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書推薦:

《
在别处安家:关于逃离、生存与梦想破碎之地
》
售價:HK$
74.8

《
棉花王国 密西西比河流域的奴隶制与资本主义 (一部改写美国奴隶制认知的史学佳作)
》
售價:HK$
129.8

《
历史哲学 一部关于世界文明 理性与历史的终极思考
》
售價:HK$
108.9

《
诡舍6完结篇蔽日开天
》
售價:HK$
54.8

《
大学问·秦汉经济政策与经济思想史稿(jue版好书复活,读懂秦汉,就是读懂中国两千年的经济底色。)
》
售價:HK$
97.9

《
狄仁杰与武则天 武周革命与平民官僚的崛起 钤印版 汗青堂丛书163
》
售價:HK$
96.8

《
自恋主义文化
》
售價:HK$
85.8

《
我是异类,你是怪物
》
售價:HK$
64.9
|
| 編輯推薦: |
6大主题全面覆盖 完整贯穿仲裁司法审查全流程,构建清晰操作框架 180+实用问答精准解析 聚焦实践高频争议与疑难场景,提供精准法律适用指引与解决方案 90+典型案例深度剖析 精选指导性案例及各地典型判例,揭示司法裁判尺度与审查标准 3大实用附录高效赋能 3大实用附录一站式提供法律依据与操作工具
|
| 內容簡介: |
|
本书以问答形式,系统解读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实务难点问题。全书分六章,涵盖商事仲裁司法审查的基本原理,以及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撤销或执行我国内地(大陆)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认可和执行港澳台仲裁裁决及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等核心环节。书中附相关指导性案例、司法解释及实用图表,更收录90多个典型案例,为实务操作提供直观参考。内容兼顾理论深度与实践指导性,既适合法律从业者处理案件时查阅,也为学术研究提供实证素材,是商事仲裁领域兼具专业性与实用性的操作指南。
|
| 關於作者: |
|
张润,湖北利川人,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博士后,兼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纠纷解决智能化研究中心主任、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志愿专家、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常务副秘书长、北京市犯罪学研究会商事犯罪研究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入选“北京市法学会百名法学青年英才培养计划”;在《现代法学》《公安学研究》《新华文摘》《人民公安报》等刊物发表文章20余篇,主持中国法学会、科技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等省部级课题5项;出版专著、编著、教材5部;荣获中国法学会“中国法学青年论坛”征文比赛二等奖、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奖、陈光中诉讼法学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奖等。
|
| 目錄:
|
第一章 商事仲裁司法审查的基本原理
一、仲裁司法审查概述
……
二、仲裁协议司法审查的规范构造
……
三、我国内地(大陆)仲裁裁决的撤销与重新仲裁
……
四、我国内地(大陆)仲裁裁决的执行与不予执行
……
五、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与不予执行
……
六、港澳台仲裁裁决的认可与执行
……
七、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
第二章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一、仲裁协议构成要件的认定
……
二、仲裁协议效力的司法认定
……
三、仲裁协议效力认定的程序
……
第三章 申请撤销我国内地(大陆)仲裁机构仲裁裁决
一、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法定事由的认定
……
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
……
第四章 申请执行我国内地(大陆)仲裁机构仲裁裁决
一、申请不予执行我国内地(大陆)仲裁裁决法定事由的认定
……
二、申请不予执行我国内地(大陆)仲裁裁决案件的程序
……
第五章 申请认可和执行港澳台仲裁裁决
一、仲裁程序中的保全
……
二、申请认可和执行港澳台仲裁裁决的程序
……
第六章 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一、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内容
……
二、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程序
……
附录一 指导性案例
指导性案例196号:运裕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中苑城商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 /
指导性案例197号:深圳市实正共盈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交通运输局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 /
指导性案例198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与刘友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 /
指导性案例199号:高哲宇与深圳市云丝路创新发展基金企业、李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 /
指导性案例200号:斯万斯克蜂蜜加工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 /
附录二 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
(2025年9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录) /
(2023年9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节录) /
(2022年4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
(2017年12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
(2018年2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 /
(2021年11月15日)
……
附录三 相关仲裁文书及仲裁流程
一、仲裁文书
……
二、仲裁办案流程图
……
参考文献 /
|
| 內容試閱:
|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作出深化仲裁制度改革,健全国际商事仲裁和调解制度,培育国际一流仲裁机构,推进海事仲裁制度规则创新的重要部署。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仲裁工作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2025年9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仲裁法》共8章96条,对仲裁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仲裁机构内部治理、仲裁员制度、仲裁裁决撤销期限、涉外仲裁制度等进行了修改和完善。总体来看,《仲裁法》的修订意义重大、涉及内容广、亮点比较突出,将切实提升我国仲裁公信力和国际竞争力,更好服务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 此次修订对商事仲裁司法审查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和新增,同时也完善了支持仲裁的具体制度和规则。在仲裁协议效力认定方面,新增《仲裁法》第27条第2款将仲裁法司法解释中关于默示达成仲裁协议的规定上升为立法。从制度上肯定了当事人可以通过默示方式达成仲裁协议,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扩大了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方式。第30条对仲裁协议独立性条款进行了完善,即对实体性合同变化的状态进行了全面概括,除了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无效,还新增合同是否成立、不生效、被撤销等合同变化的状态。在仲裁裁决撤销方面,缩短了撤销仲裁裁决的时限,即由六个月缩短到三个月。此举是为了避免仲裁裁决作出后长时间处于可能被撤销的风险状态,也有利于敦促当事人在裁决作出后及时行使救济权利。在支持仲裁方面,主要体现在仲裁保全和协助仲裁庭收集证据上。第39条和第58条不仅将行为保全纳入仲裁保全体系,对仲裁前申请财产保全、行为保全和证据保全进行了规定,还强调人民法院要依法及时处理保全申请。第55条第2款明确规定仲裁庭在必要时可以请求有关方面依法予以协助调查取证,这有助于解决仲裁中的证据收集难问题。 在完善涉外仲裁制度方面,第78条拓宽了涉外仲裁的案件范围,即除了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纠纷外,还新增“其他涉外纠纷”的规定,拓宽了涉外纠纷的范畴。第81条新增仲裁地规则,即将仲裁地作为涉外仲裁程序的适用法及司法管辖法院的确定依据,也明确将仲裁地作为仲裁裁决籍属的认定标准,同时也明确了“当事人约定—仲裁规则规定—仲裁机构确定”的仲裁地确定规则。仲裁地的仲裁立法是涉外仲裁程序和仲裁司法审查的重要依据,仲裁地规则为仲裁裁决的合法性、可执行性以及司法监督提供了确定性,是推进中国商事仲裁制度国际化的重要举措。第82条对特别仲裁或临时仲裁制度进行规定,即允许涉外海事纠纷和在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区域内设立登记的企业之间发生的涉外纠纷既可以选择机构仲裁,也可以选择特别仲裁。如选择特别仲裁,仲裁庭应当将当事人的名称、仲裁地、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以及仲裁规则及时向仲裁协会备案。可以说,新修订《仲裁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仲裁事业发展的重要里程碑,也是涉外仲裁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关于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等一系列司法解释。这一系列司法解释规定与《仲裁法》及其司法解释共同构成了商事仲裁司法审查的规范体系。正是在《仲裁法》修订的背景下,有必要对商事仲裁司法审查的基本原理和具体规则进行系统化梳理。本书通过问答的方式将仲裁司法审查中的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解答,将相关典型案例的裁判要点或要旨进行总结提炼,以脚注的方式将典型案例的案号进行链接,将指导性案例、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以及相关裁判文书、仲裁流程附录在正文后,有助于读者全方位、体系化掌握商事仲裁司法审查的基本原理与规则内涵。 本书作为一本商事仲裁司法审查领域的实务工具书,希望能为法官、仲裁员、律师、公司法务、仲裁秘书和法学院校师生全面系统了解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原理与实务提供参考。诚然,本书在编写过程中虽百般小心,但因能力所限,书中难免有错漏之处,敬请广大读者朋友提出批评和改进建议和意见。 张润 谨识 2025年9月28日 于北京文慧园
一、仲裁司法审查概述 01仲裁司法审查的概念 问:什么是仲裁司法审查? 答:仲裁司法审查,又称仲裁司法监督。狭义的仲裁司法审查系在审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中,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作出驳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包括部分撤销仲裁裁决)或者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的法律制度。广义的仲裁司法审查是将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和承认、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等案件也纳入审查范围。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对仲裁的司法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对仲裁协议效力和仲裁管辖权的司法审查;二是仲裁程序中的司法审查,包括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行为保全、证据保全审查;三是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包括在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执行仲裁裁决程序中对仲裁裁决的审查。仲裁司法审查反映了司法权与仲裁权之间的关系,有助于充分发挥司法最终解决纠纷的作用。赋予人民法院对仲裁的司法审查权,是确保法律统一适用的必然要求;同时,赋予人民法院监督仲裁的权力,可以有效防止仲裁员的武断,纠正仲裁过程中的程序性违法行为,对保障仲裁的公正性起到兜底作用。 02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类型 问:我国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类型有哪些? 答:《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规定》第1条根据《仲裁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对人民法院目前受理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具体类型加以明确,主要包括以下五类:(1)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2)申请执行我国内地(大陆)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案件;(3)申请撤销我国内地(大陆)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案件;(4)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仲裁裁决案件;(5)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同时,该条规定了“其他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作为兜底条款,为将来可能出现的一些新类型案件[仲裁地为我国内地(大陆)的临时仲裁案件,以及外国仲裁机构在我国内地(大陆)作出的仲裁裁决案件]留有余地。 关于为什么表述为“申请执行我国内地(大陆)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案件”而不是“申请不予执行我国内地(大陆)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案件”,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仲裁裁决是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是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进行审查的事项,并不需要被申请人提出不予执行的申请或抗辩,即使在被申请人没有提出不予执行的申请或抗辩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亦应对执行仲裁裁决是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进行审查;其次,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提出的执行申请,作为申请执行案件予以立案,被申请人有异议的,应提出不予执行的抗辩,在申请人并未申请执行的情况下,不存在仅仅根据被申请人提出的不予执行申请作为不予执行案件立案的情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