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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条文解读 紧扣条文内涵 解读精炼到位
实务应用 对标热点难点 精准答疑解惑
案例指引 拣选经典案例 权威准确实用
多重速查 实务案例术语 检索方便快捷
双色印刷 重难点更清晰 阅读体验更佳
电子增值服务 【法融】数据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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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法律法规新解读”丛书作为一套实用型法律图书,历经四版,以其专业、实用、易懂的优点,赢得了广大读者的认可。自第四版后,相关法律规定已发生较大变化,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不少新的法律问题,第五版立足“实用”,以关注民生、服务大众为宗旨,切实提升内容实用性;致力“易懂”,使本丛书真正成为“遇事找法者”运用法律维护权利和利益的利器。本丛书选取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领域,将各领域的核心法律作为“主体法”,并且将与主体法密切相关的法律规定汇编收录。
來源:香港大書城megBookStore,http://www.megbook.com.hk 《政府采购法法解读与应用》为其中一个分册。本书将重难点法条以【条文解读】形式进行阐释,简单明了、通俗易懂,并根据百姓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的纠纷与难题,以【实务应用】形式,提炼归纳出问题点。本书专设【案例指引】板块,选取典型案例,生动地展示解决法律问题的实例,指导实践更准确、更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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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刘海龙,毕业于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现任职于中国法治出版社。常年专职从事法律图书出版,法规、实务、普法、学术文化、考试培训等领域图书品种研发。法律功底扎实,写作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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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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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政府采购基本原则】/
第四条【招标投标法的适用】/
第五条【供应商自由进入政府采购市场】/
第六条【严格执行预算】/
第七条【政府采购模式及集中采购目录的确定】/
第八条【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第九条【政府采购政策性功能】/
第十条【采购本国货物及例外】/
第十一条【政府采购信息公开】/
第十二条【政府采购回避制度】/
第十三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章 政府采购当事人
第十四条【政府采购当事人】/
第十五条【采购人的概念】/
第十六条【集中采购机构的性质和设立】/
第十七条【集中采购机构工作要求】/
第十八条【政府采购项目实施主体】/
第十九条【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采购】/
第二十条【委托代理协议】/
第二十一条【供应商】/
第二十二条【供应商资格条件】/
第二十三条【供应商资格审查】/
第二十四条【政府采购联合体】/
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当事人的禁止事项】/
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
第二十六条【政府采购方式】/
第二十七条【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
第二十八条【禁止规避公开招标】/
第二十九条【邀请招标】/
第三十条【竞争性谈判】/
第三十一条【单一来源采购】/
第三十二条【询价采购】/
第四章 政府采购程序
第三十三条【预算的编制与审批】/
第三十四条【邀请招标时供应商的选择】/
第三十五条【投标截止日期】/
第三十六条【废标的适用情形】/
第三十七条【废标后的处理】/
第三十八条【竞争性谈判的组织方式和采购程序】/
第三十九条【单一来源采购程序】/
第四十条【询价的采购程序】/
第四十一条【履约验收】/
第四十二条【采购文件的保存】/
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
第四十三条【政府采购合同的法律适用】/
第四十四条【政府采购合同的形式】/
第四十五条【政府采购合同的必*条款】/
第四十六条【中标、成交通知书的法律效力】/
第四十七条【政府采购合同的备案】/
第四十八条【分包以及责任承担】/
第四十九条【追加采购】/
第五十条【合同的变更、中止或者终止】/
第六章 质疑与投诉
第五十一条【询问】/
第五十二条【质疑】/
第五十三条【质疑的答复】/
第五十四条【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
第五十五条【质疑供应商的投诉】/
第五十六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
第五十七条【投诉处理期间采购活动暂停】/
第五十八条【供应商不服处理决定的救济手段】/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九条【监督检查】/
第六十条【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置】/
第六十一条【集中采购机构内部监督】/
第六十二条【采购人员任职要求】/
第六十三条【采购标准和采购结果公开】/
第六十四条【按照法定方式和程序采购】/
第六十五条【监督检查】/
第六十六条【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
第六十七条【政府有关部门职责】/
第六十八条【审计监督】/
第六十九条【监察机关监察】/
第七十条【社会监督】/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违法行为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严重违法行为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违法行为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理】/
第七十四条【未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未依法公布采购标准、采购结果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采购文件保存相关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供应商违法行为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违法代理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民事赔偿责任】/
第八十条【违法监督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投诉逾期未作处理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业绩考核违法行为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阻挠和限制供应商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法律适用】/
第八十五条【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
第八十六条【军事采购】/
第八十七条【实施办法的制定】/
第八十八条【施行日期】/
关联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2015年1月30日)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
(2019年11月27日)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
(2017年12月26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2017年7月11日)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
(2013年12月19日)
实用附录
政府采购方式一览表 /
公开招标操作流程图 /
竞争性谈判操作流程图 /
单一来源操作流程图 /
邀请招标操作流程图 /
询价操作流程图 /
竞争性磋商操作流程图 /
政府采购质疑处理流程图 /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流程图 /
重要法律术语速查表 /
参考书目 /
实务应用速查表
01政府采购资金范围怎么界定?/
02政府采购对象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怎么理解?/
03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的具体表现形式有哪些?/
04政府采购的限额标准如何确定?/
05政府采购外国货物的具体流程是什么?/
06集中采购机构的主要职能是什么?/
07集中采购机构的执业要求是什么?/
08“重大违法记录”如何理解?/
09联合体的资质等级与业绩如何确定?/
10不同采购方式怎样适用?/
11变更采购方式的具体程序要求是什么?/
12什么是采购活动记录?/
13政府采购合同可以转包吗?/
14追加采购中签订补充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项?/
15如何区分询问与质疑?/
16提起投诉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17投诉书应当包含哪些内容?/
18对投诉的详细处理程序是什么?/
19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的情形有哪些?/
20哪些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可以公开?/
案例指引速查表
01在开展属于国家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的政府采购活动中,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进行的,如何处理?/
02如何处理以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情形?/
03未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进口产品是否可以参加?/
04谈判小组主要成员应回避但未回避,应如何处理?/
05评委名单能公布吗?/
06采购人是否可以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
07夫妻分别注册了不同的公司,是否可以参加同一项目的投标?/
08采购文件将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是否合法合规?/
09投标人在制作投标文件时,未在需要加盖投标人公章资料上盖章的,应如何处理?/
10联合体投标必须提交合格的联合体协议和投标授权书吗?/
11如何认定串通投标的问题?/
12采购项目十分紧急,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能否缩短?/
13招标文件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的,应如何处理?/
14在质疑答复阶段“废标”是否合法?/
15证据,你去哪里啦?/
16拒签政府采购合同是否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17采购人未按照法律规定签订采购合同,应如何处理?/
18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是否应当公告?/
19采购人在提供采购文件的技术需求时能否指定品牌?/
20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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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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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新升级第五版
出版说明
“法律法规新解读”丛书作为一套实用型法律图书,历经四版,以其专业、实用、易懂的优点,赢得了广大读者的认可。自第四版后,相关法律规定已发生较大变化,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不少新的法律问题,第五版立足“实用”,以关注民生、服务大众为宗旨,切实提升内容实用性;致力“易懂”,使本丛书真正成为“遇事找法者”运用法律维护权利和利益的利器。本丛书选取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领域,将各领域的核心法律作为“主体法”,并且将与主体法密切相关的法律规定汇编收录。
“法律法规新解读”丛书独家打造七重法律价值:
1.出版专业
中国法治出版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主办的中央级法律类专业出版社,是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
2.条文解读精炼到位
重难点法条以【条文解读】形式进行阐释,解读内容在吸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对条文的权威解读的基础上,结合实际编写,简单明了、通俗易懂。
3.实务应用精准答疑
根据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的纠纷与难题,以【实务应用】形式提炼归纳出问题点,对标热点难点,精准答疑解惑。
4.案例指引权威实用
专设【案例指引】板块,选取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典型案例、各地区法院公布的经典案例以及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终审案例等,以案说法,生动地展示解决法律问题的实例。同时,原文收录一部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指导性案例,指导实践更准确、更有力。
5.关联参见检索便捷
除精选与主体法相关联的法律规定外,在主体法中以【关联参见】的方式链接相关重要条文,帮助读者全方位理解相关规定内容。
6.附录内容实用丰富
书末收录经提炼的法律流程图、诉讼文书、纠纷处理常用数据、重要法律术语速查表等内容,帮助读者大大提高处理法律事务的效率。
7.超值赠送增值服务
扫描图书后勒口二维码,免费使用中国法治出版社【法融】数据库。读者可查阅“国家法律法规”栏目和“案例解析”栏目中的“最高法指导案例”和“最高检指导案例”的内容。
中国法治出版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本书条文主旨为编者所加,为方便读者检索使用,仅供参考,下同。)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
条文解读
本条规定了《政府采购法》的立法目的。
政府采购因其采购主体和采购资金来源具有特殊性,因此必须从法律上予以规范。通过立法将政府采购纳入法制化管理,有利于加强政府采购行为的规范化管理,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度,努力节约采购支出,提高效率,依法实现政府采购的各项目标;鼓励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给予供应商公平和平等的待遇,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的竞争秩序,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强化对采购行为的约束力,净化交易环境,使政府采购成为名副其实的“阳光下的交易”,从源头上抑制腐败现象发生,促进廉政建设。
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
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条文解读
本条从地域、采购人、采购资金、采购形式、采购项目以及采购对象等方面,确定了《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凡是同时符合这些要素的采购项目,都属于政府采购项目,必须依照《政府采购法》开展采购活动。
在地域范围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政府采购活动,统一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进行采购。鉴于政府采购客观上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政府采购法》在确定适用范围时,在其他条款中作了必要的例外规定。一是军事采购。《政府采购法》考虑到我国军事采购的特殊性,在附则中规定,“军事采购法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二是采购人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进行的政府采购,贷款方、资金提供方与中方达成的协议对采购的具体条件另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三是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与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政府采购法》。四是我国的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的政府采购不适用《政府采购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8条、《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8条的规定,全国性法律除列入“基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特别行政区实施。
实务应用
01.政府采购资金范围怎么界定?
在采购资金范围上,采购项目资金应当为财政性资金。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条的规定,《政府采购法》第2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采购人全部用非财政性资金开展的采购活动,不受《政府采购法》约束。非财政性资金主要是指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自有收入,包括经营收入、捐助收入、不用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借款等。
02.政府采购对象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怎么理解?
政府采购对象中的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各种类型的物品,包括有形和无形物品(如专利),固体、液体或气体物体,动产和不动产;工程,是指建设工程,专指由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工程,不包括网络工程、信息工程等与土建无关的工程项目;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财政部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现行政府采购品目分类,按照服务受益对象将服务项目分为三类:第一类为保障政府部门自身正常运转需要向社会购买的服务。例如,公文印刷、物业管理、公车租赁、系统维护等。第二类为政府部门为履行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等职能需要向社会购买的服务。例如,法规政策、发展规划、标准制定的前期研究和后期宣传、法律咨询等。第三类为增加国民福利、受益对象特定,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包括:以物为对象的公共服务,如公共设施管理服务、环境服务、专业技术服务等;以人为对象的公共服务,如教育、医疗卫生和社会服务等。对复合型采购项目,即一个采购项目中同时含货物、工程和服务两个或者三个对象时,通常是以所占资金比重最大的对象,来确定其对象属性。同时符合上述要素的采购项目,必须依照《政府采购法》开展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工程,因实行项目法人制,于是采购主体委托给企业承建,承建企业要向采购主体负责。这类形式的政府工程建设项目,虽然具体承建单位发生了变化,但工程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性资金,工程的所有权没有变,采购主体仍然是建设项目的立项单位。因此,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不能因为实行法人制改变实施主体从而改变政府采购的性质。还有些项目,如课题研究等,采购主体是政府机构,但由企业承办,也应当受《政府采购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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