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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解读

書城自編碼: 4167674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律實務
作者: 吴振国
國際書號(ISBN): 9787524404125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5-09-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大32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3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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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书不仅忠实于《反垄断法》法律条文的原貌,更通过多维度的解析,为读者构建了一个立体、生动的反垄断法律知识体系。书中每一章节均紧密围绕《反垄断法》的具体条文展开,首先提炼出“条文要旨”,简洁明了地概括了条文的核心意义与立法目的。随后,“条文解读”部分则深入剖析了条文的内涵与外延,包括其历史沿革、修订背景、理论争议及实践应用等,使读者能够深刻理解每一条文的立法意图与实际操作中的关键点。为了增强书籍的实用性与可读性,还精心挑选了“典型案例”,通过详细分析国内外反垄断领域的经典与新案例,展示了实际案件的裁判情况和理论逻辑,为读者提供了生动的法律实践样本。同时,“域外参考案例”的引入,则进一步拓宽了读者的国际视野,使读者能够了解并参考其他国家和地区在反垄断执法中的经验与做法。本书通过全面而深入的解读、多维度的分析,可以帮助读者获得对《反垄断法》的深刻的理解。
關於作者:
吴振国
  法学博士,先后就读于山东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先后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从事立法和执法工作,曾任商务部条约法律司副司长和反垄断局局长、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局长和反垄断执法一司司长、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主要起草人之一。主持或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起草工作。
  出版专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解读》、《企业并购反垄断审查制度之理论与实践》、《西方发达国家企业法律制度概观》、《中小企业法研究》、《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释义》,合著《反垄断——主要国家与国际组织反垄断法律与实践》、《主要国家(地区)反垄断法律汇编》、《商会发展与制度规范》、《现代企业制度理论与实践》等。主持编写《中国反垄断执法年度报告》、《垄断协议经典案例选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典案例选编》、《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经典案例选编》、《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经典案例选编》、《反垄断执法手册》等。在《中国法学》、《中国工业经济》、《清华法学》、Antitrust Law Journal等期刊发表多篇论文。
目錄
总目录
上  册
引言1
第一章 总则61
第二章 垄断协议439
第三章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667
下  册
第四章 经营者集中883
第五章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1290
第六章 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1404
第七章 法律责任1543
第八章 附则1841
反垄断大事记1905
內容試閱
自序 我与反垄断之缘
  1993年年底,我与中国反垄断法正式结缘,自此以立法与执法工作者的身份,亲历并见证了这部法律的诞生与发展。当时我在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经济法规司工作。正是在这一年,《反垄断法》被列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根据组织安排,我荣幸地加入反垄断法起草工作小组,全程参与立法起草工作。回首职业生涯,我从大学毕业到退休的38年中,在反垄断领域深耕了30载,亲历了立法从酝酿、起草到实施、完善的全过程,深度参与、推动执法工作,见证了这部市场经济宪章在中国的落地生根。这段经历,不仅是我职业生涯中弥足珍贵的记忆,更承载了无数法律工作者、经济学家和政策制定者为塑造公平市场竞争环境所倾注的心血。在此,我愿以个人视角,向读者分享这段与中国反垄断法深厚而珍贵的不解之缘。
  一、历经曲折的中国反垄断立法之路
  (一)立法历程的三个阶段
  1992年,党的十四大确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市场经济”入宪,宣告我国开启了经济建设的新征程,《反垄断法》立法工作随即启动。我亦有幸全程参与了此后长达10余年的起草历程,亲历了3个关键阶段。
  第一阶段(1994~2004年3月),奠基与起草。按照八届、九届和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安排,由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工商局(后改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起草工作;2003年3月国务院机构改革后改为商务部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起草法案起草。《反垄断法》草案的起草工作历经11年,商务部于2004年3月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送审稿)》上报国务院审议。
  第二阶段(2004年3月~2006年6月),国务院审查与深化。送审稿转入国务院审查阶段,由国务院法制办主导。我作为工作小组核心成员,直接参与了这一阶段的审查修改。鉴于《反垄断法》的重要性,国务院法制办邀请全国人大财经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中国社科院的负责同志成立了反垄断法审查修改领导小组,并由上述有关部门、单位指派专人参加工作小组。考虑到反垄断法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国务院法制办还从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科院等教学、研究机构聘请了10位法学、经济学专家组成专家小组。多次广泛征求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企业、有关社会团体以及国内外专家的意见,并专门召开了反垄断法国际研讨会。在研究借鉴国外反垄断立法有益经验的基础上,从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对送审稿进行了反复研究、论证和修改。经过1年多的努力工作,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共8章56条,主要规定了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控制经营者集中三大制度以及禁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反垄断机构,法律责任等内容。草案正式上报国务院之前,国务院法制办专门向全国人大财经委、法律委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作了汇报。我亲身经历了这些汇报和讨论,深切感受到立法过程中各方的关注与期待。
  第三阶段,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与通过。作为最高立法机关,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承担了最终的审议工作。我亲身经历了这些关键环节,深切感受到确立市场经济的“经济宪法”的坚定信心、结合国情立法的务实审慎以及立法过程公开民主的严谨规范。2006年6月24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一次审议了草案。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有关部门和部分企业、研究机构征求意见,并通过召开座谈会、地方调研等方式,听取相关部门、部分行业协会、地方有关部门和企业、专家的意见,就重点问题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国资委等部门专题研究。包括:我国反垄断立法必须从我国国情出发,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反垄断法要对国家加强和完善宏观调控、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作出规定;要对鼓励经营者公平竞争与做大做强、提高经济规模作出规定;要在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家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对行业协会引导本行业经营者开展公平有序竞争作出规定;要对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等问题作出规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上述意见对草案作了修改,并于2007年6月27日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审议了草案。令我倍感欣慰的是,在第二次会议上,委员们认为,二次审议稿吸收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的意见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增加的内容和规定符合我国国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性质,也符合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的特点,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后通过施行。2007年8月30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当法律最终通过时,我心中充满了欣慰与责任感。2008年8月1日,这部法律正式施行,成为中国市场经济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
  (二)立法过程中的重大问题与抉择
  在起草过程中,我亲身经历并深入参与了一系列重大问题的讨论,这些争议的解决过程充分体现了立法的复杂性与中国特色。
  1.关于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
  科学界定《反垄断法》的调整范围是立法的重点难点。当时,起草组内部对此主要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反垄断法原则上应全面覆盖经济性垄断、自然垄断和行政性垄断,对于“适用除外”应严格控制,不宜太宽,避免影响反垄断法的调整范围与效能,从而不利于公平竞争,不利于推进改革开放和开拓国际市场。第二种意见认为,“适用除外”是世界各国反垄断法中所共有的一项法律制度,其意义在于对涉及自然垄断、公共利益的行业或者领域予以豁免,以避免社会资源浪费。制定《反垄断法》应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和国情,合理规定“适用除外”情形,范围不宜过窄,对铁路运输、电信、电力、煤气、供水等相关产业给予一定限度的适用除外,以保护和发展民族经济,特别是新兴产业及资源稀缺行业。第三种意见认为,在考虑调整范围时,还应注意研究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问题,即作为国内法的反垄断法的国外效力。
  起草工作小组经反复研究后认为,缩小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范围是各国反垄断法发展的一种趋势。例如,公用事业(含电力、电信、铁路、民航等)传统上被认为是自然垄断行业,豁免适用反垄断法。但在这些行业中引入竞争机制,放松管制,允许新的竞争者进入,同时限定这些行业适用除外的行为范围已成为新的趋势,并非自然垄断行业中的所有行为都适用除外,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垄断行为同样要适用反垄断法。同时,为适应经济全球化,赋予反垄断法域外效力已成为世界各国立法的趋势。我国加入WTO后,随着国际经贸往来的更加密切,国内市场的进一步开放,跨国公司在境外从事限制竞争的行为对我国国内特定市场竞争产生消极影响的情况将日渐增多,我国的《反垄断法》应对其进行规制。
  经过起草工作小组的反复研究,我们最终认为,法律应当公平规范各类主体垄断行为,同时顺应国际趋势缩小豁免范围并确立域外适用原则。这一思路在最终的法律中得以体现。
  2.关于是否及如何规制行政性垄断
  是否将行政性垄断纳入规制,是立法过程中反复研究的焦点。对此,我们内部存在两种鲜明的观点:一种强调应与国际惯例接轨,主要针对经济性垄断,行政性垄断是转型经济中的特殊问题,可通过在适用范围中增加相关规定加以解决,不必设立行政垄断的新类型;另一种则坚持行政性垄断是当时国内的主要垄断形式,必须设专章规制。最终,立法从我国国情出发,借鉴了俄罗斯及东欧等转型经济国家的经验,在总则中明确禁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并设专章予以规范,同时尽量与大多数国家反垄断法对垄断的定义保持一致,分章节规制市场主体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经营者集中,但是将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在第一章总则第8条作了专门规定。我亲眼见证了这一规定的多次讨论与修改,深感将行政垄断纳入规范对于破除市场壁垒以及对于当前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关键作用。
  3.关于防止垄断与促进企业做大做强
  如何平衡促进企业做大做强与防止垄断,是立法必须考虑的问题。在立法当时我们认识到,我国企业规模、竞争力与跨国公司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和企业集团,是事关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件大事。为此,《反垄断法》在确立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的同时,在总则中增加了鼓励经营者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能力的原则性规定。这一规定的加入,凝聚了包括我在内的许多起草参与者的共识,即反垄断并非反对规模经济,而是为了促进更高效、更公平的竞争。
  需要说明的是,在2007年6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首次审议草案时,并没有写入该条内容。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行业协会、企业提出,制定《反垄断法》,应从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既要防止经营者过度集中形成垄断,又要有利于国内企业通过依法兼并做大做强,发展规模经济,提高产业集中度,增强竞争力。据此,全国人大原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在草案规定的对“经营者集中”实行反垄断审查制度的同时,最终在“总则”中增加了本条鼓励竞争、依法集中、发展规模经济的规定。充分反映了实事求是、辩证统一的立法技术和立法智慧。
  4.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原则
  市场支配地位本身并不违法,禁止的是其滥用行为。不同的是有些国家的反垄断法对市场支配地位作了明确界定,有些国家的反垄断法则没有作出规定,而认为其是一个实践问题。我国《反垄断法》不反对市场支配地位,但是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我们一致认为,这样的规制原则至关重要:它既有利于增强国有经济在关键领域的控制力,促进国内企业做大做强,又能预防和制止优势企业滥用支配地位损害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我清楚地记得,时任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胡康生副主任在作《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时指出,“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提出,许多国家的反垄断法并不禁止企业取得市场支配地位,而只是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反垄断法也应明确体现这一原则,以既有利于增强国有经济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控制力,促进国内企业做大做强;又有利于预防和制止具有优势地位的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在‘总则’中增加一条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最终,在2007年6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草案时在总则增加了第6条规定上述内容。
  5.关于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
  确立反垄断执法机构是立法无法回避的问题。在2007年《反垄断法》起草过程中,我们曾深入探讨过四种不同方案: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设立专门的反垄断执法机关,赋予其独立性和权威性。制定和实施《反垄断法》,必然会对现有的机构设置产生影响,对某些部门的利益有所触动。但《反垄断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部门利益应该而且必须让位于国家利益和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反垄断执法机关必须要有很大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在设置上可以考虑将商务部的企业兼并控制职能、原国家计委的价格管理职能、原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反垄断行为的职能统一起来,成立新的反垄断执法机构。第二种意见认为,不设立专门的执法机关,而由现有的有关行政机关如商务、工商、价格等部门各司其职,分别执法,如商务部当时负责外资并购境内企业审查和市场秩序整顿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与价格有关的反垄断工作,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据当时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负责搭售、公用事业等反垄断工作。同时可以设立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作为议事机构,协调有关部门执法。第三种意见认为,应明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为反垄断执法机关,理由是国务院在其“三定方案”中规定由其负责查处市场交易中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案件。第四种意见是主张由商务部负责反垄断执法。商务部在其报送国务院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送审稿)》第6条中提出,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设立反垄断主管机构,依法行使职权,制止垄断行为,维护公平竞争。起草工作小组反复研究后认为,第一种意见虽然符合国际通行做法。如日本的公平交易委员会等,该机构负责实施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具有行政权、准司法权和准立法权,在审理反垄断案件时有独立审判的权力,有权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但在目前的体制和环境下,可能脱离我国现实。第二种意见有其合理性。首先是避免国家机关职能的重新调整,反垄断案件的复杂性决定了执法机关须分工明确,反应迅速,职责统一,这不仅便于查处案件,也有利于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但是多头执法,不仅难以避免部门利益之争,而且不利于维护法律统一和公正。其次,反垄断并不是简单的市场执法,它涉及经济、法律等诸多方面,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例如,在判定某一行为是否是垄断行为时,首先应当进行经济分析,如市场占有率的确定、边际成本的计算、进入相关市场难易程度的分析、垄断和集中趋势的评估、行为经济后果的判断等,然后才能作出法律判断。这就要求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不但具备深厚的法学功底,而且还必须拥有较丰富的经济学知识。再次,反垄断主管机关还要处理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行政性垄断行为,必须具有权威性。现有的行政机关都还不能完全符合上述反垄断执法的要求,需要建立一个独立、高效、权威的反垄断主管机关。最后,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避免对目前的政府职能部门职责分工作大的调整,维持现行有关部门分别执法的格局为宜,即商务部负责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国家发改委负责价格有关的反垄断工作,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除价格以外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执法工作,还负责制止行政垄断和滥用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工作,同时又兼顾将来机构改革和政府职能调整,为了协调反垄断执法,保正反垄断执法的统一性、公正性、权威性,在第一章总则中规定了设立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执法工作,并对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职责作了规定。最终法律明确了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而反垄断执法则由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负责的架构。这体现了原则性与现实可行性的结合。
  除上述内容外,起草过程中还有很多有益的争议,如:反垄断法是否调整经营者集中;滥用知识产权是否入法;推定市场支配地位的份额标准等,但最后都找到了符合我国国情的解决方案。
  2007年8月30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反垄断法的颁布施行,对于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二、恰逢其时的《反垄断法》修订
  2022年《反垄断法》的修订恰逢其时。我国《反垄断法》自2008年施行后,到2022年已历经14载。这期间,中国和世界经济格局发生了深刻变化,各国反垄断立法也呈现出新趋势。作为修法工作的亲历者,我深切体会到必须总结我国反垄断执法经验,吸收最新理论成果,合理借鉴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有益做法,才能进一步完善我国反垄断法律制度。反垄断既是我国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我国融入全球化市场体系、参与国际竞争规则制定的外在需要。
  在修法调研和论证过程中,我们重点关注了六个方面的时代背景:一是工业经济向数字经济并朝向智能经济转变。在此背景下,各国反垄断法纷纷关注数字经济、平台经济新型问题,并兴起了对人工智能领域竞争问题的讨论。我们研究注意到,美国、欧盟多次发布关于人工智能竞争监管的文件,表达了其对人工智能领域竞争问题的担忧。二是美国新布兰代斯学派兴起,这一动向引起了我们研究团队的密切关注。以前任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主席莉娜·汗为代表的新布兰代斯学派,主张打击市场权力过分集中的数字经济巨头,反垄断执法不仅应关注低价格和高效率,还应保护市场的多样性与公平竞争。三是欧盟制定发布《数字市场法》,建立了竞争法意义上的守门人制度,为我们提供了重要的立法参考。四是中国数字经济蓬勃发展,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为促进平台经济规范有序创新健康发展提供了基本遵循。五是中国日益深入的反垄断执法和司法实践为修法提供了丰富案例支撑。我亲身参与的一系列执法活动表明,自2008年8月1日反垄断法生效实施以来,我国积累了丰富的执法和司法经验,包括对“二选一”垄断行为的行政调查和处罚,对涉及即时通信平台的反垄断诉讼和终审判决等。特别是在附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及其监督执行等方面,我们办理的案件积累了具有全球意义的经验。六是中国和世界的反垄断法学术研究长期交流互鉴,产生了一系列理论研究成果,为中国反垄断法修订提供了理论支持。中国反垄断法学界和经济学界持续深化反垄断理论研究,并频繁与美国、欧盟、东亚、金砖等国家学术界开展交流合作,使中国反垄断法学术研究既扎根于本国实际,又兼具世界眼光,吸收借鉴各国经验,为中国反垄断法修订奠定了深厚理论基础。
  回顾2022年《反垄断法》修改的过程。2008年《反垄断法》实施以来,我国经济、政治、社会背景都发生了深刻变革,《反垄断法》已难以适应反垄断监管和经济发展的需要。2018年,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反垄断法》修订列入立法规划。按照组织安排,我有幸参加《反垄断法》修订领导小组,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深入总结反垄断执法经验,充分吸收最新理论成果,合理借鉴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和地区的反垄断立法执法的有益做法和经验,形成了《反垄断法(修订草案)》。2020年1月,市场监管总局就该修订草案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根据各方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修订草案。2020年12月,市场监管总局向国务院报送了《反垄断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司法部征求了有关部门、省级政府和部分行业协会、企业的意见,并会同市场监管总局就有关问题多次沟通协调、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反垄断法(修正草案)》。2021年9月,国务院通过后正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21年10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进行了初次审议,2021年10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就该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22年6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决定》,当我亲眼见证新法表决通过的那一刻,内心充满激动与自豪,这标志着《反垄断法》在实施14年后首次修改完成,新《反垄断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2022年修改《反垄断法》,我深感这项工作是总结了我国反垄断监管执法实践,合理学习借鉴国际经验,回应时代需求、响应发展需要,对反垄断制度作出系统性完善。通过参与修法全过程,我体会到修改后的《反垄断法》明显完善:条文总数由57条增加到70条,其中,新增规定12条,将1个条文拆分为2条,调整了9个条文的顺序,新增7款,此外还有15处规则修改、5处文字修改,涉及除附则之外的7章、23个条文。我特别欣慰地看到,我们着力推动的六个方面的修改内容得以确立:一是明确竞争政策的基础地位,规定反垄断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二是确立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法律地位,这是我多年来致力推动的工作,成为转变政府职能的倒逼机制。预防和制止行政性垄断,是我国反垄断法的一大特点和亮色。三是建立数字经济反垄断基本规则,我们在修法过程中特别增加了“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本法禁止的垄断行为”的规定,回应数字经济领域反垄断监管需要,有针对性制定数字经济反垄断监管规则,这一创新规定使我国在全球数字经济反垄断立法中走在了前列。四是完善反垄断具体制度规则,我们结合执法实践,充分吸收借鉴国内外立法执法经验,新增规定了垄断协议组织帮助条款、抗辩条款、安全港规则和经营者集中审查分级分类、停钟等制度,完善行政性垄断行为类型等。五是强化反垄断执法制度保障,我们基于一线执法经验提出了增加行政性垄断行为执法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配合义务,新增约谈制度等规定。六是严格法律责任,我们显著加大对垄断行为处罚力度,构建垄断行为的多元责任体系,增加了规制垄断行为的有效手段。这是我深感必要的措施。
  《反垄断法》的修改,是我国市场经济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也是我国反垄断发展历程中的一件大事,也为我为之奋斗的反垄断事业开启了新篇章,必将为我国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构建新发展格局、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公平竞争法治保障。
  三、反垄断立法、执法工作的感悟和体会
  (一)我与反垄断立法工作
  我自始至终参加了反垄断立法的全过程,也感受到中国反垄断立法的进程与市场经济的发展紧密相关。在立法工作过程中,我有以下深切的感悟和体会:
  一是在20世纪90年代反垄断法起草阶段,我国市场经济制度刚确立不久,正处于从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立法重点是建立市场经济基本竞争法律制度,也是反垄断法的破冰之旅,需要解决思想观念上的突破与矛盾问题,其中将行政垄断纳入调整范围,是刀刃向内,政府应当率先接受法律监督,这也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实现了有效监督政府权力,保护市场主体权利。
  二是21世纪初反垄断法起草阶段,中国已经加入WTO,市场经济建设初具规模,市场中形形色色的垄断行为已经出现,立法重点是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立法框架开始精细化。我们作为立法者深知理想的法治蓝图难以一蹴而就,因此常常采取“先建立制度,再逐步完善”的策略,逐步来解决实践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三是2022年反垄断法修订阶段,我国经济发展阶段和市场环境都发生了深刻变化,立法重点转向适应数字经济法发展需要,我们比较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制度但绝不照搬,考虑我国的数字经济发展现状和政治体制、行政管理传统,针对性进行调整优化,让纸面上的法变成行动中的法,解决执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四是在经历近30年的反垄断立法工作之后,深感一个阶段有一个阶段的任务,立法既不能超前,也不能落后于时代,同时应当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坚持问题导向,循序渐进。
  五是我国反垄断立法经历了一个筚路蓝缕的过程,在基本没有历史经验可供借鉴的基础上,我们从零开始研究反垄断法、起草反垄断法,到今天中国成为与美国、欧盟并立的三大反垄断司法辖区,成果着实来之不易。
  六是面向未来,我国反垄断法还会遇到各种问题和挑战,我坚信后来者一定能够不断解决问题、赢得挑战,创造出中国反垄断法更加辉煌的未来。
  (二)我与反垄断执法监管工作
  我不仅是反垄断立法的主要起草人,而且非常幸运全程参与了反垄断执法监管工作,可以说是一名反垄断监管执法的老兵。
  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们坚持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维护消费者利益为工作主线,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得到确立和强化,建立了中国特色的反垄断法律制度体系,高效协同优化的反垄断统一执法体制基本建立,建立并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明确反垄断监管的基本方向、主要目标和工作任务,全面强化反垄断监管执法,强化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监管,以公平竞争促进高质量发展,持续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着力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反垄断监管取得历史性成就。
  反垄断监管的基本方向、主要目标和工作任务得到进一步明确,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的反垄断监管道路。反垄断监管取得重要成效的历程,是坚持探索前行、不断完善机制措施、持续改进提升的历程,也是不断总结监管实践、深入思考监管规律、不断积累工作经验的历程。回顾16年反垄断监管,反垄断执法机构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的反垄断监管执法道路,从宏观把握反垄断方向目标和微观做好监管执法工作两个角度,总结我国反垄断监管执法实践,我认为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的经验。
  一是准确把握反垄断监管职能定位,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反垄断是市场经济国家的基础性法律制度,是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决定性作用的重要保障。反垄断监管的目标定位决定了开展监管执法的措施、方式和路径。反垄断执法机构深刻理解《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把竞争政策实施和反垄断作为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的意义和内涵,找准反垄断监管在经济发展全局和市场监管工作中的职责定位。在我国的反垄断监管中,反垄断执法机构始终坚持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全局和工作大局出发,深入思考和谋划反垄断监管,充分发挥反垄断保护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和促进经济发展的主要职能作用。
  首先,始终坚持党的领导,牢牢把握正确政治方向。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本质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反垄断执法机构深刻认识反垄断监管的政治性和政策性,坚持把党的领导放在首要位置,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有效发挥竞争政策的调控功能和反垄断执法的监管作用,着力提高反垄断监管服务国家战略和工作大局能力,走出中国特色反垄断之路,实现反垄断监管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其次,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理念,突出工作主线和执法重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践行执法为民,不断增强工作的敏感度和主动性,始终将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作为反垄断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紧紧围绕关系人民群众利益的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监管执法,充分反映民生诉求,坚决维护公平竞争和消费者利益,当好人民群众利益的守护者。最后,始终坚持发展的目标导向,以公平竞争促进经济发展。《反垄断法》是一部规制法,更是一部发展法。反垄断执法机构坚持监管规范和促进发展并重,坚持监管执法的发展导向,通过强化反垄断监管,提升竞争的层次和水平,促进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增强经济发展活力和动能。
  二是坚持立体化系统整体推进,统筹发挥竞争政策作用。反垄断是一项系统工程,推动反垄断监管不断取得新的更大成效,关键是加强统筹,全面深入推进反垄断各项工作。总结我国反垄断监管执法实践,反垄断执法机构坚持高水平、全方位推进反垄断监管,注重工作的协调性和整体性,不断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促进高质量发展。首先,坚持全过程监管,注重监管向全链条延伸。在加强事后监管执法的同时,充分运用事前经营者集中审查工具,加强事前审查和事后执法的协调与配合,维护良好市场竞争格局。建立、完善并全面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从源头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不断延伸监管链条,形成公平竞争全链条监管的机制措施。其次,坚持全方位监管,注重监管全领域覆盖。在突出执法重点的同时,严格查处各行业不同类型的垄断行为,实现反垄断监管覆盖经济活动各领域各环节,坚持对所有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平等对待。针对我国行政性垄断较为突出的情况,坚持打破行政性垄断和防止市场垄断同步推进,着力查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最后,坚持系统性监管,注重不断丰富监管工具。持续加大反垄断执法力度,强化反垄断威慑和执法权威,同时坚持探索创新,统筹多元监管目标,注重综合运用规则引导、行政指导、行政约谈、提醒告诫、承诺整改等监管工具,将“点”上执法和“面”上规范相结合,实现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创新、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综合效果。
  三是推动制度与执法相促进,不断提升监管质量水平。反垄断监管执法是以法律制度为基础的行政活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做好反垄断监管的重要保障。16年反垄断监管形成的一条基本经验,就是实现法律制度和执法实践的良性互动、正向互促,即不断完善法律制度更好推进反垄断监管执法,进而总结执法经验,不断动态化、精准性完善反垄断制度规则。首先,坚持不断创新,强化制度顶层设计。适应高质量发展和强化监管的需要,持续完善基础性反垄断制度,修订《反垄断法》,制定出台《关于强化反垄断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的意见》等,创新性完善相关制度措施,为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明确方向和路径。完善举报线索核查、执法报告备案、市场竞争状况评估等制度,为有效规范开展执法提供支撑。其次,坚持细化规则,增强制度规则密度。积极适应《反垄断法》粗线条化、原则性强的特点,不断细化相关制度规则,完善公平竞争法律体系,增强反垄断制度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为各类市场主体打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竞争法治环境。最后,坚持回应实践,跟进式完善制度规则。在总结执法经验和借鉴国际做法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制修订相关部门规章和操作性规范。特别是针对垄断行为多发的有关行业领域,及时将执法经验上升为规则,先后制定了7部反垄断指南。反垄断制度和执法的良性互动,促进了制度规则和执法实践不断螺旋式上升。
  四是持续完善监管体制机制,有效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党的十八大以来,反垄断监管执法经历了机构改革和调整并充实了监管力量,反垄断执法机构不断探索完善体制机制,提升监管效能,推动反垄断监管取得更大成效,当好市场公平竞争的维护者。首先,集中各方智慧,形成监管合力。积极加强与行业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强化行业监管和竞争监管的协同,推动实现反垄断执法司法标准的协调统一。构建形成中央和省两级反垄断执法体制,充分调动地方反垄断执法积极性,加强对地方的监督和指导,统一执法标准和尺度,维护执法权威,形成上下联动、协调配合的工作格局。其次,优化审查办案机制,提升办案效率和水平。健全反垄断审查机制措施,不断提升经营者集中审查的效率和质量。完善垄断案件办理机制,建立健全重大复杂案件专案组制度、经济分析制度和研究论证制度等,完善跨省交叉执法、委托调查、指定管辖等办案机制,探索案件认定大数据分析,提升执法效果,增强执法效能。最后,推动社会共治,强化竞争内外约束。采取多样化、多层次措施,持续加大竞争宣传倡导力度,推动经营者建立内部合规制度和机制,压实主体责任,全面提升市场主体竞争合规的意识和能力,形成内在约束。强化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形成外在监督机制,营造自觉维护公平竞争的社会环境。
  五是立足国内国际两个基点,促进我国经济竞争力提升。反垄断作为一种国际语言,同时具有国别性特征和国际性规律,做好反垄断监管执法,既要吸收借鉴国际经验,也要充分植根于我国的现实土壤。16年反垄断监管执法,反垄断执法机构始终注重把握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坚持国内国际两种视角,把握我国反垄断监管执法的时度效,坚持以提升我国经济国际竞争力为反垄断监管的宗旨目标。首先,立足我国发展阶段,把握好监管方向和措施。在不同国家乃至一个国家的不同时期,反垄断法实施的原则和重点均有所不同。反垄断执法机构坚持从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最大实际出发,明确反垄断监管的方向目标和工作重点,着力预防和制止市场垄断,查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平台经济反垄断监管取得突破,着力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全国大市场。其次,坚持全球视野,为我国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国际竞争环境。适应我国深入推进改革开放、建设制度型开放经济体需要,反垄断执法机构从全球视野分析研判我国市场竞争和监管执法着力点,积极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不断提高我国“引进来”的吸引力。同时注重把握国际竞争规则发展的特点趋势,积极参与全球竞争治理,持续深化反垄断执法国际交流合作,主动参与国际竞争规则制定,在充分吸收借鉴国际经验和做法的同时,注重发挥引领作用,推动构建公正合理的国际竞争规则体系,提升我国企业“走出去”的竞争力,为我国经济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的国际环境。
  四、关于本书
  2024年1月,我开始了退休生活。元宵节与家人闲坐品茶时想到一生的工作与反垄断缠绕在一起,长达30年,退休之前忙于工作,无暇思考反垄断工作中的经验和不足,突然萌生了修订2007年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解读》的想法,要把自己30年对反垄断立法执法和理论研究所思所想做一总结,同时为了让企业、社会公众等更好地理解《反垄断法》的修改,也是为了有助于更好地实施修改后的《反垄断法》,我用了1年的时间撰写本书,按照法律条文、条文要旨、条文解读、参考立法例和案例的顺序和格式进行解读。一是法条解读和理论研究相结合。单纯的法条解读还不足以让读者了解法条内容的来龙去脉,通过加入对立法规定的理论阐释,能够帮助读者看到法条背后的“所以然”。二是法条解读和执法实践相结合。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法条解读只有与执法案例相结合,才能够让人看到法条在现实生活中的运用,才能够看到法律的生命力和价值之所在。三是解读与国外反垄断立法执法实践相结合。反垄断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世界主要市场经济国家反垄断法总是在交流互鉴中发展。在对中国反垄断法进行解读时,有必要与国外反垄断立法发展对照来看,让读者立足中国的同时看到世界反垄断法的发展。我力求准确、全面、客观地反映我国反垄断立法执法和理论研究的最新成果,但是因为能力所限,肯定存在诸多不足,真诚地希望大家对本书提出宝贵意见或建议。
  本来没有写自序的打算,国庆节前法律出版社法治与经济分社沈小英社长和陈妮编审告知我的著作即将印刷,本书卷帙浩繁,嘱我写自序或后记以为梳理和总结。我除了十几年前为自己博士毕业论文写后记感谢若干人之外,这是平生第一次为自己的书写序。最后要诚挚感谢沈小英和陈妮编审以及任娜、傅婧文、毛镜澄、常锋、张思婕、李晶晶、王惠诗涵、鲁安、庞玥坤等编辑为本书的出版给予的大力支持及付出的辛苦和努力。
  是为序。
  吴振国
  2025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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