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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簡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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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司法适用》是对分析法理学的重大贡献,是现代波兰极负盛名的分析法理学著作。该书以成文法系为其分析对象,系统而全面地阐述了法律适用的概念、模型、理念以及事实的认定与法律的解释等诸多法律适用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分为法律适用基础理论、法律适用的理论分析、法律适用的具体实践问题三个部分。该书的译介,对于完善我国法学学科体系、补齐现代法学教育短板、助力我国法治人才队伍建设、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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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作者: |
[波兰]泽西·符卢勃列夫斯基(Jerzy Wróblewski) 1926年生。波兰著名法理学家,波兰雅盖隆大学(Jagiellonian University)硕士、博士。历任波兰罗兹大学(University of ?ód?)法理学教研室主任、法学院副院长、法学院院长、副校长、校长,曾任波兰法官、波兰科学院通讯院士、爱丁堡大学研究员。由于出色的学术造诣,获颁法兰西共和国学术棕榈勋章,并在芬兰图尔库大学和西班牙巴斯克大学获颁荣誉博士学位。1990年离世。 研究聚焦于法哲学、法律解释、法律适用与法律体系理论,代表作包括:《规范认知与通过规范的认知》、《理性立法者:一般理论与社会主义实践》、《法律体系的模糊性》、《法律的司法适用》、《法律与哲学》、《立法与价值层级》、《法律解释中的法律推理》、《进步的道德:列奥·彼得拉日茨基的社会哲学》、《法律推理的预设》、《法律本体论复杂性问题》、《法律主义与终极主义之间》等。上述作品被公认为西方法理学的经典,并在全球法理学界产生了广泛影响。
[波兰]泽农·班科夫斯基(Zenon Bańkowski) 1946年生于波兰,1947年到英国。1969年在邓迪大学获法律和哲学法学学士学位。曾在格拉斯哥大学任高级研究学者。1971~1974年在威尔士大学卡迪夫大学学院任法律讲师。1994~2011年在爱丁堡大学法学院任教,先后担任讲师、高级讲师和法律理论教授,现为该校名誉教授。
[英国]尼尔·麦克科米克(Neil MacCormick) 著名法律哲学家和政治家。1941年生。1972~2008年在爱丁堡大学任教,担任公法和法哲学教授。2009年离世。
曹伟 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北京师范大学博士后,美国华盛顿大学访问学者。 主要从事人工智能、数据网络、集成电路、计算机软件等知识产权前沿领域的教学和研究工作。主讲的“知识产权法”被评为重庆市级精品课程,入选重庆市级优秀教学团队。在《现代法学》、《华东政法大学学报》、《知识产权》、《法学杂志》等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多篇;出版独著2部以及译著1部。主持完成的2项技术发明获得专利授权;主持完成国家级、省部级课题多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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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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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引言 1.研究领域 2.研究目的 3.研究方案 第一编 法律的司法适用的基本途径 第二章 法律的司法适用的阐述 1.案例材料阐述 2.决策心理材料阐述 3.功能性阐述 4.法律的司法适用的阐述与理论 第三章 法律的司法适用的模型 1.建模:总论 2.法律的司法适用的模型类型 第四章 法律的司法适用的阐述模型 1.法律的司法适用的决策模型 2.法律的司法适用的信息模型 3.法律的司法适用的功能模型 4.法律的司法适用阐述模型与理论 第五章 法律的司法适用的规范模型 1.法律的司法适用的评述—假定法 2.法律的司法适用的法律规范模型 第二编 法律的司法适用的理论分析 第六章 法律有效性与有效性判决 1.法律有效性 2.有效规则与适用规则 3.有效性判决与法源的元决策 第七章 有效性解释和解释性判决 1.有效性解释的定义及其分析方法 2.有效性解释的理论模型 3.解释性判决及其正当性 4.法律解释的基本类型 5.法律解释的规范性理论 6.解释性判决的正当性 第八章 事实判决和证据判决 1.案件事实 2.案件事实的类型 3.关系命题“案件事实F与规则R(不)一致” 4.法院和事实信息 5.法律的司法适用中的证明 6.证据判决的语义论 第九章 法律后果的确定、后果选择判决和最终司法判决 1.法律规则确定后果选择 2.后果选择的自由范围 3.后果选择判决 4.后果选择判决的语义论 5.法律的司法适用的最终判决 第十章 法律适用判决的合理性和正确性 1.判决合理性 2.法律推理 3.涉及法律三段论的争议 4.司法判决的法律正当理由 5.规范依据与判决规则 6.法律的司法适用的判决正确性 第三编 法律的司法适用的理念模式问题 第十一章 法律的司法适用与观点的理念模式 1.法律的司法适用的价值 2.法律的司法适用的理念模式 3.法律的司法适用的理念模式的价值观 4.法律的司法适用的理念模式类型 第十二章 约束性司法判决理念模式 1.约束性司法判决理念模式的分析方法 2.理念模式的政治假设 3.法律的司法适用的构想概述 4.对理念模式的一般评述 第十三章 自由性司法判决理念模式 1.概述 2.理念模式的理论正当性 3.理念模式的法律和政治正当性 4.比较法论证 5.对理念模式的总体评价 第十四章 合法合理司法判决理念模式 1.理念模式概述 2.合法合理司法判决理念模式的价值 3.合法合理司法判决理念模式的其他适用 第十五章 法官与法律适用 1.司法判决:法律的创造或适用 2.司法评估态度 3.法律中的司法“内在性”概念 参考书目 法律与哲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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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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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序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科技创新是提高社会生产力和综合国力的战略支撑,必须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科技与法律是现代文明的双翼。人类社会此前经历的两次科技创新浪潮,相继引发了法律1.0版本、法律2.0版本的迭代更新,而此次以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为代表的第三波科技创新浪潮则正在塑造更智能化、数字化的法律3.0版本。这一过程促使我们重新审视法律与科技之间的相互关系,并探索如何在保障科技创新的同时实现有效治理。 回顾我国科技立法历程,呈现出阶段性与适应性的特点。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科技基础薄弱、工业化水平落后,科技法治主要以政策形式体现,呈现出明显的科技与政治交织特征。改革开放后,科学技术成为服务于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工具,科技法治逐渐繁荣,科技与经济的结合成为趋势。1985年3月13日,《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正式发布,这标志着我国进入科技立法全面发展阶段。随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等经济领域的法律中新增了大量科技创新内容。1993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首次以法律形式确定了“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优先发展科学技术”目标,并对科技推动经济社会发展、高技术发展与产业化、基础研究、创新主体和创新人才发展等内容进行具体规范。1995年,“科教兴国”正式成为国家战略,科技和教育被置于经济发展的重要位置。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的首次修订,确立了系统性、协调性、体系性的科技立法理念,并提出“构建国家创新体系”,国家核心竞争力和自主创新力成为发展关键。2012年,党的十八大正式提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把科技创新摆在国家发展战略全局的核心位置。围绕加快推进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论断新要求。自此以后,我国的科技立法进程显著加快,《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制(修)订进一步丰富了中国特色科技法律体系的内涵。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迎来了第2次修订,将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支撑等写入法律,并正式将国家创新体系建设调整为该法的制度主线。 回顾过去,我国科技法治取得了系列成果,但仍存在体系化构建与深层次研究的不足。科技立法研究多聚焦于科技现象的制度缺失,对于科技法学体系的整体特征、内在逻辑及跨领域融合问题的关注相对不足。一方面,“以实际问题为导向”的思路虽与科技政策的灵活性及法学研究的针对性相契合,但过于强调具体问题可能导致政策法律化及科技法治化进程缺乏整体性和前瞻性,不利于构建系统化的科技法律体系。另一方面,科学技术的发展正逐渐弥合传统法律主客体之间不可逾越的鸿沟,“私权力”的出现以及新兴权利的兴起使传统法律的底层逻辑正在发生变化,部门法的框架难以适应科技跨领域融合的特点,无法为科技立法提供充分灵活且符合创新规律的制度设计空间。由此,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以法治保障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强化对科技创新活动的法律规制,2023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强化法学基础理论研究,加强科技创新等重点领域法治实践研究,加快发展科技法学、数字法学等新兴学科。 为具体落实《意见》要求,深化拓展法学研究新形态,培养高素质复合型科技法学人才,助力构建独立完整的科技法学理论体系及学科体系,2023年12月,西南政法大学率先成立科学技术法学研究院,紧紧围绕数字科技法治、生命科技法治、空间科技法治、能源科技法治等领域前沿问题深入开展研究。2024年4月,西南政法大学增设“科技法学”二级学科,计划于2025年开始招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未来,西南政法大学将持续聚焦上述领域,推出一批高水平科技法学研究成果,服务国家和地方科技立法,加快实现以法治保障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为新兴科技全球治理贡献西政智慧。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西南政法大学组织动员本校科研优秀骨干,践行有组织的科研,编撰出版了“西南政法大学科技法文库”。这套丛书具有4个鲜明特点:一是自觉坚持把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研究阐释作为首要任务,加强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原创性概念、判断、范畴、理论的研究,加强对习近平法治思想重大意义、核心要义、丰富内涵和实践要求的研究;二是助力构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切实加强立足中国实际、解决中国问题的科技法学研究,总结提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中具有主体性、原创性、标识性的概念、观点、理论;三是助力完善科技治理体系,聚焦科技发展对传统法律制度的冲击与重塑,深入探讨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前沿技术带来的伦理及社会问题,并积极推动科技治理从单一规制向多元共治转变;四是注重加强比较法研究,合理借鉴国外有益经验,服务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实践。 2022年4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考察中国人民大学时指出:“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归根结底是建构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这一重要论述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理论研究指明了方向。法学是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要支撑学科,是经世济民、治国安邦的大学问。对于法学学科而言,构建中国自主知识体系不仅是其作为哲学社会科学重要支撑学科的必然要求,更是其服务全面依法治国、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使命。“西南政法大学科技法文库”的编撰出版,正是对这一使命的积极回应与具体实践。我们希望通过出版这套丛书,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科技法治体系贡献西政智慧、西政方案、西政力量。我们也深知,当前我国科技法学理论研究仍处于起步阶段,诸多问题亟待解决。本丛书的出版仅是我们探索道路上的初步尝试,起抛砖引玉之用,希望能够得到诸位专家学者的批评指正,共同推动这一领域的研究走深,走实。 林 维 2025年5月 英译本序言 本书为波兰学者泽西·符卢勃列夫斯基撰写的名著《法律的司法适用》的英译本。此译本完成的契机是符卢勃列夫斯基1989年对苏格兰的一次访问交流。那年,苏格兰大学信托基金会聘请符卢勃列夫斯基担任为期6个月的爱丁堡大学犯罪学和法律社会哲学研究中心的卡耐基研究员。符卢勃列夫斯基在任职期间积极参与该中心和法学院的学术研究,还利用教学和指导学生以外的空余时间撰写了一系列有关法律推理、法律和计算机的开创性文章。但是,符卢勃列夫斯基任职期间的主要任务是翻译《法律的司法适用》一书,并最终完成了初稿。后来,泽农·班科夫斯基和尼尔·麦克科米克在本书的措辞完善和定稿出版方面给予了很大帮助。 符卢勃列夫斯基花费了很大精力才完成初稿,他还告诉我们,接下来需花费更多精力对语言进行润色。他曾开玩笑说,我们可以“把我的英语翻译成英语”。当然,我们发现这项工作确实非常耗时,以至于他在爱丁堡工作期间并未全部完成。虽然我们相距甚远,但我们非常希望能够继续与他合作。但是,现在看来这已经永远不可能了,因为符卢勃列夫斯基于1990年6月在访问瑞士期间突然不幸辞世。因此,我们不得不在无法与原著作者商议的情况下继续完成这项翻译工作。这项任务非常艰困,如果没有帮助,我们几乎无所适从。在此,我们必须感谢符卢勃列夫斯基的学生马克雷。马克雷在符卢勃列夫斯基之后继任了罗兹大学法学院院长。他向我们提供了脚注译文并核对了参考文献。 因此,现在供读者阅读的英译本经过了我们的深入编译。但遗憾的是,此版本无法让原著作者进行最终校对或确认。我们也许不能完全正确表达原著作者的意图,但这并不能说明我们对其本意敷衍了事。我们确实可以说,这项工作涉及解释方面的实践活动,而我们与符卢勃列夫斯基及其他学者已就该理论性问题开展了7年多的研究工作。班科夫斯基和麦克科米克都曾与符卢勃列夫斯基在这些领域有过合作,因此对符卢勃列夫斯基在法律解释和法律的司法适用问题上的最新思考有很好的了解。班科夫斯基还能够熟练地使用波兰语开展工作。因此,我们的翻译力求参照波兰语版本的原意和符卢勃列夫斯基在该领域的最新思想。而后者尤为重要,因为最初的英译本是经符卢勃列夫斯基亲自编辑和修改完成的。 因此,我们在翻译时忠实于符卢勃列夫斯基的思想,不仅体现了本书的波兰语版本及其最初英译本的意涵,还体现了符卢勃列夫斯基在爱丁堡及其他地方教学和学术交流中的最新思想。谈及此处,我们不禁想起了德沃金的“建构性解释”概念,因为我们的任务就是翻译原著作者的语言,且尽可能在改动很小的情况下作出与其理论相一致的表达。但我们也并非完全同意德沃金的观点,我们并没有试图对原著作者的原文进行新的阐释,以便对现有的法律的司法适用作出最佳的理论回应。相反,我们只是试图为符卢勃列夫斯基建构的法律的司法适用理论提供最佳的英译本。因此,我们最终完成的是我们理解的符卢勃列夫斯基的意图。正如德沃金指出的那样,虽然必须构建这个意图,但我们仍然可以说,对“理想的符卢勃列夫斯基的意图”的引用标志着意图的转变,这也许可以被解释为“会话解释”的意图。作为与已故朋友对话的延续,这部译著对我们而言有着特殊意义。 无论如何,我们并不希望构建一种客观的“最佳可能理论”的目标语言。我们只是尝试创造出某种相当于“符卢勃列夫斯基最佳理论”的东西。这个问题与解释方法的理性重构类似,在《解释法律》中讨论过,符卢勃列夫斯基本人对此作出了很大贡献。在人们能够理性地重构法律体系的材料之前,必须有一些最低限度的规范性承诺。为了实现通过原著作者留给我们的材料理性地重构作者的思想的目的,我们可能需要作出类似的承诺,至少需要感同身受的想象力。 符卢勃列夫斯基著作中的理念模式成分极少,他的全部著作都以缺乏实质性意见为特色。符卢勃列夫斯基是一位从实质性价值问题中抽象出系统分析的重要代表。他的著作以庞大而复杂的类型学和解释方案为特征。这表明一个概念可意味着或可用其完成所有事情,但人们无法找到关于该概念应该意味着什么或应该用它做什么的论据。这本身就是一种规范立场,现在我们来简要探讨一下。《法律的司法适用》一书分析了有效性和正当性的概念,并研究了它们在法律的司法适用各种理念模式中的使用。在我们看来,对于那些对发展法律规范理论感兴趣的人来说,对这些概念进行详细的研究是一个重要的起点。在这一点上,人们可以发挥创造力,但如果没有理论的支撑,内容就有可能变得很肤浅。这可以用艺术来类比,非具象的绘画最好由受过正规培训的人来完成。可以说,真正的创造力源于严格的训练。 如果符卢勃列夫斯基仍然健在,那么在其严谨的分析学科背景下表达自己的实体法哲学,他会做些什么呢?目前,这只是一种猜测。我们毫无疑义地认为,如果符卢勃列夫斯基仍然健在,他将会写出一部具有实证性的法律理论著作。在这本书的结尾,我们就可以了解其理论内容。 最后,我们以作者的生平经历来结束本序言。符卢勃列夫斯基在波兰生活时处于战争年代,他生活得非常艰难。但他的行为仍然表明,他是一个有原则、勇敢的人。他坚毅不屈,举止优雅。他独特的作品风格不仅是一种理想的选择,更是自然状态下信念的产物。我们曾在苏格兰与他结识,他在那里生活了6个月。显然,他最后提出的观点在波兰的历史发展进程中并不总能得到普遍认可。我们还记得在苏格兰的山上散步时,符卢勃列夫斯基与我们讨论各种各样的事情。他虽然举止严厉,但他的幽默感总让人感觉轻松愉悦。在山上和林中散步是他的爱好之一,而他最终也是在瑞士的山林中散步时离开了这个世界。 泽农·班科夫斯基 尼尔·麦克科米克 1992年于爱丁堡 中文译者自序 法律在司法层面的实践究竟如何?这可能是每一位关心法律的人士都特别关注的话题,也是每一个法律专业人士从接触法律之初即需直面的问题。通常而言,一般都将其简化为提炼法律事实及运用既有规则等几个方面共同作用的一个综合过程。当然,在很多学者看来,问题的全貌远不止于此。在法律专家的眼中,这个问题的解读角度何止万千,答案自然也就千变万化,对此的分析不断抽象化、深入化,甚至被神秘化。本书正是波兰法律学者泽西·符卢勃列夫斯基对这个问题的回应与解答。 泽西·符卢勃列夫斯基最初以波兰语撰写了著作《法律的司法适用》,这部著作反响很好,在西方法律理论界取得了跨越国界的一致好评。因此,泽西·符卢勃列夫斯基此后还获得资助,于1989年前往英国的爱丁堡大学开展访学交流。正是在爱丁堡访学的时光里,泽西·符卢勃列夫斯基开始尝试将其波兰语著作翻译为英语文本。 众所周知,翻译工作的难度不亚于重新创作。不知是否因为本书由波兰语翻译为英语耗费了泽西·符卢勃列夫斯基过多的精力,一年后他在访问瑞士期间遽然辞世,着实令人扼腕叹息。本书的两位译者泽农·班科夫斯基和尼尔·麦克科米克接续了翻译工作,并最终完成了本书英语文本的翻译工作。作为法律世界中的小语种,波兰语在整个法律理论界并不那么主流,可资借鉴的素材往往并不充裕与完备,由此不难想象本书英语文本的两位译者在翻译工作中所面临的困难和所耗费的精力。事实上,泽西·符卢勃列夫斯基生前就曾开玩笑地指出,两位英文译者的任务是“把我的英语翻译成英语”。 正是仰仗本书英语文本两位译者艰苦卓绝的努力,才为使用英语作为主要国际交流语种的我们展开学习和研究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在此次对英语文本进行翻译的过程中,我也时常能够体会到他们之前的艰辛以及欢愉。在接受此次翻译工作之前,我曾经设想过翻译的难度,身边一位友人曾经翻译过“从格劳秀斯到休谟”有关自然法与财产权理论内容的外文专著,我目睹了他满头的青葱秀发在翻译过程中日渐稀疏。最终,我还是抖擞精神奋勇开展了此次翻译,所幸发量至今依旧。然则囿于专业学识和英语水准,本书在翻译为中文时必定存在诸多疏漏,还望各界朋友海涵并不吝赐教。 本书原著作者泽西·符卢勃列夫斯基堪称一位传奇人物,他历经跌宕起伏的二战岁月,战争的烽烟与生活的坎坷对他产生了催化与形塑。除了法律理论的研究与教学,泽西·符卢勃列夫斯基还是徒步旅行的忠实爱好者。最终,他也在一次林中漫步中离开了这个世界,可谓乐在其中,得偿所愿。我也衷心希望本书的读者能够对于本书所折射的理念乐在其中并得偿所愿。 曹 伟 2025年5月 于重庆宝圣湖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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