 对效力待定法律行为的适用第四节 基于适用范围的升华:两种转换模式第五章 无效法律行为转换与法律行为解释第一节 无效法律行为转换与法律行为解释的合分考察第二节 无效法律行为转换独立于法律行为解释的证成第六章 无效法律行为转换与补正、确认和法律行为部分无效第一节 无效法律行为转换与补正、确认第二节 无效法律行为转换与法律行为部分无效参考文献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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