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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推薦: |
理解当代法国民法的一扇窗口。 一部反映2016年法国债法改革精神的教科书。 系统梳理《法国民法典》债法结构,融通法学、经济学、社会学与哲学视角。 以开放的比较法眼光,呈现改革后的法国债法全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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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簡介: |
本书为法国经典的债法教科书,第5版的内容体现了法国2016年债法改革后的新动向。本书突破了传统民法教科书的编写体例,大量融入经济学、社会学、人类学等跨学科知识,同时也注重不同国家制度之间的比较研究。來源:香港大書城megBookStore,http://www.megbook.com.hk 本书以2016年法国债法改革后的《法国民法典》为基础,系统阐释合同、单方允诺等核心制度,兼顾新旧法沿革与改革背景。本书呈现了当代法国债法的整体面貌与精神气质,可以作为国内读者理解改革后法国债法的重要参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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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作者: |
[法]米丽爱尔·法布尔-玛尼昂(Muriel Fabre-Magnan),法国巴黎第一大学教授,法兰西大学研究院成员,主要研究领域涉及民商法和法哲学。 译者:李贝,法国巴黎第二大学民法学博士,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领域为婚姻家庭和继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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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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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目 债法概述 001 第一部分意思的合致:合同 033 引论 合同法 037 第一章 合同法的改革038 第二章 合同法的历史073 第三章 合同法的指导性原则091 第四章 合同法的功能150 第五章 合同法上的法律冲突186 第一分部 合同的定义197 第二分部 合同的成立265 第一编 合同的订立267 第一分编 合意主义原则269 第二分编 合同的订立流程295 第一章 合同的磋商296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334 第二编 合同的效力393 第一分编 合同有效的条件395 第一章 缔约的资质396 第二章 同意的质量:同意瑕疵410 第三章 合同内容的控制477 第二分编 不遵守合同生效要件的惩罚措施563 第三分部 合同的履行605 第一编 履行合同的义务607 第一章 合同在当事人之间的效力608 第二章 合同对第三人的效力648 第三章 合同的存续期708 第四章 债的消灭731 第二编 合同的不履行769 第一章 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不能履行772 第二章 旨在合同履行的惩罚措施780 第三章 旨在消灭合同的不履行惩罚措施:合同解除797 第四章 旨在填补合同不履行所造成的损失的惩罚措施:合同责任818 第二部分 一方的意愿:单方允诺行为877 索引893 译后记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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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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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后记 近年来,我国法学界进入了一个大规模借鉴学习比较法的阶段,各国的经典教科书相继被译成中文,成为学者研究和学生学习域外法律的宝贵资源。相较而言,法国民法的相关译著较为有限,尤其是 2016 年《法国民法典》的债法部分经历了大修,无论从形式体例还是到具体内容,相较1804 年的法典均有了显著变化。目前罗结珍先生虽已将最新的《法国民法典》条文重新翻译,但反映法国债法改革后最新成果的教材却始终未能引进我国。因此,本人虽学识有限,仍欣然接下本书的翻译任务,期待能为中国的读者打开一扇了解法国法的窗户。 在众多的债法教材中,我之所以最终挑中法布尔-玛尼昂教授的著作,恰恰是因为这不是一本传统教义学意义上的法学教科书。在本书的每一章最后,作者都会列举大量的参考文献以及对若干问题的拓展性思考。在其中我们不仅能寻见民法相关的内容,更可以发现人类学、社会学、经济学、哲学等大量交叉学科的知识。例如,作者对于相关经济学思想和理论信手拈来,如数家珍,毫无痕迹地融入全书的论证。在比较法层面,我们也可以看到作者对于德国法、英美法、日本法甚至中国法(尽管只是略有提及)的关切。正是这种面向其他学科、面向其他法域的开放态度,构成此书最值得学习借鉴之处,也是译者希望借由这本“另类”的教材所欲传达的法兰西精神:永远拒绝轻易地断言逻辑必然,永远对于这个世界和他者保持开放。这种开放包容和好奇的态度,也许正是我国民法走向成熟所需要的原动力,也是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形成良性交流和互动所必须具备的基础。 尽管具有上述跨学科知识的引入,但本书仍然不失为一本严肃的债法教科书。对于债法改革之后的合同和单方允诺的内容,本书以民法典的条文规定顺序为主轴,对法国新债法进行了全面的介绍。同时,本书还花了相当篇幅介绍债法改革的来龙去脉以及新旧民法典的变化沿革,由此为读者呈现一个更加完整的法国法图景。 由于法国法具有很多与我们所熟悉的德日民法不同的概念,因此需要读者在阅读过程中仔细加以甄别,切勿望文生义。例如法国法上的“相对无效”(nullité relative),是指只有受法律保护的一方当事人才能主张的无效,类似于我国法上的可撤销制度。又如法定事实(les faits juridiques) 这一概念,在法国法的语境中是与法律行为并列的概念。就其字面含义来说,更确切的翻译或许是“法律事实”,但由于后者在我国法学界有其固定的含义,为避免混淆,本书选择了“法定事实”的译法。类似的情况还有很多,此处不再一一列举。 翻译不易,加之作者旁征博引,对跨学科知识的运用令人叹服,译者在翻译时常感力不从心,捉襟见肘。但幸好有家人相伴,师友鼓励,本书也终于得以问世。借此机会,译者也希望对所有在本书翻译过程中提供帮助的朋友表示感谢! 李贝 2025 年 9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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