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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簡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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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资本市场法治建设、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4〕10号)关于推动修订证券投资基金法的相关要求,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组织有关专家学者,开展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或基金法)实施情况的评估研究工作。主要是围绕市场发展和监管实际需要,将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核心制度作为重点评估研究对象,在总结该法实施工作经验成果以及面临的问题的基础上,对相关重点制度的实施效果和存在的问题进行综合评估研究,归纳、提炼资本市场改革实践对法律制度供给的需求,并提出有针对性的修改完善建议,供证券监管机构、国家立法机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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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作者: |
郭锋,四川西充人;法学博士,民商法、证券法学者,成都理工大学文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特聘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会长。曾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典》起草工作组成员,《证券法》、《公司法》、《票据法》等立法和若干司法解释参加起草人。承担中国证监会委托《证券法》实施评估与修改、《证券投资基金法》实施评估与修改等重大立法研究课题。
邢会强,河南漯河人;法学博士,经济法、证券法、数据法学者,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财经法学》主编,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北京市金融服务法学研究会会长。荣获第七届吴玉章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第三届、第四届、第五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等。兼任深圳证券交易所理事会上诉复核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业咨询委员会委员、北京金融法院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委员、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第四届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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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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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证券投资基金法实施与修改总论 一、基金法实施成效 二、基金法实施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基金法实施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 四、基金法的修订思路 第二章 证券投资基金法调整范围与准入 一、概述 二、本章涉及基金法制度或条款实施情况的总体评价 三、本章涉及基金法制度或条款实施成效总结 四、本章涉及基金法制度或条款存在的主要问题 五、修法建议 第三章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受托职责与信义义务 一、概述 二、本章涉及基金法制度或条款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修法建议 第四章 投资者保护与持有人大会 一、概述 二、本章涉及基金法制度或条款实施情况的总体评价 三、本章涉及基金法制度或条款存在的主要问题 四、修法建议 第五章 内部治理和风险控制 一、概述 二、本章涉及基金法制度或条款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修法建议 第六章 基金“募投管退” 一、概述 二、本章涉及基金法制度或条款实施情况的总体评价 三、修订的基本理念和原则 四、原则性制度和配套制度层面存在的问题及修法建议 五、具体环节存在的问题及修法建议 第七章 基金从业人员 一、概述 二、本章涉及基金法制度或条款实施情况的总体评价 三、本章涉及基金法制度或条款存在的主要问题 四、修法建议 第八章 基金托管 一、概述 二、本章涉及基金法制度或条款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修法建议 第九章 基金合同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概述 二、本章涉及基金法制度或条款实施情况的总体评价 三、本章涉及基金法制度或条款存在的主要问题 四、修法建议 第十章 基金销售、投资顾问、基金评价 一、概述 二、本章涉及基金法制度或条款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修法建议 四、现行条款与修法建议条款对比 第十一章 私募基金 一、概述 二、本章涉及基金法制度或条款实施情况的总体评价 三、本章涉及基金法制度或条款存在的主要问题 四、修法建议 第十二章 基金投资与信息披露 一、概述 二、本章涉及基金法制度或条款实施情况的总体评价 三、本章涉及基金法制度或条款存在的主要问题 四、修法建议 第十三章 行政监管和自律管理 一、概述 二、本章涉及基金法制度或条款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修法建议 第十四章 民事责任 一、概述 二、本章涉及基金法制度或条款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修法建议 第十五章 行政责任 一、概述 二、本章涉及基金法制度或条款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修改建议 附:课题研究背景、方法与结项情况 一、建立由专家组、工作组组成的工作机制 二、制订工作方案,提出工作要求 三、召开调研座谈会和专家论证会 四、调研方法 五、结项情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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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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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专门对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作出部署,要求积极发展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完善金融机构定位和治理,健全服务实体经济的激励约束机制;健全投资和融资相协调的资本市场功能,防风险、强监管,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建立增强资本市场内在稳定性长效机制;健全投资者保护机制;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机制,构建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防火墙”;推动金融高水平开放。为促进资本市场法治建设、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4〕10号)关于推动修订证券投资基金法的相关要求,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组织有关专家学者,开展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或基金法)实施情况的评估研究工作。主要是围绕市场发展和监管实际需要,将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核心制度作为重点评估研究对象,在总结该法实施工作经验成果以及面临的问题的基础上,对相关重点制度的实施效果和存在的问题进行综合评估研究,归纳、提炼资本市场改革实践对法律制度供给的需求,并提出有针对性的修改完善建议,供证券监管机构、国家立法机构参考。 一、本书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观点 首先,本书充分肯定了证券投资基金法实施取得的巨大成就。总体上看,证券投资基金法颁布实施以来,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基金业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促进现代金融体系建设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作出了重要贡献。基金作为资本市场主要机构投资者,以自身的高质量发展支持资本市场深化改革和稳定运行,满足经济转型升级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金融产品服务需求。以基金法为基石,以公募、私募领域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务院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规则为配套,以中国基金业协会行业自律规范为补充的基金行业制度规范体系逐步健全完备。证券投资基金法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有力推动了基金领域金融创新与防范风险的平衡发展。 其次,本书全面客观分析总结了证券投资基金法在实施中显现出来的主要问题。证券投资基金法2012年、2015年修改后,基金业和资本市场生态发生较大变化,国家相继推出注册制改革、资管新规等重大政策,私募股权基金、银行理财子公司等资管主体成为不可忽视的力量。《证券法》、《公司法》等相继修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于2023年颁布。因此,证券投资基金法总体上落后于资本市场发展以及法治建设日益健全的新情况新形势。本书对证券投资基金法涉及的以下问题进行了梳理和分析:(1)调整范围和市场准入;(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职责和义务;(3)投资者保护与持有人大会制度;(4)内部治理和风险控制制度;(5)基金“募投管退”制度;(6)基金从业人员制度;(7)托管制度;(8)基金销售;(9)投资顾问;(10)基金评价;(11)私募基金;(12)基金投资与信息披露;(13)行政监管和自律管理;(14)法律责任。 最后,本书对证券投资基金法提出了有针对性的修改完善建议。本书认为:修法理念应更加聚焦于投资者保护,确保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履行更严格的信义义务,防范利益冲突和保护投资者权益;应当加强信息披露、透明度以及基金管理的合规性,确保持有人大会名副其实;应当提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履职水平和成效,进而提高基金市场的整体运作效率,实现投资者的最大收益;应当通过修法,进一步提升监管部门对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行为的监管效率,依法惩治基金业欺诈行为,维护投资者民事权益,维护市场公平正义。具体来说,本书围绕以下问题提出建议:(1)扩大基金法调整范围;(2)增加基金的组织形式;(3)取消私募基金公开披露信息的禁止制度;(4)建立对所有投资基金的统一监管机制;(5)建立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市场主体的内部防火墙和隔离制度;(6)进一步改造、完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制度;(7)优化设计公募基金经理的薪酬、激励制度;(8)优化基金“募投管退”制度;(9)改革完善其他重要制度。 二、本书的主要创新 首先,对现行基金法在调整范围和准入制度层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揭示和分析。在调整范围层面,证券投资基金法第2条仅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公募证券投资基金进行规制,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排除在调整范围之外。证券投资基金法对于公募基金的投资范围仅言明证券衍生品种,导致实践中公募基金通过“股指期权、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证券衍生品进行投资的策略受限。其未将“公募REITs”这一新兴的基金品类纳入调整范围。在准入制度层面,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备案制度缺乏顶层设计,不同监管机构标准不统一,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册制度存在诸多差异,导致规则适用时面临相互冲突、难以调和的矛盾。准入制度中对私募基金管理人资产准入标准的设定较为固化。证券投资基金法所规制的私募基金强制托管范围较小,托管主体范围尚待进一步扩大,目前的制度安排不利于保护私募财产的安全。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资产准入标准存在瑕疵,现行规范标准不足以表明投资者具有理性投资决策判断能力,且存在各监管部门对合格投资者的认定标准不统一的情况,形成了事实上的法律不平等。 其次,提出扩大证券投资基金法调整范围。建议将证券投资基金法定性为实质上的投资基金法,具体有两种修改思路:其一,将法律名称改为“投资基金法”;其二,不更名,仍为“证券投资基金法”,但在条款内容上进行实质性处理,即将私募股权基金、符合基金特性的资管产品等入法。将证券投资基金法第2条修改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投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对应地,总则及其他部分的表述也应当变更,将总则以及规制私募基金的条文中涉及的“证券投资”一词替换为“投资”,保留公募基金中关于“证券投资”的表述,保留第10条中“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协会”的全称。本书认为,基金业作为“大资管”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代表着资管行业主流发展方向,基金法的修改要跳出狭义的证券投资基金概念,总结吸收资管新规在推动“同一业务、同一监管”的功能监管上的成功经验,探索适用于投资基金行业乃至整个资管行业的规则;将股指期权、股指期货等品种纳入公募基金投资范围。现行证券投资基金法下公募基金规范较为详尽,而私募基金相关规范则严重缺失,无法满足私募行业发展需要。是否将公募REITs纳入调整范围,需要进行审慎评估。 最后,建议建立对所有投资基金的统一监管机制。监管部门多,必然影响监管效率。在“大资管”时代下,应通过立法统一监管的体制机制。现行证券投资基金法监管制度未能与《证券法》、《期货和衍生品法》、《公司法》等法律之间维持协同关系,未能跟上金融监管的新兴发展态势。不同监管部门之间的规定存在差异,导致同一行为在不同的监管机构有不同的解释和处理方式,增加了金融机构的合规难度。应当建立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为核心的统一注册、监管体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各行业自律组织仅提供专业性协助和支持的协调性注册监管体系。在证券投资基金法相关条文修改中进一步明确中国证监会负责各类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工作,无论是公开募集的基金还是非公开募集的基金,都应当统一向中国基金业协会履行登记手续,报送基本情况。当前监管手段相对传统,缺乏对数字经济时代金融科技等新兴技术的充分利用,难以实现对复杂交易结构和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控和风险预警,应当从立法上予以弥补完善。 三、本书的政治意义、学术和实践价值 在政治意义方面,本书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经济思想,深入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提出证券投资基金法修改要充分体现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要求,要把防控金融风险作为基金法修改的主线,要有力促进金融高水平对外开放。在学术价值方面,本书的最大贡献是拓展和创新了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调整范围,论证了从传统证券投资基金法向“大资管”时代投资基金法转型升级的理论意义、实现路径。在实践价值方面,本书通过对证券投资基金法存在问题的揭示,提出了修法建议,并列出了应修订条款,为立法机关启动对该法的修改提供了重要参考。 郭 锋 邢会强 2025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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