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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婚姻家庭·继承法教程

書城自編碼: 4121931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教材研究生/本科/专科教材
作者: 徐涤宇
國際書號(ISBN): 9787524401025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5-05-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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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书婚姻家庭部分脱离了我国教科书传统写作结构,完全按照生活事实类型展开,分为婚姻、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两编,总体按照关系的产生、关系的内容(权利义务)、关系的消灭展开。继承法部分体例总体于民法典继承编呼应,分为总则、法定继承、遗嘱处分和遗产的处理。无论是家庭法还是继承法,均与程序法密切相关。程序规则不仅涉及当事人因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所涉司法程序规则,而且还涉及行政程序的相关规则。在家庭法中,程序规则的设置代表了国家对于家庭关系的介入。无论是结婚、离婚、收养,均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方能发生效力。在继承法中,在某种意义上继承本身就是遗产的清算程序。民法典继承编遗产处理章主要涉及程序规则。
關於作者:
\徐涤宇,法学博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博士后合作导师,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全国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国家“万人计划”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常务理事。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国内外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80余篇,独著或合作著(译)作10余部,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等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近10项。
  张力,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博士后合作导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院长,入选教 育部青年长江学者、重庆市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第四批重庆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巴渝学者”特聘教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理事。
  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学术期刊发表论文170余篇,在《人民日报(内参)》《光明日报》《检察日报》等发表文章10余篇;出版专著4部,主编教材4部,参编教材2部;作为主研参与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A类),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项及其他科研项目20余项;曾获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10余项、教改教学奖项10余项。
  孙维飞,法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副教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会理事。在《中外法学》《法学家》《清华法学》《华东政法大学学报》等期刊发表论文20余篇。
  刘征峰,法学博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入选湖北省楚天学者计划,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理事。在《法学研究》等核心期刊发表论文20余篇;出版专著《论民法教义体系与家庭法的对立与融合:现代家庭法的谱系生成》,参编《中国民法》,合著国家级规划教材《票据法》;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课题、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课题后期资助项目和民政部婚姻家庭建设理论研究课题。
目錄
序 编
第一编 婚姻家庭法总则
第一章 概述
第一节 婚姻家庭法的概念与立法
第二节 婚姻家庭法的性质与特征
第二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亲属的种类
第二节 亲等
第三节 家庭成员
第三章 基本原则
第一节 国家保护婚姻家庭原则
第二节 婚姻自由原则
第三节 家庭成员平等原则
第二编 婚姻
第一章 结婚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婚约
第三节 婚姻的成立
第四节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
第二章 夫妻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概述
第二节 纯粹身份性权利义务
第三节 夫妻财产制
第四节 其他夫妻财产关系
第三章 离婚
第一节 离婚概述
第二节 协议离婚
第三节 诉讼离婚
第四节 离婚的法律后果
第三编 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家庭关系
第一章 父母子女关系的类型
第一节 父母与亲生子女
第二节 养父母子女
第三节 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
第二章 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抚养、教育和保护
第三节 赡养、扶助和保护
第三章 其他家庭关系
第一节 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
第二节 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的关系
第三节 其他家庭关系中的几个问题
第四编 继承法总则
第一章 概述
第一节 继承的意义
第二节 继承法的概念
第三节 继承法的性质
第四节 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第五节 继承法的沿革
第二章 遗产
第一节 遗产的概念
第二节 遗产的范围
第三章 继承的开始
第一节 继承开始的原因
第二节 死亡时间的确定
第四章 继承权和受遗赠权
第一节 继承权的概念和性质
第二节 受遗赠的概念和性质
第三节 继承权与受遗赠权的接受与放弃
第四节 继承权和受遗赠权的丧失
第五编 法定继承
第一章 法定继承概述
第一节 法定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
第三节 法定继承的依据
第四节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第五节 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
第六节 法定继承中的遗产分配原则
第七节 法定继承中的遗产酌分
第二章 代位继承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代位继承的要件
第三节 代位继承的效力
第三章 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
第一节 归国家所有
第二节 归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第六编 遗嘱处分
第一章 遗嘱与遗嘱继承
第一节 遗嘱概述
第二节 遗嘱继承
第三节 遗嘱的形式
第四节 遗嘱的撤回
第五节 特殊的遗嘱形态
第六节 遗嘱的解释
第七节 遗嘱的效力
第二章 遗嘱信托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遗嘱信托的当事人
第三节 信托财产
第四节 遗嘱信托的其他问题
第三章 遗赠
第一节 遗赠的概念
第二节 遗赠的形态
第三节 遗赠的效力
第四章 遗赠扶养协议
第一节 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
第二节 遗赠扶养协议的成立和效力
第三节 遗赠扶养协议的履行和解除
第七编 遗产的处理
第一章 遗产处理概述
第一节 遗产处理程序的基本构造
第二节 遗产处理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遗产管理人
第一节 遗产管理人的产生
第二节 遗产管理人的职责
第三节 遗产管理人的权利
第四节 遗产管理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章 遗产债务清偿
第一节 遗产债务的类型
第二节 遗产债务的清偿顺序
第四章 遗产分割
第一节 遗产分割的原则
第二节 遗产分割的效力
第三节 遗产分割前的转继承
第四节 应继份
內容試閱
总  序
  中国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以下简称四校)之所以联合编写本套民法学教程,主要基于以下原因:(1)四校曾经共同隶属于司法部,当时就有一起进行教学研究和编写教材的传统。(2)尽管后来因为国务院各部委职能调整和各地院校政策的调整,四校分属于不同的主管部门,但相互之间的学术交流、教学研究依然非常密切,“一家亲”的情谊并没有为院校调整所影响。此次共同编写教程仅仅是合作传统的一种延续。(3)四校在我国法学教育领域具有重要地位,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招生人数远远超出综合性大学中的法学院。二是师资人数也具有较大优势。例如,中国政法大学仅仅是从事民商法学教学和研究的教师就超过60人,这个数量差不多是很多综合性大学法学院教师的总数。三是四校在我国公检法司和律师行业中具有巨大影响,几乎每个与法律相关的部门中都有四校毕业生的身影。因此,可以这么说,四校与中国其他从事法学教育的兄弟院校共同构成了中国法学教育的脊梁。因此,我们决定编写一套民法学教程,以供教师和学生使用。
  就本套教程与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建设工程教材《民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一书的关系来说,本套教程作为后者的辅助性教材供学生使用。本套教程可以起到补充作用,有助于学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民法原理。
  编写本套教程所坚持的原则是:(1)坚持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2)坚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材。我国无论在《民法典》的编纂中,还是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都坚持了这一原则。例如,《民法典》第1条就明确规定:“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第17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在认定合同是否违背公序良俗时,应当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导向,综合考虑当事人的主观动机和交易目的、政府部门的监管强度、一定期限内当事人从事类似交易的频次、行为的社会后果等因素,并在裁判文书中充分说理。当事人确因生活需要进行交易,未给社会公共秩序造成重大影响,且不影响国家安全,也不违背善良风俗的,人民法院不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因此,本套教程也必须坚持这一原则。(3)必须坚持本土化原则。我们力图编写一套适合我国法学教育的教科书,因此,就必须坚持本土化原则。而本土化原则最重要的体现,就是必须坚持立足我国《民法典》和相关司法解释、习惯来阐释民法的规范制度。因为,《民法典》、相关司法解释和习惯是本土化最直接的体现。
  编写本套教程力图实现两个基本目标:(1)力图为构建中国自主的民法学知识体系作出应有的努力。我国的民法学研究发展到今天,民法学界应当有能力构建中国自主的民法学知识体系。在达到和实现这一目标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不能为“自主”而自主。不能为了故意彰显自主而有意抛弃那些已经为人类法律文明达成共识的基本原理和制度,单独搞一套标新立异的东西。二是要坚持基本的逻辑体系。《民法典》之所以能够成为法典,是因为它是一个符合逻辑的体系;如果不符合逻辑,就成了法条的堆砌,也就无所谓体系了。司法实践也必须坚持符合逻辑,用老百姓的话来说就是要“讲理”。三段论是司法实践不可或缺的手段,而“三段论”的大前提与结论恰好来自《民法典》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既然《民法典》的编纂、司法实践都要求符合逻辑,那么我们在构建自主的民法学知识体系时,也必须坚持符合基本的逻辑。(2)力图实现法律规范体系与知识体系的有机统一。所谓有机统一,是指既有结合也有分离。尤其是在我国《民法典》的编排体例之下,坚持这一原则具有重要意义。例如,我国《民法典》在关于债与合同、侵权之债的体例上具有独特性。从民法学原理上看,必须基于《民法典》的整体结构正确地对债的体系进行阐述。从《民法典》第118条的规定看,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都是债的发生因。但是,从《民法典》的分编来看,合同与侵权独立成编,债的一般规则规定在合同编通则部分。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在阐述债的一般原理时,就不能把债的一般制度作为合同的一部分,而必须从《民法典》的整体结构来正确阐述,即“债的关系”是一个上位概念,而合同、侵权、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仅仅是引起债的关系发生的具体原因。因此,本套教程中债法教程的基本逻辑体系就是:债的一般原理、意定之债(合同之债)、法定之债(侵权行为之债 不当得利之债 无因管理之债)。这是既符合逻辑、也符合我国民法典内在制度的知识体系。
  在编写本套教程的过程中,我们坚持反映最新教学成果和科研成果的原则。一本好的教程与专著的区别,不仅在于教程要反映一般的观点,更重要的是教程不只要反映最新的科研成果,还要反映最新的教学成果。我们依托“教 育部中国民法课程虚拟教研室”,把最新的教学成果写入本教程。从所有参加教材撰写的作者可以看出,都是在民法教学第一线的教师。这种写作阵容更能直接把教学经验和成果反映到教程中。此外,我们坚持四校教师“融合”的做法——每一卷的主编、副主编和撰写人员都由四校老师组成。这样不仅能够取长补短,而且更利于同仁之间的相互交流与融合。
  尽管我们全体编写人员在编写本套教程的过程中付出了最大的努力和真诚,但我们也做好了接受批评的思想准备。这主要是因为,一方面,我们自身的研究能力和视野等方面存在限制;另一方面,民法学人对于民法学体系认识存在差别,毕竟民法学界对于如何构建我国自主的民法学知识体系尚未达成足够共识。本套教程是我们在这种共识达成过程中的一种努力。
  希望学界及业界同仁不吝批评、赐教。
  编 者
  2024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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