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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法规汇编2024年第12辑(总第334辑)

書城自編碼: 4118435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律法规
作者: 司法部
國際書號(ISBN): 9787521652000
出版社: 中国法治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5-06-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32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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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国家行政法规正式版本
部门规章备案指定出版物
內容簡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法规汇编》是国家出版的法律、行政法规汇编正式版本,是刊登报国务院备案并予以登记的部门规章的指定出版物。 來源:香港大書城megBookStore,http://www.megbook.com.hk
本辑为2024年度第12辑,收入2024年11月份内公布的法律6件、行政法规2件、报国务院备案并经审查予以登记编号的部门规章6件、司法解释1件,共计15件。
關於作者:
2018年3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将司法部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职责整合,重新组建司法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草案起草,负责立法协调和备案审查、解释,综合协调行政执法,指导行政复议应诉,负责普法宣传,负责监狱、戒毒、社区矫正管理,负责律师公证和司法鉴定仲裁管理,承担国家司法协助等。
目錄
编辑说明(1)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决定()

行政法规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国务院部门规章

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

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

电子档案管理办法()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

城市公园管理办法()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附:

一、2024年11月份报国务院备案并予以登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目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法规汇编2024年目录索引()
內容試閱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24年1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公布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学前儿童
第三章幼儿园
第四章教职工
第五章保育教育
第六章投入保障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规范学前教育实施,促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学前教育,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学前教育,是指由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对三周岁到入小学前的儿童(以下称学前儿童)实施的保育和教育。

第三条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制度。

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

第四条学前教育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学前教育应当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育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五条国家建立健全学前教育保障机制。

发展学前教育坚持政府主导,以政府举办为主,大力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鼓励、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

第六条国家推进普及学前教育,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公益普惠、安全优质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合理配置资源,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学前教育发展差距,为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

国家采取措施,倾斜支持农村地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欠发达地区发展学前教育事业;保障适龄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残疾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等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第七条全社会应当为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健康快乐成长创造良好环境。

第八条国务院领导全国学前教育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工作,健全投入机制,明确分担责任,制定政策并组织实施。

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发展负主体责任,负责制定本地学前教育发展规划,统筹幼儿园建设、运行,加强公办幼儿园教师配备补充和工资待遇保障,对幼儿园进行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本辖区内学前教育发展。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前教育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配备相应的管理和教研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监督指导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学前教育管理工作,履行规划制定、资源配置、经费投入、人员配备、待遇保障、幼儿园登记等方面的责任,依法加强对幼儿园举办、教职工配备、收费行为、经费使用、财务管理、安全保卫、食品安全等方面的监管。

第十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学前教育、儿童发展、特殊教育方面的科学研究,推广研究成果,宣传、普及科学的教育理念和方法。

第十一条国家鼓励创作、出版、制作和传播有利于学前儿童健康成长的图书、玩具、音乐作品、音像制品等。

第十二条对在学前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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