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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注解与配套(第七版)

書城自編碼: 4194144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律法规
作者: 中国法治出版社
國際書號(ISBN): 9787521643695
出版社: 中国法治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5-12-01

頁數/字數: /
釘裝: 平装

售價:HK$ 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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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l 专业导引。围绕主体法律文件对相关领域作提纲挈领的说明,重点提示立法动态及适用重点、难点。
l 实用注解。由法律专家对重点法条及专业术语进行注解,帮助读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条文含义。
l 实务应用。根据司法实践提炼疑难问题,运用法律规定及原理进行专业解答。
配套规定。择要收录相关的配套规定,便于读者查找、应用。
內容簡介:
本书对《著作权法》中的重点法条及专业术语进行了注解,根据司法实践提炼了疑难问题并作出解答。同时,收录了与《著作权法》相关的配套规定。
關於作者:
中国法治出版社(原“中国法制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主办的中央级法律类专业出版社,是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文本权威出版机构和法律专业信息服务提供商。
目錄
适用导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第二条【适用范围】
1.如何理解“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
2.如何理解本条规定中的“同时出版”
第三条【作品的范围】
3.在自己的作品中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是否属于抄袭
4.有些作品雷同,能否认定后者是抄袭前者
5.对于根据同一历史题材创作的作品,如何认定是否构成抄袭
6.实用艺术品是否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
7.民间文学艺术衍生作品是否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
8.家谱是否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
9.如何认定杂技节目是否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杂技艺术作品
第四条【依法行使著作权】
第五条【不适用本法保护的对象】
10.推荐性国家标准是否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第六条【民间文艺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第七条【著作权管理机构】
第八条【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11.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12.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根据哪些因素制定使用费收取标准
第二章 著作权
第一节 著作权人及其权利
第九条【著作权人的范围】
第十条【著作权的内容】
第二节 著作权归属
第十一条【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
13.在哪些情形下,著作权不属于作者
14.在《著作权法》制定实施之前,动画影片角色形象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归属如何确定
第十二条【著作权归属的证明】
15.作者的署名顺序如何保护
第十三条【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16.如何理解演绎作品和原作品的关系
17.主要以传统民间音乐曲调为基础创作的音乐作品,是否应认定为改编的音乐作品
第十四条【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18.如何认定是否“参加创作”
19.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应如何行使
第十五条【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第十六条【演绎作品、汇编作品的使用】
第十七条【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第十八条【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20.构成职务作品应符合哪些要件
第十九条【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21.委托人是否有权使用委托作品
第二十条【美术、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第二十一条【著作权的继受】
第三节 权利的保护期
第二十二条【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
第二十三条【发表权、财产权的保护期】
22.如何确定合作作品的保护期
23.如何确定委托作品的保护期
第四节 权利的限制
第二十四条【作品的合理使用】
第二十五条【特定教科书的法定许可】
24.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有何区别
第三章 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
第二十六条【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第二十七条【著作权转让合同】
25.著作权转让合同未采取书面形式的,如何认定该合同是否成立
第二十八条【著作权出质】
26.申请著作权质权登记,应提交哪些文件
第二十九条【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中未明确的权利】
第三十条【著作权使用费的支付】
第三十一条【取得他人的著作权使用权限制】
第四章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第一节 图书、报刊的出版
第三十二条【出版合同】
第三十三条【专有出版权】
27.在哪些情况下,专有出版权消灭
第三十四条【出版者与著作权人的义务】
28.如何认定“图书脱销”
第三十五条【报社、期刊社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六条【图书出版者、报社、期刊社对作品的修改权】
第三十七条【版式设计的专有使用权】
第二节 表演
第三十八条【表演者的义务】
第三十九条【表演者的权利】
29.具体而言,著作权法规定了表演者享有哪些权利
30.表演者权利与音像制作者权利有哪些不同
第四十条【职务表演的权利归属】
31.演员与演出单位就财产权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如何处理
第四十一条【表演者权利的保护期】
第三节 录 音 录 像
第四十二条【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制品的义务】
32.如何理解“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
33.如何确定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应支付的报酬
第四十三条【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制品的义务】
34.录音录像制作者与表演者订立的合同应包含哪些内容
第四十四条【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
第四十五条【录音制作者广播及公开表演获酬权】
第四节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
第四十六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对著作权人的义务】
第四十七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电视台播放他人电影作品的义务】
第五章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保护
第四十九条【保护技术措施】
35.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为实现软件与机器的捆绑销售,将软件运行的输出数据设定为特定文件格式的,是否属于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
第五十条【避开保护技术措施的情形】
第五十一条【保护权利管理信息】
36.何为“权利管理信息”
第五十二条【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
37.如何区分剽窃他人作品与演绎作品
第五十三条【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
38.网络服务提供者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情形有哪些
39.人民法院对著作权民事纠纷的受理与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如何协调
第五十四条【赔偿标准】
40.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如何计算
41.如何认定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42.如何确定惩罚性赔偿的数额
43.法定赔偿原则如何适用
44.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如何计算
第五十五条【著作权主管部门查处案件的职权范围】
第五十六条【诉前禁令】
45.诉前禁止令与诉前财产保全有何区别
46.申请采取诉前禁止令和诉前财产保全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47.向人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第五十七条【诉前证据保全】
48.申请证据保全应符合哪些实质条件
49.证据保全可以采用哪些方法
第五十八条【人民法院对侵权行为的民事制裁】
第五十九条【有关复制品侵权的过错推定】
50.著作权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第六十条【著作权纠纷的解决】
第六十一条【法律适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著作权与版权的关系】
第六十三条【出版的含义】
第六十四条【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
第六十五条【摄影作品的权利保护期】
第六十六条【追溯力】
第六十七条【施行日期】
配 套 法 规
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2023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节录)
(2020年5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2013年1月30日)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2013年12月7日)
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
(2020年11月29日)
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2009年5月7日)
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
(2010年11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0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保护的意见
(2020年11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
(2021年3月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8年12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5年4月23日)
计算机软件及网络著作权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2013年1月30日)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2013年1月30日)
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
(2005年4月29日)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2016年2月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0年12月29日)
著作权报酬
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
(2014年9月23日)
录音法定许可付酬标准暂行规定
(1993年8月1日)
国家版权局关于《录音法定许可付酬标准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
(1994年10月7日)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
(2011年1月8日)
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
(2013年10月22日)
邻接权
出版管理条例
(2024年12月6日)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2024年12月6日)
內容試閱
……
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注解
本条是关于本法适用范围的规定。本条采取了国际通行的做法,即实行国籍原则、互惠原则和地域原则来确定本法的适用范围。
(1)国籍原则。这是根据著作权主体的所在国籍来确定给予著作权保护的一个原则。《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的国籍原则,体现在对于凡是属于《伯尔尼公约》或《世界版权公约》成员国的国民,不论其作品是否已经出版,都应享有各成员国法律规定的对其本国国民提供著作权保护的同样权利,并且保护水平不应低于公约规定的最低要求。对中国作者的保护,仍坚持国籍原则,即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此处的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需要注意的是,我国《著作权法》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作者的保护是基于作品的完成,不论其是否发表,而《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则要求不论其作品是否已经出版。这里的“发表”和“出版”含义不同。根据本法第十条的规定,“发表”是指将作品公之于众,公之于众的方式可以是任何一种方式,既包括出版的方式,也包括出版以外的其他方式,如音乐作品的演奏,文学作品的公开朗诵,文学或艺术作品的有线传播或广播,美术作品的展出等。而“出版”是指作品的复制、发行。《世界版权公约》规定,出版是指以有形形式复制并向公众发行的能够阅读或可看到的作品的复制品。根据《伯尔尼公约》第三条的规定,出版是指将作品的复制件以满足公众合理需要的方式发行。同时,明确指出,戏剧、音乐戏剧或电影作品的表演,音乐作品的演奏,文学作品的公开朗诵,文学或艺术作品的有线传播或广播,美术作品的展出和建筑作品的建造都不构成出版。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出版”含义比“发表”要窄,如口头诵读一首未公开的诗歌,属于作品的发表,不构成作品的出版。
(2)互惠原则。本条第二款规定体现了著作权保护的互惠原则,适用本款规定有三个条件:第一,外国人的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无国籍人的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了有关著作权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了有关著作权的国际条约。这里所说的“外国人”,包括外国的自然人、法人和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外国组织。此外,只要满足本条规定的条件,无国籍人的作品也受本法保护。第二,该协议或者国际公约承认该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的作品享有著作权。第三,该协议或者国际条约要求协议国或者参加国相互保护其承认的著作权。满足上述三个条件的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的作品,才受本法保护。
(3)地域原则。地域原则在本条中体现为第三款和第四款的规定。
应用
1.如何理解“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
本条第三款中的“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是指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的第一次出版是在中国境内,如果外国人的作品已在中国境外出版过,只是在中国境内再次出版,不能作为在中国境内首先出版的作品。如果外国人的作品第一次发表是在中国境内的,我国就是其作品的起源国,我国按照本法的标准保护其作品的著作权。由于《伯尔尼公约》要求,作者为非《伯尔尼公约》成员国的公民,其作品是在本同盟的一个成员国“首次出版”,作为其享受国民保护标准的条件。因此,本条第三款强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即该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的作品的复制、发行第一次发生在我国境内。如一个法国人创作完成一首诗歌,在我国境内首次向公众诵读,只构成在我国境内首次发表。同样,该法国人创作完成诗歌,多次在多个国家诵读之后,第一次在我国境内将其作品复制、发行,仍构成“首先在我国境内出版”,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2.如何理解本条规定中的“同时出版”
本条第四款中的“同时出版”并不是要求在同一分或同一秒发生。《伯尔尼公约》对“同时出版”的界定是:一个作品在首次出版后三十天内在两个以上国家内出版,则该作品应视为在这几个国家内同时出版。《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八条亦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在中国境外首先出版后,30日内在中国境内出版的,视为该作品同时在中国境内出版。”如一个非成员国作者,于2001年10月1日将其作品首次在成员国法国出版,或者该作者于2001年10月1日将其作品首次在本国出版,同年10月15日又在法国出版,则视为在法国和该国同时出版。在这些情况下,虽然该国未与我国签订任何有关著作权的双边协议,也未同我国共同加入著作权的国际公约,但是,我国和法国都是《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因此,本法也对该国作者的作品给予保护。
配套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7、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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