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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亡者归来 刑事司法的误区与改良(修订版)

書城自編碼: 4182536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司法制度
作者: 何家弘 著
國際書號(ISBN): 9787301369272
出版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5-11-01

頁數/字數: /
釘裝: 平装

售價:HK$ 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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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亡者归来——刑事司法十大误区》一书于2014年12月在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并被翻译为多种语言在美国、法国、德国、西班牙、巴西、以色列、日本等国传播,在世界范围内产生较大影响,或可称为中国法学“走出去”的代表作之一。作者在前版的基础上进行了全面修订。在本书中,作者以两个曾经在中国产生重大影响的免错案件——滕兴善案和佘祥林案——为线素,采用法学研究与文学演绎相结合的形式,讲述了错判背后的故事,剖析统案发生的原因。同时,作者在介绍相关实证研究的基础上,探讨了推动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改良路径。
內容簡介:
全书采用法学与文学相结合的形式,选取了两个曾经在中国产生重大影响的冤错案件,用文学的语言和结构讲述了错判背后的故事,演绎出冤案发生的原因。在本书中,作者以滕兴善案和佘祥林案为线索,讲述了刑事司法的十大误区,并介绍了实证研究的相关成果,如证据与刑事错判之关系的问卷调查,以及判断错案的标准,等等。本书的研究能够推进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完善,并提升侦查人员、检控人员和审判人员预防冤错的专业能力。此次修订作者对前一版的内容进行了增补,经修订本书体例更加完整,逻辑更加严谨,内容更加详实。
關於作者:
何家弘 ---------------------------- 何家弘,美国西北大学法学博士,现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文澜学者特邀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证据学研究所所长;兼任北京侦探推理文艺协会会长、国际足联道德委员会委员;曾任中国人民大学大华讲席教授、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副厅长和专家咨询委员、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七届学科评议组公安学与公安技术组召集人、第六届全国高校青年教师教学竞赛评委会主任、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嘉宾主持人;曾荣获国家颁发的“留学回国人员成就奖”,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曾在我国香港城市大学和英国萨塞克斯大学、日本名古屋大学任客座教授,并应邀到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澳大利亚、荷兰、比利时、挪威、丹麦、西班牙、墨西哥、哥伦比亚、巴西、古巴等国的三十多个高校或研究机构发表演讲。
目錄
目录
前论 刑事错案问题的实证研究 001
1. 刑事错案研究的第一案例 003
2. 错案产生原因的问卷调查 008
3. 证据与错判关系的问卷调查 010
4. 50起杀人错案的原因解析 013
上篇 滕兴善冤案的讲述 017
误区壹 违背规律的限期破案 020
1. 全力以赴的侦查破案 023
2. 打破僵局的另辟蹊径 026
3. 事与愿违的破案军令 030
误区贰 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 030
1. 刑事拘留与收容审查 033
2. 颅像重合与痕迹比对 035
3. 由供到证与口供情结 038
误区叁 屡禁不止的刑讯逼供 038
1. 难以查证的刑讯逼供 040
2. 耸人听闻的刑讯实例 043
3. 刑讯逼供的行为分析 050
误区肆 科学证据的不当解读 050
1. 同一认定与种属认定 052
2. 倾向意见与确定结论 054
3. 试用科学与成熟科学 056
4. 双边关联与单边关联 060
误区伍 主观片面的调查取证 060
1. 陷入盲区的无罪证据 063
2. 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 067
3. 不无收获的律师调查 071
4. 不无争议的死刑执行 078
5. 偶然发现的案情真相 081
6. 姗姗来迟的平反昭雪 087
下篇 佘祥林冤案的讲述 091
误区陆 放弃原则的遵从民意 091
1. 无名女尸的身份证明 093
2. 潜藏危机的幸福婚姻 095
3. 拒不承认的嫌疑对象 098
4. 影响司法的民愤民意 103
误区柒 骑虎难下的超期羁押 103
1. 吞吞吐吐的有罪供述 109
2. 各执一词的法庭审判 112
3. 进退维谷的疑难案件 114
4. 难以根除的超期羁押 118
误区捌 徒有虚名的相互制约 119
1. 强调协作的联合办案 122
2. 侦查中心的诉讼模式 126
3. 卖方市场与买方市场 129
误区玖 形同虚设的法庭审判 129
1. 未审先判的庭审虚化 131
2. 判者不审的庭审虚化 133
3. 庭审虚化的实证研究 141
误区拾 证据不足的疑罪从轻 141
1. 无罪推定的举证责任 144
2. 疑罪从无的证明标准 146
3. 震惊中国的亡者归来 150
4. 蹉跎人生的酸甜苦辣 155
后论 刑事司法制度的改良 157
1. 刑事司法的发展趋势 177
2. 刑事诉讼制度的改良 187
3.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良 196
4. 刑事证据制度的改良 213
5. 申诉再审制度的改良 235
附录 237
1. 外文版序言 237
2. 法国驻华大使谈《亡者归来》240
3. 国际刑法学协会主席谈《亡者归来》244
4. 美国法学教授谈《亡者归来》246
5. 德国法学教授谈《亡者归来》250
6. 巴西法学教授谈《亡者归来》250
內容試閱
修订版序言
刑事错案是人类社会中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这些年,我国发现并纠正了一些冤假错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在这些冤案中有一类是极具震撼力的,那就是“亡者归来”的冤案。这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亡者”为假,“归来”为真,譬如湖北的佘祥林案和湖南的滕兴善案;一种是“亡者”为真,“归来”为假,譬如内蒙古的呼格吉勒图案和河北的聂树斌案。无论是真实版的“亡者归来”,还是虚幻版的“亡者归来”,它们都在推动人们思考:这些冤案是如何发生的?我们应该如何避免或减少这样的人间悲剧?
《亡者归来——刑事司法十大误区》一书由北京大学出版社于2014年12月出版之后,在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的反响都不错,我国台湾地区的元照出版公司出版了中文繁体字版。2016年第11期《人民检察》发表了葛恒浩先生撰写的书评《刑事法治建设路途中的警钟——读何家弘教授〈亡者归来:刑事司法十大误区〉有感》。本书的核心主题是“刑事司法的十大误区”,首先以论文形式发表于2014年第2期《清华法学》(原题为《当今我国刑事司法的十大误区》),随即有多个网站进行转载。该论文于2017年12月获得第四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的论文类二等奖。本书则于2018年11月获得第七届“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的专著类二等奖。
近年来我国发现并纠正的多起冤错案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也推动了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改良。2013年8月,中央政法委发布《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2013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若干意见》;2013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这些文件促使各级司法执法机关转变观念,重视刑事错案的预防。
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本书的研究成果受到了有关部门领导的重视。我也应邀给全国各地的法官、检察官、警察、律师做了逾百场关于刑事错案问题的讲座,包括给最高人民法院刑事法官的讲座、给北京市法院系统主管刑事审判的副院长和刑庭庭长的讲座、给北京市三级检察院的讲座、给公安部青年科技人才培训班的讲课、给黑龙江省律师协会的讲座等。此外,我还给国家机关的领导干部就“刑事错案与司法改革”主题讲课,例如中组部的司局级干部专题研修班、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干部专题研修班等。
刑事错案是世界各国面临的共性问题,而且越来越受到民众的关注,同时也受到司法官员和法律学者的重视。虽然我国刑事司法的十大误区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但是也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刑事司法的普遍性规律,因此本书的研究成果也受到海外专家学者的关注。我在初版序言中说过,“本书一定能够像我的犯罪悬疑小说一样走出国门”。本书确实“走出去”了,而且比我的小说走得更远。
目前,本书已经由美国的夏威夷大学出版社出版英文版,法国的才赋出版社出版法文版,德国的德古意特出版社出版德文版,西班牙的大众出版社出版西班牙文版,巴西的去东方和巴特尔出版社出版葡萄牙文版,以色列的皮埃尔·拉维出版社出版希伯来文版,日本的科学出版社出版日文版。法国前驻华大使白林女士、国际刑法学协会主席约翰·维尔韦勒教授、德国马普外国与国际刑法研究所所长乌尔里希·齐白教授、美国俄亥俄州洗冤中心主任马克·高德塞教授、巴西瓦加斯基金会大学巴西—中国研究中心主任高文勇教授分别为本书的外文版作序。
一些外国专家还专门就本书写了书评。美国著名的中国问题研究专家斯坦利·鲁布曼(Stanley Lubman)教授在2016年第4期《中国透视》(China Perspectives)上发表了一篇书评,标题是《何家弘,亡者归来:中国的刑事司法与错判》(He Jiahong, Back From the Dead: Wrongful Convictions and Criminal Justice in China)。美国的刑事错案问题研究专家马文·扎尔曼教授在2017年第1期《中国评论》(China Review, SSCI)上发表了一篇长达24页的书评,标题为《错判:中国和世界的一个系统性关切》(False Convictions: A Systemic Concern in China and the World)。俄罗斯的联邦工商会杂志《向导》还就本书发表了专访文章。
近年来,我还应邀到许多国家的教育科研机构就刑事错案等问题做过讲座,包括美国的纽约大学、哥伦比亚大学和辛辛那提大学,英国的伦敦大学亚非学院、伦敦国王学院、萨塞克斯大学、利兹大学、金斯顿大学和皇家国际事务研究所(查塔姆宫),澳大利亚拉特罗布大学、澳大利亚国立大学和科廷大学,法国的巴黎第七大学、蒙彼利埃第三大学和艾克斯—马塞大学,德国的马普外国与国际刑法研究所,挪威的卑尔根大学,荷兰的乌得勒支大学,比利时的布鲁塞尔自由大学(法语)和蒙斯大学,日本的名古屋大学,墨西哥的国立自治大学和奇瓦瓦自治大学,巴西的瓦加斯基金会大学等。总之,这部学术专著已经在世界上产生较大影响,或可称为中国法学“走出去”的代表作之一。
本书出版至今已有10余年。在这10余年的时间内,中国发生了许多重大而且与本书内容有密切关系的事件。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2016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公布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案的再审结果,宣告聂树斌无罪。2017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发布,并于当日生效。该意见第四部分的主题就是“完善证据认定规则,切实防范冤假错案”。2017年4月18日,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于2017年6月20日公布,并自2017年6月27日起正式施行。2018年4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人民陪审员法》。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基于上述变化,我对本书进行了全面修订,而修订的重点是“后论”部分。我希望读者能够喜欢这本更加精致的“新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文澜学者特邀教授何家弘
2025年3月写于北京世纪城痴醒斋

初版序言

2014年12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在(2014)内刑再终字第00005号刑事判决书中正式宣告呼格吉勒图无罪。这起悄然发生在18年前又经历了长达9年的艰难申诉的冤案终于平反昭雪。法官们把无罪判决书送达呼格家,呼格家人在门外燃响了一串长长的鞭炮,但是在呼格吉勒图父母的脸上并没有喜悦的表情,因为这期盼已久的判决也只能给这对历尽磨难的老人带来些许的安慰。
我从2005年开始带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证据学研究所的青年教师和研究生对我国的刑事错案问题进行实证研究。在过去的9年中,呼格吉勒图案一直是我们关注的案件之一,并且被收入我们的系列研究成果之一《刑事错案评析》(郭欣阳著,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之中。我在《刑事错判证明标准的名案解析》(发表于《中国法学》2012年第1期)一文中,也通过呼格吉勒图案分析了冤错案件认定和纠正过程中存在的对抗和阻力。我一直在期盼该案的再审和改判,但是在终于得知无罪判决的消息时,我的心情也是相当复杂的——有轻松和宽慰,也有伤感和纠结。
15日晚上,我应邀到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的《新闻1+1》节目做嘉宾,从专业的角度对呼格吉勒图案进行点评。在分析这起冤案产生的原因之后,主持人白岩松问我如何看待该案中有关人员的错案责任问题,而这期节目的主题就是“呼格案:他无罪,谁的罪”。我回答说,我们不能简单地把错案责任都归结到这些办案人员身上。当然,某些办案人员的行为可能构成了刑讯逼供罪或玩忽职守罪,但这需要通过调查来认定,要用确实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如果让我说是谁的罪,我更想说这是刑事司法制度的“罪”,因为这起冤案暴露了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诸多漏洞和缺陷。刑事司法的基本任务是打击犯罪,却把一个无辜的人判处了死刑。一个年轻的生命就这样被终结了!一个好端端的家庭就这样被破坏了!而且这都是在法律的名义下进行的。这难道不也是一种犯罪吗?因此,我们必须尽快修补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漏洞,以使这样的冤案不再发生。
走出中央电视台的大门,我站在长安街旁等出租车。夜色苍茫,寒风凛冽,楼宇伟岸,街灯辉煌。一个问题敲打着我的心灵:这样的冤案为何会发生在拥有现代文明的中国?那么,这一切究竟是怎么发生的?
1996年4月9日19时45分左右,呼和浩特市锡林南路千里香饭店的女服务员杨某某对同事说要去厕所,随后离开。大约21时15分,当地警察接到报案后出警,在内蒙古第一毛纺织厂宿舍57栋平房西侧的公共女厕所内发现了杨某某的尸体。报案人是呼和浩特市卷烟厂的两个青年工人,一个名叫呼格吉勒图,一个名叫闫峰。报案人说,两人一起吃完晚饭之后,呼格吉勒图回家取东西,路过公共厕所时听到女厕所内有惊叫声,认为一定出事了,就返回单位叫上闫峰一起到女厕所查看。他们发现杨某某的尸体后就跑到附近的治安岗亭报案。
法医检验尸体后确认杨某某系被人扼颈导致窒息死亡,而且有被性侵的迹象。侦查人员在询问两名报案人的时候,对于其发现尸体的经过产生了疑问,遂怀疑呼格吉勒图是自己作案又自己报案。呼格吉勒图出生于1977年8月9日,蒙古族,家住内蒙古第一毛纺织厂宿舍。经过突击审讯,侦查人员获得了呼格吉勒图的认罪供述。1996年4月12日,呼格吉勒图被收容审查。随后,刑事技术人员在呼格吉勒图的指甲缝里提取到微量血迹,经检验为O型血。呼格吉勒图是A型血,而被害人杨某某是O型血,遂认定“指缝余留血痕与被害人咽喉被掐破处的血样完全吻合”。5月10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呼格吉勒图,随后提起公诉。
5月17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呼格吉勒图犯故意杀人罪、流氓罪一案,作出(1996)呼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判决认定,1996年4月9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呼格吉勒图酒后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诺和木勒大街内蒙古第一毛纺织厂宿舍57栋平房西侧的公共厕所外窥视,听到女厕所内有人解手,便进入女厕所内将正在解手的被害人杨某某脖子搂住,后采用捂嘴、扼颈等暴力手段强行将杨某某按倒在厕所便坑的隔墙上对杨某某进行流氓猥亵。听到厕所外有动静,呼格吉勒图便逃离作案现场。杨某某因呼格吉勒图扼颈导致窒息,当场死亡。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证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物证检验报告、尸体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和呼格吉勒图的供述等。一审判决对公诉机关提出的关于被告人呼格吉勒图在公共场所采取暴力手段猥亵妇女并扼颈致杨某某窒息死亡,应依法予以严惩的意见,予以支持;对呼格吉勒图辩护人提出的呼格吉勒图认罪态度好等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认定呼格吉勒图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呼格吉勒图以没有杀人动机,请求从轻处理等为理由,提出上诉。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6月5日作出(1996)内刑终字第1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根据当时有关死刑案件核准程序的规定,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呼格吉勒图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6年6月10日,呼格吉勒图被执行死刑。几天后,当地报纸报道了该案的判决,而且刊登了一张呼格吉勒图戴着手铐脚镣被两名警察押赴刑场的照片。呼格吉勒图的父母不相信儿子会杀人,但是面对法院的判决,虽然悲痛欲绝,却也无话可说。如果不是9年后的一起惊天大案,呼格吉勒图案大概就这样悄然无声地被世人淡忘了。
2005年年初,乌兰察布市连续发生多起强奸杀人案。根据公安部专家所作的DNA鉴定,这几起强奸杀人案被确认是同一个人所为,遂并案侦查。10月23日,侦查人员抓获了犯罪嫌疑人赵志红。赵志红被捕后,主动向警方供述其第一起强奸杀人案是1996年在呼和浩特市一个女厕所中强奸杀害了一名女青年。从时间和地点来看,这正是当年法院认定呼格吉勒图所实施的罪行。在审讯过程中,赵志红先后4次向警方供述了该强奸杀人案的作案经过。虽然距作案已近10年,但赵志红对作案现场、被害人身高等人体特征、强奸杀人过程,包括尸体位置甚至奸尸时间长短等,都有准确的记忆。10月30日,侦查人员让赵志红带路,指认作案现场。虽然那座公厕已不存在,但赵志红仍然准确指出了原来厕所的位置。2006年11月,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赵志红案,但公诉方所指控的犯罪事实中并没有该强奸杀人案。庭审结束后,赵志红在看守所递交了一份“偿命申请书”,再次交代了1996年在该公厕内强奸杀害一名女青年的罪行。赵志红写道:“被捕之后,经政府教育,在生命尽头找回了做人的良知。”因此,他要求法院重查此案,让他“没有遗憾地面对自己的生命结局”。后来,测谎专家还对赵志红进行了心理测试,测试结果显示其“没有撒谎”。呼格吉勒图的父母得知这个消息之后就开始申诉。然而,9年时间过去了,有关部门一直没有给出明确的结论。
2014年11月19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内刑监字第00094号再审决定,终于启动了该案的再审程序。再审中,申诉人要求尽快公平公正对该案作出判决。辩护人辩称,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宣告呼格吉勒图无罪。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判认定呼格吉勒图构成故意杀人罪、流氓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通过再审程序,作出无罪判决。经审理,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认定呼格吉勒图犯故意杀人罪、流氓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申诉人的请求予以支持,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检察机关的意见予以采纳,判决呼格吉勒图无罪。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供述的犯罪手段与尸体检验报告不符。呼格吉勒图供称从杨某某身后用右手捂杨某某的嘴,左手卡其脖子同时向后拖动杨某某两三分钟到隔墙,与“死者后纵隔大面积出血”的尸体检验报告所述伤情不符;呼格吉勒图供称杨某某担在隔墙上,头部悬空的情况下,用左手卡住杨某某脖子十几秒钟,与“杨某某系被扼颈致窒息死亡”的尸体检验报告结论不符;呼格吉勒图供称杨某某担在隔墙上,对杨某某捂嘴时杨某某还有呼吸,也与“杨某某系被扼颈致窒息死亡”的尸体检验报告结论不符。
第二,血型鉴定结论不具有排他性。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证实呼格吉勒图左手拇指指甲缝内附着物检出O型人血,与杨某某的血型相同;物证检验报告证实呼格吉勒图本人血型为A型。但血型鉴定为种类物鉴定,不具有排他性、唯一性,不能证实呼格吉勒图实施了犯罪行为。
第三,呼格吉勒图的有罪供述不稳定,且与其他证据存在诸多不吻合之处。呼格吉勒图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法院审理阶段均供认采取了卡脖子、捂嘴等暴力方式强行猥亵杨某某,但又有翻供的情形,其有罪供述并不稳定。呼格吉勒图关于杨某某身高、发型、衣着、口音等内容的供述与其他证据不符,其供称杨某某身高1.60米、1.65米,尸体检验报告证实杨某某身高1.55米;其供称杨某某发型是长发、直发,尸体检验报告证实杨某某系短发、烫发;其供称杨某某未穿外套,尸体检验报告证实杨某某穿着外套;其供称杨某某讲普通话,与杨某某讲方言的证人证言不吻合。原判认定的呼格吉勒图犯流氓罪除其供述外,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证明。
12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呼格吉勒图故意杀人、流氓罪一案作出再审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1996)内刑终字第199号刑事裁定和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呼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二、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呼格吉勒图冤案终于有了明确的而且是可以让世人接受的结论。然而,我在上文提出的问题并没有得到完全的解答。当代中国为何还会发生如此悲惨的冤案?这是个人的原因还是制度抑或社会的原因?其实,我对这个问题已经研究多年,而且是法学与文学的结合。
我的法学研究领域是刑事证据、犯罪侦查和刑事司法,我的文学创作领域也是以犯罪为主题的悬疑小说。在不同的人类社会中,犯罪的内容和形式会有所区别,但是其基本特征都是丑陋与邪恶,都是人性的背离和灵魂的扭曲。我们痛恨犯罪,但我们无法摆脱犯罪,因为犯罪就发生在我们身边。在正常人的眼中,犯罪是人生的“倒影”。但是在犯罪人的眼中,那“倒影”可能就是正常的。对于人类而言,正视这些“倒影”,或许可以使我们更好地认识人生。
刑事司法的基本职能是打击犯罪,但是刑事司法在打击犯罪的过程中也会犯罪。近年来,随着石东玉、杜培武、滕兴善、佘祥林、赵作海等人的冤错案件披露报端,刑事错案已然成为国人社会生活中一个沉重的话题。毫无疑问,错案的发生对于当事人及其家人来说是飞来横祸,是灭顶之灾;但是错案的发现和纠正对于当事人来说又是幸运的。在当下中国,刑事错案的发现和纠正具有很大的偶然性,例如,石东玉和杜培武的错案得以纠正是因为偶然地发现了真凶,可谓“真凶再现”;滕兴善、佘祥林和赵作海的冤案得以平反则是因为当年的“被害人”意外生还,堪称“亡者归来”。我想,在一个国家中,倘若错案之发生对于被错判个体来说是不幸的,那么对于社会整体来说也是不幸的;倘若错案之纠正对于被错判个体来说是幸运的,那么对于社会整体来说却依然是不幸的。
这些年,我在从事法学的教学科研工作之余,创作了五部犯罪悬疑小说——《血之罪》《性之罪》《X之罪》《无罪贪官》《无罪谋杀》,简称为“三罪二无”(知识产权出版社于2016年再版时改名为“洪律师探案集”,包括《血之罪》《性之罪》《龙眼石之谜》《古画之谜》《黑蝙蝠之谜》)。前三部小说的创作,是先有生活中的案例和故事,然后加入法学的内容;后两部小说的创作,是先有法学的主题,然后再根据生活积累去编写故事。作为文学写作者,我喜欢前一种创作模式;作为法学教书人,我青睐后一种写作路径。
我的每部小说都有一个法学主题,而且都与刑事错案问题有关。《血之罪》的主题就是冤错案件的申诉与救济;《性之罪》的主题是刑事证据调查,意在提升公检法人员预防错案的能力;《X之罪》的主题是渎职犯罪,但是也从审判角度探讨了预防错案的问题;《无罪贪官》的主题是反腐败,不过也演示了通过证据查明事实真相的方法;《无罪谋杀》的主题是刑事证据,通过虚实案件阐释了无罪推定等诉讼证明的原则与规则。因此,这“三罪二无”大概也可以称为“刑事错案的系列读本”。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我的小说中的第一主人公是“洪律师”,因为我相信中国法治的进步需要智慧而且高尚的律师。
其实,我写小说的原动力就是要圆我年轻时的“文学梦”,但是没想到我的小说还能“走出去”,赢得了“墙里开花墙外香”的效果。从2001年开始,我的五部小说相继由法国的才赋出版社翻译出版,而且因颇受读者欢迎,前四部都已经发行了三版。我的第一部小说《血之罪》于2007年被英国《卫报》推荐为“亚洲十大犯罪小说”之一,随后又被翻译成意大利文、西班牙文、英文出版,并且在我国台湾地区出版了中文繁体字版。我的第二部小说《性之罪》的英文版于今年9月问世,西文版和意文版也在翻译之中。莫言先生于2012年荣获诺贝尔文学奖之后,中国文学“走出去”又成为一个热门话题。我作为一个业余文学爱好者,小说的“出口率”竟然高达百分之百,因此有人称我是“中国文学走出去的黑马”。窃以为,我的小说之所以受外国出版商的青睐,主要原因大概是外国读者喜爱犯罪小说,特别是法学教授写的犯罪小说。
法学和文学都是以语言为依托的。法学的语言是“骨感”的,是人类理性与思维逻辑的直白表述;文学的语言是丰满的,是人类情感与生活经验的全景展示。法学的基本功能是规范与教化,它需要棱角分明、线条清晰的语言来昭示行为规则,以维护社会生活的有序、和谐与正义,但有时也会南辕北辙;文学的基本功能是娱乐和陶冶,它需要形象模糊、意境朦胧的语言来推动人们的想象,以净化人们的思想、心绪和灵魂,但有时也会适得其反。法学要有明晰的骨骼,或曰明确的是非标准,但文学那丰腴的肌肤往往会使读者难辨骨骼。我想,法学和文学的结合可以使文学多些骨感,使法学更加丰满。
《亡者归来——刑事司法十大误区》也可以称为法学与文学相结合的著作。在本书中,我选取了两个曾经在中国产生重大影响的冤错案件,用文学的语言和结构讲述了错判背后的故事,演绎出冤案发生的原因。同时,我在介绍相关实证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总结出中国刑事司法中生成冤案的十大误区,并探讨了推进我国刑事司法制度进化与改良的路径。我的目标是把本书写成一部具有可读性的法学专著。我的希望是非法律专业的读者也能喜欢本书。我还相信,本书一定能够像我的犯罪悬疑小说一样走出国门。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何家弘
2014年12月写于北京世纪城痴醒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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