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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簡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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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买卖契约是传统中国契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契约所表现出来的地域差异,不仅体现了民间交易习惯的多样性,更揭示了国家成文法与地方惯习在基层社会中的互动机制。本书聚焦清水江、徽州与浙东三个典型区域,系统比较三地清代买卖契约在构成要件、主体资格、标的属性及订立程序等方面的异同。尽管三地同处清代统一法制框架之下,却因生计模式而有所不同。其中,清水江以林业经济为主,徽州农林兼营,浙东则以精耕农业为核心,加之商品经济渗透程度各异,以及小农经济普遍存在的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弱、经营不稳定等结构性特征,由此呈现了各具特色的契约形态。这些差异并非孤立的文本变异,而是地方社会经济逻辑与国家法律长期协商、调适的产物。不同区域的契约,为了解清代基层社会在统一法秩序下所展现的实践理性与制度弹性,以及理解区域经济结构、社会关系网络及日常规范的形成等提供一手资料和重要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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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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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秋梅,博士,青海开放大学教授。获青海省优秀专业技术人才、青海省优秀教师、国家开放大学“青年学术新秀”等荣誉称号,为青海省“昆仑英才·教学名师”、青海省“135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创新教学科研骨干,“西部之光”访问学者,主持或参与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省级项目3项、厅局级项目3项,公开发表学术论文十余篇,出版专著1部,主持或参与完成专著和教材编撰4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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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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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
第一章 清水江、徽州和浙东地区的经济社会与买卖契约
第一节 三地经济社会概略
一 清水江地区
二 徽州
三 浙东
第二节 三地买卖契约概述
一 清水江地区
二 徽州
三 浙东
第三节 地区经济社会与买卖契约之间的关系
一 地区经济发展与买卖契约的关系
二 地区社会发展与买卖契约的关系
第二章 契约主体
第一节 单独主体
一 男性主体
二 女性主体
第二节 联署主体与合伙主体
一 联署主体
二 合伙主体
第三节 主体信息描述
第三章 契约标的
第一节 与农业相关的买卖标的
一 标的种类
二 信息描述
第二节 与林业相关的买卖标的
一 标的种类
二 信息描述
第三节 房屋类及其他买卖标的
一 标的种类
二 信息描述
第四节 标的来源
一 不同种类的标的来源
二 不同标的来源的比例
第四章 其他契约要件
第一节 契约性质标识、成契理由与立契时间
一 契约性质标识
二 成契理由
三 立契时间
第二节 中人
一 称谓、数量与身份
二 具体功能
第三节 担保责任
一 权利瑕疵担保
二 中人的担保责任
第四节 契末署押
一 署押群体
二 署押形式
第五章 契约订立程序
第一节 先买权
一 先买权的不同表述方式
二 享有先买权的群体及其排列次序
第二节 买卖契约启动程序
一 启动方式
二 中人的作用
第三节 契约书写
一 书写人
二 书写规范
三 官契纸
第四节 契税制度
一 契税制度实施状况
二 对契约形制的影响
第五节 推收过割
一 过割凭证
二 重视程度
三 操作的规范性
第六节 找价与回赎
一 找价
二 回赎
第六章 结论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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