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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商法基本原则的新范式:功能主义

書城自編碼: 4167143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理論法學
作者: 李建伟,李亚超
國際書號(ISBN): 9787524403722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5-07-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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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目前,商法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促进交易迅捷原则”、“保障交易安全原则”、“维护交易公平原则”以及“商事主体法定原则”等。这种传统商法基本原则范式表现出较强的内生性特点,并过分强调概念构造的商事特性及抽象性等,却未能明晰商法基本原则所应具备的法律属性以及功能性等,在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下暴露出了更多危机。在《民法典》已经确立了民商合一体例的立法背景之下,商法基本原则体系范式应当逐渐向外向型转型:一方面,需要注重借鉴民法基本原则建构的思路;另一方面,更要加强其与民法基本原则区分与关联。來源:香港大書城megBookStore,http://www.megbook.com.hk
  本书内容主要从前述思路展开,主要围绕“商法基本原则体系的范式转型:功能主义”、“法典化背景下商法基本原则的体系重构”、“作为根本原则的商法效益原则”、“商事加重责任原则”、“商事外观原则”、“商法确认和保护营利原则”、“商法特有的企业社会责任原则”、“法典化背景下商事审判思维的三阶构造”几个专题进行专章论述,旨在进一步丰富商法学的研究内容。
關於作者:
李建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获第九届“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提名。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兼秘书长、中国商业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首席专家,先后主持10多项国家社科基金、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项目、司法部国家法治理论研究、北京市社科基金等省部级科研项目。在民商法尤其是公司法领域著作丰厚,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中外法学》、《清华法学》、《法学家》、《政法论坛》等法学核心刊物上,发表一系列商法、公司法方向的论文。
  李亚超,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法学博士。中国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债法学研究会理事。博士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师从李建伟教授。在《法学家》、《社会科学》、《求是学刊》、《法治研究》等核心刊物发表十余篇论文。
目錄
目 录
第一章 商法基本原则体系的范式转型:以《民法典》为参照
  一、传统范式:内生型商法基本原则体系范式厘定
   (一)通说是内生型商法基本原则体系范式
   (二)内生型商法基本原则体系范式的主要特征
  二、范式反思:内生型商法基本原则体系范式面临挑战
   (一)范式的定义
   (二)内生型商法基本原则体系范式的缺陷
   (三)外向型基本原则体系范式的雏形
  三、范式转型:外向型商法基本原则体系范式的证成
   (一)转型方向:外向型基本原则体系范式
   (二)转型路径:以民法基本原则为参照
  四、本章小结
第二章 《民法典》背景下商法基本原则的体系重构
  一、体例参照:民商区分视角下商法基本原则的功能定位
   (一)理论借鉴:传统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与定位
   (二)体系重塑:商法基本原则立法的应然定位
  二、制度关联:民法基本原则的商法逻辑
   (一)直接适用: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
   (二)特性融合:商事独立性的法律价值
  三、体系建构:商法基本原则的规范内容
   (一)“统领性”商法基本原则:作为更优解的商法效益原则
   (二)“修正性”商法基本原则:与民法基本原则的区分
   (三)商主体法和商法源的原则不宜成为商法基本原则
   (四)宜“舍弃”其他商法原则
   (五)尚待研究的商法基本原则
  四、本章小结
第三章 商法基本原则之一:作为根本原则的效益原则
  一、商法效益价值本位的内涵界定:从人本主义到效益本位
   (一)概念雏形:效率理念
   (二)概念成型:效益价值
  二、商法效益价值本位的内在逻辑:公法规制的价值维度
   (一)营利属性决定私法本质追求
   (二)风险特性要求“公法”的必要干预
   (三)公法规制的程度确定:以效益价值为平衡点
  三、商法效益价值本位的功能体系:《民法典》设置商事规范的起点
   (一)现代商法的独立基础
   (二)民商合一范式下保持商法独立性的时代课题
  四、本章小结
第四章 商法基本原则之二:商事加重责任原则
  一、从严格责任主义到商事加重责任原则
   (一)作为概念雏形的严格责任主义
   (二)概念成型之商事加重责任原则
  二、商事加重责任的法理释明
   (一)内在合理性之证成:从伦理人到经济人假设的商人
   (二)外部必要性之证成:商业社会从静态社会到动态社会
  三、商事加重责任原则的建构路径
   (一)立法制度构建的理想化模式
   (二)民商合一下的现实立法模式选择
  四、商事加重责任原则在公司法上的多维设计及其实现
   (一)风险预防之整体静态机制:事前法定加重义务
   (二)风险预防之个体动态意识:事中高度注意义务
   (三)风险分配之利益平衡体系:事后多维加重责任
第五章 商法基本原则之三:商事外观主义原则
  一、商事外观主义是原则还是例外
  二、商事外观主义原则概念界定的逻辑桎梏
   (一)民、商事外观主义之概念共通
   (二)民、商事外观主义之实质差异
   (三)商事外观主义的双重定位
  三、商法内生意义上的外观主义原则
   (一)商法基本价值追求的外观偏向
   (二)商事主体能力特征的外观偏向
   (三)商事归责原则特点的外观偏向
   (四)商事组织法规制思维的外观偏向
  四、作为商法原则的商事外观主义的司法适用要件
   (一)商法中外观事实构造的“原则化”
   (二)商法中相对人信赖的“原则化”
   (三)商法中本人与因的“原则化”
  五、风险规制思维下商事外观主义原则的体系化建构
   (一)商事外观风险规制中的“三重逻辑”
   (二)以商事风险预防为主的商事“法定外观”
   (三)以风险责任分配为主的商事“一般外观”
   (四)风险规制思维下“传统外观”的商法意义
  六、本章小结
第六章 商法基本原则之四:确认和保护营利原则
  一、商业实践的困惑:商法中神坛上的营利性原则何去何从
   (一)营利的含义
   (二)法实现的挑战
  二、功能嬗变:“由商入法”的范式转型
   (一)传统范式:商法营利性原则的商业思维
   (二)范式转型:商法确认和保护营利原则的法律逻辑
  三、规范体现:“由商入法”的建构路径
   (一)事前营利确认:确认商事自治效力与营利推定
   (二)事后营利保护:商业合理期待利益的救济
   (三)营利保护限制:商事惩罚性赔偿的必要性
  四、本章小结
第七章 特有原则:企业社会责任原则的商法逻辑
  一、引入商法视角必要性之“源”于商法
   (一)产生阶段对立冲突
   (二)细化阶段利益衡量
   (三)研究现状停滞不前
  二、适用商法原理可行性之民商区分
   (一)明确视角:商法学科的研究任务
   (二)寻找参照:传统民事责任类型的初步划分
   (三)对比分析:企业社会责任的商法原理
   (四)法律依据:《民法典》第86条的规范解构
  三、深化商法理念可能性之多层影响
   (一)外部直接作用:商事责任对象的扩张
   (二)表层目的调整:商事营利目的的修正
   (三)实质理念完善:商业效益本位的完善
   (四)内部根本影响:整体理念层面的加重
  四、本章小结
第八章 法典化背景下商事审判思维的三阶构造
  一、法典化时代商法何去何从
  二、商事审判思维的碎片化现状与体系化可能
   (一)商事审判思维的界定
   (二)商事审判思维的碎片化现状
   (三)法典化背景下商事审判思维的体系化
  三、法理基础维度的商事审判思维:源于商事关系的特性
   (一)商事主体的营利性
   (二)商事活动的高风险性
   (三)商业社会的效益本位
  四、规范属性维度的商事审判思维:类型化进路之商法原则
   (一)主体层面:商事加重责任原则
   (二)行为场域:商事外观主义原则
   (三)结果维度:确认和保护营利原则
  五、司法通道维度的商事审判思维:民法裁判方法与管制逻辑之修正
   (一)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商事权益的复杂不确定性
   (二)法律关系分析法:商事法律关系特征之弱化
   (三)自治与管制的平衡:更大程度尊重商事自治
  六、本章小结
参考文献
內容試閱
前 言
  商法是什么?商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商法基本原则是公司法基本原则吗?随着商人阶层的消亡,传统商法还有现实意义吗?作为一门实践性、技术性极强的实体法,商法尤其是商法基本理论一直饱受各种质疑。除《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成文法,商法基本原则等商法基本理论在商事立法、司法中逐渐丧失了价值。
  在《民法典》确立了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之后,独立的商法所面临的已经不仅是实体法上的困难,甚至在理论探讨中也渐少被提起。虽然不少学者仍在希冀于通过制定“商法通则”,将商法基本理论转化为一般性规定,如商法基本原则等;但是,现有研究仍过多停留在理论层面,甚至有观点主张抛弃传统商法的研究思路,商法被认为应当是企业法。商法基本原则还有意义吗?不免需要打个问号。商法一直以来所推崇的营利性原则、效率原则、安全原则等商法基本原则虽形成了普遍共识,却始终未能在规范层面进行建构。商法基本原则在强调其独立性、独特性的进程中逐渐封闭,与现行法脱节,甚至与《民法典》中的民法基本原则之间的关系也并不明晰。
  商事外观主义作为商法学者普遍推崇的一项商法原则或理念,在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下却只能沦为一项学理观点。《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表明了这一立场,商法学者却未能对此有效回应,甚至不少商法学者或实务界人士认可民法学者的观点,将外观主义视作一项例外规则。理论与实践的脱节进一步加剧。
  一方面商法的特殊性在学界形成基本共识,另一方面法典化背景下因商事规范的缺失,包括商法基本原则在内的商法价值、原理、理念在商事立法、司法中实践意义有限。
  在现行法下,商法基本理论的研究应何去何从?商法基本原则应如何进行定位?商法基本原则应当如何确定并包含哪些内容?带着这些困惑,基于商法突出的实践性特征,本书拟通过商法基本原则的梳理、分析,在强调商法基本原则的功能主义立场之下,建构商法基本原则新范式。从理论到规范,再到审判实践,在分析与建构商法基本原则的过程中,也拟为商法基本理论的研究提供一个新的视角和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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