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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簡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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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深度凝结了中国人民大学杨东教授团队在数字经济反垄断领域的近20年研究积累,兼具理论创新性与实践指导性,是适配新质生产力与数字经济融合发展需求的新成果。本书以杨东教授首创的数字经济“平台—数据—算法”(PDA)三维结构为核心分析框架,以人工智能驱动和交叉学科研究的“第五科学范式”为引领,进而展现契合数字文明的中国数字法学、竞争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阶段性探索成果。本书立足于中国数字经济立法实践,从历史维度梳理我国近20年来数字经济竞争规则的演进脉络,体系性整合我国数字经济多领域的竞争规则,并基于三维结构进行理论延展,聚焦技术巨头监管、流量传导与垄断、数据垄断与互联互通、算法规制与潜在竞争革新、内卷式竞争等理论命题,并对社会所关切的平台封禁、自我优待、数据抓取、大数据杀熟、价格补贴等实践难题进行细致分析,最终构建起中国自主的数字经济反垄断理论体系与规制路径。凭借作者团队全程深度参与中国《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电子商务法》修法工作的实践经验,书中融入了作者团队针对数字经济竞争规范提出的多个重要条款修改意见,使本研究成果既具备坚实的理论基础,又得以彰显中国智慧,为建构中国自主的竞争法知识体系添砖加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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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作者: |
李子硕 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讲师。长期关注并研究竞争法学、数字法学、数据要素治理等领域,在《中国人民大学学报》、《学术月刊》、《法律适用》、《法律和社会科学》、《数字法治》等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数篇。北京数字经济与数字法治研究会理事,曾任《人大法律评论》主编。
杨 东 “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中国人民大学竞争法研究所执行所长、交叉科学学术委员会主任、数据要素研发中心负责人、区块链研究院执行院长。担任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证券法研究会副会长、北京数字经济与数字治理研究会会长,中国计算机学会(CCF)区块链专委会创始常委、CCF数据发展与技术委员会常委、工信部信息通信科技委员会委员等。2012年1月,发表中国首篇聚焦互联网反垄断领域的法学核心期刊论文。全程深度参与《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电子商务法》、《价格法》、《数字经济促进法》等中国数字经济竞争法律规范的先期研究、起草及制定修订等工作。作为2017年和2025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两轮修改的课题组负责人或专家组成员,起草设计原《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相对优势地位条款)和第12条的最初草案,以及本次《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中第13、14、15条的最初草案。受聘为全国人大财经委《电子商务法》起草工作小组成员,具体负责设计《电子商务法》第22条和第35条的草案。牵头发布了多个互联网、数字经济、数据垄断问题等方面的较早研究报告。多次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提出共票(Coken)、数字文明、元平台、平台政府等10多个中国原创概念或理论,著有《区块链+监管=法链》、《数字经济立法论》、《数字经济理论与治理》、《金融服务统合法论》、《数据要素教程》、《元字宙教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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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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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编 新质生产力背景下数字经济的结构性变迁及竞争挑战 第一章 数字经济“平台—数据—算法”三维结构 第一节 数字经济时代基本法律关系演变 一、平台成为新的法律主体 二、数据成为市场竞争的核心要素和法律客体 第二节 数字经济时代面临的竞争挑战 一、规制必要性争论 二、市场挑战:平台数据垄断的双重效应 三、规范挑战:反垄断法的体系选择 第二章 中国数字经济竞争规则的历史演进 第一节 数字经济的基础性立法 一、数字经济立法的“一典五法” 二、数字经济立法未来发展方向 第二节 数字经济竞争立法的三个历史阶段 第三节《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数字经济竞争规则 第四节《电子商务法》中的数字经济竞争规则 第三章 监管技术巨头:技术力量作为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因素 第一节 市场力量评估的传统模式及其挑战 一、市场力量评估的传统路径 二、技术力量在传统评估下的局限性 三、造成局限性的原因剖析 四、技术力量评估不足的直接影响 第二节数字经济下技术力量对市场力量的影响与增益 一、技术力量产生的市场力量来源辨析 二、技术力量产生与提高市场力量的具体路径 三、技术力量作为市场支配地位认定要素的重塑 第二编 PDA——数字经济时代下的反垄断法新结构 第四章 平台:从流量传导到元平台认定 第一节数字经济中的流量传导 一、不同场景中的流量传导行为 二、流量传导加强杠杆效应 三、流量传导提高市场壁垒 第二节流量传导作用于市场力量 一、流量聚集用户注意力 二、算法增强流量转化率 三、从流量优势到数据优势 第三节流量的汇聚:元平台的定义 一、流量传导背景下元平台概念的必要性 二、元平台理论基础:必需设施原则 三、构建开放型平台治理新体系 第五章 数据:新型生产要素的竞争规制困境与突破 第一节数据垄断的典型场景与案例 一、 策略性的合并行为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三、企业实施共谋行为 第二节数据垄断规制进路的固有症结与转向难题 一、价格中心型分析框架的固有症结 二、颠覆既定分析框架的转向难题 第三节数据生产要素的全生命周期反垄断规制 一、构建数据市场的事前监管工具 二、推动修订数据市场的竞争规范 三、以规制思维弱化事后处罚机制 第六章 算法:人工智能时代竞争分析新范式 第一节人工智能时代下传统竞争损害分析的困境 一、人工智能与元平台生态结合加强传导效应 二、传统竞争损害分析范式的困境及不足 第二节反垄断法中潜在竞争理论的重塑 一、反垄断法中潜在竞争的规制整合 二、潜在竞争的“理一分殊” 第三节滥用行为认定制度中潜在竞争的范式革新 一、潜在竞争分析路径建构 二、人工智能时代下的潜在竞争识别标准 第三编 数字时代反垄断的具体问题与回应 第七章 平台封禁行为的反垄断规制 第一节平台封禁行为的典型场景与案例 一、封禁行为实施主体:数字平台 二、封禁行为损害客体:竞争活力 三、封禁行为竞争关切:消费者利益与社会利益 第二节平台封禁行为的内涵 一、基于平台权力的平台规则 二、基于流量价值的竞争机制 三、基于差别待遇的算法操控 第三节平台封禁行为的反垄断规制模式 一、立足竞争过程弱化事后处罚机制 二、跳出传统反垄断分析范式之囹圄 三、依托结构性救济作为兜底性保护 第八章 自我优待行为的反垄断规制 第一节自我优待行为的典型场景与案例 一、投入品封锁 二、客户封锁 第二节自我优待行为的内涵 一、新布兰代斯学派的兴起与自我优待理论的出现 二、自我优待的分析框架与基本要素释明 第三节自我优待行为的反垄断规制模式 一、 自我优待对竞争的负面影响 二、 涉及自我优待规制的理论基础 三、构建应对抑制资本无序扩张的自我优待规制体系 第九章 数字经济竞争中《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协调融贯 第一节竞争规范体系化建构的立法实践 一、反垄断法中数字经济竞争规范的体系化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数字经济竞争规范的体系化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衔接、补益和协调 第二节配套规章的体系化构建:设置数字经济专章的理论设想 一、设置数字经济专章的必要性 二、设置数字经济专章的可行性 三、核心目标:系统性的数据要素竞争规范 第三节数据要素规制体系中的关键性问题 一、面向竞争对手的数据反竞争行为 二、影响消费者选择权的数据反竞争行为 三、基于良性市场竞争秩序引导数据价值共创共享 主要参考文献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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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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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在全球化与数字化浪潮的双重推动下,人类社会正经历一场前所未有的经济范式变革。从工业经济时代的“生产大爆炸”到数字经济时代的“交易大爆炸”,市场运行机制的深刻重构不仅重塑了资源配置方式,更对传统的市场竞争规则与治理逻辑提出了根本性挑战。在这一变革进程中,平台经济的崛起、数据要素的崛起与算法技术的渗透,使“平台—数据—算法”的三维结构逐步成为数字市场运行的核心框架。这一结构的形成与发展,既为经济增长注入了新动能,也催生出掌握核心市场权力的超级平台以及其基于数据价值和流量分配的新型垄断形态。数字市场的集中度日益提高,而传统的反垄断理论对于规制超级平台却作用有限,社会和学界的共识是,数字经济竞争规则和时代理论的缺位,已然对市场竞争秩序、消费者权益与科技创新导向构成系统性威胁。正基于此,无论是中国、美国还是欧盟,数字经济反垄断的理论创新与制度建构已然成为全球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关键命题,其意义不仅关乎国内市场的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更深刻影响着全球经济秩序的重构与国际竞争规则的重塑。更进一步说,建立最契合数字经济发展规律、最能塑造数字经济良性市场竞争秩序、最能保障数字经济的动态创新效率的竞争法理论及执法司法实践的国家,会在后续人工智能时代的国际竞争中占据核心优势。 理解和革新数字经济竞争法所面临的时代挑战和革新方向,其核心在于明晰我国《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电子商务法》的立法演进脉络,基于中国实践和中国问题凝练契合国情的竞争法理论体系的法律规范体系,以及规范文本之后的价值追求和理论界孜孜以求的法律完善趋向。自1993年订立《反不正当竞争法》时,其中就涵盖了反垄断的相关条款,可以认为,我国在竞争规范的制定初期就在一定程度上建构了《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协调互补的传统,以共同建构兼顾公平竞争和自由竞争的良性的市场竞争秩序。2003年,本书作者担任商务部与日本政府对外技术援助机构日本国际协力机构(JICA)“中日经济法企业法完善项目”(2003—2010年)的特聘专家,负责项目协调等相关工作,其中项目涉及大量的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学术研究、交流,而日本竞争法中就有将不公正交易行为纳入独占禁止法一体规制的特别体例。随着2008年《反垄断法》顺利出台,我国竞争规范开启了一个新的篇章。也正是在此基础之上,数字经济对竞争规范的挑战也接踵而来。自本书作者作为专家咨询组成员深度参与的2011年“3Q大战”开始,基于数字经济和互联网领域的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规制相关问题开启了我国数字经济竞争法理论研究的序幕。本书作者于2012年在《政法论坛》上所发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及法律调整》一文,作为数字经济、互联网反垄断领域在法学核心期刊上的首篇核心文献,也从侧面说明了当时中国竞争法法学研究的前沿性和时代性。虽然我国在传统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理论方面积累时日相比西方并不长久,但得益于数字经济发展的时代背景,中国数字经济反垄断理论的发展并不滞后于西方国家,反而在诸多问题展现出鲜明的中国特色,甚至在规制特定问题上可能还适度超前于西方国家。2013年9月,本书作者主持发表了《中国银联涉嫌垄断研究报告》,建议和推动发展改革委针对银行业反垄断相关问题立案调查。在2014年,本书作者在承担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的八项《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课题中,专门聚焦互联网反不正当竞争条款的修改研究课题。2015年,本书作者受聘为全国人大财经委电子商务法起草工作小组成员,设计起草了电子商务平台垄断条款(第22条)和滥用相对优势地位条款(第35条)的最初草案。随着我国在数字支付、电子商务以及人工智能等领域的飞速发展,中国已然成为数字经济竞争法研究的不可忽视的实践场域,中国数字经济竞争法的研究也得以在诸多维度进行开拓。本书作者作为修法专家组成员在2019—2020年间全程参与《反垄断法》修改工作,2020年起全程参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工作。可以说,本书中各章内容所锚定的时间节点,其中都深度蕴含着对当时数字经济竞争规范制定修订的建议和具体反竞争问题规制进路的研究思考。 在这一过程中,数字经济竞争法所亟待研究的理论问题涵摄了竞争法理论的“宏观—中观—微观”全部层级,社会和学界开始重新思考反垄断法应当聚焦的价值追求和调整范围。美国出现的新布兰代斯学派就希望摆脱芝加哥学派一味追求效率的窠臼,而呼吁将诸如社会民主、中小企业保护甚至是环境保护等问题纳入反垄断法的考量范围。而在前述诸多价值议题之外,就算不秉持相对激进的视角,反垄断法是否需要保护隐私、个人信息和创新激励等问题,也同样深深嵌入了反垄断法的理论革新中。既往所凝练的一些“共识”被更为细致的解读、分析和挑战。例如,对著名的“竞争法所保护的是竞争而非竞争者”的格言,美国霍温坎普教授也开始反思其究竟是目标(Goals)还是口号(Slogans)。再如,在相关市场界定和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上,是否需要界定相关市场、如何理解具备足够的市场力量作为开展反垄断法规制的前提条件、如何理解超级平台技术力量和市场力量的关系问题,其中每一小点都是近十年来中外竞争法学界所高度热议的话题。又如,世界各国基于超级平台生态系统的建构和影响力,开始复苏和重启关于“必需设施”原则的广泛性讨论,甚至我国在反垄断指南和行政规章层面也开始探索逐步放大必需设施原则的可能适用空间。最后,即便是在具体的涉嫌反竞争行为类型上,对于平台封禁、自我优待行为的讨论以及其如何嵌入竞争法整体框架内,也成为各国竞争法所学者的热点话题。本书在写作过程中,对于上述内容的核心部分基本都有涉及,读者可以在书中章节更为细致地查看。 本书认为,要从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的高度去回答前述问题,核心就在于明确数字经济市场竞争、平台经济的竞争范式与以往竞争范式的根本差异。在“平台—数据—算法”的三维结构审视下,本书及作者的相关研究试图勾勒出数字经济平台竞争的全景本质:超级平台是数据经济的组织基础,按其服务特性产生优势,连接多个不同的用户群,形成并维持生态系统;算法是数据经济的分配机制,对用户数据的收集起到预测、分析、优化经营的作用。平台通过各类软件与算法的交互作用,快速取得、分析与利用海量实时的数据,进行精准的信息处理,甚至由算法直接完成自主决策,减轻了经营者的生产交易成本,也降低了平台经营和竞争成本乃至时间成本。“超级平台”具有强大的市场力量,平台传导数据和算法强化了它的力量,其支配地位因网络效应与对数据的控制而加强。技术优势和数据优势构成了超级平台市场力量的“一体两翼”,中小平台在市场竞争中基于多种原因多依附于超级平台之下,这种依附及平台规则所产生的锁定效应和剥削效应导致中小平台难以对超级平台产生本质性竞争威胁,而本质体现为平台生态系统与平台生态系统之间、元平台与元平台之间的竞争。 从另一维度上看,在多个以元平台为核心的平台生态系统内部,“超级平台—平台内经营者—平台内消费者”的三方关系成为了数字经济竞争法理论所聚焦的另一核心。其中的重中之重是此前反垄断法理论鲜有涉及的时代新兴命题:流量垄断与流量竞争命题。事实上,当前超级平台的商业模式大量依靠其平台内流量的价值收益和分配,超级平台带来了双边市场供需匹配的巨大经济红利,也同时蕴藏着其中流量资源分配不公所引发的歧视性待遇、不合理交易条件、内卷式非理性竞争等一系列问题。例如,亚马逊平台的广告流量业务已然成为该科技巨头作为盈利的利润中心,其2010年年初的广告收入不足10亿美元,而时至今日已然变成2024年整年度562亿美元的天价收入来源。然而,上述流量收益并未惠及平台内商家和消费者,反而导致超级平台基于其平台规则塑造了自身的价格生态和流量生态,消费者从搜索结果和平台推荐中获得的并非质量最优或性价比最高的产品,而是商家愿意为流量付费的客观结果。正是基于此,数字经济反垄断法理论如何理解“流量”以及超级平台内部的流量垄断行为,如何平衡和梳理数据垄断和流量垄断的关系问题,对于整体理论界而言都是一个极大的挑战。本书作者在相关研究中对此付出了极为深远的努力。整体上看,在平台通过分配流量来完成实质意义上的交易调整和利润时,如何审视流量的价值和潜在影响就尤为关键。反垄断基础理论高度关注“价格(Price)”和“产出(Output)”两个要件,其潜在预设是垄断者会提高价格和降低产出并由此造成竞争损害。在数字经济时代,囿于价格要件无法作为流量竞争的分析要件,革新理解何为数字平台的“产出”就尤为关键。本书指出,流量分配和流量供给所代表的交易机会,在特定意义上是衡量平台内经营者事实产出的关键指标。正是在这一维度上,竞争法传统理论和数字经济反垄断的革新又得以有机结合在一处,而后本书所重点分析的,则是基于流量分配和流量传导在“超级平台—平台内经营者—平台内消费者”三元关系内部进行利益分配的实质公平性。 此处本书作者还想简单提及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即“优势地位”或者“相对优势地位”是否应当以及如何纳入数字经济竞争法规范中的相关问题。自不待言,这一个理论命题同样极富争议。自2014年承担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互联网反不正当竞争条款的修改研究课题以来,本书作者就始终坚持基于数字经济特征,修改、调整、纳入具有中国特色的优势地位条款,以弥补在超级平台反竞争行为规制中的规制空白。在《电子商务法》的制定的相关研究工作中,本书作者也是始终坚持基于第22条和第35条严格约束超级平台滥用其支配地位或优势地位。所幸的是,基于数字经济反垄断的一系列实践,特别是基于超级平台不当平台规则的引导下的“内卷”、非理性的竞争行为,最终促成了2025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中当前版本的优势地位条款入法。对此,本书作者深感十年研究所坚持的不易和中国数字经济良性市场秩序追求道路的长远。在2025年,我国平台经济更多地由增量竞争转为存量竞争,目前所爆发出的一系列案例中都凸显了保护平台内经营者权益、防止超级平台剥削和“榨取(Extraction)”的重要意义。相信在后续数字经济竞争法规则的研究中,随着《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更为协调融贯,对优势地位条款的后续修订能够进一步为中国竞争法学自主知识体系贡献一份宝贵的学术智识,这也极为有益于世界范围内防止超级平台基于经济权力进行过度的资源掠取和平台垄断。 在本书序言的最后,本书作者也希望对成书过程中所有相关人员的辛苦工作和无私帮助表达衷心感谢。在与监管官员、学界专家、实务人士就数字经济反垄断、数据要素竞争与价值实现、流量垄断与元平台等问题的交流讨论中,本书的观点得以不断获得校验、深化和拓展,在此同样致以衷心的感谢。感谢中国人民大学竞争法研究团队的黄尹旭老师、臧俊恒老师、周鑫老师、侯晨亮老师、马扬老师、陈哲立老师、高清纯老师、高一乘老师以及何玥、胡宇航、雷林轩、黄陶、孔昕瞳、杨羽、靳楉涵、张荣祖、王睿、刘昭、李佩徽、傅子悦、刘媛媛、赖千千、李军梅、张书蕙等博士、硕士同学对本书理论研究内容的贡献和帮助。最后,尤为感谢法律出版社杨悦芊编辑在本书编辑与出版过程中付出的辛勤工作和细致入微的专业精神。 本书作者 2025年10月 于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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