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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中国终身监禁制度研究

書城自編碼: 4166208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理論法學
作者: 陈庆瑞
國際書號(ISBN): 9787524406822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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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贪污受贿犯罪的终身监禁制度。由于立法仓促,如何准确并严格适用,在中国刑法治理现代化的宏大图景中其未来命运终将走向何方,成为摆在理论界与司法者面前的重要课题。本书从制度本源、域外经验和实证分析出发,既尝试通过解释论视角,探究终身监禁司法适用的标准和原则、刑罚执行的困境和出路,以期实定法适用能够限缩在合理范围内;又尝试通过立法论视角,辨析终身监禁的本质属性,反思正当性根据,提出体系性改良进路,对其命运走向提出“三步走”构想。与既有主流研究观点相比,本书另辟蹊径,提出了反向思考,防止盲从带来扩大适用的改革失误。
關於作者:
陈庆瑞
  香港城市大学法学博士,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二级高级法官。获评全国优秀法官,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先进个人,全国审判业务专家(2017年),河北省十大法治人物(2019年),河北省十大优秀中青年法学家(2023年)。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央政法委与教育部组织的“双千计划”人选。主要研究领域为刑事法和刑事司法。在《法律适用》、《人民司法》、《河北法学》等刊物上发表论文数十篇,撰写的多篇裁判文书获评全国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编写的多个案例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和省级参阅案例、被评为全国法院优秀案例分析。
目錄
目录
第一章 终身监禁制度的历史流变及启示001
第一节 终身自由刑概说:全球视野下的考察001
一、终身监禁的概念002
二、终身监禁的类型004
第二节 终身自由刑的缘起:资本主义发展的产物007
一、域外终身监禁的产生007
二、中国终身自由刑的产生009
第三节 域外终身监禁的立法现状:替代死刑的橄榄枝013
一、废除死刑运动概况013
二、域外终身监禁立法现状015
第四节 终身监禁的正当化根据:理论支撑下的博弈021
一、终身监禁对刑罚目的的实现与背离022
二、终身监禁和刑罚人道主义运动的契合与挑战035
三、终身监禁的存废之争039
第五节 终身监禁的现实法律境遇:法秩序之维043
一、终身监禁与宪法原则044
二、终身监禁与刑法基本原则049
三、终身监禁与刑事政策051
四、终身监禁与国际人权公约053
第六节 终身监禁的历史启示:本质影响未来055
第二章 中国贪污受贿犯罪终身监禁的法律定位059
第一节 终身监禁设立的社会政治背景:全面深化改革059
一、中国废止死刑之路峰回路转059
二、中国刑罚体系之调整突飞猛进061
三、中国反腐败斗争全力推进在路上062
第二节 立法本意与规范冲突:刑事政策的主要考量064
一、探寻立法本意064
二、搁置规范冲突071
第三节 法律定位:刑罚本质的理性对话075
一、终身监禁的法律属性之争075
二、终身监禁的法律属性辨析079
第四节 终身监禁在刑罚体系中的角色:承上启下的自由刑090
第五节 终身监禁溯及力之辩:刑法立场与理念的对抗094
第三章 中国贪污受贿犯罪终身监禁的限制性适用103
第一节 终身监禁适用的条件:论罪当诛与情有可原104
第二节 司法判例之实证研究:管中窥豹107
一、终身监禁判例分析107
二、“张中生”“赖小民”案对比122
第三节 终身监禁的裁量标准:法官裁量权的行使与限制129
一、“四个特别”的认定标准130
二、界分贪污受贿犯罪死刑与无期徒刑的适用标准148
三、界分贪污受贿犯罪死刑与死缓的适用标准149
四、界分贪污受贿犯罪死缓与终身监禁的适用标准152
五、终身监禁适用应当把握的原则155
第四节 终身监禁适用的程序控制:裁量时间与法律后果158
一、终身监禁的裁量时间159
二、终身监禁能否适用刑法第50条161
第四章 中国贪污受贿犯罪终身监禁的正当性执行170
第一节 刑罚执行的法律伦理:刑罚功能实现171
第二节 刑罚执行现状及问题:监管难点显现174
一、终身监禁罪犯行刑的现状175
二、终身监禁罪犯行刑的域外境况178
三、终身监禁罪犯行刑的完善措施181
第三节 刑罚执行措施及方案:牢底将会坐穿185
一、终身监禁期间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可否减刑185
二、终身监禁罪犯可否暂予监外执行190
三、终身监禁罪犯是否可以特赦196
第五章 中国终身监禁制度的未来走向202
第一节 世界刑罚的发展趋势:峰回路转与柳暗花明202
一、世界刑罚发展趋势202
二、死刑替代刑的发展趋势204
第二节 非暴力犯罪终身监禁的功能审视:威慑力强弱变化206
一、终身监禁功能的正向立场206
二、终身监禁功能的反向立场208
第三节 终身监禁扩大化:理想化的理想211
第四节 终身监禁的命运走向:慎之又慎以观后效231
一、死缓的服刑期过短吗233
二、终身监禁未来之我见237
结 语248
参考文献255
附件:关于终身监禁的调查问卷284
后 记294
內容試閱
前言
  终身监禁作为死刑立即执行的替代刑,被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立法适用。但是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终身监禁则被众多学者认为是同死刑相当甚至更为残酷的刑罚。如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主张用终身刑替代死刑,同时认为终身刑比死刑更痛苦、更富有效果。德国刑法学家冯·李斯特则主张刑罚的个别化,根据反社会性的危险程度,将犯人分为惯犯和偶犯,对于惯犯又分为能改造的和不能改造的两种,对前者可处以自由刑并进行教育改造,对后者可采取与社会永远隔绝的措施。他认为,终身刑更具残酷性。而有的学者则坚定地认为终身刑不应成为死刑的替代刑。那么,在中国式现代化的法治进程中,终身监禁是不是替代死刑的一剂“灵丹妙药”呢?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8月29日通过《刑法修正案(九)》,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在贪污、受贿犯罪仍保留死刑的同时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对重大贪污受贿的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依法减为无期徒刑以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一年多以后,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中共云南省委原书记白恩培成为“把牢底坐穿”的第一人。重大贪污受贿罪犯将“把牢底坐穿”的新闻实事,不断成为人们茶余饭后热议的话题。在中国对非暴力犯罪规定这一制度,不解与争议纷至沓来。法学理论界更是将研究聚焦于此,形成一轮讨论热潮。终身监禁在中国刑罚中的设立,在国际刑法学界也引起了较大关注。
  一石激起千层浪。白恩培一审判决二天之后,北京大学陈兴良教授与湖南师范大学邱兴隆教授首先展开了对白恩培适用终身监禁是否违背从旧兼从轻原则的激辩。从此,理论界对白恩培是否应当判处终身监禁、判决是否违反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掀起了激烈争论。很多学者参加到学术论战中来,认为白恩培不应判处死缓后终身监禁的观点有渐居上风之势。已判决终身监禁的案件法律适用是否准确、适当?司法实务回应乏力,社会公众则对适用判例日益习以为常。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解释》第8条规定:“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实施贪污、受贿行为,罪行极其严重,根据修正前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不能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而根据修正后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可以罚当其罪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修正前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足以罚当其罪的,不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该司法解释条款亦被诸多学者质疑。终身监禁到底有无溯及力呢?
  中国贪污贿赂犯罪终身监禁制度的性质决定了其到底能否具有溯及力等一系列法律后果。学术界对其法律性质提出了众多不同观点:死刑替代措施说、死缓的执行方式说、死刑立即执行与死缓之间的一种中间刑罚说、依附于死缓和无期存在的一种无期徒刑的执行方式说等。为了解除公众疑虑和国际社会的质疑,国内的通说认为,贪污贿赂犯罪中的终身监禁并非普通意义上的终身监禁刑罚,而是死缓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郎胜撰文提出,终身监禁不是独立刑种,而是一种刑罚执行中的具体措施,作为限制适用死刑的替代措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刑法修正案(九)》的释解、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法官对《刑法修正案(九)》的解读均印证了这一观点。而诸多学者对此也提出了挑战观点。
  由于立法仓促,未经深入而广泛的讨论,这一立法新规的合法性、合理性、正当性被众多专家学者评论和质疑。有的学者提出重大贪污受贿犯罪设置终身监禁存在情绪性立法色彩。四川大学法学院魏东教授则认为:“立法上废除死刑的举措失衡,突出表现在《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规定了贪污罪和受贿罪的终身监禁制度,使得两罪的刑罚改革结果呈现出死刑与终身监禁‘双酷刑并行’的不利局面,并在根本意义上使得我国的死刑存废之争进一步复杂化和深刻化,需要重新审视刑罚论。应反思传统并合论,并发展限定且保守的刑罚根据论的并合论,最低限度要反对敌人刑法观念、反对过度的风险刑法观、反对过度地限缩公民自由,坚定不移地废除死刑、废除终身监禁刑。”另有一些学者认为,为顺应我国死刑改革及主流民意,应合理扩大终身监禁制度的适用范围,将其扩大至短期内难以废除死刑的危害公共安全、危害国家安全的严重犯罪以及严重侵犯人身权利的暴力犯罪和严重毒品犯罪。纵观人类终身刑的发展历史,参酌国外终身监禁制度的现状,剖析中国特色终身监禁制度的司法实践,这一制度能否真正有利于实现刑罚目的、弥补刑罚体系的不足呢?继续扩大适用罪名范围的呼吁是否符合我国国情?在当下,如何对终身监禁进行完善与改良?如何评判终身监禁的前途命运?
  正当死刑废止论或死刑限制论者为终身监禁制度成为中国贪污受贿犯罪的“免死金牌”而欢呼雀跃时,2018年3月28日,山西吕梁市原副市长张中生因受贿10.4亿元人民币,一审被判处死刑。高铭暄、赵秉志教授及时接受媒体采访,回应社会对此案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关注。在张中生提出上诉后,张中生被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为死缓后终身监禁。案件在经历3年多二审审理期限后,尘埃落定,最终发生了改判。2021年1月29日,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赖小民因受贿17.88亿余元及贪污2513万余元、重婚罪,被依法执行了死刑。这让终身监禁的大讨论引申出更加实际的问题:终身监禁的具体适用标准如何把握?如何理解“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的“具体犯罪情节”?如何平衡死缓终身监禁与死刑立即执行、死缓限制减刑、普通死缓、无期徒刑在刑法中的关系?
  对于司法者来讲,法律是要被适用的。与其坐而论道,不如谨言慎行。美国现代实用主义法学创始人霍姆斯大法官曾提出:“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一个时代为人们感受到的需求、主流道德和政治理论、对公共政策的直觉——无论是公开宣布的还是下意识的,甚至法官与其同胞所共有的偏见,在决定赖以治理人们的规则方面的作用都比三段论推理大得多。法律蕴含着一个国家数个世纪发展的故事,我们不能像对待仅仅包含定理和推论的数学教科书一样对待它”。对于中国刑法中的终身监禁,既木已成舟,在研究它是否符合逻辑推理的同时,当务之急是先研究这一制度如何准确适用。正如张明楷教授所提出的,“法律不是被嘲笑的对象,发现法律的缺陷并不是什么成就,将有缺陷的法条解释得没有缺陷才是智慧。在发现缺陷时不宜随意批评,而应作出补正解释”,“与其被动接受,不如主动将‘不理想’的法律条文解释为理想的法律规定”,使其在中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里,在刑罚体系改革的大前提下,在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的大环境中,确保正确、严格、谨慎的司法适用,确保科学、合理、人道的刑罚执行,最终发挥应有的作用。在此基础上,根据实践经验的积累和中国社会法治发展的前进方向,方可论及改良完善之进路。一言以蔽之,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中国特色限制死刑、减少死刑的特殊制度,贪污受贿犯罪终身监禁型死缓的设立能否成为死刑的最好替代措施?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制刑之后是量刑,量刑后需要行刑。随着正在服刑中的终身监禁罪犯逐渐增多,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不断地显露出来。不可减刑、假释的终身监禁怎么去执行呢,终身监禁罪犯在行刑中还有无获释的出路?如果该罪犯在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有重大立功的,或者死缓考验期满已减为无期徒刑后,执行终身监禁期间有重大立功的,能否减刑?对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等情形的终身监禁罪犯能否暂予监外执行?对终身监禁的罪犯可否适用赦免?刑罚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行刑困难如何克服?
  终身监禁与无期徒刑在概念及源起上是否同一,仁者见仁。在当今的中国学术界,有不少学者对刑法中的“无期徒刑”与“终身监禁”进行了切割。笔者以为二者并非非此即彼、截然不同的关系。对国内外研究现状的梳理与归纳,应持开放包容的态度。真正法律意义上的终身监禁脱胎于西方资产阶级启蒙思想运动,直至18世纪初,正式在欧洲成为法定刑种。从18世纪中叶开始,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在死刑废除的争论对中逐渐对终身监禁制度进行了思辨与研究,蕴含在诸如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罚》、英国功利主义哲学创始人杰里米·边沁的《死刑及其考察》《论死刑——杰里米·边沁致他的法国同胞》等不朽名著之中。这些人类思想火花穿越数百年,流传至今,仍然闪耀着哲理与睿智的光芒。终身监禁作为绝大多数废除死刑国家最为严重的刑罚,越来越多地被学者和社会关注,成为犯罪学、社会学等众多学科研究的焦点。随着世界范围内死刑废除潮流的发展,近年来,国外出现了研究终身监禁的又一波高潮。关于各国终身监禁制度的专著及论文资料大量涌现。
  因为终身监禁并非一个新的法律概念和法律制度,所以在世界各国都有较为多样的形态,也有非常丰富的研究成果。国外学者持续不断地研究,主要围绕终身监禁制度基础理论与司法实践展开。如英国诺丁汉大学的Dirk van Zyl Smit 著作并于2002年出版了Taking Life Imprisonment Seriously in National and International Law (《在国内法和国际法中认真对待终身监禁》)一书。该书认为,终身监禁被吹捧为死刑的替代刑,又往往被作为预防措施,它的复杂性被忽视。作者对美国、英格兰和威尔士、德国以及国际刑事司法体系中各种形式的终身监禁是如何实施的进行了描述,阐明了由于对终身监禁实施和执行的批评而导致个别司法管辖区所进行的修改,更加全面地批判终身监禁,并根据宪法人权标准进行评价。通过法学分析为终身监禁的重新评价提供了基础,对无条件接受这一最终刑罚表示质疑。英美学者Mitchell Barry 和Julian V. Roberts 合著并于2012年出版了Exploring the Mandatory Life Sentence for Murder(《探索谋杀的强制性终身监禁》)一书,对英国谋杀罪的强制性终身监禁的起源、演进、现状等进行了归纳,阐述了支持和反对强制性终身监禁的理由、公共保护与危险性区分谋杀与过失杀人的必要性,探讨了公众对谋杀案量刑的态度、信息与量刑态度之间的关系,提出了对谋杀罪判决量刑改革的建议,对司法裁量的程序进行必要的调整。随后的研究中更加注重终身监禁与人权的关系。如Dirk van Zyl Smit 和 Catherine Appleton 编著并于2016年出版了Life Imprisonment and Human Rights(《终身监禁与人权》)一书。该书认为,缺乏深入研究不同类型的终身监禁对人权产生的全面影响,讨论了不同类型终身监禁与人权之间的关系,对20余个国家、地区终身监禁制度的设立、假释、赦免、存废等状况进行了考察介绍,提出了当前终身监禁制度对人权保障的挑战。 Dirk van Zyl Smit 和 Catherine Appleton 于2019年编著出版的Life Imprisonment — A Global Human Rights Analysis(《终身监禁——全球人权分析》)一书,指出终身监禁已经取代死刑成为全世界对十恶不赦的罪行最常见的刑罚,它已成为国际刑事司法改革的首要问题。作者主张以人权为基础重新评估这种严厉的惩罚。 Dirk van Zyl Smit、Catherine Appleton和Giao Vucong于2023年编著的 Life Imprisonment in Asia(《亚洲的终身监禁》)一书,对亚洲和大洋洲的主要国家和地区的终身监禁立法和司法状况进行了研究、讨论。
  当然,有些学者开始更加深入地思考假释在终身监禁中的作用。如爱尔兰国立大学的Diarmuid Griffin 著作并于2018年出版了Killing Time:Life Imprisonment and Parole in Ireland(《消磨时间:爱尔兰的终身监禁和假释》)一书。格里芬以实证研究的方法考察了有关终身监禁和假释的法律及政策框架,通过对假释决策人在行使假释自由裁量权过程中所表现出的理性分析,揭示了假释决策人在行使假释自由裁量权过程中以公众保护为中心的思想。对刑罚目的的个人解释、公众舆论和假释所处的政治环境的风险因素是一系列影响假释结果的其他因素。实践证明,被判无期徒刑的犯人获释之前服刑的时间呈上升趋势。假释改革已经被提上了政治议程,一个更规范的释放程序会用来限制这种增长势头。有些学者对罪犯终身监禁假释之后的生活状况进行实证研究,进一步考察终身监禁的行刑效果和带来的后果 。如Catherine Appleton 于2010年出版的 Life after Life Imprisonment (《终身监禁后的生活》)一书,通过对终身监禁犯和缓刑官的长期访谈、观察性研究以及对缓刑记录和案件档案的定量分析,揭示了终身监禁罪犯服刑后重建生活或不能重新回归社会的原因,证明了康复实践和高质量的专业关系对成功安置过程的重要作用和持久性。该资料成为缓刑文献的重要补充。Marieke Liem 和 Robert J. Sampson等人合著并于2016年出版的After Life Imprisonment:Reentry in the Era of Mass Incarceration(《终身监禁之后:重返大规模监禁时代》)一书,仔细审视了60多位美国终身监禁者服刑和获释后的经历,揭示了囚犯对被判无期的反思,以及获释后在就业、住房和人际关系方面面临的挑战,探讨了终身监禁判决的增加及长期监禁的目标、成本和影响,揭示了围绕长期监禁的公共政策和讨论。还有其他一些重要资料对强制性的终身监禁进行反思,并提出对强制惩罚的替代方案。如Homicide Review Advisory Group(HOMRAG)出版的 Public Opinion and the Penalty for Murder:Report of the Homicide Review Advisory Group On the Mandatory Sentence of Life Imprisonment for Murder (《公众舆论与谋杀的刑罚:谋杀审查咨询小组关于谋杀罪强制性终身监禁判决的审查报告》),该报告提出,应当用自由裁量的终身监禁取代强制性终身刑,罪犯在经过一定的监禁期后,由假释委员会进行严格的风险评估后决定是否释放。
  除了学术专著,境外对终身监禁研究的论文更是不胜枚举,主要集中于欧洲和美国的研究上。欧洲的研究现状主要集中于《欧洲人权公约》与各国终身监禁适用的关系上,美国则集中于不可假释的终身监禁司法适用的合理性及作为死刑替代措施的必要性、效果的研究上。
  国内对终身自由刑的研究从来也没有停止过。为了层次化和条理化需要,可以将中国对终身监禁制度的研究大体上分为两个阶段。《刑法修正案(九)》之前,国内对终身监禁的研究一直不瘟不火。有一些研究也是依附于死刑存废研究的话语之下进行的。这一时期研究的主旨是从如何认识终身监禁作为死刑的替代刑以及中国是否需要设立终身监禁制度展开的,侧重于对该制度的理论构想、价值和意义的阐述。而《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之后,从应然到实然,贪污贿赂犯罪增设死缓后不可减刑、假释的终身监禁,终身监禁制度遂成为国内刑法学界研究的一个新热点。大量论文旨在讨论这一制度在中国现行法律构架下的法律性质、具体适用、条件限制、制度反思等问题,研究的层面进一步深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国内关于终身监禁制度的专著并不多见,早期的相关研究内容主要体现在一些关于死刑存废研究或者刑罚论方面的著作中。如陈兴良教授主编的《刑种通论》,这是中国较早研究刑罚理论的专著。正如作者所论述的,“我国刑法学界对刑罚研究的薄弱,不仅表明刑罚理论的幼稚,也是整个刑法理论肤浅的标志之一。实际上,刑罚是一个最富哲理思辨色彩、也是内容最为深刻的问题”。该著作以刑种为研究突破口,破除注释法学一贯的研究樊篱束缚,将刑种概括为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和资格刑,然后按照历史沿革、概念界定、理论争议、各国比较、立法、裁量、执行和发展完善等进行系统研究,可以说是一部研究刑种理论的经典。其中对无期徒刑进行了相当细致的研究,包括无期徒刑的历史演变、存废之争、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裁量以及执行等。至马克昌教授主编的《刑罚通论》,对无期徒刑也进行了深入论述,但总体上与《刑种通论》的论述没有太显著的区别。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法学研究水平的提高,晚近20多年来国内对刑罚论的理性研究有了很大的飞跃。单纯从静态刑种角度来分析无期徒刑的学术著作已基本上没有理论上的突破点。但是随着刑罚体系的不断变化,终身监禁在刑法中的地位也在不断发生变化。其在刑法具体罪名刑罚立法和适用中的此消彼长,反映出该刑罚方法的动态发展,受到了学者的普遍关注和探讨。
  《刑法修正案(九)》公布之前的十余年间,部分学者对西方国家死刑制度包括终身监禁制度进行了考察、介绍以及提出对中国刑事立法的启示。如赵秉志、郑延谱、徐岱、王秀梅、曾赛刚等学者的论文。高铭暄、赵秉志、李希慧等学者对终身监禁(无期徒刑)都有精辟的论述,深入推动了中国死刑替代措施的研究。邱兴隆教授对死刑相对于终身监禁具有更大的边际效益提出了诘问,认为立足于刑罚的效益价值而对死刑的任何边际效果的追求,都很难说真正符合刑罚的效益观念。对于是否增设终身监禁,仁者见仁,各抒己见。一些学者认为在死刑废除之后,必须以终身监禁作为替代制度,而这种终身监禁基本上是有别于现行无期徒刑的一种改良立法。如李希慧教授认为,中国在一定时期不可能废除死刑,但应当将死刑罪名控制在有限范围内,对大部分废除死刑之罪均应以25年不得假释或者减刑后服刑期不得少于25年的无期徒刑作为其替代措施。也有一些学者在表明赞同态度之后,进一步提出了理论设想。如刘仁文教授则明确提出,不分情形地一律用不得假释的终身监禁来替代死刑是一个误区。姜涛教授则认为,死刑废除应当同步改革现行刑罚结构,增设终身监禁等。李立丰教授亦曾提出,中国应以不得假释的终身监禁替代死刑的建议。针锋相对的是,另外一些学者则明确认为应当慎重对待死刑替代措施。如张明楷教授认为,中国的死刑废止不需要终身刑替代。他认为终身刑是侵害人格尊严、比死刑更为残酷的惩罚方法,它不具备刑罚的正当化根据,没能顺应刑罚的发展趋势,不符合行刑目标,不应成为死刑的替代刑;中国应当在削减与废止死刑立即执行的同时,合理运用现行刑法规定的死缓与无期徒刑。王志祥教授亦认为,死刑替代措施在中国刑事立法中无存在的根基,在死刑废止之后,完全没有必要重新构建新的死刑替代措施。高铭暄、楼伯坤教授撰文认为,不得假释的终身监禁不符合“人总是可以改造”的基本理念和“废除或限制死刑”的目的,可以设置先予关押期的无期徒刑作为替代死刑的方案。赵秉志教授则多次提出,从立法上革新和完善现行刑法典所规定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以及数罪并罚、减刑、假释等制度,建构合理的死刑替代措施,以适应未来大幅度削减死刑罪名乃至全面废止死刑的趋势。
  《刑法修正案(九)》颁布之前,有两篇法学博士论文以终身自由刑为研究对象,比较具有代表性。吉林大学张秀玲2010年的博士学位毕业论文《无期徒刑研究》,结合国际社会刑罚体系改革,提出了我国无期徒刑变动引导刑罚体系改革的构想。吉林大学张新甦2013年的博士学位毕业论文《终身自由刑替代死刑制度研究》,就我国终身自由刑的现状、替代死刑的民意基础、替代死刑的刑事政策意义、立法设计等进行了论证,探索我国终身刑替代死刑的进路。这两篇博士论文均是写于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之前,缺乏现行立法、司法实践的真实土壤,所以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刑法修正案(九)》颁布之后,国内对终身监禁制度的研究如雨后春笋,迎来了对于贪污贿赂犯罪终身监禁的研究高潮,但是主要以学术论文为主。自2015年以来,国内法学核心期刊发表相关论文近百篇。国内刑法学者对中国终身监禁制度的法律定位、溯及力、不足、司法适用、救济途径等进行了广泛争鸣。北京师范大学王志祥教授就连续发表了多篇关于终身监禁制度的学术论文,展开深入探讨。比如,就法律定位来讲,王志祥认为,终身监禁是依附于死缓而存在的刑罚措施,终身监禁型死缓不属于死刑立即执行的替代措施,其应当适用于不符合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条件、判处普通死缓又不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犯有重特大贪污受贿罪的犯罪分子。黄京平教授认为,终身监禁是依附于死刑缓期执行制度、无期徒刑执行制度存在的特殊刑罚措施,是介于死刑立即执行与纯粹死刑缓期执行之间的中间刑罚,兼顾废除死刑和限制死刑替代措施的双重功能,应当通过重大立功对终身监禁进行救济。当然,有的学者则对仓促立法明确提出反对意见。“意图通过延长生刑来替代死刑的做法是错误的,正确的做法应当是在废止死刑的同时禁止终身监禁的适用。”中国设立终身监禁的正当性问题依然是一个争议焦点。支持者与反对者各居半壁江山。反对者认为,中国终身监禁的立法与刑罚目的相悖,故不具有正当性。支持者认为,中国设立终身监禁制度具有必要性或正当性,并提出不同的改造方案。
  《刑法修正案(九)》颁布之后,笔者查阅到以终身监禁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博士学位论文有5篇,分别是2017年武汉大学马微博士的《终身监禁制度研究》、2018年浙江大学Hafiz Abdul Rehman Saleem 博士(哈菲兹·阿卜杜勒·拉赫曼·萨利姆,巴基斯坦)的《中国刑法中的死缓终身监禁制度研究》、2018年中国政法大学李天发博士的《终身监禁研究》、2019年北京大学涂欣筠博士的《域外终身监禁制度的正当性考察》和2019年西南政法大学赵东博士的《我国终身监禁制度研究》。该5篇论文视野开阔、观点明晰,且论证全面、兼容并包,可以说各有千秋。如马微博士提出,不可减刑、假释的终身监禁与中国的传统刑罚观念相冲突,没有处理好死刑制度改革与人权保障之间的关系,建议将终身监禁设计为独立的刑罚种类,选择“总则+分则”并用的立法模式,以达到或接近死刑适用条件为司法适用的参照系和以客观危害性与主观恶性为规范标准,坚持人道化和规范化的司法适用原则,以假释和特赦制度作为终身监禁的执行变更制度。涂欣筠博士则认为“复归”社会并非罪犯所应享有的基本人权,但不可假释的终身监禁(Life Sentence Without Parole,LWOP)因没有给罪犯提供对其刑罚再次进行审查的机会,而构成了侵犯罪犯人格的非人道刑罚;中国终身监禁的适用范围过小,无法发挥对死刑的替代作用,应当逐步扩大至所有死刑罪名的适用,且有必要将其作为独立的刑种或无期徒刑的一种特殊类型适用,并给罪犯提供再次审查和予以释放的机会。李天发博士提出,终身监禁制度是死刑立即执行的替代措施,符合罪刑均衡原则,并未背离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依然能够实现教育改造罪犯的目的,应将终身监禁升格为独立刑种,构建不可减刑假释、限制减刑假释、可以减刑假释三层次的终身监禁制度,扩大终身监禁适用的罪名和对象,改进终身监禁罪犯的管理体系和执行规范。Hafiz Abdul Rehman Saleem博士认为,在中国文化背景下,经济犯罪极少适用死刑,终身监禁是一种比较合理的替代措施,但是这一制度的适用标准比较模糊,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带有一定的专断性质,若要消除专断性,可以将终身监禁规定为一种独立的刑罚。赵东博士阐明了自己“立法上赞同、制度上改造、司法上慎重”的基本立场,提出终身监禁的性质是从属于无期徒刑的观点,从人性论、社会契约论、法的命令、正义理论等视角进行了哲学批判,提出强化双向恢复性司法理念,建立罪犯与受害国有主体之间互动、余刑终身的社区矫正制度,设立终身监禁的复核、检察监督程序和刑事特赦条款,在废除死缓基础上设立终身监禁新刑种和刑罚执行措施的评估机制等改革设想。
  这些研究与笔者基本同期进行或略早完成,研究成果对本书的撰写很有启发。美中不足在于,这些成果虽然都论及终身监禁存在的缺陷与不足,但仍对终身监禁制度的未来抱有美好的向往,多数持有扩大适用、设置独立刑种的愿景;或者因为司法适用案例尚较少因而在实证分析方面略显单薄;或者偏重A comparative study(比较研究),而相对缺乏A study in a comparative perspective (以比较视角研究),更深入的问题意识与符合中国国情的改造思考不够;或者在制度重构上更多地依照常规的法律思维。笔者在一些基本问题的价值取向上存在不同认识和理解,故而值得进一步商榷。在本书写作完毕之时,楼伯坤教授主持完成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基于死刑限制适用的终身监禁制度研究”也已完成,并付梓出版。我国学术界这一段时期集中讨论终身监禁制度,各位学者从不同的视角展开研究,恰好能更好地体现百家争鸣的效果,希望真理越辩越明、制度越修越精。
  笔者全面查阅、掌握本课题领域内最新研究成果和文献资料,综合运用多种研究方法,主要是法教义学方法、历史分析方法、实证研究方法、比较研究方法、社会调查方法等。终身监禁制度本身属于刑罚论的内容。这一制度的历史久远,研究争议持久。对一项刑罚制度的研究,不能回避其历史嬗变、立法现状和发展趋势,故离不开历史分析和比较研究的方法,以充分考量对我国的制度设计有无可借鉴之处。在中国刑法中以不可减刑、假释的形式设立终身监禁很突然,立法的仓促和理论研究供给的不足,决定了我国的终身监禁制度存在诸多设计缺陷。随着司法实践的不断深入,其必将凸显出来,成为绕不过去的“鸿沟”。同时,涉及终身监禁判例还很有限,相关案情的详细资料披露得尚不全面。所以,在现有生效实施的法律框架下,笔者主要通过法教义学、法律解释学的方法来进行法理分析和论证,对终身监禁的法律问题进行诠释,最大限度地实现从逻辑上到司法上的自洽。笔者立足实践,力求通过调查研究进行分析,在应然与实然之间,对潜在的法律漏洞进行理论填补;通过规范研究、对策研究,寻找从实然到应然的路径。为进一步了解中国式终身监禁制度立法后,社会民众的认识态度,除适当借鉴有关学者关于死刑存废、刑罚执行的调查研究成果外,笔者还采取调查问卷的方式进一步拓展社会调查范围。对已判决的终身监禁案件、已判死刑的贪污贿赂案件、近年来重特大贪污贿赂案件进行案例研究和数据统计分析。并通过实证分析贪污受贿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认定标准,以及判决同时适用终身监禁时人民法院所考量的“具体情节”,总结提炼出司法适用规则。
  总之,当前,“中国贪污受贿犯罪终身监禁的法律适用与体系性改良”这一研究课题,既是司法实践适用的难点和重点,也是中国刑罚结构改革的重要任务。本书不局限于单一的立法论或解释论研究,而是将二者融合在一起。既有立法层面的思考,又有司法层面的探索,力求从立法论上为中国式终身监禁司法适用提供严格的边界意识与原则遵循,从解释论上为中国式终身监禁的立法改良提供权宜之计并为其命运抉择剖析问题。所以,如何解决好终身监禁的司法适用以及其命运走向,以期更好地实现刑罚目的,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
  从现实意义上讲,立法者在立法时并未对终身监禁的一系列法律问题作出周延的法律规定。可能有先规定基本的法律制度,再逐渐完善之意。但是这些问题如不妥善解决,终身监禁制度的设立初衷就会大打折扣,甚至会出现司法上的混乱。从实然角度来说,有必要进一步明确终身监禁法律适用的具体标准,回答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出现重大立功的法律后果,划定不可减刑、假释的底线,论证赦免制度、暂予监外执行能否给终身监禁罪犯留出走出牢狱的一线曙光等实实在在的问题。争取共识,完善制度设计,定分止争,才能在司法实践中更准确、恰当地适用终身监禁,规避刑罚擅断,避免刑罚适用偏离立法的本意和公正司法的轨道。
  从理论意义上讲,立法者对终身监禁的法律属性明确无疑,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其溯及力已有定论。但是,冷眼看世界,终身监禁的价值功过已被各国的实践证明、被国内外学者深刻阐释。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下,对终身监禁的理性分析不可或缺,其对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有着不可估量的意义。从应然角度来说,刑法规定的终身监禁法律属性应该如何定位,其是否能体现刑罚目的和功能,是否符合世界刑罚轻缓化的潮流,其与生命刑的威慑力与残酷性孰轻孰重,其终身关押是否符合法经济学的基本要求,众多学者呼吁要进一步扩大终身监禁的适用罪名范围有无道理,有没有更好的办法对我国的终身监禁制度进行改良完善或者对刑罚体系进行重构?人类刑罚历史长河浩浩汤汤,立足当下更为重要。我们应当着眼于中国当代刑法的发展,立足接轨国际人权法发展的场域,从理论上作出清醒的、利益均衡的价值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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