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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习惯的演进:基于十七世纪普通法思想史的考察与分析

書城自編碼: 4174277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理論法學
作者: 王永祥
國際書號(ISBN): 9787524405764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5-11-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大32开

售價:HK$ 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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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现今的英国法与六百年前的法律保持连续,这就好比古希腊的阿尔戈号,它虽然在远航过程中不断修补,以至于船体很难保持以前的材料返航,但阿尔戈号在返航和离开的时候仍然是完整的同一艘船……
  ——马修·黑尔(Matthew Hale)
內容簡介:
17世纪普通法中习惯的演进过程恰恰象征了普通法之船的现代稳定转型,证明了习惯对现代法律的协调作用。习惯的共同体属性强调了世俗实践的重要性;习惯从一种具体的古老法律渊源逐渐演变为成规的具体过程,落脚于共同体商谈的语境,最终发展出保守的自由主义。法律史与政治哲学的研究已经对普通法的保守主义作出了详细的解释,但少有从法理学角度论证普通法的本质属性与底层逻辑。普通法的习惯特征绝不是一种单向度的复古运动,它更关注时代当下的实践,属于一种社会多元道德或利益博弈的均衡技术,这种均衡理性促使传统习惯与现代立法相兼容。
關於作者:
王永祥
  法学博士,现为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讲师。主要研究领域为法哲学、法社会学、西方法律思想史。主持并参与多项省部级科研项目,在《民间法》、《清华法治论衡》等法学刊物发表多篇学术论文,撰写的数篇咨政报告被党和国家机关采纳。
目錄
目 录
一、导论
 (一)习惯与法律的复杂关系
 (二)古典普通法的习惯属性
  1.古典普通法与习惯观念的同一性
  2.习惯观念的慎议特征
 (三)普通法本质的多维认知
  1.国内研究的制度观察史视角
  2.“普通法心智”研究的历史主义视角
  3.历史主义向实践理性的转化视角
 (四)法律连续性的实践哲学基础
  1.历史对价值分歧的连贯解释
  2.连续性背后的实践哲学基础
二、17世纪前期普通法的共同习惯阶段
 (一)共同习惯的传统法源与现代挑战
  1.17世纪前的自然法传统
  2.17世纪现代理性的冲击
 (二)共同体智慧中的不成文法权威
  1.普通法心智的集体经验属性
  2.不成文法的社会基础
 (三)共同习惯的历史主义结构
  1.历史主义权威的特征
  2.历史主义结构的弊端
三、17世纪后期普通法的惯习主义阶段
 (一)实在法与法律原则影响下的普通法
  1.普通法对国家实在法的承认
  2.法律原则对普通法的影响
  3.惯习主义的新型普通法结构
 (二)历史主义权威向历史性实践的转化
  1.时代当下的历史性实践
  2.保守主义的均衡理性
四、习惯观念的司法遗产:慎议性实践
 (一)审慎态度对法律发展观的整合范式
  1.传统与自由的理论博弈
  2.审慎态度的均衡理性结构
 (二)商谈方法为多元道德提供的交流语境
  1.技艺理性对多元价值的商谈
  2.普通法律师对集体智慧的公开阐释
 (三)司法技艺的主体间性哲学结构
  1.法律修辞的公共性表达
  2.司法经验的共通感基础
五、慎议性实践在普通法司法中的基础形式
 (一)类比推理的社会互动基础
  1.类比推理技术的本质
  2.类比推理中的道德性
 (二)陪审制的社会道德基础
  1.陪审制的社会影响
  2.陪审制对道德合理性的验证
 (三)司法审查的社会实践基础
  1.开尔文案的“王在法下”观念
  2.邦汉姆案的实践表现
  3.司法审查的社会目的
六、结语:理性均衡的法治实践
 (一)权衡过程的理论维度
 (二)普通法法治观念的丰富内涵
附 录
內容試閱
推荐序一
  英格兰普通法的“习惯”遗产
  如何塑造了现代英国
  一
  长期以来,英格兰普通法研究一直是中国学术思想界的一道特殊风景。一方面,英格兰普通法研究存在着各种主观与客观的困难:客观层面,发表的空间日益逼仄,这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主观层面,相对于英国本土研究,中国的普通法研究在语言、材料的使用、问题意识的设定和研究的意义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劣势。另一方面,中国学术思想界仍然对英国普通法的研究存在浓厚的兴趣,毕竟,英国是世界上第一个现代国家,也是第一个成功地实现了工业革命,塑造了整个现代世界的国家。在英国历史的现代转型中,英格兰普通法发挥了非常关键的作用,这已经成了中国学术思想界的共识。因此,探寻英格兰普通法的奥秘,对于中国整个国家与社会的现代转型,具有非常重要的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因此,即便最艰难的时刻,中国依然存在着一批坚持研究英格兰普通法的有识之士,并且每隔十年左右,都会出现若干质量较高的著作和论文。这个领域的研究虽然小众,相对于许多热门的前沿研究领域,似乎显得过于安静。但在平静的湖面之下,仍然涌动着热情而蓬勃的思想暗流,显示出一种非凡的学术生命力。
  王永祥博士的新著《习惯的演进:基于十七世纪普通法思想史的考察与分析》再次印证了我这番关于中国的英格兰普通法研究状况的观察和判断。2021年,永祥在我的指导下完成了他的博士论文,并顺利通过博士论文答辩。本书是在他博士论文的基础上修改完善而成。在北航法学院学习期间,永祥一直对英格兰普通法的思想史研究情有独钟,花费了大量的时间收集、整理和阅读相关文献;而赴美国福特汉姆大学访问研究的经历则帮助他开拓了眼界,深化了研究,他也借此机会带回了一批重要的研究资料。
  永祥在研究上受美国法学家波斯特玛(Gerald J.Postema)的影响甚深,注重适当突破法理学学科的界限,融入政治哲学与社会理论的研究视野,从而将英格兰普通法放到整个英国社会现代转型的背景下进行思考。他对英格兰普通法体现出的审慎商议与反思性实践特征尤其有非常深刻的感悟和思考。他的博士论文就是在这个方面进行探索所形成的体系性的学术成果,给我留下了非常深刻的印象。这个主题既重要又庞大。当时,就论文初稿而言,永祥虽然已经下了很大的功夫,不乏入木三分的领悟,但在具体处理上,仍然略显力有不逮——想说的话太多,想对话的理论对手也太多,还想把自己读过的作品和理论以及相关的思考都纳入其中,因此整部论文显得枝蔓庞杂。
  在我的建议下,永祥不断地收拢论文的主题和线索,最终确定聚焦于17世纪英格兰普通法的思想史,并用“慎议性实践”作为基本的理论框架,对整个17世纪英格兰普通法思想史的演进脉络进行了观察和总结。我当时就感觉,如果能够好好加以修改和完善,这篇论文可能会对中国整个普通法研究产生重要的推进作用。
  二
  我本人大概在十多年前,也曾经做过一段的英格兰普通法研究,过程颇为艰难但充满收获。《一个普通法故事:英格兰政体的奥秘》就是这段研究历程的阶段性成果。虽然这本书最终在学术思想界获得了许多意料之外的关注,产生了颇为重要的影响,因此也让我荣幸地被从事普通法研究的许多朋友接纳为这个研究共同体的一员,但对我自己来说,这本书仍然留下了不少遗憾。其中一个非常明显的缺憾,就是我的研究到17世纪便戛然而止,因此错过了对英格兰普通法从17世纪以来塑造现代英国国家体制与国民生活过程的观察和思考。我自己的写作计划中,《一个普通法的故事:英格兰政体的奥秘》仅仅是自己整个英格兰普通法研究的一个简略版的上册,后续应该还有一个更为丰富且更具深度的下册作为续集,最终通过修订、补充和完善上下两册,构成一个完整的英格兰普通法的故事。
  该书出版后,由于我个人的研究兴趣更加集中于系统论法学的开拓和发展,关于英格兰普通法的这个研究计划就不得不长期搁置起来。虽然我仍利用各种零星时间收集和阅读了一些研究文献,也进行了若干初步的观察和思考,但这种积累当然达不到撰写一部专著的程度。令我欣慰的是,永祥在这条路上持续耕耘。他对英格兰普通法的浓厚兴趣和在这个领域的长期积累,恰恰与我是相契合的。跟法律史学者侧重于制度层面的英格兰普通法研究不同,作为一个法理学研究者,我更注重从法理学、思想史、制度史、政治哲学和社会理论的交叉学科视角展开对英格兰普通法的研究。显然,永祥的研究也呈现出类似的交叉学科研究的特点。同时,我欣喜地发现,永祥聚焦于17世纪英格兰普通法思想史的考察,这恰恰是《一个普通法的故事:英格兰政体的奥秘》停下脚步的地方。显然,永祥的这本著作,相对于我之前的研究和思考,在研究广度和思考深度方面都有许多超出和推进,这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我本人的一些遗憾。
  我的著作特别揭示了16世纪晚期到17世纪早期以柯克为代表的英格兰普通法的历史主义与以霍布斯为代表的唯理主义两种思想倾向之间的交锋,而永祥的这部著作则将考察的眼光进一步推进到17世纪后半叶惯习主义阶段的实践与思想特征,并提炼出了其中的慎议式实践的理论内涵。据其梳理,这个阶段的英格兰普通法融合和超越了历史主义与唯理主义两种思想进路——承认了国家实在法的权威地位,克服了普通法习惯观念的僵化与反思性的匮乏,从而让英格兰普通法更为灵活和快速地应对社会经济结构激进变革所带来的新兴法律问题;与此同时,英格兰普通法仍然坚持习惯的重要性,在印刷术兴起、法律文本日益从手抄文本转变为便于获取和流传的印刷文本的过程中,通过判例汇编的整理和各种学术著作,在普通法习惯中提炼出了各种法律原则,从而有效地平衡了普通法中传统与现代的关系。这恰好对应着17世纪下半叶普通法史领域集大成者黑尔的整体法学观,黑尔因此也可以被视为17世纪下半叶普通法思想史的代表人物。而被黑尔借用的古希腊“忒修斯之船”的例子,则成了英格兰普通法之连续发展和演变的一个最著名的象征。
  黑尔这位温和的改良者,其著作和思想是本书整个研究的支点。此前国内研究普通法思想史的学者当然也注意到了黑尔的理论及其在普通法思想史的重要地位,但他们一般都在柯克与霍布斯的争论语境中,将黑尔看成柯克思想遗产的继承人,因此把黑尔理解为柯克与霍布斯争论之后,站在柯克立场回应和批评霍布斯唯理主义法律理论的捍卫普通法理性的灵魂人物。这种理解当然不能说是错的,但如果仅仅停留在这个观察视角,就容易忽略黑尔与柯克理论之间的异同,只看到黑尔继承柯克思想的那一方面,而忽略黑尔对柯克理论的批评和超越。正如有学者指出:“黑尔的核心价值更接近柯克,而其整体思想却不如此接近。尽管两个人的生活年代距离很近,但整体思想上的差异如同一艘阿尔戈号。”
  相对而言,由于本书作者非常明确地将17世纪英格兰普通法的思想史区分为两个阶段,并将柯克与黑尔分别看成两个不同阶段的代表人物,因此他更清晰地揭示和分析了黑尔与柯克之间的理论差异,从而更为立体地呈现出了黑尔法律思想的全貌及其对现代法律理论的启示意义。私以为,这是本书非常重要的理论突破和贡献。
  相对于霍布斯,黑尔坚定地捍卫了英格兰普通法的连续性,认可和肯定了习惯与惯例在英格兰普通法历史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并且高度肯定了英格兰普通法技艺理性的重要地位。与此同时,黑尔并不像柯克那样崇古,而是对普通法的变革与发展保持一种开放的态度。黑尔对柯克的去魅,毫无疑问是受到了霍布斯批评的影响,乃是认真对待霍布斯而形成的思想成果。同时,塞尔登运用现代史学方法对“古老宪法”的解构,也是造成黑尔与柯克此种思想差异的重要原因。因此,与柯克坚定地回望过去不同,黑尔不但重视普通法的过去,同时也将眼光瞄准了普通法的未来,从而将当下视为连接过去与未来的桥梁。这种同时回望过去与展望未来的形象,被塞尔登描述为类似古罗马双面神“雅努斯”。
  正是通过对黑尔著作和思想的研读,永祥对17世纪普通法思想产生了浓厚兴趣并获得深刻体认,且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加以理论提炼和思考,认为17世纪下半叶的普通法思想呈现出一种保守主义的均衡理性特征。黑尔试图调和传统和现代、过去与未来,恰恰就是此种均衡理性的鲜明体现。正是在此种均衡理性的指导下,保守主义思想才创建了一种渐进式法律观,并最终由伯克引入政治制度,形成英国政治哲学的保守主义传统,构筑了英国政治传统一个重要的思想基础。
  三
  作为一个法理学研究者,永祥并没有完全着迷于对17世纪普通法思想史的考证和阐释,而是更看重黑尔等人的普通法思想对于现代法理学中围绕法律在社会实践中的作用与意义的争辩。换言之,将英格兰普通法思想史的考察,放到现代法理学理论论辩的语境中进行观察和思考,是本书相较于当前中国多数英格兰法律史研究作品的一个独特贡献。如果仅仅从法律史的角度来看永祥这本著作,一定可以看出本书在史料的运用、文献的考证与分析等方面存在许多稚嫩和不足之处。问题恰恰在于,在中国,即便是纯粹的普通法史研究者,由于语言、材料和研究传统的天然缺陷,也很难与英美的普通法研究者相提并论。这是我在《一个普通法的故事:英格兰政体的奥秘》的序言中坦然承认的。那么,中国的普通法研究者的贡献究竟可能在何处?我个人认为一个突破口就是结合中国问题和现代问题,在法律史研究的基础上进行更深入的理论研究和思考。显然,我和本书的研究,都是在这个方面做出的各自努力。
  我本人对英格兰普通法的理论观察,带有更强的政治哲学和社会理论的色彩,尤其受到卢曼社会系统理论研究框架的启示,着重对普通法中先例机制的形成和发展进行比较深入的分析和考察。本书则以17世纪下半叶黑尔等人的普通法思想史考察为基准,深入挖掘了其中的均衡理性。这种均衡理性具体表现为17世纪普通法的法官和律师们通过法律解释、法律论辩所展示的那种审慎态度,以及形成的法律论辩文化传统。由此可以看到一种特殊的法律观以及相对应的法律理论。此种法律观并不像法律实证主义那样将法律视为客观存在的事实,而是将法律看成“一种由人参与其中的类似于艺术的生活方式”。因此,此种实践性的法律观使得法律不再与道德截然分离,而是承认法律实践与道德之间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并鼓励法律实践者运用实践理性与共通感来平衡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从而在纷繁复杂的现代世界中寻找恰当的法律解决方案。
  依本书所言,17世纪的普通法实践非常明显地体现了此种法律观。例如,历代普通法学者津津乐道的“技艺理性”为道德价值争论提供了一个实践场所。普通法的法律人在实践中学习和运用的各种论辩和修辞技巧,为普通法的集体理性和共享的法律文化提供了孕育的土壤。书中尤其精辟地指出,到了17世纪,英格兰普通法的习惯早已从封建社会的各种地方习惯法进一步转变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司法惯习。与传统地方的封建习惯不同,这些共同惯习能够接纳不同的法观念,通过法律人内部的论辩而不断修正,最终通过形成共识的方式构筑某种知识的权威。
  17世纪英格兰法律文化的另外一个特点就是,随着印刷术的普及和法律知识的公开化,普通法的知识逐渐突破法律人共同体的垄断,不断地蔓延至普通知识阶层,成为英国绅士通识教育的核心内容之一。由此,英格兰普通法的法律理性逐渐渗透到英格兰国民教育体系之中,非常深刻地影响甚至塑造了英格兰的国民性格和政治文化。
  四
  对我而言,阅读永祥的这部著作,是繁忙工作之余颇感愉快之事。我惊叹于永祥的沉静与用功。短短几年,此书相较于当初的博士论文已有脱胎换骨般的改进与提升。当然,该书的许多地方仍略显稚嫩。例如对17世纪思想史的处理,还可以更细致,尤其是对柯克、塞尔登等几个关键人物的思想,目前的处理较为简略。因此,整部著作给人一种平铺直叙的感觉。又如,本书整体上没有突破波斯特玛的研究视野与框架,带有非常鲜明的学徒作品色彩。另外,永祥将研究设置在现代法理学核心论辩语境中的做法虽然令人印象深刻,但他并没有非常细致和深入地阐述和处理现代法理学的这些核心论辩,这也让人稍感遗憾。当然,我更愿意将此理解为作者经过平衡与取舍后的一个选择。而这些遗憾或许正是推动他后续研究的一个强劲动力。
  从我个人的角度看,本书对17世纪英国普通法思想史的评价似乎过于美化,从而导致了一种“普通法理想主义”的乌托邦色彩。这尤其体现在作者坚持认为英格兰普通法的“习惯”遗产对于解决现代社会的秩序问题具有非常重要而基础的整合意义。英格兰普通法思想在英格兰17世纪的政治转型与社会转型中扮演了非常关键的角色,同时英格兰普通法也在这个过程中经历了自身的转型,这是一个不容否认的历史事实。然而,所有这一切都发生在17世纪英格兰的具体历史语境之中,当我们跳出具体的历史语境,试图在一般法理学的层面将这段历史经验做出普遍性的总结和提炼时,需要极为谨慎地处理历史语境特殊性与理论学说普遍性之间的张力问题。
  现代社会的复杂性与多元性,早已非17世纪的英格兰所能同日而语。17世纪的伦敦人很难想象21世纪作为全球大都市的伦敦所呈现出来的复杂性与全社会的功能分化特征。在这样一个高度复杂和多元的功能分化社会中,习惯当然发挥了非常基础的作用。然而,无论是普通法的“习惯”还是“惯习”,为这个复杂的功能分化社会提供的整合功能恐怕都是有限的。
  尽管如此,一个青年学者,有勇气处理如此宏大的主题,并且以十年之功坚持不懈地围绕该主题开展系统研究,最终形成这样一部颇有分量的专著,展现出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不俗的洞察力,已是非常难得。这是永祥学术生涯迈出的非常坚实而重要的一步。这部著作令我非常满意,同时也让我对永祥未来的研究抱有更多期待。
  泮伟江
  2025年10月
  推荐序二
  “法理”地解读普通法
  在当代世界的法律版图中,普通法因其广泛影响和独特文化背景,一直备受关注。对于普通法的研究,主要有两种路径:一种是制度进路的,主要讨论普通法生成的历史、程序与制度细节;一种是理论进路的,主要把普通法作为一种独特的法律现象进行理论观察,探讨这一制度与政治、经济、社会与文化的复杂关系。作为一种至今仍具强劲生命力的法律制度,制度研究的进路无疑是普通法研究的主体,也是想要真正掌握普通法教义与技术的“不二法门”。
  不过,如果将视野放大,普通法的学术史从来不只是制度进路的;相反,在许多人文社科的重要研究者那里,普通法还构成了一种独特的文化现象,是理解现代政治经济与社会的一把特殊“钥匙”。无论是18世纪的孟德斯鸠与边沁,还是19世纪的托克维尔与韦伯,以至20世纪的哈耶克和哈贝马斯,无不将“普通法”作为一个严肃的理论问题来看待,从哲学、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等各个维度对普通法展开了全方位的理论探究,并试图探索普通法与英美领导的“现代秩序”之间的隐秘关联。
  普通法之所以超越一种单纯的法律制度,成为西方社会科学普遍关心的“理论问题”,实际上是由于英国以及随后的美国在现代世界的“成功”。毫无疑问,自工业革命以后,英国就成为世界上第一个“现代国家”,并通过殖民扩张成为18、19世纪现代世界秩序的引领者。即便英国的领导权在“一战”后衰落,但继之成为“超级大国”的美国同样比较完整地继承了普通法的传统。因此,英美曾经的世俗“成功”,必然引发理论上的好奇心——普通法究竟做对了什么?或者用今天流行的“赢学”话语来说——普通法为什么赢?
  当然,仅仅这种世俗的“成功”还不足以构成学术的“谜题”。更具学术魅力的是,普通法的成功是“不合常理”的。这一理论悖谬,存在于作为“精神英国人”的孟德斯鸠的由衷赞美中,也存在于作为“背刺者”的边沁的深恶痛绝中,更存在于韦伯著名的“英国法难题”中。英美在现代世界中的世俗成就,与普通法本身的“封建保守”和“逻辑混乱”形成了鲜明反差,从而构成了经典的理论难题,吸引无数后继学者孜孜探索。以至于在今天的学术界,“普通法是否更有经济效率”或“普通法是否更有利于保障人权”这些问题依然会被不时提起,引发争论。
  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学界对于普通法的研究已有较多积累。这些研究主要是制度进路的,既有高鸿钧、程汉大、李红海等法律史学者对于普通法史的建构,也有不少部门法学者对普通法具体教义和技术的探讨。相比之下,对于普通法的理论研究(或思想史研究)要少得多,但也一直存在。这里尤其需要提到的是李猛的著名长文《除魔的世界与禁欲者的守护者:韦伯社会理论中的“英国法”问题》。虽然李猛教授的身份是哲学和社会学学者,但该文却构成了中国学界有关普通法思想研究的奠基之作——不夸张地说,此后中文世界中所有普通法的理论研究都是在这篇文章框定的理论架构内展开的。这种“跨界”的冲击波,或许类似于社会学学者瞿同祖先生所撰《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对于中国法律史研究的深远影响。
  当然,在普通法的理论研究进路中,另一本不能不提的中文著作,便是泮伟江的《一个普通法的故事:英格兰政体的奥秘》。这同样是一部“跨界”作品。泮伟江作为以研究系统论著称的法理学者,带给读者的这部著作显得“另类”而有趣。正如作者自述,该书来自他学生时代好奇于“英国法难题”而开展的跨界研究,也是他早年参加“大观小组”研究团队的副产品。因此,此书虽在法律史研究上较少创新,但在我看来,却是中文世界继前述李猛那篇雄文之后对于普通法“学理”所做的最精彩的研究。作者借助卢曼的系统论,对于韦伯的“英国法难题”给出了有新意的回答,也对普通法何以维持“强大而自由”的“政体奥秘”做出了有中国学者主体意识的解读。
  写到这里,好像都是题外话。但也只有在这一学术史的脉络中,王永祥博士的《习惯的演进——基于十七世纪普通法思想史的考察与分析》的学术意义才得以凸显。作为泮伟江的高足,永祥显然延续了导师的问题意识,试图在普通法思想史领域做出新的探索。他在泮伟江著作的基础上继续追问:如果是普通法的技艺在很大程度上维持了英国法的连续与稳定,并构成了英国在近代取得成功的基础,那么这种独特法律技艺的核心和作用机制究竟是怎样的?这种技艺对于中国的法学乃至一般法理学可能具有怎样的理论意义?
  当然,较之问题的提出,更重要的是作者在多大程度上回答了这些问题。至少在我看来,在目前中文世界的研究中,本书对于普通法的所谓“技艺理性”问题给出了最为生动、深刻和细腻的研究。事实上,我起初注意到永祥的研究,正是因为二十年前我还在做硕士论文时就曾讨论过柯克的“技艺理性”问题。如果说我的那些讨论在当时还有些许意义,现在回头来看,还是过于浅薄,未能触及“技艺理性”更深层次的“法理”问题。相比之下,本书的研究令我“眼前一亮”。借助哈贝马斯、波斯特玛等人的理论,作者对“技艺理性”进行了更深层的理论探讨:“技艺理性”可被视为一种经集体商谈而成的“慎议”过程,一种多元道德或利益博弈的均衡技术,从而可以促进传统习惯与现代立法的兼容,缓解实在法与正义价值之间的紧张。
  尤为可贵的是,本书的研究并不是基于理论推演的泛泛而谈,而是深入到普通法理论脉络和制度细节之中,借助活生生的历史故事来呈现自己的观点。比如,同样是对于近代普通法的研究,我先前对17世纪的研究基本局限于柯克,并将其固化为对近代普通法的“刻板印象”。此前泮伟江所概括的“偏执的普通法心智”,同样集中于17世纪前期。但本书的研究却特别注意到普通法在17世纪中晚期的一次“重新锻造”的过程——面对17世纪中期霍布斯和现代史学考据学派的挑战,以塞尔登、黑尔为代表的法律人将普通法从“历史主义”转向“历史性实践”,突破了普通法心智的封闭解释,将普通法由一种“向后看”的历史主义意识形态转化为一种不断协调传统和激进等多元政治道德的动态历史进程。此外,本书对于类比推理、陪审制等具体“慎议性技术”的讨论,也都深入制度机理中展开个案分析,基本做到“史论结合”,使普通法的“法理解读”获得了更扎实、更细腻的细节支撑。
  当然,以上赞美并不意味着我赞同本书的全部观点。相反,就我个人的研究来说,这部著作中的很多观点一直是我试图挑战的“对手”。比如,近年来,我对17世纪英国宪制话语的研究,贯穿其中的一条主线就是尝试从“主权”的维度去反思普通法话语,尤其是对基于英美在特定历史阶段的“成功”而无限“美化”或“神话”普通法的言辞抱有警惕。而恰如本书中强调的,普通法话语正是在与霍布斯主权话语的对话中成长起来的,并有意识地抵制主权话语中的“意志论”和“决断论”。但也正因如此,让我对这部著作尤其重视,因为一个优秀的理论“对手”永远比一个蹩脚的“同行者”更令学者感到兴奋,甚至欣喜。事实上,在阅读这部著作的过程中,我已经意识到自己对普通法话语的一些陈旧认识是有失偏颇的,有必要在理论“攻防”上做出调整。仅这一点,我就应该特别感谢永祥。
  最后,本书也同样存在不足。比如作者虽有超越波斯特玛等前辈学者的雄心,但在最终结论上并没有太大突破。本书对于普通法的“法理”阐释足够深刻细腻,尤其在中文世界的研究中已是难得的佳作,但其理论视野与论题基本上还是在前辈西方学者的框架内进行。此外,本文各章的叙事之间也存在不必要的同义反复和辞藻堆砌,有损理论论证的简洁,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阅读体验。当然,对于一部脱胎于博士论文的“处女作”,这些批评或许是吹毛求疵。毕竟,在当下的法学学术生态中,研究普通法本来就是一件“吃力不讨好”的事。作者不仅这样做了,而且一直坚持,并交出了精彩的、有冲击力的答卷,这已经足够令人钦佩。
  至少,对于中国的普通法研究者而言,本书必将成为一部“绕不开”的作品。
  于 明
  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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