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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作者: |
中国法治出版社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主办的中央级法律类专业出版社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 中国法治出版社以法律法规为立社之本,法规资源权威,编辑团队专业,是读者的不二之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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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目录
一、综合
二、行政处罚
三、犯罪侦查与刑罚执行
1.综合
2.犯罪侦查
3.刑罚执行
四、治安管理
1.综合
2.公共秩序管理
3.社会管理
4.保安服务管理
五、户籍管理
六、道路交通管理
1.综合
2.车辆管理
3.交通事故
七、出入境和边防管理
八、危险品和特种行业管理
九、禁毒管理
十、信息安全管理
十一、扫黑除恶
十二、警用装备
十三、监督救济
目录
一、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023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2012年10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2018年4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2015年7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
(2023年4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情报法
(2018年4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2021年8月20日)
法律援助法实施工作办法
(2023年11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
(2009年8月27日)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
(2015年10月19日)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
(2014年11月29日)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
(2021年10月28日)
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
(2015年7月22日)
二、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2021年11月15日)
拘留所条例
(2012年2月23日)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2020年8月6日)
三、犯罪侦查与刑罚执行
1.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节录)
(2018年10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节录)
(2021年1月26日)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2020年7月20日)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
(2014年9月13日)
2.犯罪侦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
(2017年11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
(2020年9月22日)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
(2005年12月27日)
公安机关适用刑事羁押期限规定
(2006年1月27日)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
(2023年11月30日)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
(2015年10月22日)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
(2020年8月6日)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2020年8月7日)
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
(2016年6月16日)
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
(2021年12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2年5月24日)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证人保护工作规定
(2017年1月23日)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
(2018年12月13日)
公安机关资金分析鉴定工作程序规定(试行)
(2025年4月7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2008年6月25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
(2017年4月27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2022年4月6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
(2012年5月16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
(2010年7月26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
(2000年8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印发《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2022年9月5日)
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取保候审保证金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公安部网()
(2025年11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
(2019年10月11日)
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
(2014年8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
(2020年11月5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的指导意见
(2020年3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7年6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的通知
(2021年12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的意见》的通知
(2024年5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024年6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
(2023年12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
(2023年5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
(2023年9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袭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5年1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健全对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审查工作机制的意见
(2025年9月29日)
请示答复
公安部关于监视居住期满后能否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问题的批复
(2000年12月12日)
公安部关于受害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可否对诈骗犯罪案件立案侦查问题的批复
(2000年10月16日)
公安部关于对侵犯著作权案件中尚未印制完成的侵权复制品如何计算非法经营数额问题的批复
(2003年6月20日)
公安部关于刑事拘留时间可否折抵行政拘留时间问题的批复
(2004年3月4日)
公安部关于村民委员会可否构成单位犯罪主体问题的批复
(2007年3月1日)
公安部关于正确执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九条的批复
(2008年10月22日)
3.刑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2012年10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2019年1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
(2020年6月18日)
暂予监外执行规定
(2014年10月24日)
四、治安管理
1.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025年6月27日)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
(2006年1月23日)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
(2007年1月8日)
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
(2007年12月8日)
请示答复
公安部关于森林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8年1月10日)
公安部关于如何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规定问题的批复
(2010年8月3日)
2.公共秩序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
(1996年3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2009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节录)
(2024年6月28日)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2007年9月14日)
请示答复
公安部关于公民申请个人集会游行示威如何处置的批复
(2007年12月14日)
3.社会管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
(2009年8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0年8月31日)
公安部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
(2005年5月25日)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2020年11月29日)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2020年11月29日)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2008年6月3日)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2022年3月29日)
文化和旅游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规范管理促进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
(2023年9月12日)
请示答复
公安部关于对同性之间以钱财为媒介的性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
(2001年2月28日)
公安部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2003年9月24日)
公安部关于对出售带有淫秽内容的文物的行为可否予以治安管理处罚问题的批复
(2010年5月22日)
4.保安服务管理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2022年3月29日)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
(2016年1月14日)
公安机关执行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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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 订 说 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法律法规全书》自出版以来,深受广大读者的欢迎和好评。本书在上一版的基础之上,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等相关文件的制定和修改情况,进行了相应的增删和修订。修订情况如下:
根据近年国家立法的变化,更新了相应的法律文件共计12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公安机关资金分析鉴定工作程序规定(试行)》《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取保候审保证金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健全对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审查工作机制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袭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国家网络安全事件报告管理办法》《个人信息出境认证办法》《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监督管理工作规定》《警车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 ·2025年6月27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 ·2025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公布 ·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根据】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党的领导和综合治理】治安管理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综合治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增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第三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犯罪行为的界分】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条【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 在外国船舶和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使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第六条【治安管理处罚的原则】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充分释法说理,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七条【主管部门和管辖】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八条【民事责任、不得以罚代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除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外,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以治安管理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九条【治安案件的调解】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调解处理治安案件,应当查明事实,并遵循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注重教育和疏导,促进化解矛盾纠纷。 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对属于第一款规定的调解范围的治安案件,公安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前,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并履行,书面申请经公安机关认可的,不予处罚。 第二章 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条【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件。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第十一条【涉案财物的处理】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第十二条【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十三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加强看护管理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四条【盲人、聋哑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第十五条【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第十六条【数种违法行为的并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处罚。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第十七条【共同违反治安管理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 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第十八条【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的规定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为免受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造成损害的,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受处罚;制止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较大损害的,依法给予处罚,但是应当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不予处罚。 第二十条【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情形】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的; (三)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四)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五)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六)有立功表现的。 第二十一条【认错认罚从宽处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自愿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承认违法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十二条【从重处罚的情形】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一年以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第二十三条【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情形与例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人在一年以内二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二十四条【未成年人矫治教育等措施】对依照本法第十二条规定不予处罚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矫治教育等措施。 第二十五条【追究时效】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以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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