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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精准把握民营经济发展大政方针
融汇吸纳前沿文献与研究成果
系统梳理法律法规与政策依据
重点剖析实践典型与司法案例
深度阐释核心概念与条文要义
前瞻提出适用建议与实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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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围绕《民营经济促进法》制定的现实需求和立法面向展开,首先分析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是民营经济发展规模化、高级化的升级要求,2024年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标志着我国民营经济发展及其法律保护已经进入到了发展阶段的后期;是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保护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各项政策法律化的提质要求;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关系不断调整、公有制经济与多种所有制经济协调发展的改革要求;是发挥民营企业在经济高质量发展中科技创新优势的机制要求。随后,逐条解析法律文本,通过具体条文、性质界定、内涵阐释、适用要点的体例,深入阐释各条款的立法意图、适用范围及实务操作要点。收录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及典型司法案例,为读者提供全面的参考资料,使其能够更精准地理解和运用该法,助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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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单飞跃
1965年7月生,湖南省平江县人,法学博士,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经济法理论专业委员会主任、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学术委员会委员、上海市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湖南省政府立法专家。曾任湘潭大学法学院院长、湖南大学法学院院长。
主要从事经济法、经济宪法、财税法、企业法研究。著有《中国经济法学的理论思潮与认知范式》、《经济公法理论问题——经济法的公共观念与宪治逻辑》、《经济法理念与范畴的解析》、《需要国家干预:经济法视域的解读》、《经济法视域中的企业法》、《经济法学》、《公司法学》等,在《中国法学》、《光明日报(理论版)》、《现代法学》、《法学家》、《政法论坛》、《中外法学》、《法学评论》、《法商研究》、《法学》、《财政研究》等期刊发表论文10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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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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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治方向与制度基础】
第三条 【民营经济的法律地位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律原则】
第四条 【各级政府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职责】
第五条 【民营经济主体的政治责任与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队伍建设】
第六条 【民营经济主体守法守信、履行社会责任、维护公共利益、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义务】
第七条 【工商联的促进职责】
第八条 【媒体与社会的促进要求】
第九条 【民营经济统计制度】
第二章 公平竞争
第十条 【市场的平等进入】
第十一条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第十二条 【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的平等使用】
第十三条 【政策措施的平等对待】
第十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机会的平等获取】
第十五条 【通过竞争执法提供良好市场环境】
第三章 投资融资促进
第十六条 【投资机会安排】
第十七条 【投资政策支持】
第十八条 【资产效率提升及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
第十九条 【投资服务】
第二十条 【提供差异化金融服务】
第二十一条 【扩充贷款担保方式】
第二十二条 【融资风险市场化分担机制】
第二十三条 【增强金融服务适配性】
第二十四条 【金融服务平等与非歧视】
第二十五条 【直接融资机会平等】
第二十六条 【信用信息共享与信用评级优化】
第四章 科技创新
第二十七条 【民营经济组织科技创新的导向引领】
第二十八条 【支持参与国家重大科技攻关与重大技术攻关】
第二十九条 【支持参与数智技术研发和数据市场建设】
第三十条 【支持参与标准化建设】
第三十一条 【支持新技术应用、科技成果推广和技术合作】
第三十二条 【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人才培养】
第三十三条 【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
第五章 规范经营
第三十四条 【党的活动开展与党的作用发挥】
第三十五条 【民营经济组织的基本面向与主体功能】
第三十六条 【守法经营、合法经营义务】
第三十七条 【民营资本健康发展与民营经济组织风险防范管理】
第三十八条 【规范治理与民主管理】
第三十九条 【源头防范和治理腐败体制机制】
第四十条 【财务、会计、财产管理制度】
第四十一条 【员工共享发展成果】
第四十二条 【履行社会责任】
第四十三条 【海外投资经营】
第六章 服务保障
第四十四条 【清廉服务】
第四十五条 【听取意见建议】
第四十六条 【优惠政策】
第四十七条 【创业服务】
第四十八条 【登记服务】
第四十九条 【教育培训服务、人力资源服务、人才服务】
第五十条 【行政执法活动的要求】
第五十一条 【处罚同等与过罚相当原则】
第五十二条 【监管要求】
第五十三条 【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与行政执法监督】
第五十四条 【失信惩戒与信用修复】
第五十五条 【矛盾纠纷多元化化解机制与法律服务的提供】
第五十六条 【行业协会商会协调、自律与服务】
第五十七条 【海外服务、海外利益保障、海外合法权益保护】
第七章 权益保护
第五十八条 【人身权、财产权、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保护】
第五十九条 【人格权益保护】
第六十条 【开展调查与实施强制措施的要求】
第六十一条 【依法征收征用与公平合理补偿,禁止摊派和乱收费乱罚款】
第六十二条 【严格依法区分和依法处置涉案财物与合法财产】
第六十三条 【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
第六十四条 【规范和严格依法限制异地执法行为】
第六十五条 【反映情况、提出申诉、申请复议、提起诉讼权利】
第六十六条 【检察机关依法实施法律监督】
第六十七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依法依约及时支付账款,接受审计监督】
第六十八条 【大型企业应依约定及时支付采购账款,人民法院提供司法保障】
第六十九条 【账款支付保障的政府职责】
第七十条 【依法履行政策承诺和合同约定】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违反公平竞争审查程序、公共资源交易歧视民营经济组织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违法实施征收、征用、查封、扣押、冻结、异地执法等措施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违法违约拖欠账款及不依法履行政策承诺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侵犯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违法生产经营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表彰荣誉及优惠政策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民营经济组织的界定,民营经济组织涉及外商投资的法律适用】
第七十八条 【本法生效时间】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
后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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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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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 《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的现实需求与基本面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以下简称《民营经济促进法》)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于2025年5月20日正式开始施行。《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制定与实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经济法治建设的标志性事件,在我国民营经济发展历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营经济从小到大、从弱到强,不断发展壮大,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动发展、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民营经济发展,出台了一系列重大举措,推动民营经济在稳定经济增长、促进创新、扩大就业、改善民生以及开拓国际市场等方面发挥了日益重要的作用。为进一步推动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2025年4月30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民营经济促进法》。
一、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时代要求
民营经济的发展史,同时也是我国市场经济繁荣史、科学技术进步史、人民生活富裕史的缩影。
2018年11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指出:“民营经济具有‘五六七八九’的特征,即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70%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90%以上的企业数量。”我国民营经济取得的成就举世瞩目,但与此同时,一些民营企业也遇到了不少发展难题,这些难题可以形象地称为市场的冰山、融资的高山和转型的火山。一代人有一代人的长征,一代人有一代人的上甘岭,如何纾解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难题,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帮助民营经济走向更广阔的舞台,是民营经济迭代升级的发展要求,更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机制迈向高水平的时代要求。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正是回应这种要求的积极努力。
(一)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是民营经济发展规模化、高级化的升级要求
1980年,温州的章华妹领到了第一张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小百货的生产经营。如今,在世界500强企业中,我国民营企业由2010年的1家增加到2024年的29家,其中不乏京东、阿里巴巴这样拥有数十万员工的规模型企业,更不乏华为、比亚迪这样的科技领域中的标杆企业。在过去的40多年里,我国的民营经济逐渐走向规模化、高级化,与民营经济相关的法律制度安排也从最初的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小范围承认个体工商户走向《民营经济促进法》对民营经济发展的全面促进转型升级。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民营经济发展及其法律制度安排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和1986年《民法通则》对个体经济与个体工商户的承认与保护阶段。1978年改革开放后,我国的工作重点逐渐转移到经济建设上,计划经济体制开始有了松动的迹象,这为个体工商户的发展创造了空间。1982年《宪法》第11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济。”虽然“补充”地位稍逊,但对“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的合宪性确认却意义重大。1986年《民法通则》第26条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第28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1986年《民法通则》既肯定了个体工商户的法律主体地位,也构建了个体经济的权益保护机制。个体经济合法的权利或者利益,均可经由1986年《民法通则》的实施得到保护。
个体经济以及个体工商户的兴起,对我国城市的商业繁荣、就业促进、商品流通、居民生活便利,以及在农村播撒商业种子,起到了巨大的积极促进作用。虽然这一阶段的发展仍是探索性的,如1987年《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已失效)第4条第2款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经营情况请一两个帮手;有技术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带三五个学徒”,但这种探索性影响深远。
第二阶段是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以下简称1988年《宪法修正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已失效,以下简称《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对私营经济与私营企业的拓展和保护阶段。1988年《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11条中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这意味着除了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宪性也得到确认。《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八人以上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相较个人工商户,私营企业不仅是规模的升级,更重要的是,因为曾有观点认为雇工8人以上就属于“剥削”,此定义承认了雇工8人以上的营利性经济组织的合宪性、合法性,有助于破除私营企业剥削的“恶名”。另外,《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6条规定,私营企业包括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三种类型,民营经济的主体形式由此从个体工商户拓展到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这标志着民营经济发展空间、非公有制经济形态的进一步扩容。
第三阶段是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以下简称1993年《宪法修正案》)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承认和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1993年《公司法》)对现代企业组织形式的探索阶段。1993年《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15条第1款的“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意味着自此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宪制时代。宪制变迁不仅为民营经济的发展创造了更大的空间,也加速推进了国有企业的改革议程。1993年《公司法》第一次在法律层面使用“国有企业”概念,并在第二章第三节就国有独资公司作出了专门规定。1993年《公司法》第21条第2款规定:“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的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除了国有企业的公司制改造,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也可以采用公司的形式,民营经济的主体从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拓展到股份有限公司。这不仅意味着民营经济可以通过发行股份在资本市场上进行融资,也标志着民营经济发展空间的再度扩容。
第四阶段是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以下简称1999年《宪法修正案》)对基本经济制度的确认和对非公有制经济合宪性地位的确认阶段。1999年《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6条中增加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结合《宪法》序言第七段“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判断,公有制以外的“多种所有制经济”即非公有制经济的合宪性得到确认。此外,除了劳动力这一生产要素,土地、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也可以作为分配的根据,劳动力市场、土地市场、资本市场、技术市场等功能性市场相继建立,标志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入跨越式发展阶段。1999年《宪法修正案》还对《宪法》第11条作了两处重要修改:一是将个体经济、私营经济进行了有机整合,重新表述为“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等”字意味着除了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非公有制经济的形态仍有拓展的空间;二是将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从“补充”修改为“重要组成部分”,这意味着非公有制经济从边缘地位逐渐走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中心舞台。1999年《宪法修正案》标志着民营经济发展空间的又一次扩容,并为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及民营经济从国内市场进入国际市场提供了根本性的制度准备,意义十分深远。
第五阶段是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以下简称2004年《宪法修正案》)确立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宪法方略以及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失效,以下简称《物权法》)保障一切市场主体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阶段。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11条第2款“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修改为“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在“引导”的基础上增加“鼓励、支持”,这意味着非公有制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尚不足够,还要加以鼓励、支持,以期非公有制经济能够更快、更好地发展。同时,2004年《宪法修正案》还将《宪法》第13条第1款“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私有财产”入宪意味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不再避讳谈论“私”的因素,这是民营经济发展史上的里程碑事件。《物权法》第3条第3款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市场主体”消解了公有制与非公有制的身份之别,无论是公有制经济还是非公有制经济,均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以及不可剥夺的发展权利。1986年《联合国发展权利宣言》第3条规定:“各国对创造有利于实现发展权利的国家和国际条件负有主要责任。”就此而言,《宪法》对民营经济发展已经从消极的承认、保护状态过渡到积极的发展、促进状态。如何兑现发展权利的承诺、如何为民营经济创造更好的发展环境,这些问题的出现本身就标志着民营经济发展空间的主动扩容。这一次扩容不是通过宪法、法律拆除既有壁垒,而是宪法、法律主动为民营经济的发展创造空间。
以上五个阶段清晰地揭示了我国民营经济的发展变迁轨迹:(1)民营经济宪制背景的转向。《宪法》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1993年《宪法修正案》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2024年党的二十大报告进一步提出“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2)民营经济组织形态的丰富。《宪法》仅确认了个体经济、个体工商户的合宪性,1988年《宪法修正案》拓展到私营经济和私营企业,1999年《宪法修正案》再次拓展到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民营经济的组织形态逐渐丰富。(3)民营经济地位的稳步提高。1982年《宪法》规定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1988年《宪法修正案》拓展到私营经济后,私营经济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而1999年《宪法修正案》将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提升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4)国家对民营经济的态度转化。《宪法》对个体经济的态度是保护、指导、帮助和监督,1988年《宪法修正案》对私营经济的态度是保护、引导、监督和管理,1999年《宪法修正案》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态度都是保护、引导、监督和管理,2004年《宪法修正案》则改成了鼓励、支持、引导在先,监督、管理在后。概括地说,以民营经济为代表的非公有制经济的组织形态逐渐丰富、地位逐渐提高,国家对待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律主张也逐渐从消极的承认和保护,转向积极的发展和促进。
2024年,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标志着我国民营经济的发展及其法律制度安排已经进入第六个阶段。《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出台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标志性事件,在我国民营经济发展历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
(二)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是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保护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各项政策法律化的提质要求
从1980年出现的第一张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算起,我国民营经济的发展已逾45年。在这45年里,政策始终伴随民营经济的发展与壮大。1982年《宪法》确认“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的合宪性之前,政策的探索就已经走在了前面。1981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已失效)开宗明义地指出:“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遵守国家的政策和法律、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不剥削他人劳动的个体经济,是国营经济和集体经济的必要补充。从事个体经营的公民,是自食其力的独立劳动者。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不高,商品经济不发达,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多种经济成分和多种经营方式同时并存,是必然的。经验证明,在国营经济和集体经济占绝对优势的前提下,恢复和发展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对于发展生产,活跃市场,满足人民生活的需要,扩大就业,都有着重要的意义。”在此意义上,政策首先代表着发展的“先声”。
政策是落实宪法安排、兑现宪法承诺的落地机制。2004年《宪法修正案》确立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向后,2005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了放宽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财税金融支持、完善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社会服务、维护非公有制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引导非公有制企业提高自身素质、改进政府对非公有制企业的监管、加强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指导和政策协调等七大方面、36条具体措施。政策方案既是对宪法含义的阐释,对鼓励、支持、引导等方向性概念的解读,也是兑现宪法承诺的落地机制,政策方案的有效实施同时意味着宪法承诺在一定程度上的兑现。但政策方案对鼓励、支持、引导等方向性概念的阐释并不是终局的,就此类概念而言,永远没有最好的阐释,只有更好的阐释。
政策也是纾解制约民营经济发展难题的“药方”。政策之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难题,恰如“药”与“病”的关系,针对民营经济发展的痛点、堵点和难点,第一要务是“对症下药”,确保“药到病除”。例如,为激发民营企业的活力和创造力,进一步为民营企业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环境,带动扩大就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六部门于2020年联合出台《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加快改革发展与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提出了切实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强化科技创新支撑、完善资源要素保障、着力解决融资难题、引导扩大转型升级投资、巩固提升产业链水平、深入挖掘市场需求潜力、鼓励引导民营企业改革创新、统筹推进政策落实九大方面、38条具体措施,每一条措施都对应着民营经济发展遇到的相应难题。此外,相较法律而言,政策的制定与施行在及时性上更显优势。
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综合性政策措施,有效推动了民营经济的发展壮大。2019年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民企改革发展意见》)强调推动民营经济组织改革创新、转型升级和健康发展。2023年7月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意见》)肯定了民营经济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作用,认为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并要求引导民营企业不断提升发展质量。这些政策措施的核心在于确保民营企业享有平等的权利和适用平等的竞争规则,从而激发民营企业的活力和创造力,使其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发挥更大作用。
但政策的针对性、灵活性、及时性同时意味着稳定性的缺失。现实中,有的民营企业家担心政策快速改变,导致自身预期落空、投资落空。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我们要牢记一个道理,政贵有恒。为官一方,为政一时,当然要大胆开展工作、锐意进取,同时也要保持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梳理、总结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和实践中的有效做法,特别是将其中指向机制性问题、长期问题、共性问题的方针政策和实践中的有效做法确立为法律制度,有助于巩固改革成果,回应各方关切,提振发展信心,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营造有利于包括民营经济在内的各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法治环境和社会氛围。
值得注意的是,《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制定并不意味着政策的退场。政策仍然是纾解制约民营经济发展难题的“药方”,但政策的出台也要在法治轨道上运行,这是依宪治国、依法治国的题中之义。《民营经济促进法》中有不少条款属于授权条款,如第17条第1款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等,统筹研究制定促进民营经济投资政策措施,发布鼓励民营经济投资重大项目信息,引导民营经济投资重点领域。”一方面,授权条款授予相关主体出台政策的权力,将政策的出台塑造为法律的实施机制,建立“法律—政策”的协同治理机制,同时发挥法律的稳定性与政策的灵活性作用;另一方面,授权条款将政策的出台纳入法治轨道,未经授权,相关主体不得擅自出台政策,即使是根据授权出台政策,也不得超越授权的界限,同时严格执行出台政策的程序要求,如注重听取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的意见建议、接受公平竞争审查,确保政策能够作为“药方”,准确击中民营经济发展的痛点、堵点和难点,实现“药到病除”。
(三)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关系不断调整、公有制经济与多种所有制经济协调发展的改革要求
计划经济时期,我国实行纯粹的国营经济和集体经济制度,民营经济的市场份额几乎为零。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改革过程,是市场的经济增量不断扩大和发展的过程,也是民营经济逐渐走向舞台中心的过程。1980年,在中国工业总产值中,国有经济所占比重为75.97%,集体经济所占比重为23.54%,城乡个体经济所占比重为0.02%,其他经济所占比重为0.47%。而在1997年,国有经济所占比重为25.52%,集体经济所占比重为38.11%,城乡个体经济所占比重为17.92%,其他经济所占比重为18.45%。尽管工业产值不能准确地反映民营经济的全貌,但足以揭示出民营经济日渐发展、壮大的趋势。实际上,在农林牧渔业和服务业中,民营经济的比重已经远远超过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尽管有比重上的相对变化,但从数量上来看,国有经济、集体经济、外资经济、民营经济(包括个体经济)等都呈现快速发展的趋势。市场经济的蛋糕不断做大,民营经济在其中的参与感越来越强。在民营经济的发达地区温州,民营经济特征跃升至“99999”的新版诠释:民营企业数量比重、民营经济对GDP贡献比重、从业人员比重、税收占比均在90%及以上。
与此同时,一些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长期控制、主要经营的市场领域,开始逐步向非公有制经济形态开放,民营经济分享的市场份额越来越多。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要求:“深化国资国企改革……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推动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增强核心功能,提升核心竞争力。进一步明晰不同类型国有企业功能定位,完善主责主业管理,明确国有资本重点投资领域和方向。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向关系国计民生的公共服务、应急能力、公益性领域等集中,向前瞻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中。健全国有企业推进原始创新制度安排。深化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建立国有企业履行战略使命评价制度,完善国有企业分类考核评价体系,开展国有经济增加值核算。推进能源、铁路、电信、水利、公用事业等行业自然垄断环节独立运营和竞争性环节市场化改革,健全监管体制机制。”“三个集中”的改革方向意味着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的关系不仅是所占比重的此消彼长,更是功能上的重新组合。民营企业能够做好的领域、民营企业比国有企业更有效率的领域,更多地向民营企业开放,为民营经济创造更大的发展空间。国有经济的战略使命在于牢牢守住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和国计民生的领域,以及开拓前瞻性和战略性新兴产业。
外资经济分享的市场份额也越来越多。截至2023年年底,我国登记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含分支机构)约67.9万户,较2022年增长1.5%,2023年全年实际使用外资1.13万亿元人民币,外商投资已成为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近年来,我国对外开放的步伐越来越大。2024年11月1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商务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四部门联合印发了《独资医院领域扩大开放试点工作方案》,允许在北京、天津、上海、南京、苏州、福州、广州、深圳和海南全岛设立外商独资医院。
外资经济、民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之间,并非规模或功能上的竞争关系,二者能够通过发挥各自优势,追求最高效率与效益,共同推动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机制不断完善。在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机制的过程中,公有制经济需牢牢守住经济安全底线,而民营经济、外资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则为市场注入活力。实现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的互利共赢,促进一方发展同时带动另一方发展,是《民营经济促进法》第3条第3款规定的共同发展原则的应有之义。
(四)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是发挥民营企业在经济高质量发展中科技创新优势的机制要求
在我国科技创新、市场创新和经济高质量发展中,民营企业发挥着主力军、攻坚者、爆破手的主体功能,民营企业科技创新成果丰硕。华为作为全球领先的ICT解决方案提供商,在5G技术领域,凭借其深厚的技术积累和创新能力,成为行业的领军者之一。宁德时代专注锂离子电池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其技术创新能力使其成为新能源汽车产业的重要推动力量。比亚迪是一家集汽车、轨道交通、新能源及电子产品为一体的高新技术企业。大疆创新是民用无人机行业的领头羊,通过持续的技术创新,不仅提升了无人机的飞行性能和拍摄质量,还拓展了无人机在农业、安防、测绘等领域的应用范围。这些企业通过各自的努力,在不同领域展现了科技创新的力量,也促进了市场的创新和产业的高质量发展。它们的成功经验表明,民营企业在中国乃至全球的科技进步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要求:“优化重大科技创新组织机制……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建立培育壮大科技领军企业机制,加强企业主导的产学研深度融合,建立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支持企业主动牵头或参与国家科技攻关任务。构建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壮大机制。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鼓励和引导高校、科研院所按照先使用后付费方式把科技成果许可给中小微企业使用。”相较第一次工业革命时期个人、小团体主导的科技创新格局,当代科技创新已经走向“有组织的科研”,一些实验仪器、科研设备价格昂贵,中小企业、小微企业未必有购买的能力,但这些企业不乏优质的创意。为形成政产学研用互利、共生、共赢的创新生态系统,《民营经济促进法》第28条要求“向民营经济组织开放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支持公共研究开发平台、共性技术平台开放共享,为民营经济组织技术创新平等提供服务”,着力塑造最有利于民营经济科技创新的发展环境。
实践中,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在投入方向上各有侧重。国有企业在国家战略安全等领域承担着更多重大科技创新使命。例如,中国电科承担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数量多,意义特殊,特别是在微波电真空器件等市场需求小但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的技术产品上投入巨大。民营企业的科技研发投入更多的是基于市场需求导向,资源要素主要集中于创新链后端应用,产业化、商业化特征显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中,民营企业从2012年的2.8万家增长至目前的42万多家,占比由62.4%提升至92%以上,累计培育“小巨人”企业1.46万家,专精特新中小企业14万家。2023年,研发投入前1000家民营企业研发费用总额达1.39万亿元,占全国研发经费支出的41.88%,平均研发强度3.58%,研发人员总数达到192.65万人。近年来,民营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布局超前,作为探索新型产业化组织方式的先行军,以之江实验室(阿里巴巴)、2012实验室(华为)为代表的新型研发机构不断涌现,在类脑智能、量子科学、网络安全等前沿交叉领域开展了一系列重大科学研究。
二、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是兑现宪法承诺、落实《立法法》要求的题中之义
《民营经济促进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上承《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的要求,横向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等面向市场的法律规范,下接公平竞争审查、财政奖补政策措施等具体机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印送〈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的函》规定:“法律一般不明示某部具体的法律为立法依据。但是,宪法或者其他法律对制定该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应当明示宪法或者该法律为立法依据。表述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的规定,制定本法。’”《民营经济促进法》第1条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说明《宪法》是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的立法依据。《宪法》与《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关系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把握:
一是在法律中重申基本经济制度。《宪法》第6条第2款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第11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包含民营经济在内的非公有制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已为现行宪法规定的国家基本经济制度所确认,其合法的权利和利益为国家所保护,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包含民营经济在内的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对民营经济的法律地位和权益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为民营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和制度保障,是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定海神针”。《立法法》第11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九)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所以,基本经济制度只能由法律来规定,不能由行政法规乃至更低位阶的规范性文件替代。
二是兑现民营经济的发展权利。《宪法》第33条第3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白皮书指出:“实践证明,将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摆在首位,在改革、发展、稳定的条件下全面改进人权状况,是符合中国国情和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的,也是举世公认的。”由此可知,发展权利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联合国发展权利宣言》第2条规定:“人是发展的主体,因此,人应成为发展权利的积极参与者和受益者。鉴于有必要充分尊重所有人的人权和基本自由以及他们对社会的义务,因此,所有的人单独地和集体地都对发展负有责任,这种责任本身就可确保人的愿望得到自由和充分的实现,他们因而还应增进和保护一个适当的政治、社会和经济秩序以利发展。国家有权利和义务制定适当的国家发展政策,其目的是在全体人民和所有个人积极、自由和有意义地参与发展及其带来的利益的公平分配的基础上,不断改善全体人民和所有个人的福利。”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有助于“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在更高水平、更高层次上兑现并积极促成民营经济发展权利的实现。
三是规范国家权力的行使。兑现民营经济的发展权利离不开国家权力的行使。一方面,国家权力的行使须遵循“法无授权不可为”;另一方面,国家权力是纾解民营经济发展难题、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的关键要素。基本经济制度的宪法表达在立法技术上有两个特点:首先是使用鼓励、支持、引导等方向性的概念,这些概念主要是为了框定国家权力的行使方向,但并未对权力的行使提供足够的约束。对于什么是妥当的鼓励方案、支持方案、引导方案,每个人、每个民营
经济组织都有自己的答案,如果没有法律建构的鼓励方案、支持方案和引导方案,国家权力的行使就欠缺授权。所以,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不仅是重申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容,也是构建基本经济制度的实施机制。坊间谈及法律人或法律职业共同体,第一印象往往是与法庭相关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法庭之外的法律人几乎不被注意,但实际上,除了司法,法律的实施机制已经走向多元化。其次是授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阐释基本经济制度的内涵。例如,对于《宪法》第11条第1款规定的“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应当如何理解,《宪法》无须提供精确的答案,第11条限定的“法律规定范围内”已经将阐释的权力授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通过制定法律的形式阐释非公有制经济的内涵,及时回应民营经济的发展需求。
综上所述,《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制定既有《宪法》依据,也有《立法法》依据,同时也是落实法治原则、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要求。
三、《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基本面向与精神气质
《民营经济促进法》于2025年5月20日正式施行,恰逢其时。该法聚焦民营经济发展的显性问题及体制机制障碍,其基本面向与精神气质可从以下几方面把握。
(一)《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基本面向
《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基本面向可从以下四个方面来进行归纳。
第一,明确民营经济在基本经济制度中的法律地位。作为我国基本经济制度中非公有制经济的主要力量,民营经济在《民营经济促进法》中被赋予明确的法律地位。以基本经济制度为依托,保护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能确保其核心地位稳固,避免社会质疑。基本经济制度体现出根本性、长期性和稳定性,保障民营经济法律地位的坚实性。通过立法彰显民营经济的制度地位,有助于彻底消除民营企业家的顾虑,增强发展信心,化解社会对民营经济的误解。基本经济制度是民营经济发展的“压舱石”、核心基础和主力支撑。
第二,加强对民营经济产权的制度保护与特别强调。《民营经济促进法》对民营经济组织的产权保护作出专门的制度设计,突出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对民营经济组织产权的平等保护。民营经济产权保护的核心是保障民营企业法人财产权,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以企业或市场主体形式存在的民营经济实体的财产权。民营经济组织在产权方面应与国有企业等其他企业形态享有完全平等的法律保护,杜绝非法征收、征用,禁止以行政或刑事手段随意干预、变更或否定民营经济组织产权,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二是对民营企业家及投资者合法私有财产权的专门保护。民营企业家及投资者通过经营民营经济组织获得的合法财产收益,构成受法律保护的私有财产。需明确区分企业法人财产权与个人私有财产权,避免二者混淆。企业法人财产权应遵循企业法、公司法的资本制度要求,支持民营企业依法自主经营;同时,个人私有财产权需要独立保护,确保企业家和投资者的合法收益得到保障。即使企业因市场风险主动或被动退出市场,民营企业家和投资者的合法私有财产权仍受法律专门保护。这不仅能激励民营企业家和投资者持续投身民营经济发展,也能为其在市场竞争中再次崛起提供物质基础。
第三,民营经济组织市场准入的制度安排。《民营经济促进法》通过优化市场准入制度,促进民营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民营经济组织市场准入的制度安排,可以从存量结构市场准入、增量结构市场准入、新型举国体制三个角度来进行设计。(1)存量结构市场准入的优化。以最大化市场效率、促进充分竞争、保障经济安全和公共服务为原则,确保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及外资企业在市场机会分配中享有公平、有效的准入机会。创新市场准入方式,鼓励环节性、融合性、合作性的制度安排。一方面,在电力、电信、铁路、石油、天然气等重点行业,放开竞争性业务,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允许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有企业主导的产业链环节,协同推进固链、补链、强链、塑链,共同打造安全可控的产业链供应链,提升现代化水平。支持国有企业牵头组建任务型创新联合体,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及民营企业,攻关关键核心技术。另一方面,深化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的合作。例如,在军民融合领域,民营企业逐步进入军工市场,通过共建创新联合体、共享基础资源库(如开发工具集、知识库等),提升资源流通效率;推动制造业创新中心及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为民营企业提供技术服务和成果转化支持,增强知识产权协同运用能力,促进国企与民企责任共担、利益共享。(2)增量结构市场准入的开放。鼓励民营企业开拓新领域、新赛道,发挥“船小好调头”的创新优势,培育产业、市场及国际竞争力,特别是在数字化、智能化及新型工业化领域。搭建工业互联网平台,赋能民营企业数字化转型,保障网络与数据安全,完善资金支持体系,通过财政专项资金与金融政策融合,构建多层次、宽领域的企业资金保障机制。加快数字技术创新与应用,培育新质生产力,支持产业链链主企业和数字化转型服务中心建设,提升公共服务平台能力。通过培养数字人才、优化人才流动渠道,集聚高技能人才,支撑民营企业数字化转型。深化改革,破除制约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堵点,促进知识、技术、能力、人才的高效配置,形成创新协同合力,为民营企业数字化转型提供良好生态空间。面向未来产业,鼓励民营企业布局新产品、新服务、新模式,推动传统产业与新兴产业融合发展,抢占未来竞争制高点。(3)发挥新型举国体制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以下简称《“十四五”规划和2035远景目标纲要》)提出“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型举国体制”,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多次提出“要发挥新型举国体制优势”,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要完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新型举国体制”。举国体制与民营经济的融合能够更贴近市场化的要求,培养国家竞争力,形成正相关的效益。举国体制主要通过国家战略、国家规划、党的政策和经济立法四个方面发挥引领作用。在党的领导下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一方面,要坚持和完善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机制,加快构建市场经济条件下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新型举国体制,制定新的经济政策,充分调动民营经济组织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断提高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的能力和水平。另一方面,要树立“一体化”意识和“一盘棋”思想,在发挥市场资源配置决定性作用的同时,聚焦国家需求来建立战略性任务决策机制,鼓励、支持、引导民营经济的发展,发挥民营经济在就业和创新方面的独特性优势,保障公平的市场准入机制,形成最大限度整合社会资源、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体制机制。实践证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型举国体制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能够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保障,具有显著的政治优势、协同优势、价值优势和战略优势,已经并将继续显现出强大的优越性和生命力,能为民营经济的发展谋划出崭新的蓝图。
第四,强化资源支持体系对民营经济的促进作用。《民营经济促进法》通过完善资源支持体系,确保民营经济在财政、金融和项目资源方面获得公平支持,激发其发展活力。一是财政资源公平配置。民营经济应与国有经济、集体经济同等享受国家财政资源支持,包括产业补贴、税收优惠和政府采购等,确保民营企业在财政政策中获得平等机会,营造公平的资源分配环境,增强其发展动力。二是金融资源多维度支持。在金融资源方面,须从以下三个角度优化支持:(1)优化金融机构的金融服务,调整国有商业银行信贷供给主要偏向国有企业的现状,打破国有商业银行只是国有企业“资金后备箱”的行为惯性,通过制度安排推动国有金融机构平等支持民营经济发展。(2)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为民营企业提供开放、包容、多元化的金融资源渠道,满足其在不同发展阶段的融资需求,加强资本市场对民营经济的支持力度。(3)加大耐心资本投入,以政府为主导的耐心资本应增加对民营经济的投入,重点支持长期性、战略性项目,助力民营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三是项目资源平等开放。《民营经济促进法》第12条规定:“国家保障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平等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数据、土地及其他自然资源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发展的政策。”第13条进一步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在制定、实施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排污指标、公共数据开放、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职称评定、评优评先、人力资源等方面的政策措施时,平等对待民营经济组织。”这些法律保障措施,有助于确保民营经济组织在项目资源获取中享有公平机会,增强市场开放与资源配置的公正性。
(二)《民营经济促进法》的精神气质
《民营经济促进法》的精神气质,体现了这部法律独特的价值目标和立法导向。
第一,担当促进科技创新的使命。科技创新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核心引擎。《民营经济促进法》专门设立第四章“科技创新”,体现了以下几个方面的重点指向:(1)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在基础与前沿领域开展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民营经济组织应立足国家战略,着眼未来发展,聚焦科技前沿与基础领域,推动原始创新,促进科技与产业深度融合,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和社会公益。在“新”字上做文章,在产业形态、商业模式、发展动能等方面不断孕育新动能、推动新发展、实现新突破、创造新成果、焕发新活力,避免低水平、低起点、重复性、短期化、缺乏实效的研发行为。(2)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家重大科技和技术攻关。民营经济组织不仅是科技创新的“国家队”,也是技术突破的“爆破手”。作为“国家队”,民营经济组织承担着基础性科研和关键科技任务,是科技创新的中坚力量,需要获得来自国家和社会在基础设施、公共平台、协同机制等方面的有力支持;作为“爆破手”,民营经济组织肩负科技攻坚和关键技术突破的冲刺任务,需要建立集成化、体系化的科研协作机制、技术交流机制、成果转化机制以及产学研深度融合机制,确保创新链条高效运转。(3)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标准化体系建设。标准是产品生产和服务的基本规格,是进入市场的通行证,也是企业竞争的制高点。无论是电子信息领域的CPU、通信领域的代际技术,还是人工智能领域的大模型,标准既代表技术水平,也体现核心竞争力。在标准化体系中,高标准始终发挥着主导作用与引领功能。高标准体现为高规格、高质量的技术规范,是在科技研发、生产实践和市场检验中沉淀下来的“硬核”成果,是无法绕过的技术门槛与市场壁垒。标准化能力越强,意味着技术原创能力越强,知识产权收益越大,对产业、行业和市场的统领与引领能力也越突出。
第二,体现民营经济发展的重大变革成果。我国民营经济的发展历程经历了深刻转变,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从被污名化到获得正名的历史性转变。早期的民营经济曾背负“剥削”之名。《民营经济促进法》首次将两个“毫不动摇”写入法律,即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首次明确民营经济的法律地位,指出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推动我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力量;首次将“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确立为国家长期坚持的重要方针政策;首次将“两个健康”写入法律,即“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为民营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与价值引领。(2)从补充地位到市场经济主体地位的转变。长期以来,民营经济被视为国有经济的有益补充。而《民营经济促进法》第3条第1款明确规定:“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推动我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力量。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是国家长期坚持的重大方针政策。”这一规定标志着民营经济地位的主体化、制度化和法治化。(3)从依附国有经济到自主开拓市场的转变。过去,民营经济的发展多依赖国有资产经营方式和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的“改道分流”,通过承包、租赁、转让、破产等方式来获得市场机会。如今,民营经济逐步形成独立发展的能力和意愿,主动创造市场机会,主动开拓市场空间,希望获得更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以及来自政府的公共支持与制度保障。(4)从“被管理的对象”到受全面支持、促进发展的主体的转变。《民营经济促进法》通过建立沟通、协调、保护、监督等一系列机制,全面加强法治建设,依法保障民营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推动其从被管理的对象转变为受全面支持、促进发展的主体,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的法治环境。
第三,回应民营经济发展的现实难题。《民营经济促进法》积极回应了民营经济发展过程中面临的一系列现实难题,体现出强烈的问题导向和鲜明的制度回应特征。(1)正面回应市场准入不公平问题。《民营经济促进法》明确规定:不设正面清单,实行“非禁即入”的市场准入制度;除负面清单所列领域外,民营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各类市场;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确保民营经济组织能够平等使用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建立问责机制,切实保障政策落实的刚性和约束力。(2)正面回应执法乱象问题。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一些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以及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等执法乱象,《民营经济促进法》作出制度性回应,提出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和涉企行政执法诉求沟通机制,强化对行政执法活动的全过程监督,切实维护民营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3)正面回应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民营经济促进法》通过多项措施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包括:实施差异化监管政策;适度放宽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容忍度;拓展融资担保手段,如权利质押贷款;健全政策性与商业性相结合的融资担保风险分担机制,为民营企业融资提供更有力的支持。(4)正面回应账款拖欠问题。《民营经济促进法》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应依法依约及时向民营经济组织支付账款;大型企业应严格履行约定义务,及时向中小民营企业支付采购账款;对一些合同中的“背靠背”付款条款,明确其不具有法律效力;政府应通过制度建设切实加强对账款支付的保障,遏制拖欠行为。(5)正面回应“入罪入刑”困扰问题。《民营经济促进法》明确禁止利用行政或刑事手段非法干预经济纠纷,防止将民事纠纷刑事化,同时禁止因谋取经济利益等目的滥用职权实施异地执法,防止对民营经济组织造成不当干扰和打击。
第四,探索《民营经济促进法》的适用机制。以往的促进型法律适用性较弱,往往偏重宣示性、政策性和原则性,缺乏可操作性的制度安排,难以在实践中作为明确的法律依据,更难在司法裁判中直接援引适用。《民营经济促进法》在保有促进型法律应有的宣示性、政策性、原则性、机制性和职责性特征的基础上,着力强化了其实用功能和适用效力。《民营经济促进法》中的大量法律条文直接设置明确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赋予民营经济主体具体的请求权,使其在现实中有法可依循、有权可主张。同时,《民营经济促进法》于国家机关进行具体适用也有较强的现实性和可操作性,法律通过明确职责法定、设立禁止性规范、强化问责机制、明确法律责任等方式,使相关主体的行为边界一目了然。对于民营经济主体提出的柔性诉求,以及国家机关之间可能出现的协调性矛盾,《民营经济促进法》也提供了相应的制度支撑和法律路径,制度层面的有效衔接和实务层面的顺畅运行能够得到相应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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