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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民法典时代担保人免责的108种情形

書城自編碼: 4168422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律實務
作者: 宋凯健
國際書號(ISBN): 9787524405405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5-10-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大32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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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108招免责法则,让担保人不再“担”惊受怕
內容簡介:
本书用四大篇章简要介绍了保证、抵押及质押这三种主要担保形式的免责情形,第一篇通则篇中的免责情形,普遍适用于保证、抵押及质押的免责,而后三篇针对各担保形式,分别阐述各自特定的免责情形。本书每节为一种担保人免责情形,虽然笔者尽可能的罗列,以致本书赘述后有108种免责情形,但就实务而言,个案具体情况不同,案情千变万化,即使108种情形也不可胜举,得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具体分析。來源:香港大書城megBookStore,http://www.megbook.com.hk
  本书受众为非法律专业人士的普通大众,笔者尽可能用通俗的表达方式让读者去理解新担保法体系中担保人免责的相关理论及规定。
關於作者:
宋凯健 律师
  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金融与担保专业部副部长。执业十余年来,本人及其所在法律服务团队担任多家金融机构的法律顾问,代表债权人、担保人及债务人处理过大量涉及担保纠纷的案件。积累了丰富的担保纠纷案件办案经验,擅长办理各类疑难、复杂的担保纠纷案件。
目錄
|第一篇 通则篇|
第一章 主合同或担保合同未成立
  情形一:主合同未书面签订,也未实际履行
  情形二:未书面约定担保责任,担保人也未实际履行主要义务
  情形三:第三人代签担保合同
  情形四:“担保人”担保意愿表述不明确
第二章 主合同或者担保合同可撤销
  情形五:主合同当事人对主合同存在重大误解
  情形六:担保人对担保合同存在重大误解
  情形七:主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欺诈
  情形八:存在主合同当事人对担保人的欺诈
  情形九:存在第三人对主合同当事人或担保人的欺诈
  情形十:主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胁迫
  情形十一:存在主合同当事人对担保人的胁迫
  情形十二:存在第三人对主合同当事人或担保人的胁迫
  情形十三:主合同或担保合同存在乘人之危导致的显失公平
第三章 主合同或者担保合同无效
  情形十四:主合同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情形十五:担保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情形十六:主合同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民事法律行为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相适应,且法定代理人不同意或者拒绝追认
  情形十七:担保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担保行为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相适应,且法定代理人不同意或者拒绝追认
  情形十八:行为人无权代理承诺承担担保责任,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情形十九:主合同当事人或担保人意思表示不真实
  情形二十:主合同违反强制性规定
  情形二十一:主合同违背公序良俗
  情形二十二:担保合同违反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
  情形二十三: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担保人或其他第三人合法权益
  情形二十四:主合同为民间借贷合同的特殊无效情形之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导致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情形二十五:主合同为民间借贷合同的特殊无效情形之集资转贷,导致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情形二十六:主合同为民间借贷合同的特殊无效情形之非法职业放贷,导致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情形二十七:主合同为民间借贷合同的特殊无效情形之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借款,导致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情形二十八:担保人为机关法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
  情形二十九:担保人为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性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
第四章 借新还旧未告知
  情形三十:债务人借新还旧,旧贷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情形三十一:债务人借新还旧,新贷担保人为新担保人且不知借新还旧的,新贷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情形三十二:债权人对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的告知表述不到位
  情形三十三:过桥资金介入,构成“变相借新还旧”
第五章 主合同的诉讼时效经过
  情形三十四:主合同的诉讼时效经过
  情形三十五:债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的,担保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诉讼时效抗辩
  情形三十六:主债务的重新确认不影响担保人享有和行使主债务诉讼时效抗辩权
第六章 主合同变更
  情形三十七:债权人与债务人擅自加重债务
第七章 债权转让
  情形三十八:转让债权未通知担保人
第八章 债权人消极行权
  情形三十九:债权人擅自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权,其他担保人相应免责
  情形四十:债权人擅自放弃债务人提供抵押权的抵押顺位,其他担保人相应免责
  情形四十一:债权人擅自变更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权,其他担保人相应免责
  情形四十二:债权人擅自放弃债务人提供的质权,其他担保人相应免责
  情形四十三:债权人不依约设定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其他担保人相应免责
  情形四十四:债权人过错导致债务人的担保财产损毁、灭失的,其他担保人相应免责
第九章 担保人行使抗辩权
  情形四十五:担保人对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以外的约定债务,不承担担保责任
  情形四十六: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或者撤销权的,担保人可以在相应范围内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情形四十七:担保人行使其他抗辩权
第十章 公司担保人的特定免责情形
  情形四十八: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公司对外担保
  情形四十九:公司工作人员擅自代表公司对外担保,公司未盖章确认
  情形五十:公司对外担保仅加盖公章,公司相关人员未签字或捺印确认
  情形五十一:非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未经内部决议
  情形五十二:相对人未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与上市公司订立担保合同
  情形五十三:分公司擅自对外担保
  情形五十四: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未经金融机构授权提供保函之外的担保
  情形五十五:担保公司的分支机构未经担保公司授权对外提供担保
第十一章 债务人破产,担保人免责的特定情形
  情形五十六: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的债务利息的,担保人可进行抗辩
  情形五十七:债权人怠于行使破产债权,致使无过错担保人预先追偿权受损的,担保人在受损范围内免责
第十二章 担保人之间相互追偿的免责情形
  情形五十八: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超出约定部分的追偿
  情形五十九:担保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者约定相互追偿但是未约定分担份额的,超出比例分担部分的追偿
  情形六十:担保人之间未对相互追偿、分担份额作出约定且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的
  情形六十一:担保人未向债务人追偿,而直接向其他担保人追偿
|第二篇 保证篇|
第一章 保证期间经过
  情形六十二: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情形六十三:连带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
  情形六十四:共同保证中,债权人仅向部分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的,该权利主张不能及于其他保证人
  情形六十五:有相互追偿权的共同保证中,债权人仅向部分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的,其他保证人有权在不能追偿的范围内免责
  情形六十六:保证合同无效,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经过
  情形六十七: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经过
  情形六十八:连带责任保证中,当债权人向主债务人主张权利,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不能及于保证人
第三章 主合同变更
  情形六十九:债权人与债务人擅自延期债务,保证期间不变
第四章 债权转让
  情形七十: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擅自转让债权的
  情形七十一:受让债权的担保人不能作为债权人请求其他保证人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第五章 债务承担
  情形七十二: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债权人擅自允许债务人转移债务的
第六章 债权人消极行权
  情形七十三:一般保证人提供财产线索,债权人消极行权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
第七章 保证人行使其他抗辩权
  情形七十四:一般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
|第三篇 抵押篇|
第一章 抵押权诉讼保护期间(诉讼时效)经过
  情形七十五:抵押权人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
第二章 债权转让
  情形七十六:受让债权的担保人不能作为债权人请求其他抵押人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第三章 债务承担
  情形七十七:未经提供抵押的第三人书面同意,债权人擅自允许债务人转移债务的
第四章 抵押权未设立
  情形七十八:不动产抵押未登记
  情形七十九:动产抵押合同未生效
第五章 抵押物为禁止抵押的财产
  情形八十:抵押物为土地所有权
  情形八十一:抵押物为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
  情形八十二:抵押物为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情形八十三:抵押物为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情形八十四:抵押物为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第六章 抵押权效力不及于抵押物从物的情况
  情形八十五:抵押合同特别约定,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已产生的抵押物从物的
  情形八十六:从物产生于抵押权依法设立后
第七章 添附导致抵押财产价值增加
  情形八十七:添附导致抵押财产价值增加
第八章 抵押权消灭
  情形八十八:主债权消灭
  情形八十九:抵押权实现
  情形九十:债权人放弃抵押权
|第四篇 质押篇|
第一章 以登记作为公示方式的权利质权诉讼保护期间(诉讼时效)的经过
  情形九十一:以登记作为公示方式的权利质权的质权人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质权
第二章 债权转让
  情形九十二:受让债权的担保人不能作为债权人请求其他出质人承担质押担保责任
第三章 债务承担
  情形九十三:未经提供质押的第三人书面同意,债权人擅自允许债务人转移债务的
第四章 质权未设立
  情形九十四:出质动产未交付
  情形九十五:以有权利凭证的有价证券出质,未交付权利凭证
  情形九十六:以没有权利凭证的有价证券出质,未登记
  情形九十七: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未登记
  情形九十八:以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未登记
  情形九十九:以应收账款出质,未登记
第五章 质押物为禁止出质的动产
  情形一百:质押物为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
第六章 质权效力不及于质押财产孳息的情况
  情形一百零一:质押合同特别约定,质权人无权收取质押财产孳息的
第七章 质权消灭
  情形一百零二:主债权消灭
  情形一百零三:质权实现
  情形一百零四:债权人放弃质权
第八章 质权人擅自行权
  情形一百零五:质权人擅自使用、处置质押物,造成出质人损害的
第九章 质权人未妥善保管质押物
  情形一百零六:质权人保管质押财产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损毁、灭失的
第十章 质权人擅自转质
  情形一百零七:质权人擅自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
第十一章 质权人怠于行权
  情形一百零八: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出质人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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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谨以本书献给广大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担保人,愿本书对你们的维权之路能够有所启迪!同时也提醒各位债权人,希望你们能够正确地行使自己的权利以规避担保风险的发生!
  法律不侵害善良无辜者的合法权益。担保人担保责任的免除,通常基于债权人或债务人的过错行为,基于其怠于行使权利或滥用权利等不正确行权情形。同理,如果担保人存在过错,即使不承担担保责任,也会因为其过错行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写在前面
  “担保人”古代谓之“保人”,有好事者将“保”字拆分为“呆人”,谓之“保人”皆为“呆人”。但正因为有许许多多的所谓“呆人”的存在,才保障了交易的进行,资金的融通。
  纵观我国担保法的法条沿革,经历了从“保护债权人权益为主”(以原《担保法》为主的旧担保法法律体系)到“保护债权人权益的同时兼顾担保人权益”(以《民法典》为主的新担保法法律体系)的演进历程。通过梳理《民法典》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中对原《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法条修订脉络,可发现多处修改均体现着对担保人权益的保护。比如,保证形式约定不明时,从旧法认定为连带保证调整成新法认定为一般保证;又如,未明确约定保证期间期限的,新法较之于旧法,大大减短了期限;其他旧法中涉及担保人权益保护的条款,都在新法框架下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凡此种种,不可胜举。笔者作为担保法领域的资深律师,经历了太多的担保人有权但不知或不会行权的困境,承担了本不应承担的责任。笔者撰写此书并非为了让担保人恶意逃避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实务中,担保人一般都需要承担担保责任,免责情形的出现,大多是债权人未积极行使权利或者滥用权利所致),而仅是想用己所学帮助原本就利他的担保人维护其合法的权益,避免承担不应当承担的责任。同时,笔者也欢迎债权人及其他相关方阅读此书,此书内容可以给担保人以外的各方提个醒,对担保人可能免责的情形,有则改之,积极行权,兼顾各方权益,防止自身权益减损。
  本书采用四大篇章的篇幅简要介绍了保证、抵押及质押这三种主要担保形式的免责情形,第一篇通则篇中的免责情形,普遍适用于保证、抵押及质押的免责,而后三篇针对各担保形式,分别阐述各自特定的免责情形。本书中所述“担保”尤其是通则篇中的担保,特指“保证、抵押及质押这三种担保形式”,书中所述“担保人”尤其是通则篇中的担保人,特指“保证人、抵押人及出质人”,书中所指“免责”主要是指担保责任的免责,对于因民事法律行为不成立、被撤销或者无效等导致的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如担保人存在过错,可能还需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赔偿责任或合同无效赔偿责任。同时,免责既包括全部免责,也包括部分免责;既包括直接免责,也包括因债权人等的过错赔偿导致的实质间接免责。
  债权与物权是民法领域的两个基本权益,笔者归纳担保人免责的两个主要原因是担保对应的债权与物权出现了问题,债权如主合同或担保合同效力等出现了问题,物权即担保物权出现了问题,除此之外,另一大原因即因债权人等的过错赔偿导致的实质间接免责。虽然笔者尽可能地罗列,以致本书赘述后有108种免责情形,但就实务而言,个案具体情况不同,案情千变万化,即使108种情形也不可胜举,得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具体分析。
  本书为实务类通俗普法读物,书籍受众为非法律专业人士的普通大众,笔者尽可能用通俗的表达方式让读者去理解新担保法体系中担保人免责的相关理论及规定。在此,笔者要特别感谢自己的妻子,感谢她对家庭的付出及对我写作此书的支持。
  因笔者专业水平、能力有限,本书肯定存在较多不足之处,望广大读者尤其是法律共同体的读者宽宥则个。当然,也欢迎各位读者联系笔者,沟通指正。
  宋凯健
  2025年6月1日于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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