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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商法中的信赖责任

書城自編碼: 4168520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理論法學
作者: 石一峰著
國際書號(ISBN): 9787524405191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5-10-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1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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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商法中的信赖责任》立足于复杂法学的观察视角,探讨法律如何应对日益复杂的社会演化。该书以“信赖责任”为理论核心,深入剖析商事活动中因信息不对称和权利外观信赖所引发的责任分配问题,主张法律思维应超越传统的还原论范式,转而关注法律系统自身的自组织特性、涌现效应和动态适应性等。在此基础上,本书提出通过完善一般条款机制,增强法律系统的弹性与回应能力,该机制不仅为处理传统商事信赖问题提供思路,也为法律系统应对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带来的挑战提供理论框架。
關於作者:
石一峰,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领域为民商法基础理论、破产法、公司法、资本市场法与金融法等,旨在构建复杂法学的研究方法。
目錄
目录
导 论
 第一节 主题界定和问题提出
  一、主题界定
  二、问题的提出
 第二节 研究现状及研究路径
  一、国内研究综述
  二、国外研究综述
  三、研究现状总结
  四、研究路径的确立
 第三节 研究目标和研究方法
  一、研究目标
  二、研究方法
 第四节 逻辑结构与研究框架
第一章 商法中信赖责任的定位
 第一节 商法中信赖责任的谱系定位:商事法律的一般条款
  一、从社会信任到法律信赖
  二、从法律理念到一般条款
  三、作为商法一般条款的信赖责任
 第二节 商法中信赖责任的功能定位:系统沟通的交往媒介
  一、一般条款的双层系统沟通媒介功能
  二、商法中信赖责任的系统外沟通功能
  三、商法中信赖责任的系统内沟通功能
 第三节 商法中信赖责任的角色定位:市场自由的完善机制
  一、市场自由是私人自治的延伸
  二、信赖责任是私人自治的补充
  三、以信赖责任完善市场自由
第二章 基于商事登记的信赖责任
 第一节 商事登记可信赖性的基础
  一、商事登记可信赖性的制度逻辑
  二、商事登记的可信赖性供给
 第二节 基于股权登记的信赖责任
  一、股权工商登记引起的信赖责任
  二、股票结算登记引起的信赖责任
 第三节 基于合伙人登记的信赖责任
  一、合伙人登记不当的法教义学归类
  二、合伙人登记不当责任的类型及构成要件
 第四节 基于代表人登记的信赖责任
  一、代表人登记不当的法教义学归类
  二、代表人登记不当责任的类型及构成要件
 第五节 基于剩余登记的信赖责任
  一、经营范围登记不当引起的信赖责任
  二、其他剩余商事登记事项不当引起的信赖责任
第三章 登记性商事信赖责任的扩展
 第一节 上市公司公告瑕疵责任的法教义学归类
  一、上市公司公告瑕疵责任的统一化
  二、上市公司公告的类商事登记性
  三、上市公司公告瑕疵责任的信赖责任化证成
 第二节 上市公司公告瑕疵责任构成分析
  一、上市公司公告瑕疵的类型:可信赖事实的认定
  二、投资者投资损失的计算:信赖投入的确定
  三、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交易因果性:信赖合理性的判定
  四、责任者承担责任的依据:可归责性体系的建立
 第三节 非上市公司公告瑕疵的类推适用
  一、清算公告瑕疵
  二、公司合并或分立公告瑕疵
  三、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瑕疵
第四章 基于非商事登记的信赖责任
 第一节 登记之外的信赖补充
  一、非商事登记信赖的必要性
  二、非商事登记信赖的补充方式
 第二节 商事表见代表责任
  一、超越内部权限的表见代表责任
  二、超越经营权限的表见代表责任
  三、伪称有代表权的表见代表责任
 第三节 表见合伙人责任
  一、明确表示引起的表见合伙人责任
  二、可推断行为引起的表见合伙人责任
  三、表见合伙人责任的具体承担
 第四节 表见组织责任
  一、伪称表见组织责任
  二、组织名称不当表见组织责任
 第五节 商事交易中的沉默责任
  一、沉默作为商事惯例的法教义学归类
  二、沉默的类型及其处置方式
第五章 商法中信赖责任的体系构成
 第一节 可信赖事实
  一、信息传递作为可信赖性之逻辑
  二、可信赖事实的确认
  三、可信赖事实的类型区分
  四、可信赖事实的存续与消除
 第二节 信赖者的信赖
  一、信赖者的善意
  二、对可信赖事实的认知
  三、信赖处置
  四、信赖的合理性:信赖处置与信赖之间的因果关系
 第三节 责任者的可归责性
  一、可归责性的必要性
  二、归责原则的类型及其界限
  三、商事信赖责任中的风险归责
第六章 商法中信赖责任的动态系统
 第一节 商法中信赖责任一般条款的适用转变
  一、一般条款适用中的宏观研究范式转变
  二、一般条款适用中微观适用结构的转变
 第二节 商法中信赖责任的动态结构
 第三节 商法中信赖责任构成要素的动态互动
  一、商法中信赖责任动态系统的构成要素与基准
  二、商法中信赖责任构成要素内部的动态互动
  三、商法中信赖责任构成要素之间的动态互动
  四、商法中信赖责任法律效果的弹性处理
结语
  一、基本观点和体系
  二、未来课题与脉络
主要参考文献
  中文文献
  外文文献
代后记:复杂法学
內容試閱

  这本书所隐藏的雄心壮志与其精巧细致的内容相映成趣。
  理论的价值从来就在于化解不同问题之间的冲突并寻求一种体系内的和谐,以达成对现实最大限度的整体解释。每个胸怀学术追求的学者,其内心必定隐藏着一座常人难以企及的高峰,然后花上可能一辈子的时间去攀藤揽葛,比如这本书的作者想要构筑的“法律如何回应复杂社会演化的机制”。
  作者石一峰的研究领域是商法,他找到的突破口是商事交易中的信赖。众所周知,商法就是现实社会中信赖关系的法律缩影,商事交易的达成更体现了在脱离传统熟人社会后社会系统对于信任的依赖。石一峰不但敏锐地捕捉到了这个关键词,并且发现了商法上关于信赖及其受损的研究在国内存在着体系研究未受重视、研究进路需要更正、正当性问题需慎思、责任构成之意义亦需反思等诸多薄弱环节,更细致入微地观察到诸如善意取得、表见代理、表见代表、商事登记的对抗效力、瑕疵决议的对外效力等保护善意第三人规则所体现出来的共同或类似的责任构成前提。这些复杂法律现象当然需要法律系统进行新的回应,其中最关键的是找到法律应对复杂社会演化的机制。石一峰由此入手,勾勒出商法上信赖责任的全息图像。
  必须说,这是个很巧妙的切入。
  在商法学界还仅仅只停留在通过外观主义来理解信赖保护的时候,一峰意识到必须寻觅一个统合商法系统内各种信赖的纯粹商事规则;同时又必须沟通商法系统外的其他社会系统,而信赖责任正是沟通上述内外系统的交往媒介。这个切口找得是否绝妙尚不得而知,但是至少,作为导师(之一),我在当初看到这篇论文的初稿时是拍案叫绝的。这份激动缘自长期以来对于探寻一种能够有效维护社会信任机制的法律工具的渴求,以及对之可望而不可得的焦灼。
  当德性与信任在世人趋利避害的天性影响下出现松动、市场交易主体间缺乏交易安全感的时候,部分人可能会对作为价值运动特殊形式的资本信用、商业信用、消费信用等制度逐渐失去信任,这在当代中国的日常生活中是能够观察到的现象。尽管如此,民商法依旧在以其制度和理念,执着地灌输和维持一些维系社会的基本道德规范。
  市场经济道德秩序的要义是“守信”。“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曾经被屡屡提及。信用是市场交易的基石,是市场有序化的根本保证。把信用和交易作为一种相辅相成的关系范畴来看待,无疑是符合逻辑和事物发展规律的。法律制度是促进和保障信用的诸多方式之一,虽未必是最经济的但无疑是最为有效的方式。信用的产生源于交易的需求,而交易又随社会变化而变化,因而社会的变化带来了信用的变迁。就中国社会而言,经历了一个由乡土社会到现代社会的演进过程,信用关系也因此经历了学者所谓的由身份信用到契约信用的发展历程。身份信用的约束力量源于道德准则;而契约信用乃为商业交易而设,其约束力量则必须源于法律的强制。
  不用说,世界上所有的法律都鼓励诚实信用,惩戒虚假诈欺。虽然法律漏洞不可避免地会给奸宄之术以可乘之机,使法律的缺位与道德、信用问题的表面化看似存在“关联”;但若据此将一切信任危机都归结为法律问题,认为社会诚信的建立主要寄望于“完备”的法律制度,则未免失之幼稚。就拿大家熟悉的信用制度来说,社会信用体系本质上仍然是一种事前的防范和作用机制,塑造信用的目的在于通过对主体行为的合理预期,保障信用交易的正常进行。至于失信的后果,应该说,从社会和经济的角度更倾向于认为社会信用体系本身就是对失信者、失信行为的社会惩罚机制。或者说,市场本身就具备对失信者的社会惩罚机制。然而这种机制的作用力是单薄的,所谓信用或信任的危机,无非就是社会成员在相互交往过程中,由于缺失有效承诺导致彼此之间缺乏基本信赖,进而形成不确定乃至不安全的关系状况;对症下药地理解,法律制度的功用,应当也主要在于通过清晰明确的法律上后果来达到对于信赖的维护和救济。一言以蔽之,必须从社会信任走向法律信赖。
  然而,信赖或曰信用的重要性,以及法律所天然负有的维护交易安全的使命,并不能直接令信赖(或信用)堂而皇之走进民法责任的谱系。对于是否存在一种专门保护信赖并因此被称作“信赖责任”的法律责任机制,学界并没有达成共识。
  我以前就一直认为,由于“信赖”本身并不构成一项独立的法律关系,因此即使在颂扬信用体系的法律制度的背景下,也很难得出独立的关于信赖的法律责任框架。
  按照“权利—义务—责任”的传统范式,所有私法上的责任的源头都在权利,所谓权利先于救济是也,民法也因此被标榜为权利法。权利之得以实现仰赖于义务之履行,而义务无非来自意定或法定,其违反的法律后果,相应产生合同和侵权责任。因此,我到今天依然是固守合同和侵权二元私法责任构造的保守分子,我自己接受的以及如今传授给学生的教义都还是将所谓的信赖利益放置在诸如合同损害赔偿的范畴里加以讨论,尽管作为规范评价对象的生活事实不可能完全按照法律的规矩乖乖地走进这两种基本预设中的任何一个,特别是,按照石一峰的说法,合理的信赖投入并没有办法通过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的二元机制予以救济。
  所以石一峰告诉我们,依据某种标准创造某种可信赖事实也会产生可归责性,进而导致责任。不独权利,信赖也已在很大程度上被发展为一种责任的源泉。正是通过责任,信赖保护才能落到实处,进而信赖在法律上的构造完全可以通过法定责任的方式予以具体化。所以信赖问题应当与责任相联系来研究。虽然他这种思想的源头是德国法以及巴勒施泰特(Ballerstedt)、科殷(Coing)和卡纳里斯(Canaris)等,但是至少就我个人而言,是在中文的法学世界里第一次看到如此系统且令人耳目一新的阐述。
  我不想大惊小怪地说这种提法振聋发聩,但是他确实颠覆或者说更新了我对于法律责任的一些基本前见。
  首先,在责任类型上,我们由他这里见识了第三种责任,对于我这样顽固而守旧的违约/侵权二元责任坚持者来说,虽然出于本能地给予怀疑乃至否定,并且因此在论文的审阅过程中提出过各种质疑,但最终还是被说服了。
  其次,商法中信赖责任本身是对各具体信赖责任规则的体系化呈现,起到了统领各具体规则的作用。法学研究的对象涉及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这决定了其规范形式和内容形态不一,因此对于体系的渴求更加突出。按照卢曼(Luhmann)和图伊布纳(Teubner)广受瞩目的法律自创生系统理论,整个社会就是一个系统,在其中又可以划分出诸如法律系统、政治系统、经济系统和伦理系统等一系列子系统。基于信赖责任的普适性和体系化功能,信赖责任的提出和证成恰到好处地回应了社会的复杂性。
  再次,作为法律后果,信赖责任必然要求有具体的法律构成。信赖与责任的结合绝不只是一个词义的组合,更需要对涉及信赖的商法问题进行法教义学上的分析和归类,以明确其具体的处置规则,并从体系(系统)角度进行整合,使之成为商法中的一般条款。本书的研究最终落实了信赖问题具体处置规则的构成要件。这项工作使得信赖责任真正成为一项在法学上得以证成的单独责任类型。顺便说一句,我一向主张法学研究从教义学出发,以规范为圭臬。我极力倡导一种立足于本国的实定法、司法裁判、理论学说,推进法教义学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应用的教义。现今资讯发达,理论迭出,各种新潮流派时髦概念纷至沓来,令人眼花缭乱。然而时尚固然需要,且确实有市场,但时过境迁之后难免无人问津,真正经得起考验的研究一定是跨越时空限制的。
  最后,教义学的尽头是方法论,本书作者不但觉察到了,也切实在践行。如他在责任构成上将“要件—效果”的体系模式转化为“要素—效果”的系统理论。这一系统理论也在某种程度上是法教义学与法社会学互动的结果。因此在方法论上,本书也对法教义学与其他学科的互动进行了展示。前文提到了体系以及体系化,体系化的功能通常会被直观地理解为由法典所营造的部门法内部的融会贯通和相互检索,但是实际上这仅仅是其内在机理的当然体现。作为一种以体系为方法的整理方式,民法的体系化过程其实还包括为不同部门法律提供一个外部沟通的机制和路径,本书在这个方面的方法论意义探讨同样值得肯定。
  虽然本书有着如此繁复的研究内容,但是作者还是很小心地将论域局限在商法,只选取以商法为界限的因信赖所引起的责任体系进行研究。这一方面固然是因为商事交易比任何其他商业活动都更加倚靠信赖,另一方面则是在司法实务中,相较民法上的信赖保护而言,商事审判领域确实存在各信赖制度之间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举证责任分配等均不统一及法律适用混乱的现象,亟待这样一本贴近前沿的著作来助力实践。但是我在一开头便说了,即使这么着眼局部的小切口,由于其视角和方法的独特,仍然可能会因其锐利而打开更多的想象及探讨空间。我甚至在想,当民法学界遵循以权利为先导的思维执着于“信用权”的创设却又为这项权利的独立身份而困扰的时候,石一峰关于信赖责任的理论会不会给这种权利依赖的保护思路打开另一条通道呢?
  更重要的是,本书展现了一种以复杂为前提来思考法律问题的学术心态和思维范式,这也就是我在开篇第一句话里提到的雄心壮志。当下的法律正在以及将要越来越多地面对诸如人工智能、区块链等复杂社会现象的挑战,法学的使命在于从容应对而不是大呼小叫或者目瞪口呆。
  这也正是我除了推荐这本书之外更愿意表彰作者的地方。内卷时代的青年学者很容易陷入功利,为了凑够考核统计上不得不完成的篇幅而难免急功近利。好在总有不甘心的人,怀揣不放弃的信念。看看一峰说的这些话,“法律如何回应复杂社会演化”的研究也将在方法论上提示传统教义学方法需要进一步的拓展,意即在面对复杂社会与复杂问题时,需要进化传统教义学来应对,以此构建起复杂法学的方法脉络。他甚至还在其自序里说,“之前的方式和方法在不断剥落和瓦解,一如那往日时光消失殆尽。最关键的是我们是否有勇气在认清事物的复杂性后依然热爱并通过方法论层面的更新和进化来重构新的秩序”。
  说得多好。能有这种见识的人,值得拥有一份期许,我看好他。
  是为序。
  姚 辉
  2025年初春于京西世纪城
  自  序
  本书以“商法中的信赖责任”为题,对各类商法中的信赖责任规则进行了探讨,但其背后的隐秘结构是试图对“法律如何回应复杂社会演化”的机制进行论述。由于不断演进的社会变得日益复杂,法律也在通过创设不同的机制来回应此种复杂性。复杂性所带来的问题是“失效”,之前的方式和方法在不断剥落和瓦解,一如那往日时光消失殆尽。最关键的是我们是否有勇气在认清事物的复杂性后依然热爱并通过方法论层面的更新和进化来重构新的秩序。
  本书的部分章节及其衍生内容曾发表于《法学研究》、《中外法学》、《法学家》、《法商研究》、《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法学》、《政治与法律》、《法学评论》等刊物,在纳入本书时已进行了结构调整并增加了相关内容。在此要特别感谢前述期刊的编辑和外审专家提出的宝贵意见,以及在写作过程中给予指导的诸多学界先进,使得作者有机会更深入地思考所写之内容。
  本书的写作也受到了众多师友的帮助和指点。在此特别要感谢的是吴汉东教授、姚辉教授,本书最初的版本源于两位老师指导的论文。两位老师犹如武侠世界中的师父,以其超人的品格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弟子。
  感谢在读博期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教研室的老师们:王利明教授、王轶教授、叶林教授、张新宝教授、杨立新教授、高圣平教授、龙翼飞教授、石佳友教授、朱虎教授、朱岩教授、熊丙万教授等,您们的授课和解惑都启发了我的写作。
  感谢我在海德堡大学的导师Prof. Dr. Dr. h.c. Thomas Pfeiffer,他为我在海德堡学习期间提供了优渥的环境,使我能够安心于论文写作。也要感谢我在海德堡学习期间的众多好友:金印博士、卢佩博士、孙新宽博士、王子慧博士、张永博士、冯威博士等,与他们的讨论使我受益匪浅。
  感谢一路走来帮助和关心我的师友,我人生的每一步都离不开您们的关怀。尤其是浙江大学民商法研究所的诸位同仁,与您们的相处,使我感受到了无限的温暖。
  还要感谢本书修改过程中,帮助校对和整理的学生们:梁屹、杨治朋、陈施颖、郑涵彬、孟盛、罗楠鑫、廖诗妍、李泽霖等。也感谢法律出版社的编辑吴昉女士和郑怡萍女士,您们的帮助使得本书能够顺利出版。
  最后,要衷心感谢我的家人。如果说有什么所谓的成果,那都是牺牲了对你们的陪伴。作为我最亲密的朋友,感谢你们的理解和宽容。
  在这“不适”的“寒冷”中,希望未来还有希望,希冀明天会有改观。只要依然在游戏中,那么就是不会结束的无限游戏。即使命运如此复杂,依然抱持着“在经历磨难后可以成为自己英雄”的信念。
  石一峰
  2024年2月7日一稿
  2024年11月16日二稿
  导  言
  信赖责任是法律中保护信赖的责任机制。这一机制旨在提高交易效率和提升交易安全,与商法之特性相符。基于此,本书集中探讨商法中信赖责任这一主题。总的思路是:在明确商法中信赖责任一般条款的谱系定位和系统沟通媒介的功能定位后,对商法中关涉信赖的具体制度进行法教义学的解释和归类,从中发掘相同或类似的责任构成前提,进而进行法教义学的体系化作业。对于一般条款性质的商法中信赖责任,应当以“要素—效果”结构的动态系统视角予以分析和适用,以充分发挥商法中信赖责任的一般条款功能并更好地指导司法实务中商事信赖问题的处理。
  具体而言,本书导论部分首先指出本书的主题是在法教义学上对现行商法中关涉信赖问题的责任制度进行研究。就从社会信任发展到法律信赖的过程而言,信赖在商事交易关系中极其重要,但实务中对商事信赖问题的解决存在争议,因此有必要对商法中信赖责任进行研究。我国现有的文献关注到商法中信赖责任的重要性,但在具体研究上,我国商法责任的体系化研究不足;过多侧重于历史比较研究、正当性研究与实在法脱节、构成要件缺乏坚实的基础、法律效果差异的原因未被揭示、体系构建的进路过于简单等问题。透过国内外研究综述的分析和总结,我国商法中信赖责任的研究存在着体系研究未受重视、研究进路需更正、正当性问题需慎思、责任构成之意义需反思等亟待完善之处。因此,本书将在对这些问题进行修正的基础上,以法教义学方法和法社会学方法对商法中信赖责任进行体系化的研究。具体的研究思路是将信息传递及其过程中的风险分配作为商法中信赖责任的内在逻辑基础,将规范解释和类型化作为商法中信赖责任的体系化基础,并将动态系统结构作为商法中信赖责任的适用框架。此构成了本书的整体逻辑结构和研究框架。
  本书第一章是对商法中信赖责任各维度定位的前导性论述,以进一步明确下文从什么角度、以什么方式对商法中信赖责任进行研究。从信息传递的角度看,社会中的信任对信息处理的程式化需要在法律系统中进行相应制度的构筑并以责任机制来维护。这一责任机制就是信赖责任,因而信赖责任的内核与信息处理程式化相关。社会系统中的信任进入法律系统后需要一个逐步具体化并内化的过程。信任首先以信赖理念的形态作为法律的基本原则存在,在基本(理念)原则之下是各种方向的下位信赖原则,下位信赖原则进一步具体化则产生信赖责任一般条款。正是此谱系定位加上信赖责任的经济性功能使得信赖责任成为与诚信要求相区分的一般条款。从商法角度而言,信赖责任维护交易效率和安全的功能与商法的理念和原则一脉相承,是商法中的一项普遍性制度,其可作为商法中的一般条款。在体例安排上,信赖责任一般条款于理性状态下可在商事通则中直接规定,于现实选择上可在我国《民法典》总则编中间接解释。作为商法一般条款的信赖责任在功能上表现为既可统合商法系统内各具体信赖责任规则,又可沟通商法系统外的其他社会系统,成为系统沟通的交往媒介。这一一般条款的定位在方法论意义上,可促进商法教义学的发展,使得商法能够柔性应对社会演化。此外,商法中的信赖责任在角色定位上是对私人自治意义下市场自由的补充和完善。商法中的信赖责任通过其独特的机制来维护市场交往过程中的信赖关系,以此营造一个安全、高效的市场环境。
  第二章基于商法中信赖责任信息传递的内在逻辑,结合商事关系中信息载体的种类,指出商事信赖载体可以是商事登记,也可以是作为商事登记扩展的公司公告以及商事登记之外的事实。本章先对商事登记引起的信赖责任进行教义学上的分析。首先,从可信赖性的内在逻辑上来看,我国法律规定的商事登记也存在可信赖性的供给制度。因而,基于商事登记引发的责任,在教义学上应归于信赖责任。其次,从商事登记的事项出发,可分为股权的登记信赖、合伙人的登记信赖、代表人的登记信赖以及其他剩余的登记信赖。这些工商登记均可引发信赖责任,其中股权工商登记的信赖可类推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在责任构成上需通过加强对可归责性要件的考察来弥补股权工商登记可信赖性的不足。其他要件上,第三人的善意不仅指非为明知,还包括非因重大过失不知。此外,纸质股票也可发生善意取得,但并非基于商事登记而发生,而可看作是商事登记之外的特殊书证引起的信赖责任。只有股票结算登记下的无纸化股票发生善意取得时,才属于特殊商事登记下的信赖责任。合伙人登记信赖、代表人登记信赖及剩余的商事登记信赖所引发的责任在法教义学归类上也均属于信赖责任。例如,合伙人登记不当引起的表见合伙人责任、代表人登记不当引起的表见代表人责任,以及经营范围、营业场所等剩余登记事项登记不当所引发的信赖责任。基于商法中信赖责任在教义学分析上均要求满足责任者具有可归责性、第三人善意、第三人信赖与其交易等行为(信赖投入)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等构成要件。
  第三章从商事登记扩展的角度出发,论述登记性商事信赖责任的扩展类型:公司公告瑕疵责任。基于公司公告与商事登记功能的一致性以及公司公告瑕疵与商事登记不当在类型和原理上的相同性,公司公告瑕疵责任在法教义学归类上应属于信赖责任。其中,上市公司公告瑕疵责任最为典型,其传统意义上的构成要件可引入信赖因素进行再解释和整合。具体而言:上市公司公告瑕疵对应可信赖事实;投资者的损失对应信赖投入;投资者决策与上市公司公告的因果关系对应信赖合理性,投资者的善意应从因果关系中独立;责任者的可归责性为任何责任均需要的共同要件。非上市公司公告的瑕疵责任,如清算公告瑕疵、公司合并或分立公告瑕疵、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瑕疵等引发的责任均可类推适用上市公司公告瑕疵责任。
  第四章继续论述基于非商事登记的信赖责任。鉴于商事交往对效率和安全的追求,(类)商事登记需要对登记之外的信息传递机制进行补充,从而使商事可信赖事实进一步多样化。补充的方式是成文法的特别规定及商事惯例,由此形成的商事表见代表责任、表见合伙人责任、表见组织形式责任和商事交易中的沉默责任等均在法教义学上可归属于信赖责任。这些基于非商事登记的信赖责任可通过商事登记之外的言词和可推断行为或者商事惯例引起。第三人的善意仍是责任前提之一,但善意的判断标准变为非为明知且非因过失不知,在判断方式上存在一般推定和有条件推定。责任者具有可归责性同样会被要求,第三人也需要实施相应的信赖行为并与信赖具有因果关系。此外,由于第三人对言词和可推断行为的直接接触性及言词和行为的重大性关联较弱,在因果关系的判断上,相较于商事登记采取有条件的推定来证明信赖合理性,非商事登记还需要第三人证明知悉信赖对象本身的状况。
  第五章在上述各具体商法中信赖责任分析的基础上,发现其具有共同或类似的责任构成前提,因而有必要对商法中信赖责任构成进行体系化的论述。这一责任的体系构成具体包括可信赖事实、信赖者的信赖、责任者的可归责性。其中,可信赖事实以信息传递为其内在逻辑,据此可进行可信赖事实的确认和类型区分,可区分为不同可信赖程度的事实类型,不同的类型又具有不同的存续与消除方式。信赖者的信赖可分为主观方面的要求(包括反面角度的第三人的善意,正面角度的对可信赖事实的知悉),客观方面的信赖处置行为以及主观和客观方面之间体现信赖合理性的因果关系。其中,第三人善意的判断标准依据不同可信赖程度的可信赖事实呈现一定的层级体系。在判断方式上,所谓的善意推定,本质上不是举证责任倒置而是表面证据规则(Anscheinsbeweis)的运用,因而依据不同情形其推定的程度不同,即表面证据的举证力度不同。对可信赖事实的知悉以及信赖合理性的推定也均是表面证据规则的运用,尤其是在信赖合理性的判断上,举证信赖合理性存在的特定条件是重要的表面证据。除了交易行为,信赖处置行为也可以是与商事经营有关的其他行为、程序法上的行为,但不法行为应排除。对于信赖者的信赖,仅论证了信赖者得到保护的必要性,对于责任者承担责任的正当性还需要证成其具有可归责性。可归责性需通过归责原则进行判断。从信赖责任的特征和内涵来看,风险归责原则(Risikoprinzip)较之传统的过错归责原则(Verschuldensprinzip)和起因归责原则(Veranlassungsprinzip)与商法中信赖责任的可归责性判断更契合。从利益衡量的角度来看,潜在责任者的可归责性判断应当依据各具体商事风险类型进行双边风险归责(bilaterale-Risikoprinzip)。
  第六章指出商法中信赖责任一般条款的适用需进行转变,在宏观研究方式上,需从“一般条款具体化”范式转向“增大一般条款不确定性”范式;在微观适用结构上,可通过引入动态系统以“要素—效果”结构替代传统的“要件—效果”结构。通过“要素—效果”结构对上述商法中信赖责任的体系构成进行要素化的再分析,可避免传统“要件—效果”结构的弊端,进而更好地展示各要素之间的互动关系及其不同程度结合导向法律效果的过程。由此,商法中信赖责任作为一般条款在体系上可呈现相应的动态结构。在这一动态结构下,商法中信赖责任的各要素可进行动态互动。一方面,以基于商事登记的信赖责任作为要素强度及其结合判断的基准;另一方面,商法中信赖责任构成要素内部和之间存在动态互动。在商法中信赖责任构成要素内部的动态互动中,可信赖事实可信赖程度因内在制度保障与外在制度保障不同而存在动态差异;第三人善意认定标准也因可信赖事实可信赖程度等不同而存在动态层级;责任者可归责性也因不同责任主体的差异而存在动态层级。在商法中信赖责任的构成要素中,责任者的可归责性与可信赖事实之间、可信赖事实与第三人善意之间、信赖者信赖与可信赖事实之间、第三人善意与责任者可归责性之间等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动态互动。在法律效果上,存在责任成立上的动态与责任承担上的动态。其中,商法中信赖责任是否成立,依据责任者可归责性和信赖者信赖妥当性这两大综合要素不同强度的结合而呈现动态的结果,在责任承担上也依据各要素的强度互补和结合而有不同的责任承担方式。以上商法中信赖责任的动态系统与其一般条款的定位及功能实现一脉相承。
  最后,结语部分对本书的基本观点和体系进行了概括性论述,并指出了未来可继续研究的课题与脉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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