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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推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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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多年来,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一直是外交的核心,适用于主权国家之间所有形式的关系。参与几乎是普遍的。给予大使特别保护的规则是国际法中最古老的规定,公约几乎在所有地方都得到尊重。但是,要理解公约是一项活生生的文书,就需要了解它在习惯国际法方面的背景,了解澄清了公约许多条款的谈判历史,以及各国后来的实践和各国法院解决其他含糊不清问题的裁决。《外交法 评注 第4版》提供了这种深入的评论。本书是现代外交方法变化的重要指南,展示了对大使馆和外交官的特别保护制度的挑战是如何应对和解决的。它被各国外交部使用,并被世界各地的国内法院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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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簡介: |
1961年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60多年来一直是国际交往规则的重要参考依据,适用于主权国家之间所有形式的关系。其具有普遍的参与性。给予大使特别保护的规则是国际法中最古老的规定,公约几乎在所有地方都受到尊重。但是,要把它理解为一种有生命力的工具,就需要了解它在习惯国际法方面的背景,了解澄清了它的许多条款的谈判历史,以及后来各国的实践和解决了其他含糊不清之处的国家法院的判决。《外交法》这本书提供了深入的评论。这本书是现代外交方法变化的重要指南,展示了如何应对和解决对大使馆和外交官的特殊保护的制度挑战。它被各国外交部使用,并被世界各地的国内法院引用。來源:香港大書城megBookStore,http://www.megbook.com.hk
本书是对《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各条款的评注。具体内容包括:第一,介绍各条款相关的习惯国际法;第二,介绍各条款的谈判缔约历史;第三,介绍各国适用各条款的实践;第四,提出各条款的解释和适用存在的问题。本书参考了英文、法文、德文或西班牙文材料,结合出版物、国际法期刊、国家实践摘要以及网络资源,收集国际法报告的案例,研究了重要国家对《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立场和实践。
对本书的翻译有助于国内学者了解各国对《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解释和适用,也为目前日趋复杂多变的外交关系提供法律观察视角。本书对外交实务、理论研究及国际法教学,特别是外交法研究皆有重要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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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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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琳·丹扎(Eileen Denza)是前英国外交和联邦事务部法律顾问。1997—2008年,任伦敦大学学院的客座教授。1980—1983年,任代表英国驻欧洲共同体的法律顾问。1987—1995年,任上议院欧共体委员会委员。作为资深的外交和联邦事务部的法律顾问,丹扎对外交法具有深刻的理论理解和实务经验。丹扎从历史的维度,针对《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每一个条款,都结合英国、美国、中国和其他国家的适用案例进行了评论,提出相关领域存在的问题。本书为全面更新版本,突出了适用《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制度的新的重要趋势,也为目前日趋复杂多变的外交关系提供新的法律观察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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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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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表
缩略词 引言 序言 第一条 定义 第二条 外交关系的建立 第三条 外交使馆的职务 第四条 使馆馆长的任命 第五和六条 多重委派 第七条 使馆职员的任命 第八条 外交人员的国籍 第九条 不受欢迎的人 第十条 使馆人员的任命和调动通知 第十一条 使馆的规模 第十二条 使馆所在地以外的办事处 第十三条和十六条第一款 使馆馆长职务就任及位次 第十四和十五条 使馆馆长等级 第十六至十八条 使馆馆长位次顺序 第十九条 临时代办 第二十条 派遣国国旗和国徽 第二十一条 协助获得馆舍 第二十二条 使馆馆舍不可侵犯权 第二十三条 使馆馆舍税收豁免 第二十四条 档案不可侵犯权 第二十五条 给使馆的便利 第二十六条 行动自由权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通讯自由权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官方通讯不可侵犯权 第二十七条第三和第四款 外交邮袋 第二十七条第五至七款 外交信差 第二十八条 公务费用免征税款权 第二十九条 人身不可侵犯权 第三十条 寓所与财产不可侵犯权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管辖豁免权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免于作证特权 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执行豁免权 第三十一条第四款 派遣国之管辖及其他救济 第三十二条 豁免权的放弃 第三十三条 社会保障规定豁免 第三十四条 征税豁免权 第三十五条 个人劳务豁免 第三十六条 海关关税与查验豁免权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外交代表家属成员 第三十七条第二至四款 使馆初级职员与私人服务人员 第三十八条 接受国国民和永久居留者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特权与豁免的生效 第三十九条第二和第三款 特权与豁免权的终止 第三十九条第四款 使馆亡故成员的财产 第四十条 第三国义务 第四十一条 使馆对接受国的义务 第四十二条 外交官职业及商业行为 第四十三条 外交职务终止 第四十四条 离境相关支持系统与保障措施 第四十五和四十六条 断交事态与利益托管 第四十七条 非歧视性原则与互惠原则 第四十八至五十三条 最终条款 附录1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附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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