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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簡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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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宾是东南亚重要国家之一,其法律制度深受西班牙与美国影响,现行菲律宾刑法典(第3815号法案,又称为《修正刑法典》)制定于美国占领时期的1930年,其内容与西班牙刑法关系密切,其内容中既有英语国家的概念,又夹杂有西班牙语、法语、拉丁语中的很多专有词汇。此外,在《修正刑法典》之外,菲律宾刑法的内容还渊源于共和国法案、总统令等单行刑法,内容变动大、冲突多,现有译作均不同程度存在一定误解、误译。此次法律出版社组织对菲律宾刑法典进行翻译,我们将对《修正刑法典》、部分重要单行刑法进行译注、整理,补充新共和国法案、总统令的内容,以期对学术研究、司法实践起到一定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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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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怯帅卫,刑法学博士,云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兼任昆明市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主要研究方向为刑事法学。主持省部级社科基金项目4项,在《法律科学》等刊物发表论文20余篇,出版专著3部,研究成果分别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等单位的奖励,一项研究成果获省部级领导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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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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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对刑法典和其他刑法进行修订的法案 第一卷 关于本法典的生效时间、条款适用以及犯罪、责任人和刑罚的一般规定 序言 本法典之条款的生效时间和适用范围 第一编 犯罪和影响刑事责任的情节 第一章 犯罪 第二章 正当行为与刑事责任的免除 第三章 减轻刑事责任的情节 第四章 加重刑事责任的情节 第五章 酌定情节 第二编 对犯罪负有刑事责任的人 第三编 刑罚 第一章 关于刑罚的一般规定 第二章 刑罚种类 第三章 刑期与刑罚后果 第四章 刑罚的适用 第五章 刑罚执行和服刑 第四编 刑事责任的消灭 第一章 刑事责任的完全消灭 第二章 刑事责任的部分消灭 第五编 民事责任 第一章 对犯罪负有民事责任的人 第二章 民事责任包括的内容 第三章 民事责任的消灭和存续 第二卷 犯罪和刑罚 第一编 危害国家安全罪和违反国际法罪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二编 违反国家基本法律罪 第一章 随意拘留或驱逐罪,侵犯住宅罪,阻止、干扰和解散和平会议罪,以及危害宗教信仰罪 第三编 妨害公共秩序罪 第一章 叛乱罪、煽动骚乱罪和不忠诚罪 第二章 危害民众代表罪 第三章 非法集会罪和非法结社罪 第四章 袭击、抵抗、不服从官方职员及其代理人罪 第五章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六章 逃避服刑罪 第七章 服刑期间又犯新罪 第四编 危害公共利益罪 第一章 伪造罪 第二章 其他伪造罪 第三章 欺诈罪 第五编 鸦片和其他违禁药物罪 第六编 妨害公共道德罪 第一章 赌博和投注罪 第二章 妨害风化和良好风俗习惯罪 第七编 公职人员罪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渎职罪和滥用职权罪 第三章 欺诈、非法勒索和非法交易罪 第四章 贪污公款或公共财物罪 第五章 公职人员不忠诚罪 第六章 公职人员其他犯罪 第八编 侵犯人身罪 第一章 侵害生命罪 第二章 伤害身体罪 第三章 强奸罪 第九编 侵犯人身自由和安全罪 第一章 侵犯人身自由罪 第二章 侵犯人身安全罪 第三章 发现和泄露秘密罪 第十编 侵犯财产罪 第一章 关于抢劫罪的一般规定 第二章 强盗罪 第三章 盗窃罪 第四章 侵占罪 第五章 破产罪 第六章 诈骗罪和其他欺诈罪 第七章 擅自处置已被抵押的动产罪 第八章 纵火罪和其他破坏罪 第九章 故意毁坏财物罪 第十章 侵犯财产罪之刑事责任的免除 第十一编 妨害贞洁罪 第一章 通奸和非法同居罪 第二章 强奸罪和猥亵罪 第三章 诱奸、诱使未成年人堕落和白奴贸易罪 第四章 诱拐罪 第五章 与第十一编前几章有关的规定 第十二编 侵犯公民身份罪 第一章 假冒出生罪和篡夺公民身份罪 第二章 非法婚姻罪 第十三编 侵犯名誉罪 第一章 诽谤罪 第二章 有罪的阴谋 第十四编 准犯罪 单独章 过失犯罪 最后条款 1976年缓刑法(节选) 掠夺罪界定和惩处法(节选) 2001年反洗钱法(节选) 2002年综合危险药物法(节选) 2004年反暴力侵害妇女及其子女法(节选) 2006年少年司法和福利法(节选) 禁止判处死刑法 2009年反酷刑法(节选) 2009年反照片和视频法(节选) 全面枪支和弹药管制法(节选) 反邮购配偶法(节选) 摩托车犯罪预防法(节选) 安全空间法(节选) 2020年反恐怖主义法(节选) 反在线儿童性虐待或性剥削和反儿童性虐待或性剥削材料法(节选) 2022年扩大的反贩运人口法实施细则和条例(节选) 译者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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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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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序 刑法是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重器,刑法典是法律体系中的大典。当今世界,各国无不重视制定和修订刑法,不仅实行成文法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均制定了刑法典并不断加以修订,如德国、法国和日本等,而且实行案例法传统的英美法系国家也制定了单行的刑法或者统一的刑法典,前者如英国、美国,后者如印度、新加坡等。用刑法典或者成文刑法维护国家安全和根本利益,保障公民人身和财产权利,保护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已经成为各国通行的做法和全球化趋势。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刑事立法。新中国成立之初,中央人民政府就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妨害国家货币治罪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等单行法律,为惩治相关犯罪提供了明确依据。改革开放以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1979年颁布的7部重要法律中,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这是新中国制定的第一部具有刑法典性质的刑法。此后,为适应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相继制定了20多部单行刑法,并在一些行政和民商事法律中附带规定了刑法的内容。1997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出于统一刑事立法的考虑,通过系统整合1979年刑法、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规范,全面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这实际上是一部名称上没有加“典”字的刑法典,首次实现了刑法体系的科学化和系统化。 1997年刑法实施以后,刑法的修改一直采取修正案的形式,全国人大常委会现已出台了11个刑法修正案,在不打乱1997年刑法体系的基础上,增加、修改和完善了刑法的大量内容。与此同时,国家立法机关还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等含有诉讼程序、工作机制和刑法规范的综合性刑事法律,开创了刑事立法的新模式。 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在制定和修改刑法的各个时期中,学术界和立法机关都注意研究、借鉴域外的刑事立法规范和经验。改革开放40多年来的立法实践证明,这种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的做法是实现我国刑事立法不断与时俱进,促进刑法体系现代化的有益举措。进入新时代,为了贯彻习近平总书记2020年11月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提出的“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要求,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和“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大部署,我们更要注重研究借鉴域外法治经验。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实现中国式现代化,其中重要的内容就是法治的现代化,而法治现代化建设需要国际视野,法治现代化的重要特征是法治国际化。故翻译其他国家刑法(典),博采众长为我所用、与我互动,是完善我国刑法、推进刑事法治现代化的必要条件,也是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有力举措。正是出于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要求,全面、系统地了解、研究、借鉴相关国家刑事立法的最新发展,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与法律出版社密切合作,决定组织翻译、出版一批外国刑法(典)。 回顾历史,在中华法系从自成一体到开放兼收的转变历程中,翻译外国法律(典)的工程功不可没。经查询北京师范大学图书馆、首都图书馆及国家图书馆有关资料,我国翻译、出版代表性国家刑法(典)的活动肇始于清末修法运动,自1903年出版邱起霖笔述《印度刑律二卷》到2023年120年间,约有138部刑法(典)译作在国内出版。总体上讲,我国翻译和引介外国刑法(典)的历史大致划分为四个时期。 第一个时期是清末民初时期。清政府决定变法修律后,先于1904年设立了修订法律馆,后于1905年设立了考察政治馆。在考察西方国家主要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律的基础上,作出了变法要效法日本法律制度的抉择。之所以如此,正如时任清廷修律大臣沈家本所言:日本旧时制度,唐法为多。明治以后,采用欧法,不数十年,遂为强国,是岂徒慕欧法之形式而能若是哉?其君臣上下,同心同德,发愤为雄,不惜财力以编译西人之书,以研究西人之学,弃去糟粕而撷其英华,举全国之精神,胥贯注于法律之内,故国势日张,非偶然也。故在1904年与1905年出版的10部刑法(典)译作中,日本不同版本的刑法占了7部;至1911年辛亥革命前夕,以单行本、法规大全等形式出版的37部刑法(典)译作中,有关日本刑法的有17部。 第二个时期是辛亥革命胜利至新中国成立时期。辛亥革命虽然推翻了清王朝,但是清末修法的影响得以延续,尤其是在刑法方面,民国政府决定:晚清政府仿效大陆法系国家刑法制定并于1911年正式公布的“《大清新刑律》除与民国国体抵触各条应失效力外,余均暂行援用”,故而更名为《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之后,又聘请日本学者参与并参照欧陆日本刑事立法,尤其是德国、日本刑法,相继制定了2部《中华民国刑法》。与此同时,在革命根据地,苏联法律发挥了重要影响。这一时期翻译出版的7部刑法(典)译作中,2部为德国刑法、3部为苏联刑法。 第三个时期是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时期。新中国成立之后,苏联立法成为新中国借鉴的立法样本,正如日本学者铃木贤所言:“对于极其缺乏对西方法律研究积累的当时的中国而言,苏联法成为唯一的参考对象。”因此,在1949年至1979年之间翻译出版的9部刑法(典)译作中,有3部是苏联刑法;其余除1957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印度刑法典》外,都为前苏联国家的刑法。需要指出的是,受国内形势影响,在1962年至1979年之间,并无外国刑法(典)译作出版。 第四个时期是改革开放至新时代时期。这一时期又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20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在这段时期,虽然更多国家的刑法(典)被翻译进来,而且出现了英美法系国家的刑法(典)译本,但主要还是以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的译本为主。据不完全统计,在1980年至2000年之间翻译出版的14部刑法(典)译作中,绝大多数为德国、日本、韩国等属于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的刑法,英美法系国家的刑法仅有1998年四川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印度刑法典》与1999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加拿大刑事法典》。第二阶段为2000年之后。在这一阶段,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与法治进程的推进,刑法(典)翻译真正实现了百花齐放。截至2020年出版的近70部刑法(典)译作中,几乎囊括了各大法系、各大陆主要国家的刑法。 10余年来,许多国家因应新的社会治理要求,频繁修改刑事立法。例如,德国从1998年起对其刑法进行了100余次修订,仅在2021年就修订了8次,对有关互联网犯罪、强迫卖淫罪以及儿童性犯罪的条款进行了大幅修订。自2011年以来,日本也10余次修订刑法,增设了部分缓刑制度,大幅修订性犯罪立法,并对照民法等前置法的修订,调整了相关刑法条文。我国进入21世纪以来,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和预防惩治犯罪的新情况和新需要,不断修改完善刑事法律。尤其是2013年9月和10月,习近平总书记分别提出了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合作倡议。截至2023年1月6日,中国已经与151个国家和32个国际组织,签署了200余份共建“一带一路”合作文件。中国企业“走出去”面临诸多法律风险,尤其是在企业刑事合规成为全球浪潮以来,如何应对有些国家借“长臂管辖”等之名,对我国企业进行打压,规避可能发生的刑事法律风险,已经成为中国企业走出国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必须重视的问题。 有鉴于此,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充分发挥本院的专业化和国际化优势,法律出版社充分发挥多语种出版优势,共同设立“外国刑法典译丛”项目,全面系统翻译各主要国家的刑法(典)。首批遴选德国、日本、英国、美国等两大法系代表性国家,新加坡、哈萨克斯坦、俄罗斯等“一带一路”国家以及希腊、墨西哥、芬兰等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国家的40余部最新刑法(典),组织精通英语、法语、德语、日语、俄语等语种的专业人士分批翻译出版。本译丛编审委员会由国内著名刑法学专家组成,特邀请人民教育家、国际刑法学协会名誉副主席暨中国分会名誉主席、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中国人民大学荣誉一级教授高铭暄先生担任译丛学术总顾问,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会长胡云腾教授担任总主编,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兼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周振杰教授与法律出版社副总编辑张雪纯先生担任编辑委员会主任。希望“外国刑法典译丛”能成为广大读者学习、研究、借鉴域外刑事法律的重要帮手,进而成为推动中国涉外刑事法治建设的外法资源。当然,由于经验不足,水平有限,书中定有不足不妥之处,尚请各位同人批评指正。 编辑委员会 2023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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