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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簡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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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是一部关于涉外民商事争议诉讼思路与方法探索的实践性著作,本书依循涉外民商事纠纷解决的时间顺序,将涉外民商事纠纷的解决自诉诸诉讼至裁判的整个流程划分为四步,即争议事项的诉前甄别、被告的确定、管辖法院的选择,以及裁判依据的确定,运用典型实例、相关立法和学术理论展开研究分析,展现涉外民商事纠纷的诉讼解决思路与方法,为我国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和涉外法律业务的开展提供有益参考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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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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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万忠,法学博士,外交学院教授。从事国际私法和国际商事仲裁的学术研究教学与实务,出版《国际货物多式运输法律问题研究》等专著多部,曾荣获省部级教学科研奖数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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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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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诉前考虑三问题
第一节 民商事纠纷的涉外性 / 001
一、非典型涉外性认定案件 / 001
二、“涉外性”的法定标准 / 007
三、“涉外性”的学术标准 / 010
四、“涉外性”认定之管见 / 010
第二节 “民商事”的认定 / 012
一、关于“民商事”的不同认识 / 012
二、我国的相关实践 / 012
第三节 程序性事项与实体性事项 / 017
一、实体与程序事项的区分价值 / 017
二、若干具体实例 / 018
第二章 被告的确定
第一节 当事人的能力与适格性问题 / 021
一、现象与问题 / 021
二、我国立法关于原被告条件的规定 / 022
三、外国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及准据法 / 024
四、外国人的诉讼行为能力及准据法 / 026
五、当事人的适格性问题及其准据法 / 029
第二节 域外诉讼当事人的身份确认 / 032
一、现象与问题 / 032
二、域外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 034
三、海牙《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的适用 / 041
第三章 管辖法院的选择
第一节 择地行诉的必要性 / 043
一、选择法院地的重要性 / 043
二、择地行诉现象存在的现实基础 / 045
第二节 管辖法院的选择依据 / 045
一、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及基本类型 / 045
二、涉外民商事纠纷的管辖依据 / 055
第三节 平行程序的应对或利用 / 105
一、平行程序的基本条件 / 106
二、诉讼程序与仲裁程序的平行 / 110
三、诉讼程序与诉讼程序的平行 / 114
第四章 涉外民商事争议裁判依据的基本类型
第一节 事实依据的确定与域外证据的获取 / 122
一、案件事实的还原与举证标准 / 122
二、域外证据的获取 / 123
第二节 裁判依据的类型 / 126
一、裁判依据的范围:国家法与非国家法 / 128
二、涉外性因素对裁判依据范围的影响:国内法与域外法 / 132
三、涉外性因素对裁判依据身份的影响:准据法与非准据法 / 133
第五章 涉外民商事争议的裁判依据与准据法
第一节 国家法与准据法 / 135
一、国家法在准据法中的地位 / 135
二、准据法外延的扩张 / 138
第二节 准据法的确定方式 / 150
一、冲突规范的适用 / 150
二、外国法的查明与适用 / 173
第六章 涉外民商事争议的裁判依据与非国家法
第一节 非国家法作为裁判依据的性质 / 177
一、裁判依据的非国家法化 / 177
二、非国家法作为裁判依据的路径和身份 / 178
第二节 国际条约成为裁判依据的路径 / 188
一、国际条约适用方式的探索历程 / 189
二、国际条约的选择适用 / 192
三、国际条约的直接适用 / 198
四、《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 / 202
第三节 商事惯例作为裁判依据的方法 / 223
一、商事惯例与国际惯例 / 224
二、商事惯例作为裁判依据的传统方法 / 226
三、商事惯例作为裁判依据的前卫方法:准据法 / 237
四、商事惯例作为裁判依据的限制 / 238
第七章 涉外民商事争议的裁判依据与直接适用法规范
第一节 直接适用法规范的界定与范围 / 240
一、直接适用法规范的界定 / 240
二、直接适用法规范的渊源 / 246
三、主客观标准的运用 / 249
四、直接适用法规范的范围 / 260
第二节 直接适用法规范作为裁判依据的方法 / 263
一、法院地国直接适用法规范作为裁判依据的方法 / 264
二、外国直接适用法规范作为裁判依据的方法 / 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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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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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商事纠纷的日益增多是不争的事实,该类纠纷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对处理纠纷的专业人员的综合素养要求也高。这应该是目前我国高度重视培养涉外法律人才的事实依据之一。本书旨在与读者分享涉外民商事纠纷的解决思路和方法。 本书依循涉外民商事纠纷解决的时间顺序,将涉外民商事纠纷的解决自诉诸诉讼至裁判的整个流程划分为四步,即争议事项的诉前甄别、被告的确定、管辖法院的选择,以及裁判依据的确定,结合理论、立法,尤其是大量的实例援引和分析,展现涉外民商事纠纷的诉讼解决思路与方法。 第一步,争议事项的诉前甄别。为解决涉外民商事纠纷,最关键的问题莫过于管辖法院的选择和裁判依据的确定。而该问题与民商事纠纷是否涉外、是否属于民商事事项,以及系程序问题抑或实体问题息息相关。无涉外性的非民商事纠纷,或程序性纠纷的解决,与涉外民商事实体纠纷的解决,绝非可同日而语。三大事项的诉前甄别,亦便于当事人制订周全而精准的诉讼计划和策略。 第二步,被告的确定。选择何人作为被告予以起诉,自然是原告当事人首要解决的问题。被告的选定固然须符合法院地国关于被告条件的立法规定,但因被告非法院地国自然人或法人的事实,一方面使得被告的选择,尚需先行确定被告的民事诉讼能力问题和当事人适格性问题的准据法并据此判断其是否为某一具体个案的适格被告;另一方面仍须依据法院地国关于当事人身份公证认证问题的立法规定,以解决个案中当事人的真实性问题。 第三步,管辖法院的选择。民商事纠纷的涉外性、私法性及实体性,使当事人拥有择地的机会。管辖法院的选择合适与否,因其直接决定了处理涉外民商事纠纷所适用的诉讼程序规则、法律选择规则、胜诉判决的域外执行,以及诉讼成本,从而实际上预设了当事人诉求的实现程度。而管辖法院的选择取决于各国立法所设置的管辖依据,包括客观性管辖依据和主观性管辖依据。就其效力的不同,而有一般管辖依据和特殊管辖依据之别。我国2023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对我国涉外民商事管辖制度的重大修正,包括管辖依据的适当性标准的确立,无疑有助于我国法院涉外民商事诉讼管辖权的行使。而基于国际社会目前尚无统一的管辖依据,择地行诉乃成自然现象。国际社会对此立法不一,或禁止或放任,从而为当事人实现其利益最大化提供了便利条件。 第四步,裁判依据的确定。管辖法院的选定,意味着诉讼程序的行将启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裁判者解决民商事纠纷的基本准则。罗马法谚曰,你给我事实,我给你法律。法院的任务便是案件事实的审查认定和裁判依据的寻找确定。但涉外民商事案件事实因相关证据往往散落在域外而需要当事人运用法院地国的证据域外获取规则取得相关证据予以支撑。而民商事纠纷的涉外性则使得涉外民商事纠纷的裁判依据并非仅限于法院地国国内法,尚可能为包括外国法在内的国家法和包括国际条约及商事惯例的非国家法。该等国家法和非国家法,或借由法院地国冲突规范的援引,或借由当事人的合意选择,或借由其自身的直接适用效力而适用于个案之中作为其裁判依据。但因其适用的路径不同,其作为个案裁判依据的身份亦相应不同,或为准据法,或为直接适用法规范,或为合同条款。不同的身份决定了其作为裁判依据的法律效果亦相应有别。法院据此对涉外民商事纠纷作出裁判,进而由胜诉当事人向相关国家寻求承认与执行。 本书实际上是关于如何解决涉外民商事纠纷的方法论的探索。涉外民商事纠纷的解决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在法律允许的框架下,在个案中寻求最佳的解决思路和方法,为当事人所期盼,亦是代理律师的目标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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