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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簡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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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以知识产权市场价值为导向,聚焦损害赔偿问题,通过实证研究法、法律经济分析法和比较研究法等多种研究方法,对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赔偿标准进行了系统剖析,并结合国内外实践经验,提出了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完善建议。本书旨在为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优化提供理论支持与实践指引,助力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进一步完善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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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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孜里米拉·艾尼瓦尔,女,1991年11月生,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暨新疆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联合培养博士后,新疆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知识产权专业方向),德国马克斯·普朗克创新与竞争研究所访问学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知识产权专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首席法律咨询专家,2023年入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天池英才”引进计划青年博士。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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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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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 论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二、研究现状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四、创新点 第一章 许可使用费赔偿标准基本理论 第一节 许可使用费赔偿标准概述 一、许可使用费赔偿标准用语选择 二、许可使用费赔偿标准概念界定 第二节 许可使用费赔偿标准的法律性质 一、不当得利说:许可使用费与不当得利返还 二、实际损失说:主观的损害计算方法 三、机会损失说:丧失市场机会的对价 第三节 许可使用费赔偿标准与其他相关制度辨析 一、许可使用费赔偿与惩罚性赔偿 二、许可使用费赔偿与法定赔偿 本章小结 第二章 许可使用费赔偿标准的正当性基础 第一节 可得利益损失理论:许可使用费赔偿的民法分析 一、财产保护的法律路径 二、有形财产侵权中的许可使用费赔偿标准 三、无形财产侵权中的许可使用费赔偿标准 第二节 规范损害理论:许可使用费赔偿中的损害概念新解 一、“差额损害说”的反思:适用知识产权损害之局限性 二、“规范损害说”的提出:许可使用费赔偿中的“规范 损害” 三、知识产权损害的规范损害本质:市场交易机会损失 第三节 效用价值理论:市场机会损害认定的理论工具 一、市场需求:决定知识产权的价值量 二、许可使用费:知识产权效用价值的体现 第四节 财产与责任规则理论:许可使用费赔偿法律经济学分析 一、财产与责任规则在知识产权损害赔偿中的适合性 二、许可使用费赔偿中财产与责任规则之协调 本章小结 第三章 许可使用费赔偿标准的价值基础与功能 第一节 许可使用费赔偿标准的价值基础 一、哲学价值:许可使用费赔偿语境下的人本主义价值 二、经济价值:许可使用费赔偿语境下的效益价值 三、政策价值:许可使用费赔偿语境下的激励创新 第二节 许可使用费赔偿标准的多元化功能 一、救济功能:专有功能 二、预防功能:补充功能 本章小结 第四章 许可使用费赔偿标准的域外考察 第一节 许可使用费赔偿标准典型模式比较分析 一、美国合理许可使用费赔偿:合并求偿模式 二、德国类推许可使用费赔偿:择一求偿模式 三、日本相当于许可使用费赔偿:合并求偿模式 第二节 许可使用费赔偿之计算方法 一、参照既有的许可使用费方法 二、参照假想谈判的合理许可使用费 三、分析法 四、许可使用费基数及费率乘积规则 五、技术分摊规则 第三节 许可使用费赔偿确定之考量因素 一、量化“许可使用费”之考量因素 二、调整“许可使用费”之考量因素 本章小结 第五章 我国许可使用费赔偿标准的检视 第一节 我国许可使用费赔偿标准立法沿革 一、我国许可使用费赔偿标准的确立阶段 二、我国许可使用费赔偿标准的发展阶段 三、我国许可使用费赔偿标准的完善阶段 第二节 我国许可使用费赔偿标准司法适用现状 一、许可使用费赔偿适用案件抽样统计:边缘化计算方式 二、许可使用费赔偿标准运行现状:司法适用要求不统一 第三节 我国许可使用费赔偿标准适用困境梳理 一、适用性障碍:许可使用费赔偿标准适用前提狭窄 二、规则性冲突:合理倍数规则之疑似惩罚性色彩 三、灵活性不足:许可使用费赔偿确定依据单一与适用僵硬 本章小结 第六章 我国许可使用费赔偿标准的完善 第一节 我国许可使用费赔偿标准具体实体规则的重塑 一、我国许可使用费标准立法措辞修改 二、我国许可使用费赔偿标准适用前提优化 三、我国许可使用费赔偿标准“合理倍数”规则改革 四、我国许可使用费确定基准的适当扩大 五、我国许可使用费确定之考量因素具体细化 第二节 我国许可使用费赔偿标准司法裁判规则的改进 一、我国许可使用费赔偿标准中证据制度改革路径 二、我国许可使用费赔偿标准中法官自由裁量权限之路径 第三节 我国许可使用费赔偿标准适用规定的建议 一、《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中相关条款的修改建议 二、《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相关司法解释中 相关条款的修改建议 本章小结 结 语 参考文献 后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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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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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使用费赔偿标准是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确定方式的一种,是基于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的合理范围,由法官综合考虑相关因素确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早在1992年的相关司法解释中,就已经规定了专利损害赔偿可以依据涉案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来确定。遗憾的是,许可使用费赔偿标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未能发挥应有的制度作用,是一种边缘化的损害计算方法。究其原因,我国许可使用费赔偿标准的立法局限性,以及司法适用要求的僵硬,使得该损害计算方法发挥的法律效果捉襟见肘。在司法实践中,权利救济能否实现取决于损害赔偿数额是否合理,而损害赔偿数额是否合理源于是否通过科学的损害计算方法来确定。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是知识产权客观市场交易价值最直观的体现,在“以充分实现知识产权市场价值为指引,进一步加大损害赔偿力度”的司法政策背景下,研究如何准确适用与具体落实以知识产权市场价值为基础的损害赔偿,无疑具有理论和司法实践的双重价值。因此,有必要对许可使用费赔偿标准进行梳理,提出规范该标准的司法适用对策,进而探寻更为科学有效的损害计算标准,以期推动契合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的司法定价机制构建,同时也为未来国内修法提供必要的理论支持。 本书基于我国司法实践现状,强调损害赔偿在以知识产权市场价值为导向的背景下,围绕“理论概观与支撑”“制度价值基础与功能”“域外立法借鉴与本土适用现状”“制度完善对策”四大主轴,通过实证研究法、法律经济分析法和比较研究法,分六章对许可使用费赔偿标准展开深入研究,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本书在总体结构上,主要由导论、正文六章及结语组成。 导论部分主要讨论研究背景及意义、研究现状、研究思路和方法、创新点。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立法对于侵权损害赔偿的修改方向尚未从根本上解决核心计算规则面临的难题,如实际损失法或侵权获利法带来的举证困难、赔偿不足或赔偿过多的问题,而往往侧重法定赔偿计算规则的完善,这使得知识产权损害赔偿问题更加错综复杂。是否需要再次审视现行的核心计算规则,从根本上找出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困境的根源;法定赔偿方法的完善能否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困境;是否应将目光投向法定赔偿之外传统损害计算标准具体规则的完善;等等,本书的选题正是源于对这些问题的思考。 第一章阐述了许可使用费赔偿标准基本理论。尽管返还不当得利说、构成实际损失说、机会损失说均从不同的视角解读支付许可使用费的法律性质,亦因此导致不同国家和地区选择许可使用费赔偿标准不同的立法措辞与立法模式,但各国和各地区的制度设计尚未超越参照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费来确定损害赔偿的制度本质。另外,通过对许可使用费赔偿标准相关制度的对比分析,明确许可使用费赔偿与惩罚性赔偿、法定赔偿之间的差异,以期回应适用许可使用费赔偿标准必要性的质疑,从而为后续具体规则的分析提供逻辑起点。 第二章探析了许可使用费赔偿标准的正当性基础。该部分立足于民法可得利益损失理论、侵权责任法规范损害理论、无形资产市场效用价值理论和法律经济学中法律救济的财产与责任规则对许可使用费赔偿标准的法理基础进行多维度探讨。经研究可知,知识产权损害是可得利益损害,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更多地建立在权利人的未来经济收益上;规范损害理论下知识产权损害的本质是权利人未来市场交易机会的损失,而许可使用费赔偿正是对权利人已丧失的知识产权独占性商业利用机会的合理弥补;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反映特定知识产权市场中的使用价值,可以通过许可使用费来量化权利人所丧失的获得未来经济利益机会的价值;这种裁量中需要以责任规则为主、以财产规则作为补充,这样不仅有助于将知识产权的市场定价转变为知识产权的司法定价,同时可避免强制许可之嫌,进而充分补偿权利人的损失。因此,许可使用费赔偿标准在知识产权领域中适用具有无可辩驳的正当性基础。 第三章分析了许可使用费赔偿标准的价值基础与功能。许可使用费赔偿标准的多元化功能不仅可以矫正侵犯知识产权之后利益不平衡的局面,还可以预防未来侵权的发生。许可使用费赔偿标准通过简便的举证责任要求,充分彰显了现代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注重保护被侵权人合法利益的精神,为权利人提供了良好的事后保护机制,体现了人本主义价值,从经济学角度可以视为实现较高社会效益的一种损害计算标准。 第四章通过历史回溯的方式,以最具有代表性的美国、德国和日本等国家为研究范本,对上述国家有关许可使用费赔偿标准的立法、典型判例,以及司法实践进行集中介绍和梳理。上述国家关于许可使用费赔偿标准的立法及司法适用规则存在共性,但也存在诸多不同。首先,从立法模式而言,美国和日本采用的是合并求偿模式,而德国采用的是单一求偿模式,即不允许许可使用费赔偿标准与其他损害计算标准同时适用于同一个案件之中。其次,从司法适用规则来看,美国在许可使用费的司法认定中具有丰富的司法经验,不同法院在司法判例中创设了不同的确定许可使用费的方法,这导致至今联邦法院范围内并没有统一的合理许可使用费的确定规则;而德国与日本通常除了既有的许可使用费,还将虚拟的许可使用费作为其合理许可使用费赔偿数额的主要依据,这无疑为许可使用费赔偿确定的标准提供了多视角的解读。 第五章梳理了我国许可使用费赔偿标准的立法沿革与司法适用现状。我国许可使用费赔偿标准的制度设计经历了“从无到有,从有到优”的发展历程,实现了从“司法文件的指引”到“立法的明示规定”的转变,并逐步形成了作为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中实际损失替代方法的立法模式,但对于司法实践中的众多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来说,其发挥的效果仍旧捉襟见肘。这反映出了我国许可使用费赔偿标准存在三方面的不足:一是许可使用费赔偿标准适用前提狭窄导致的适用性障碍;二是合理倍数规则之疑似惩罚性色彩导致的规则性冲突;三是许可使用费赔偿确定依据单一与适用僵硬导致的灵活性不足。 第六章讨论了我国许可使用费赔偿标准的完善。首先,重塑我国许可使用费赔偿标准的实体性规则。在立法体例层面的改革中,修改我国许可使用费赔偿标准的立法措辞,优化我国许可使用费赔偿标准的适用前提;在许可使用费赔偿标准具体适用规则的改进中,对现行许可使用费赔偿标准的“合理倍数”规则予以改革,明确和扩大许可使用费确定基准的类型,并细化许可使用费的确定因素。其次,完善我国许可使用费赔偿标准适用的程序性规则。在证据制度层面的改革中,适度降低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数额的证明标准,并在知识产权损害赔偿中引入专家证人规则,以期破解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确定中存在的举证难的困境。在司法裁判规则层面的改革中,适当限制法官在运用考量因素来确定许可使用费数额时所行使的自由裁量权,以便更好地保证在司法实践中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的透明性和公正性。最后,提出完善我国许可使用费赔偿标准的立法建议,以期构建符合我国当下创新推动社会进步的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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