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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簡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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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依据乡村社会经济、结构等特点,充分发挥司法的治理功能,以化解矛盾纠纷为中心,以当事人中心主义为原则,与基层组织和乡村内生力量等合作,形成基层司法嵌入式治理的“寻乌经验”,符合中国多元共治历史发展的内在规律,契合乡村治理法治化的要求,是中国现代基层司法发展的性质、价值、功能实现的集中体现,是对中国基层司法现代化的实践性探索,由此形成了中国基层司法现代化的恢复型、合作型、回应型品格和行为谱系,并升华为乡村治理以及基层司法现代化的中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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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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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绍东,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会理事、中央苏区法制研究院常务理事。主要从事法律现代化、中西法律文化比较、中华苏维埃法制、中国司法改革等方面的教学与研究。博士论文获西南政法大学优秀博士论文、重庆市优秀博士论文,专著《南京国政府地方自治研究—以后苏区时代的赣南为中心(1939-1949)》,2013年获江西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出版专著2部,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0余篇,主持或参与国家级、省部级以及重大招标项目多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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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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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
第一节 研究缘由
乡村依然是体认、研究中国之基础与枢纽
基层司法在乡村治理中的地位凸显
“寻乌经验”为解构中国基层司法行为提供了样本
第二节 研究综述
乡村社会研究
乡村治理研究
基层司法研究
第三节 理论、视角与方法
理论工具
视角与方法
第一章 基层司法嵌入式治理“寻乌经验”的样态
第一节 寻乌乡村社会由传统向现代变迁
寻乌传统的乡村社会
寻乌乡村社会的近代转型
新中国成立后的寻乌乡村社会
第二节 “寻乌经验”的特色与品格
当事人中心主义的原则
与基层组织、内生权威合作共治的运行机制
调、判结合的行为方式
第三节 “寻乌经验”带来的巨大变化
促进乡村社会由礼治秩序向法治秩序转变
基层司法行为方式由“剧场化”向“广场化”转变
第二章 基层司法嵌入式治理“寻乌经验”的历史逻辑
第一节 中国历史上的乡村治理传统
多元主义乡村治理传统
中国特色的政法传统
第二节 乡村治理传统的近代转型
多元主义治理传统的近代转型
政法传统的近代转型
第三节 新中国成立后乡村治理传统的发展
乡村治理多元主义的发展
政法传统的发展
第四节 “寻乌经验”:中国乡村治理传统的当代实践
构建以法院为主体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继承为党和政府中心工作服务的政法传统
第三章 基层司法嵌入式治理“寻乌经验”的现实逻辑
第一节 转型下的乡村社会
乡村由紧密型向松散型转变,但共同体结构依然未变
国家行政权力收缩与乡村微观权力回潮共生
道义农民与理性小农并存
第二节 多元化与法治化:乡村治理现代化的现实诉求
一元化治理已不能适应现代乡村治理的需求
司法下乡是乡村治理法治化的路径选择
第三节 “寻乌经验”:法治与多元治理结合的样板
司法下乡与乡村社会结构和文化相契合
基层司法与乡村“权力的文化网络”的竞争与合作
基层司法对乡村内生权力进行规训
基层司法对乡村礼俗、惯习的规导
第四章 基层司法嵌入式治理“寻乌经验”的理论逻辑
第一节 与现代司法更富开放性、公开性要求相契合
现代司法向更加富有开放性和包容性方向发展
否定之否定:新民主主义革命以来中国基层司法行为方式的演变
“寻乌经验”使司法更具开放性和包容性
第二节 基层司法嵌入乡村治理,以解决纠纷为中心促成规则之治
基层司法承担乡村治理职能
解决纠纷与规则之治不是二元对立而是相辅相成
“寻乌经验”是解决纠纷促进规则之治的有效方式
第三节 “三治”结合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的有效路径
自治是基础但亦需要法治的引导和规范
德治是支撑但亦需法治的托底和保障
“寻乌经验”是“三治”结合的有效路径
第五章 基层司法嵌入式治理的行为范式
第一节 保持司法张力与限界的平衡
司法的能动与克制
乡村社会的特殊性决定了基层司法必然是能动的
基层司法能动地表现其张力的同时恪守必要的限界
第二节 基层司法追求实质公正亦需遵循其必要的程序正义
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关系
基层司法嵌入式治理追求实质公正亦遵循其必要的程序正义
基层司法嵌入式治理需保持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平衡
第三节 提升基层法官的“技艺理性”
法官的“技艺理性”对司法公平正义的实现至关重要
基层司法对法官的“技艺理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基层司法的法官应提升自己的法治素养和司法能力
结语 中国基层司法现代化的行为谱系
乡村共同体结构决定了基层司法的恢复型品格
权威多元意味着基层司法应为合作型司法
乡村治理现代化形构了基层司法的回应型属性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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