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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推薦: |
1.立足直播与短视频产业发展现状及未来趋势,深度结合行业实务与实践案例,聚焦热点法律问题,为从业者提供翔实且具实操性的法律风控指引。 2.上下编逻辑清晰、内容全面,覆盖内容监管、知识产权、直播电商等传统与新兴法律领域,兼顾行业实操与学理分析,适配多类读者需求。 3.精选行业典型司法案例,系统归纳案件事实、裁判要旨并展开专业评析,完整呈现领域司法实践经验,兼具权威性与知识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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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簡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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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紧扣直播与短视频产业的发展现状与未来趋势,融合行业实务与典型案例,系统梳理内容监管、知识产权、未成年人保护、直播电商、打赏机制等热点法律问题,旨在为从业者提供一套可操作的合规风控指引,助力读者全面理解新媒体法律治理的基本图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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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作者: |
程科,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法律系副教授、文化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意大利罗马第二大学法学博士,北京市“百名法学青年英才”。主要研究方向:民商法、罗马私法。发表论文多篇,并参与“罗马法传统与中国法典化”“意大利法学名著”等系列教材与译著的编写及翻译工作。曾获中国传媒大学第十届青年教师教学基本功比赛一等奖,北京高校第十一届青年教师教学基本功比赛三等奖、最受学生欢迎奖。 郑宁,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法律系主任、文化法治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美国特拉华大学访问学者,北京市“百名法学青年英才”。主要研究方向:文化传媒法、互联网法、行政法。现任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理事、中国电视剧制作产业协会法务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文化娱乐法学会立法咨询与政府规制法律专委会主任,出版专著、教材10余部,发表论文70余篇,主持国家社科基金、中共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国家级、省部级及司局级课题10余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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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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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编? 治理篇 第一章 产业监管问题 第二章 电子商务法律问题 第三章 知识产权法律问题 第四章 未成年人保护法律问题 第五章 直播打赏法律问题 下编? 案例篇 第六章 电子商务典型案例 第七章 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第八章 未成年人保护典型案例 第九章 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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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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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时代,直播与短视频正逐渐成为社会的基础媒介。直播与短视频行业的高速发展带来了信息搭载方式的变革,并不断创造出新的商业模式成为推动数字经济发展的新力量,在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乡村振兴、促进就业增长、传播传统文化等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在产业发展的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在直播与短视频领域新技术的应用与新商业模式的涌现在推动产业发展的同时,也给法律治理带来了新的挑战。 本书立足于直播与短视频产业的发展现状以及未来趋势,充分结合行业实务与实践案例,聚焦产业发展中的热点法律问题,以期为行业相关从业人员提供一本既丰富翔实又具有实操性的法律风控指南,同时对于那些对直播与短视频行业感兴趣的读者而言,本书也是一本囊括行业问题与法律问题的权威知识读本。 全书共分为两编: 上编为治理篇。本编内容囊括直播与短视频产业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各类法律问题,既涉及内容监管、知识产权治理、未成年人保护等传统法律领域,也关注直播电商、直播打赏等新兴热点问题。 下编为案例篇。本编收集了直播与短视频行业中涉及著作权、未成年人保护、电子商务、反不正当竞争等领域的典型案例,在归纳案件事实与裁判要旨的同时,通过案件评析的方式梳理裁判思路,进行学理分析,阐明案件的示范意义以及可能遗留的问题,全面展示直播与短视频领域的司法实践经验。 全书写作的分工如下(按撰写章节先后顺序排列): 1.郑宁(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法律系教授、系主任,文化法治研究中心主任,法学博士):第一章、第四章 2.韩新华(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法律系副教授,传媒政策与法规博士):第一章 3.兰钰翔(腾竞体育文化发展上海有限公司法务,法律硕士):第二章 4.王晋(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法律系副教授,传媒政策与法规博士):第三章 5.李雪婷(iCourt法律AI研究院法律研究员,法学硕士):第三章、第五章 6.杨晓璠(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文化法治研究中心科研助理,法学硕士):第三章 7.程科(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法律系副教授,法学博士):第五章 8.周丽娜(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法律系教授,传媒政策与法规博士):第五章 9.李嘉欣(国能大渡河大数据服务有限公司法务,法律硕士):第六章 10.赵玲(北京己任律师事务所,文化法治与知识产权硕士):第七章 11.黄俏文(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法律硕士):第八章 12.李鸿江(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文化法治研究中心科研助理,文化法治与知识产权硕士):第九章 此外,中国传媒大学法律系赵珂、葛扬、杨加冕、薛博文、鞠新宇同学也参与了本书的写作与校对工作。
第一章 产业监管问题 网络直播与短视频对于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积极价值,但也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为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需要加强行业监管。本章旨在梳理我国网络直播与短视频监管的历史阶段并对监管的基本原则、内容监管、广告监管以及监管的趋势等问题作出说明。 一、产业监管概述 (一)监管的历史阶段 从网络直播与短视频行业发展情况来看,我国对网络直播与短视频的监管大体可以分为三个历史阶段: 1.2005年至 2015年--监管起步阶段 进入2005年,互联网业务从WEB1.0向WEB2.0过渡,即时通信、论坛、视频、搜索等全面开花。网络视频业务发展迅猛,土豆网、56网和激动网相继上线,当年中国观看过网络视频的用户有3200万人,占中国网民的29%。2006年,网络视频用户有6300万,网络视频收入总规模为5亿元。2007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和信息产业部联合出台了专门针对网络视听节目的规章《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其中第二条把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界定为: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活动。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这就为网络直播与短视频监管提供了直接依据。 2008年在我国互联网产业史上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截至2008年6月30日,我国网民总人数达到2.53亿人,网民规模首次跃居世界第一位。2009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下发《关于加强互联网视听节目内容管理的通知 》,强调未取得许可证的电影、电视剧、电视动画片、理论文献影视片,一律不得在互联网上传播,对一些不符合规定的内容也要及时进行剪辑、删除。2010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出台了《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试行)》,将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分成了四类,并对服务内容作了界定。 2012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将网络视听节目播出前的审核权下放给播出机构“自审自播”,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要按照“谁办网谁负责”的原则,对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实行先审后播管理制度,推动了网络视听行业的繁荣发展。2014年1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补充通知》,强调从事生产制作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的机构,应依法取得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颁发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并加强了对实名制方面的审核。 这一阶段的特点是:以广电总局监管为主,以许可证为主要抓手,给予播出机构在内容方面较大自主权。根据提供的内容的不同,网络直播和短视频平台需要取得不同许可证,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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