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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簡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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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消费金融由于技术突破、经济深化、社会发展以及法律支持而获得创新发展,对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动因、模式以及风险研究,构建与完善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体系,具有重要意义。其一,需要明晰互联网消费金融法律规制的目标:促进互联网消费金融行业稳健发展、避免系统性金融风险爆发、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其二,通过分析我国当前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系统,构建一种“多位一体”的法律规制系统。其三,从互联网消费金融主体风险与行为风险两方面加强法律规制,前者包括加强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经营者与消费者适格性规制;后者包括积极推进互联网消费金融法律规范体系的建设,引入“监管沙盒”以加强对金融创新与风险的动态平衡,加快信用体系等互联网消费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市场规制以构建公平化、法治化的市场竞争环境,构建金融科技监管以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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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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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雪军,同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上海交通大学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研究方向为经济法、金融法与数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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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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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导论001 第一节研究的缘起与意义001 一、 问题的提出001 二、 研究的意义002 第二节研究现状综述003 一、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内涵与边界003 二、 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与规制的理论分析005 三、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动因与模式010 四、 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风险与规制逻辑011 五、 域外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与法律规制014 第三节研究思路与方法016 一、 研究思路016 二、 研究方法017 第四节研究的创新之处与不足020 一、 研究的创新之处020 二、 研究存在的不足021
第二章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内涵与法律结构022 第一节消费金融概述022 一、 消费金融的界定022 二、 消费金融的主要模式025 第二节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内涵与特征029 一、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内涵厘定029 二、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边界032 三、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主要特征034 第三节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结构038 一、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基本业务模式038 二、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结构039
第三章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与规制的理论分析042 第一节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与规制的理论建构042 第二节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与规制的基础理论044 一、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动因理论044 二、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模式理论048 三、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风险规制理论051 四、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理论058
第四章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动因与模式066 第一节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演进与动因066 一、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演进066 二、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特征069 三、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具体发展动因075 第二节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模式083 一、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模式概述083 二、 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具体发展模式084 三、 域外互联网消费金融的主要发展模式089 第三节互联网消费金融的运作机理与法律关系095 一、 电子商务平台类消费金融的运作机理与法律关系096 二、 分期购物平台类消费金融的运作机理与法律关系097 三、 网络借贷平台类消费金融的运作机理与法律关系099
第五章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与风险重构101 第一节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现状101 一、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依据与规制101 二、 互联网消费金融司法层面的规制现状105 第二节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案例剖析与法律问题110 一、 捷信消费金融公司与陈某民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110 二、 崔某与分期乐网络科技公司等培训借款合同纠纷案112 三、 腾讯公司与力天无限网络技术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 不正当竞争纠纷案115 第三节法学视野下的互联网消费金融风险重构118 一、 传统互联网消费金融风险划分与反思118 二、 法学视野下的互联网消费金融风险划分121
第六章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风险与规制逻辑125 第一节互联网消费金融的主体风险125 一、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经营者适格性风险125 二、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消费者适格性风险131 第二节互联网消费金融的行为风险134 一、 综合利率上限风险134 二、 经营者不正当竞争风险142 三、 经营者的信息不对称风险146 四、 消费者的违约信用风险155 五、 消费者权益侵害风险161 第三节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逻辑164 一、 法律规范缺失的内在要求164 二、 行业规制模糊的现实诉求166 三、 金融风险防范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客观要求167第七章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系统建构170 第一节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系统重构170 一、 当前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系统170 二、 互联网消费金融“多位一体”的法律规制系统重构171 第二节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目标175 一、 促进互联网消费金融行业稳健发展175 二、 避免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爆发177 三、 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179 第三节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路径建构180 一、 互联网消费金融主体风险的法律规制路径181 二、 互联网消费金融行为风险的法律规制路径186
结语202 参考文献205 附录236 致谢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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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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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在移动互联网、大数据、超级计算、传感网、脑科学等新理论新技术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强烈需求的共同驱动下,新一代人工智能正在全球蓬勃发展,推动着经济社会各领域从数字化、网络化向智能化加速跃升。作为新一轮产业变革的核心驱动力,人工智能正深刻改变着人类的生产生活、消费方式以及思维模式,为经济发展和社会建设提供了新动能新机遇。 人工智能是影响面广的颠覆性技术,具有技术属性和社会属性高度融合的特征。它为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新机遇,也带来了新挑战,存在改变就业结构、冲击法律与社会伦理、侵犯个人隐私、挑战国际关系准则等问题,对政府管理、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乃至全球治理产生深远影响。从国内外发展来看,人工智能的前期研发主要是由其技术属性推动,当其大规模嵌入社会与经济领域时,其社会属性有可能决定人工智能技术应用的成败。“技术”+“规则”成为各国人工智能发展的核心竞争力。各国在开展技术竞争的同时,也在人工智能治理方面抢占制度上的话语权和制高点。因此,在大力发展人工智能技术的同时,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其社会属性,积极预防和有效应对其可能带来的各类风险挑战,确保人工智能健康发展。 人工智能是我国重大的国家战略科技力量之一,能否加快发展新一代人工智能是事关我国能否抓住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机遇的战略问题。我国在加大人工智能研发和应用力度的同时,高度重视对人工智能可能带来的挑战的预判,最大限度地防范风险。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加强人工智能发展的潜在风险研判和防范,维护人民利益和国家安全,确保人工智能安全、可靠、可控”。2017年国务院发布的《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也提出,要“加强人工智能相关法律、伦理和社会问题研究,建立保障人工智能健康发展的法律法规和伦理道德框架”,并力争到2030年“建成更加完善的人工智能法律法规、伦理规范和政策体系”。近年来,我国先后出台了《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逐渐完善立法供给和适用;发布了《新一代人工智能治理原则——发展负责任的人工智能》《新一代人工智能伦理规范》,为从事人工智能相关活动的主体提供伦理指引。标准体系、行业规范以及各应用场景下细分领域的规制措施也在不断建立与完善。 人工智能产业正在成为各个地方经济转型的突破口。就上海而言,人工智能是上海重点布局的三大核心产业之一。为了推动人工智能“上海高地”建设,上海市先后出台了《关于本市推动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快推进上海人工智能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关于建设人工智能上海高地构建一流创新生态的行动方案(2019—2021年)》《上海市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等政策文件。这些文件明确提出要“逐步建立人工智能风险评估和法治监管体系。鼓励有关方面开展人工智能领域信息安全、隐私保护、道德伦理、法规制度等研究”;“打造更加安全的敏捷治理,秉承以人为本的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健全法规体系、标准体系、监管体系,更好地以规范促发展,为全球人工智能治理贡献上海智慧,推动人工智能向更加有利于人类社会的方向发展。”此外,上海还制定和发布了《上海市数据条例》和《人工智能安全发展上海倡议》,并且正在推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和智能网联汽车等应用场景的立法工作,加强协同创新和可信人工智能研究,为上海构建人工智能治理体系和实现城市数字化转型提供了强大的制度和智力支撑。 重视人工智能伦理、法律与治理已成为世界各国的广泛共识。2021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首份人工智能伦理问题全球性协议《人工智能伦理问题建议书》,倡导人工智能为人类、社会、环境以及生态系统服务,并预防其潜在风险。美国、欧盟、英国、日本也在积极制定人工智能的发展战略、治理原则、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政策,同时相关的研究也取得了很多成果。但总体而言,对人工智能相关伦理、法律与治理问题的研究仍处于早期探索阶段,亟待政产学研协同创新,共同推进。 首先,人工智能技术本身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在新的信息环境下,新一代人工智能呈现出大数据智能、群体智能、跨媒体智能、混合增强智能和智能无人系统等技术方向和发展趋势。与此同时,与人工智能相关的元宇宙、Web3.0、区块链、量子信息等新兴科技迅速发展并开始与经济社会相融合。技术的不断发展将推动各领域的应用创新,进而将持续广泛甚至加速影响人类生产生活方式和思维模式,会不断产生新的伦理、法律、治理和社会问题,需要理论与实务的回应。 其次,作为一种新兴颠覆性技术,人工智能是继互联网之后新一代“通用目的技术”,具有高度的延展性,可以嵌入到经济社会的方方面面。新一代人工智能的基本方法是数据驱动的算法,随着互联网、传感器等应用的普及,海量数据不断涌现,数据和知识在信息空间、物理空间和人类社会三元空间中的相互融合与互动将形成各种新计算,这些信息和数据环境的变化形成了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的外部驱动力。与此同时,人工智能技术在制造、农业、物流、金融、交通、娱乐、教育、医疗、养老、城市运行、社会治理等经济社会领域具有广泛的应用性,将深刻地改变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和思维模式。我们可以看到,人工智能从研究、设计、开发到应用的全生命周期都与经济社会深深地融合在一起,而且彼此的互动和影响将日趋复杂,这也要求我们的研究不断扩大和深入。 最后,我们不能仅将人工智能看成是一项技术,而更应该看到以人工智能为核心的智能时代的大背景。人类社会经历了从农业社会、工业社会再到信息社会的发展,当前我们正在快步迈向智能社会。在社会转型的时代背景下,以传统社会形态为基础的社会科学各学科知识体系需要不断更新,以有效地研究、解释与解决由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所引发的新的社会问题。在这一意义上,人工智能伦理、法律与治理的研究不仅可以服务于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而且也给哲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社会学、政治学等社会科学带来了自我审视、自我更新、自我重构的机遇。在智能时代下如何发现新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从而更新学科知识,重构学科体系,这是社会科学研究的主体性和自主性的体现。这不仅关涉个别二级学科的研究,更是涉及一级学科层面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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