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書推薦:

《
近代中国史学述论(修订版)
》
售價:HK$
118.8

《
茶食品工艺学(高等学校专业教材)
》
售價:HK$
41.8

《
南洋有遗音:从新加坡到苏门答腊的寻踪之旅
》
售價:HK$
74.8

《
盗墓:历史发现与文化考察
》
售價:HK$
327.8

《
具身智能:智能出行·智慧生活·人机共生
》
售價:HK$
97.9

《
捍卫道德实在论(元伦理学系列)
》
售價:HK$
121.0

《
中西之外:华夏世界观与人类学
》
售價:HK$
85.8

《
跨越时空的蜂鸟家族(约翰·古尔德的鸟类手绘图鉴)
》
售價:HK$
184.8
|
| 內容簡介: |
本书以维特根斯坦哲学中的规范思想为研究对象,以“规范性问题”为主线,从语言转向的背景,到语义争论的核心,再到规则遵守悖论的解读与数学规范性的探讨,尤其聚焦分析哲学内部的“规范性转向”这一学术脉络,系统探讨了语义规范性、概念与表征的规范性、知识的必然性与规范性等三大主题,并深入剖析其对美国新实用主义的理论影响。
來源:香港大書城megBookStore,http://www.megbook.com.hk
维特根斯坦哲学中的规范思想,为我们从“语言与概念的规范维度”理解人类认识活动提供了关键视角,而这一视角正是保证认识过程与推理活动有效性的重要理论基石。
|
| 關於作者: |
|
王彬彬,中国人民大学哲学博士,北京物资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分析哲学、近代哲学。
|
| 目錄:
|
前言
书名缩写
引言
一、 规范性问题与维特根斯坦哲学
二、 相关研究文献综述
第一章 哲学的语言转向与规范性
一、 什么是规范性
二、 规范性之谜: 语言与逻辑
三、 从符号演算到语言游戏
四、 维特根斯坦对意义实体说的超越
五、 意义的可理解性与规则
六、 维特根斯坦与乔姆斯基在语义规范问题上的分歧
第二章 维特根斯坦与语义规范性问题
一、 克里普克: 意义是规范的
二、 关于语义规范性的争论
三、 MD规范主义的构成性规则
四、 规范主义与自然主义之争
五、 维特根斯坦语义规范性问题的意义
第三章 概念与表征的规范性
一、 作为语言规范的语法概念
二、 对康德问题的回答: 表征的规范
三、 语法规则与实在之间的关系
四、 语法的任意性和自主性
五、 规则、社会规范与道德语言
第四章 维特根斯坦论知识的必然性与规范性
一、 经验科学知识的必然性问题
二、 数学哲学中的规范性问题
三、 作为世界图景的规范
四、 蒯因哲学中的知识规范性问题
第五章 维特根斯坦的规范思想对美国新实用主义的影响
一、 分析哲学的规范性转向: 维特根斯坦与塞拉斯
二、 布兰顿的推论主义语义学
三、 麦克道威尔的经验主义
四、 维特根斯坦哲学中规范主义的界限与意义
|
| 內容試閱:
|
前言
作为20世纪最重要的哲学家之一,路德维希·维特根斯坦(Ludwig Wittgenstein,1889—1951)是语言哲学的奠基人,也是引发西方哲学语言转向的关键人物。维特根斯坦对语言与思想的研究,尤其是在《哲学研究》(Philosophical Investigation)中的论述,深刻影响了20世纪分析哲学的各个流派。一般认为,维特根斯坦哲学在前后期有着很大的差异。实际上,维特根斯坦在前后期哲学中存在着一致的主题,规范性就是其中一个重要的主题。本书围绕维特根斯坦哲学中的规范思想,涵盖语义规范性、概念与表征规范、知识论规范性以及对美国新实用主义的影响等主题,以规范性问题为脉络,串联语言转向、语义争论、规则遵守、数学规范性等内容,侧重分析哲学内部的规范性转向。在这些问题之外,本书还将探讨维特根斯坦哲学中的规范思想的多个方面,以及这种思想在当代哲学中的影响和发展,突出规范主义与自然主义之争,强调匹兹堡学派对维特根斯坦规范思想的继承与发展。前期维特根斯坦把必然命题的基础建立在逻辑句法上,逻辑形式作为一种超越的存在,起着规范的作用;而后期维特根斯坦用语法规则取代了逻辑句法,将语法规则作为表征的规范,而且语法规则并不具有超越性,它与其他经验命题只有作用上的差别。对此,维特根斯坦在《论确定性》(On Certainty)一书中给出了更为详尽的表述,他提出了经验命题与作为思想的河床的语法命题的区分,同时指出经验命题在一定条件下又可以转化为语法命题。语法的规范作用就这样暗含在语言之中,从而可以为知识的有效性提供一种说明。
当代哲学中的规范性问题的广泛研究得益于维特根斯坦的影响,有关意义和内容的规范性问题成为分析哲学的一个重要主题。一般意义上说来,当代哲学的主要流派分为分析哲学和欧陆哲学,规范性问题主要的研究场域是在分析哲学内部,但是,实际上,包含现象学在内的欧陆哲学也有不少有关规范性的本质的讨论。从分析哲学的层面上来说,规范性问题的根源,一方面始于维特根斯坦的语言与游戏的类比,它们都是一种遵守规则的活动;另一方面,这与蒯因(W. V. O. Quine)对经验论的两个教条的批判以及塞拉斯(Wilfrid Sellars)对“所予神话”(the Myth of the Given)的批判有关,特别是塞拉斯的批判彻底动摇了经验作为证成根据的作用,使得哲学问题的探讨从注重自然空间转向规范(概念)空间。维特根斯坦在《哲学研究》中已经充分论证了语言的意义不是柏拉图主义的意义实体,也不是语言使用者的心理意向,语言的意义在根本上与语言活动的规则有关。维特根斯坦的论述使很多分析哲学家关注到语言、意义和内容的规范性问题,如克里普克(Saul Kripke)、克里斯平·赖特(Crispin Wright)、达米特(Michael Dummett)、塞拉斯、布兰顿(Robert Brandom)和麦克道威尔(John McDowell)等人。其中,克里普克1982年的著作《维特根斯坦论规则和私人语言》(Wittgenstein on Rules and Private Language)显得尤为重要,它不仅提出了有关遵守规则的怀疑论的悖论,而且引发了大量有关语义规范性的探讨和争论。通过对维特根斯坦、克里普克以及其他几位哲学家对遵守规则问题的讨论,可以梳理意义的规范性问题,并且表明语义规范是如何可能的。
美国匹兹堡学派哲学家塞拉斯、布兰顿和麦克道威尔推进了规范性问题在分析哲学中的发展。塞拉斯在《经验主义与心灵哲学》(Empiricism and the Philosophy of Mind)一书中首先批判了洛克(John Locke)、贝克莱(George Berkeley)和休谟(David Hume)的传统经验主义,以及摩尔(G. E. Moore)、罗素(Bertrand Russell)和艾耶尔(A. J. Ayer)等人的当代经验主义,随后开始进入心灵哲学,以“琼斯的神话”为代表来批判“所予神话”,系统地建立和阐述了科学实在论、言语行为主义和心灵哲学的观点。维特根斯坦哲学的规范性维度和塞拉斯对“所予神话”的批判为布兰顿的推论主义语义学和规范主义语用学提供了理论基础,并且通过麦克道威尔对经验概念的反思弥补了布兰顿哲学丧失世界的危险,将世界重新拯救回来,这也使得我们从语言与概念的规范角度来理解认识活动成为可能,从而保证了认识和推理的有效性。
本书的整体研究框架:
第一章主要探讨规范性问题与哲学的语言转向,以及维特根斯坦和乔姆斯基(Noam Chomsky)在语义规范问题上的分歧。首先,梳理规范性这一概念的来源和形而上学意义。维特根斯坦涉及规范性问题的研究是建立在他的前后期哲学对逻辑与语言的思考之上的。笔者以逻辑概念探讨了维特根斯坦哲学从前期到后期的转变。在《逻辑哲学论》(Tractatus Logico?Philosophicus)中,维特根斯坦把逻辑看作语言、世界和思想的先天秩序,而在后期哲学中则尽量弱化逻辑的先天性,并且指出这种对先天本质的追求是一种幻觉。笔者随后概述了维特根斯坦从中期到后期的语言观的转变,即从类比为符号演算到语言游戏。而语言游戏说又是建立在批判维特根斯坦自己前期语言观(以奥古斯丁式的语言观为典型)的基础上的。在语言游戏说的框架下,笔者探讨了意义的可理解性以及为何会出现规则与应用之间的鸿沟,并进而引出意义的规范性问题。
第二章主要考察维特根斯坦与语义学中的规范性问题。由克里普克的“遵守规则悖论”引出意义的规范性问题,介绍了由此而引发的有关意义是否是规范的争论。强调构成性规则的意义决定性。论述了分析哲学中的重要争论之一是规范主义与自然主义之争。规范主义与自然主义之争,对比哈提昂迪(Anandi Hattiangadi)对规范性与规范相关性的区分,分析博戈斯安(Paul A. Boghossian)、维克福斯(Asa Maria Wikforss)等学者的观点,更关注语义义务的范畴性与工具性区分。规范性问题反映的是心灵和自然的冲突,即如何在物理世界中安置心灵的问题。最后,阐述了维特根斯坦的语义规范性问题的意义。
第三章研究概念与表征的规范性问题。论述的核心是维特根斯坦语法规则作为表征的规范的思想。第一节分析了语法概念,以贝克(G. P. Baker)和哈克(P. M. S. Hacker)的研究为主要依据。第二节结合康德哲学,将语法规则作为表征的规范,强调其对必然真理的解释,如 “红色不能同时为绿色”的语法命题,阐述了语法规则如何能够充当表征的规范。第三节分析了语法和实在的关系,如选择长度标准的类比。第四节梳理了语法的两个重要特征: 任意性和自主性。第五节论述了规范性问题在伦理学和法哲学领域的展开,即规则、社会规范与道德语言的关系。
第四章介绍了维特根斯坦对知识的必然性与规范性的研究。首先,探讨经验科学与数学的规范性问题,讨论经验命题如何转化为规范(如自然规律作为描述规则),数学命题如何作为“制度性规范”(如计数规则的社会约定性)。包括经验科学知识的必然性问题,以及对维特根斯坦数学哲学的分析,指出其超越之处。其次,论述世界图景与规范性根源,分析《论确定性》中“轴心命题”作为知识框架的规范性,对比蒯因的比喻,强调维特根斯坦对“生活形式”的依赖。最后,比较了蒯因哲学中的知识规范性问题与维特根斯坦哲学的异同,强调维特根斯坦的语法命题与经验命题的动态转化。
第五章论述了维特根斯坦哲学中的规范性思想在整个分析哲学史中所发挥的作用,特别是维特根斯坦的规范性思想对美国新实用主义的匹兹堡学派的影响。探讨了从维特根斯坦、塞拉斯到布兰顿和麦克道威尔这一理论进路在推动哲学基本问题上的作用和意义,重点论述了塞拉斯对“所予神话”的批判和布兰顿的推论主义语义学,以及麦克道威尔的经验主义哲学。最终得出结论,维特根斯坦哲学中的规范思想是使我们从语言与概念的规范角度来理解认识活动,从而保证认识和推理的有效性的重要理论环节。
第二章 维特根斯坦与语义规范性问题
一、 克里普克: 意义是规范的
本书尝试以规范性的维度考察整个维特根斯坦哲学,并进而考察维特根斯坦哲学是如何在规范性的维度上影响了分析哲学,特别是匹兹堡学派的塞拉斯、布兰顿和麦克道威尔的哲学,以及规范性思想在塞拉斯、布兰顿和麦克道威尔哲学中的发展和变化。回顾规范性问题在哲学史上的出现和演变,可以发现早在18世纪时,英国哲学家休谟在事实陈述和规范陈述之间就已经做出了一个简易可行的区分标准:“是”与“应当”。随后,德国哲学家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中在必然与自由之间做出区分,认为逻辑和知识不可仅由事实描述和因果解释来把握。自分析哲学发展至20世纪中期以来,哲学家们关注的焦点不再是语言的习俗性,而是语言的规范性,以及如何理解语言的规范性,意义和内容的规范性问题就成了语言哲学的一个重要议题。从语义学的发展过程来看,意义被理解为语言和世界之间的关系。语言表征世界的能力一度受到质疑,但是塔斯基(Alfred Tarski)在20世纪30年代提出的真理语义论使得语义学持续发展。到20世纪50年代,由于维特根斯坦哲学的影响,以及日常语言哲学学派的发展,语用学逐渐取代了语义学在语言哲学中的主导地位。直至20世纪70年代,语义学的研究又重新受到重视。
自从维特根斯坦提出遵守规则问题,特别是《哲学研究》和《关于数学基础的评论》出版以来,当代许多哲学家,如达米特、克里普克、冯·赖特、麦克道威尔、布兰顿等人,就对意义、遵守规则以及规范性之间的关系展开了深入的研究和广泛的讨论。其中,克里普克的《维特根斯坦论规则和私人语言》被大多数研究者认为很好地把握了维特根斯坦的关切,适合作为研究遵守规则问题的切入点。有学者将克里普克所解读的维特根斯坦称为“克里普克斯坦”。在《维特根斯坦论规则和私人语言》一书中,克里普克提出了意义的怀疑论,这种怀疑论挑战了那种认为有一些事实决定了我们语言的意义的观点。克里普克的怀疑论取消了对能够决定意义的事实的范围的约束,在这些事实中,意义的本质规范特征必须被重视。克里普克认为,决定意义的事实必须是那些用语如何按照遵守规则而被使用的。拥有这个规范性约束,此怀疑论进而反对所有没能提供意义所需的规范维度的理论,尤其是倾向论者认为的意义由说话者的倾向所决定。克里普克的讨论激起了人们对意义和规则的兴趣,造就了大量关于怀疑论论证和意义规范性的著作,很多讨论已经脱离了早期的关于意义和约定的争论,但是也有些讨论试图和这个争论联系起来。
克里普克在《维特根斯坦论规则和私人语言》中宣称,他所指出的悖论在维特根斯坦的著作中都已经蕴含了,而且他所提出的怀疑论论证和怀疑论结论是维特根斯坦会接受的。他在维特根斯坦哲学中发现了一种深刻的怀疑论,那就是谈论意义是不可能的。克里普克举出了一个古怪的怀疑论者的例子,他把加法(plus)理解成“quus”。quus的规则如下: 如果x,y<57,那么计算结果等于x+y;否则,计算结果等于5。例如,他认为68加57的结果就是5,因为这两个数字都不小于57。这样,怀疑论者把加法规则放入了quus规则,使得加法规则成了quus规则的一部分。因此,怀疑论者给出的答案甚至可以是任意的,并且可以通过一番解释,证明自己遵守了规则(不是plus规则,而是quus规则)。克里普克认为,这种怀疑类似于休谟对因果关系的怀疑,即我们不能通过过去的经验来确定未来。同样地,对于单一的个人,我们没有充足的理由说他意指了什么。
克里普克提出怀疑论的目的之一就是借此反驳意义的倾向论者(semantic dispositionalist)。意义的倾向论者的主张是自然主义的还原论,他们将意义还原为说话者内心的倾向。克里普克认为,自然主义的语义理论不能说明语义的规范性。如果语言活动是受规则支配的,要想做出有意义的表达,就应当按照规则行动。自然主义者的意义理论只停留在讨论语言使用者的行动和意向上,而忽视了语言使用者应当做什么。克里普克指出,意义和未来行动的意向之间的关系是规范的,而不是描述的:“这个假设(我用‘+’来意指加法)和我如何回答‘68+57’这个问题的关系是什么?倾向论者给出一个描述性的答案: 如果‘+’意谓着加法,那么我会回答125。但是这并不是这种关系的恰当说明,这种关系是规范的,而不是描述的。关键不在于,如果我通过‘+’来意谓加法,我将会回答125,而是如果想要和我过去用‘+’意谓加法相一致,那么我应当回答125。”所以,语义倾向论者在分析加法运算时认为,只有说话者试图使用“+”意指加法时,他才能给出正确的答案。克里普克认为,如果说话者试图使用“+”意指加法,那么语言使用者应当使得自己的“加法”行为和之前一致。这被博戈斯安等解释者认为,克里普克在这里提出了“意义是规范的”著名论述。克里普克认为,对意义而言,重要的不是我意图用某个符号来做什么,而是我为了正确地表达某种意义,我应当做什么。克里普克认为,意义是和规范有关的,但是又不完全是由规范规定的,因此,他被认为是ME(意义伴随)规范主义的代表。
克里普克的论证试图表明,不存在任何事实或真值条件决定了说话者用符号“+”意指了什么。“这就是那个怀疑论悖论。当我以一种方式而不是另一种方式来对诸如‘68+57’这样的问题做出反应时,我对于做其中的一种而不是另一种反应这点不可能有任何辩护。因为我无法回答假定我过去意指的是quus的那个怀疑论者,没有任何有关我的这样的事实: 它区别开了我意指plus和我意指quus。甚至根本就没有任何有关我的这样的事实: 它区别开了我用plus意指一个确定的函项(这点决定了我在新的情形中所做出的回应)和我根本没有意指任何东西。”没有事实能够区分开说话者到底是意谓plus还是quus,甚至无法区分开意指plus和没有意指任何事物。如果我们没办法为自己使用某个语词来意指某事物做出辩护,那么就没有办法用任何语词意指任何东西。
克里普克认为,要解决规则的怀疑论,只需要引入语言共同体就够了。遵守规则之所以可能,是因为我们在大多数情况下有相同的反应,克里普克把这种一致称为原生事实(the brute fact)。一方面,如果个体没能提供共同体认可的正确的特定反应,那么共同体就推测他没有遵守规则;另一方面,如果个体通过了足够的检验,这个共同体就认可他是一个规则遵守者,这样使得他能够从事某些类型的与他们的互动,这些互动依赖他们对他的反应的信任。克里普克把人们普遍的一致这种原生事实作为理论的基础,与维特根斯坦的观点是相悖的,维特根斯坦不认为这种大多数人的一致就是我们使用一个语词的标准,有时我们使用一个语词可以是不需要辩护的。例如,我把两个事物称为“相同的”,并不是利用所有人或者多数人一致地认定它们是“相同的”。那么,我们运用哪一个标准?我们根本不运用任何标准。未加辩护地使用一个词并非意味着错误地使用它。维特根斯坦认为,多数人的一致性不是我们确立语词使用的标准,“颜色语词是这样被教给人的: 比如‘这是红色的’。自然只有存在着某种一致性的时候我们的语言游戏才得以完成,但是一致性概念并不进入语言游戏之中。人们的一致决定了什么是红色的吗?这点是经由求助于多数来决定的吗?我们是被教育着这样来确定颜色的吗?”
克里普克认为,怀疑论者可以将自己的行为解释成遵守规则的,但是单纯的解释是不够的,还必须让自己的行为符合公共的规范。克里普克在怀疑论解决方案中指出:“就任何一个声称已经掌握了加法概念的个人来说,如果他的特定反应与这个共同体的那些反应在足够多的情形中——特别是在简单的情形中——是一致的(而且,如果他的‘错误的’答案不是像在对于‘68+57’给出‘5’这样的情形中那样如此经常地古怪地出错,相反,它们看起来在步骤上与我们的答案是一致的——即使在他犯一个‘计算错误’时),那么他便被这个共同体判定为已经做到这点。一个通过了这样的测试的个人便被作为一个加法者接纳进这个共同体之中;一个在足够多的其他情形中通过了这样的测试的个人则被作为一个正常的讲这个语言的人和这个共同体的成员而接纳下来。那些偏离的人则被更正,并且被告知: 他们还没有掌握加法概念。一个在足够多的方面不可更正的偏离者简直就不能参与这个共同体的生活,不能参与交流。”这就是说规范是由约定构成的,是至少有两个主体参与的,规范是属于共同体的。说某人给自己设立了一条规范是不合适的,虽然可以说某人给自己设立了一条规则,并且多次地遵守它,但是由于这条规则是私人的,因此这种规范是没有多少约束力的。只有规范是公共的,公众的意见和态度才会成为约束的力量。如果某人遵守了规则,公众会将其接纳为共同体的一员,并给予赞许;如果某人违反规则,其他成员给予消极的反应甚至是惩罚,最终有可能不再承认其为共同体的一员。美国当代哲学家布兰顿也是在这一意义上谈论“道义计分”结构。
格洛克认为,当代规范主义的基础观点是,首先,规范是意义的本质特征;其次,这种规范不能被还原为自然科学所探究的因果关系;再次,不能还原并不是因为意义或者有意义的语言中含有超自然现象。当然,规范性维度也成为一种独特的视角来看待不可科学化地加以描述的现象。
规范和描述之间的差别类似于规定的(prescriptive)和描述的之间的差别。这就意味着“规范的”并非简单地等于“受规则支配的”。如果意义是规范,那就意味着,有关意义的陈述是关于我应当做什么的或者我应当采取什么态度的。比如,我用加号“+”意味着加法,这就是说,当别人问我两个数相加是多少的时候,我应当回答两个数之和。意义的规范性体现在使用表达式有一定的正确条件(correctness condition)。语言表达的正确条件: 某个对象o必须具有特征f的时候,将表达式x应用于对象o,才能意谓着相应的意义或内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