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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罪名精释与案例百选

書城自編碼: 4116720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律實務
作者: 陈洪兵
國際書號(ISBN): 9787524402282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5-05-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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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书主要围绕《刑法》分则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各罪名和各条规定展开,每一罪名下主要栏目包括【导读】【刑法条文】【实务疑难问题】【典型案例及精析】【相关规定】。 來源:香港大書城megBookStore,http://www.megbook.com.hk
  【导读】对相关罪名的概括性介绍,引出重点问题;
  【实务疑难问题】汇集了作者收集、归纳、整理的众多疑难问题,并对每一问题进行答疑解惑、提供实务处理思路;
  【典型案例及精析】在已决案件中精选数则典型案例,从不同角度展示该罪名在实务认定中疑点、难点、热点问题,并对法院裁判思路做精要分析;
  【相关规定】罗列与该罪名最为密切相关的司法解释、司法文件等,按条节选,不置全文。
關於作者:
陈洪兵,男,湖北荆门人,清华大学刑法学博士(师从张明楷教授),日本东京都立大学客员准教授(师从前田雅英教授),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从事刑法解释学研究。自2002年以来,已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200余篇,其中,CSSCI刊物上130余篇,CLSCI刊物上47篇,被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刑事法学》全文转载30篇,《法学文摘》节选转载2篇。独立出版《共犯论思考》等研究《刑法》总则的专著3部,出版《刑法分则课》、《刑法常用百罪精解》、“刑法罪名精释与案例百选”系列等研究《刑法》分则的专著12部。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等课题7项。荣获“2015年度中国人文社科最具影响力青年学者”(法学一级学科全国共10人);6年连续两次(2016年度、2019年度)获得“人大复印报刊资料重要转载来源作者、高产作者、高引用作者”称号(法学一级学科全国共8人)。
目錄
第一章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一节妨害公务罪
导读
条文
罪名精释
1.妨害公务罪所保护的法益是什么?
2.司法解释以一个妨害公务罪罪名概括多种行为类型,妥当吗?
3.是应以行为时还是裁判时为基准判断职务行为的合法性?
4.趁警察上厕所时进行袭击的,能构成妨害公务罪吗?
5.阻碍貌似合法实则违法的公务,构成妨害公务罪吗?
6.何为“依法执行职务”?
7.阻碍烟草公司等单位工作人员执行行政执法职务,构成妨害公务罪吗?
8.本罪是抽象危险犯、具体危险犯还是实害犯?
9.能否将我国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理解为“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对之实施暴力或者威胁”?
10.“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是真正的构成要件要素吗?
11.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合法性的认识错误,阻却故意吗?
12.妨害公务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之间是什么关系?
13.以故意重伤、杀人方式妨害公务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能并处罚金吗?
第二节袭警罪
导读
条文
罪名精释
1.为何单独设立袭警罪?
2.袭警罪与妨害公务罪之间是什么关系?
3.误以为对方是假警察而实施暴力袭击的,构成袭警罪吗?
4.暴力袭击辅警的,能构成袭警罪吗?
5.成立袭警罪,必须以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为前提吗?
6.暴力袭击坐在公安局办证窗口后的户籍警的,能构成袭警罪吗?
7.能否将袭警罪理解为“在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时,对之实施暴力袭击”?
8.如何认定“暴力袭击”人民警察?
9.如何处理使用威胁方法阻碍警察执行职务的行为?
10.袭警罪加重犯中的“枪支”包括假枪、空枪吗?
11.认定袭警罪,能判处罚金刑吗?
第三节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导读
条文
罪名精释
1.如何处理本罪与保护公民言论自由之间的关系?
2.本罪构成要件的设计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明确性要求吗?
第四节招摇撞骗罪
导读
条文
罪名精释
1.何为招摇撞骗?
2.本罪所保护的法益是什么?
3.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之间是什么关系?
4.冒充已被撤销的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足以使对方信以为真的,能构成本罪吗?
5.应否将招摇撞骗罪限定为骗取数额不大的财物?
6.冒充联合国官员到监狱“捞人”的,能构成招摇撞骗罪吗?
7.为何本罪的法定刑轻于诈骗罪?
8.骗取数额较大或者巨大的财物以招摇撞骗罪定罪量刑的,能判处罚金吗?
第五节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导读
条文
罪名精释
1.本罪所保护的法益是什么?
2.何为“公文”“证件”“印章”?
3.如何把握专用章与省略文书的界限?
4.我国文书印章伪造类犯罪,是否存在明显的立法疏漏?
5.是使用伪造的文书危害性大,还是伪造文书的危害性大?
6.公文、证件原本的复印件是否属于公文、证件?
7.将公文的复印件进行篡改后再进行复印的行为,是否属于伪造公文?
8.用捡到的伪造的印章盖印,是不是伪造印章?
9.如何把握伪造、变造含义的相对性?
10.本罪中的“印章”,是指印形还是印影?
11.盗盖真实的印章,是不是伪造印章?
12.买卖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是否成立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13.胜诉一方出卖民事判决书的行为,构成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吗?
14.我国目前理论与实务有关伪造犯罪的认识误区有哪些?
15.本罪与非法经营罪之间是什么关系?
16.伪造、变造、买卖民用机动车号牌,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吗?
17.应否要求所伪造的公文、证件、印章与原本(原物)没有任何区别?
18.伪造“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务部”印章,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吗?
19.是有形伪造、变造危害性大,还是无形伪造、变造危害性大?
20.保管国家机关印章的人,出具内容虚假并加盖国家机关印章的公文、证件的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吗?
21.成立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行为人是否必须以行使为目的?
22.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印章后,又利用其实施其他犯罪的,如何处理?
第六节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导读
条文
罪名精释
1.本罪所保护的法益是什么?
2.盗窃、抢夺、毁灭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构成本罪吗?
3.盗窃、抢夺、毁灭当事人持有的判决书的,构成本罪吗?
4.毁灭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无罪吗?
5.成立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需要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吗?
6.本罪中的“毁灭”,限于物理性毁损吗?
7.诈骗、抢劫、敲诈勒索、侵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如何处理?
8.如何评价盗窃车辆号牌的行为性质?
第七节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导读
条文
罪名精释
1.有关明知是假文凭而贩卖的,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共犯论处的司法解释规定,有无疑问?
2.公司、企业的股东在发生纠纷的情况下,为了控制公司、企业而私刻公司、企业印章的,构成犯罪吗?
3.保管公司、企业印章的人擅自盖章的,构成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吗?
4.我国刑法对非国家机关的文书、证件、印章的公共信用是否保护不力?
5.伪造一人公司、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印章,构成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吗?
6.明知是伪造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而加盖的,构成犯罪吗?
第八节伪造、变造、买卖 身份证件罪
导读
条文
罪名精释
1.本罪所保护的法益是什么?
2.伪造人民警察证、人民检察院工作证的,构成伪 造身份证件罪还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3.盗窃、抢夺、毁灭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件的,构成犯罪吗?
4.对于伪造并使用身份证件的,如何处理?
5.提供身份信息让他人为自己伪造居民身份证件的,如何处理?
第九节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
导读
条文
罪名精释
1.单纯携带伪造、变造的身份证件,属于“使用”虚假身份证件吗?
2.单纯提供伪造、变造的身份证件复印件的,是“使用”虚假身份证件吗?
3.征得持有人同意或者与持有人串通冒用身份证件的,属于“盗用”吗?
4.相对方明知行为人提供伪造、变造的身份证件或者盗用身份证件的,行为人还能成立犯罪吗?
5.本罪是继续犯吗?
6.本罪中的身份证件包括结婚证、警官证吗?
第十节冒名顶替罪
导读
条文
罪名精释
1.得到他人同意顶替其上大学的,能构成犯罪吗?
2.冒名顶替罪的罪状设计符合类型性要求吗?
3.顶替他人上大学后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件的,如何处理?
4.《刑法》第280条之二第2款规定是注意规定还是法律拟制?
5.如何理解适用《刑法》第280条之二第3款的规定?
第十一节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
导读
条文
罪名精释
1.对有资格与无资格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的情形,在定罪量刑上应否区别对待?
2.对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三种情形,在定罪量刑标准上应否区别对待?
第十二节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导读
条文
罪名精释
1.本罪的实行行为是窃取、刺探、收买吗?
2.成立本罪,限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载体吗?
3.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后非法提供给境外机构、组织或者人员的,如何处理?
第十三节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导读
条文
罪名精释
1.本罪是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的载体本身还是非法获悉、掌握国家绝密、机密?
2.需要同时说明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的来源与用途吗?
3.本罪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等相关犯罪之间是什么关系?
第十四节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导读
条文
罪名精释
1.对有资格者与无资格者非法生产、销售本罪规定器材的,在定罪量刑上应否区别对待?
2.单纯购买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构成犯罪吗?
3.对于非法生产和非法销售,应适用同样的定罪量刑标准吗?
第十五节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导读
条文
罪名精释
1.非法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的,构成犯罪吗?
2.非法生产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后又非法使用的,如何处理?
3.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窃取他人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的,如何处理?
第十六节组织考试作弊罪
导读
条文
罪名精释
1.“单招考试”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吗?
2.被组织者,即作弊者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的共犯吗?
3.为他人提供作弊器材的,只有他人实际组织作弊才成立犯罪吗?
4.考试开始之前被查获应认定为组织考试作弊罪既遂的司法解释规定,有无疑问?
5.非法获取试题答案后又组织考试作弊的,如何处理?
第十七节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
导读
条文
罪名精释
1.需要他人实际利用所出售、提供的试题、答案作弊才成立本罪吗?
2.购买、接受试题、答案的,构成犯罪吗?
3.向组织作弊的人提供试题、答案的,如何处理?
4.非法获取试题、答案后出售、提供的,如何处理?
第十八节代替考试罪
导读
条文
罪名精释
1.本罪所保护的法益是什么?
2.应考人一定成立犯罪吗?
3.如何区分代替考试罪与组织考试作弊罪?
4.为了代替考试而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的,如何处理?
第十九节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导读
条文
罪名精释
1.本罪所保护的法益是什么?
2.本罪的罪过形式是什么?
3.本罪的既遂标准是什么?
4.过失闯入后不退出的,能成立本罪吗?
第二十节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导读
条文
罪名精释
1.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与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所保护的法益或者立法目的是什么?
2.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与盗窃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罪之间是什么关系?
3.非法侵入国家事务等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数据的,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吗?
4.如何区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5.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所谓选择性罪名吗?
6.以违法所得数额作为立案和量刑标准的司法解释规定,有无疑问?
第二十一节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导读
条文
罪名精释
1.如何把握本罪与中立的帮助行为的界限?
2.网络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如何确定?
3.本罪的既遂标准是什么?
4.本罪是只有一个法定刑幅度,还是有两个法定刑幅度?
第二十二节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导读
条文
罪名精释
1.本罪保护的法益和立法目的是什么?
2.本罪何以成为“口袋罪”?
3.《刑法》第286条第2款规定的行为类型破坏了计算机信息系统吗?
4.如何处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关系?
5.用棉纱堵塞环境质量监测采样设备,能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吗?
第二十三节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导读
条文
罪名精释
1.本罪所保护的法益或者立法目的是什么?
2.何为“网络服务提供者”?
3.本罪条款何以“僵尸化”?
4.本罪的罪过形式是什么?
5.行为人误以为信息不违法而没有采取改正措施的,能构成犯罪吗?
6.何为“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
7.本罪所规定的三种行为类型之间是否存在矛盾或者义务冲突?
8.何为“违法信息”?
9.如何认定“有其他严重情节”?
10.提供所谓“翻墙软件”服务,也能构成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吗?
11.单纯在网上发布违法信息,能构成本罪吗?
第二十四节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导读
条文
罪名精释
1.本罪所保护的法益与立法目的是什么?
2.本罪客观要件的核心是什么?
3.本罪何以成为“口袋罪”?
4.本罪的设立在立法论上有无疑问?
5.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招嫖信息、组织视频吸毒、驾照销分、微信群讲经,构成本罪吗?
6.单纯设立网站、通讯群组不发布信息的,值得作为犯罪处理吗?
7.本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之间是什么关系?
8.设立组织他人吸毒的网站、通讯群组即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司法解释规定,有无疑问?
9.是否应对“违法犯罪”进行限制解释?
10.如何理解“同时构成其他犯罪”?
第二十五节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导读
条文
罪名精释
1.本罪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2.能认为本罪的增设封堵了中立帮助行为的出罪通道吗?
3.如何把握本罪与不可罚的中立帮助行为的界限?
4.成立本罪,是否要求他人已经利用信息网络着手实行了犯罪?
5.本罪中的“明知”,是注意规定还是特别规定?
6.实践中只要符合本罪构成要件就不再认定成立诈骗罪等罪共犯的做法,是否妥当?
7.本罪究竟是帮助犯的正犯化还是帮助犯的量刑规则?
8.如何理解“同时构成其他犯罪”?
9.如何把握本罪与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关系?
10.是否需要将“其他犯罪”限定为法定刑高于帮信罪的犯罪?
11.帮信罪何以成为“口袋罪”?
12.被帮助者的行为并不是犯罪,只是一般违法行为,帮助者的行为是否成立帮信罪?
13.帮信罪是否符合立法论?
第二十六节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导读
条文
罪名精释
1.本罪所保护的法益是什么?
2.“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成立犯罪,要求“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吗?
3.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等犯罪,使用“黑广播”“伪 基站”等无线电设备发送信息的,如何处理?
第二十七节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导读
条文
罪名精释
1.本罪的实行行为是“扰乱”,还是“聚众 扰乱”?
2.成立本罪,是否应限定为以暴力、胁迫的方式进行扰乱?
3.民众以集体抗争的形式表达部分利益主体诉求的行为,能构成犯罪吗?
4.本罪能处罚一般参加者吗?
5.如何认定本罪中的“造成严重损失”?
第二十八节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导读
条文
罪名精释
1.本罪的实行行为是“冲击”,还是“聚众 冲击”?
2.聚众冲击一般人可以任意出入的国家机关,能构成本罪吗?
3.能处罚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的一般参加者吗?
第二十九节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
导读
条文
罪名精释
1.应否将本罪限定为以暴力、胁迫的方式进行扰乱?
2.是否要求每次都经过行政处罚后再次进行扰乱才能成立犯罪?
3.本罪构成要件的设计是否有违罪刑法定的明确性要求?
第三十节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
导读
条文
罪名精释
1.是否只有所资助的他人实施了非法聚集行为才能成立犯罪?
2.“多次”,是否也修饰“资助”行为?
3.是否只有他人多次实施非法聚集行为,才能成立本罪?
4.“他人”成立本罪的共犯吗?
5.本罪是否符合立法论?
第三十一节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导读
条文
罪名精释
1.“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是独立的第三种行为类型,还是前两种行为类型成立犯罪的进一步要求?
2.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是否要求“情节严重”才成立犯罪?
3.对所谓“跳楼秀”“跳桥秀”,应当如何处理?
4.能追究参加者的刑事责任吗?
第三十二节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导读
条文
罪名精释
1.成立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是否需要“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2.“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是对行为性质还是对实害结果的要求?
3.如何区分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
第三十三节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导读
条文
罪名精释
1.能认为令人恐怖的信息就是“恐怖信息”吗?
2.“编造”是本罪的实行行为吗?
3.单纯对公安人员讲“如果不解决我的问题,我就炸掉公安局大楼”,能构成犯罪吗?
第三十四节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导读
条文
罪名精释
1.编造“重大灾情、重大疫情”信息,能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吗?
2.“编造”是本罪的实行行为吗?
3.对“编造”没有强调故意,是否意味着编造可以由过失构成?
第三十五节高空抛物罪
导读
条文
罪名精释
1.本罪所保护的法益是什么?
2.高空抛物罪在《刑法》中的体系位置,对其构成要件解释和处罚范围确定有无影响?
3.在10楼浇花时不小心碰下去一个花盆,构成本罪吗?
4.高空撒尿、抛弃未吃完的方便面盒子,构成本罪吗?
5.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的司法解释,还能适用吗?
6.如何理解适用《刑法》第291条之二第2款?
第三十六节聚众斗殴罪
导读
条文
罪名精释
1.两拨人在珠穆朗玛峰顶上聚众斗殴并现场直播,构成聚众斗殴罪吗?
2.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的规定,是注意规定还是法律拟制?
3.聚众斗殴罪是“聚众 斗殴”的复行为犯吗?
41人与3人斗殴,构成本罪吗?
5.“众”包括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吗?
6.能认为聚众斗殴无防卫吗?
7.成立本罪是否要求行为人具有所谓流氓动机?
8.“聚众斗殴”能否分为“聚众斗”与“聚众殴”?
9.聚众斗殴导致首要分子受伤的,其承担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吗?
10.聚众斗殴致多人重伤的,是成立一个故意伤害罪还是应同种数罪并罚?
11.双方各自仅一人动手的,构成本罪吗?
12.对于聚众斗殴的一般参加者,能以共犯论处吗?
13.何为“持械聚众斗殴”?
14.聚众斗殴的死伤者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吗?
第三十七节寻衅滋事罪
导读
条文
罪名精释
1.本罪所保护的法益和立法目的是什么?
2.能否以是否“事出有因”来判断是否随意、任意?
3.本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罪之间是什么关系?
4.如何认定寻衅滋事罪的各种具体行为类型?
5.成立本罪,是否需要具有特定目的或流氓动机?
6.在非公共场所殴打、辱骂他人,毁损他人财物,能构成寻衅滋事罪吗?
7.对寻衅滋事罪的几种行为类型能否进行综合评价?
8.是否需要殴打行为具有造成伤害结果的危险性?
9.“二年内多次实施不同种类寻衅滋事行为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司法解释规定,有无疑问?
10.在公共场所追逐、拦截、辱骂妇女,是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还是本罪?
11.网上造谣系“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吗?
12.认定“纠集他人多次”,是否需要每次均构成寻衅滋事罪?
13.本罪是否符合立法论?
第三十八节催收非法债务罪
导读
条文
罪名精释
1.本罪的保护法益和立法目的是什么?
2.何为“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
3.本罪与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罪之间是什么关系?
4.如何把握本罪与正当行使权利、合法讨债的界限?
5.催收非法债务罪是复行为犯还是单行为犯?
6.催收高利放贷中的本金与合法利息,构成本罪吗?
7.本罪的增设有无法理上的疑问?
第三十九节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导读
条文
罪名精释
1.本罪的实质与立法目的是什么?
2.如何把握本罪与不可罚的中立帮助行为的界限?
3.本罪是所谓的举动犯吗?
4.适用本罪应如何避免重复评价?
5.如何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
6.如何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
7.如何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
8.如何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非法控制特征(危害性特征)?
9.对于参加者所实施的具体犯罪,是想象竞合从一重处罚还是应数罪并罚?
10.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所犯的全部罪行吗?
11.《刑法》第294条第4款数罪并罚的规定,是注意规定还是法律拟制?
12.本罪是否符合立法论?
第四十节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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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精释
1.行为人不入境,通过电话、网络等手段在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构成本罪吗?
2.入境发展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构成本罪吗?
3.是否要求实际加入了境外的黑社会组织,才成立犯罪?
第四十一节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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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精释
1.本罪中的“包庇”,等同于包庇罪中的“包庇”吗?
2.应否将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中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限定为负有查禁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罪活动的人?
3.能否认为“包庇”是作为、“纵容”是不作为?
4.实施包庇行为必须利用行为人职务上的便利吗?
5.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包庇罪、窝藏罪等犯罪之间是什么关系?
第四十二节传授犯罪方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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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精释
1.本罪与共犯中的教唆犯之间是什么关系?
2.从立法论上讲,本罪有存在的必要吗?
第四十三节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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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精释
只要未申请或申请未获许可而举行集会、游行、示威,便成立本罪吗?
第四十四节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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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精释
1.非法携带事先持有的枪支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如何处理?
2.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携带管制刀具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如何处理?
3.本罪中的“武器”,是否同于走私武器罪中的“武器”?
第四十五节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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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精释
1.破坏非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的,能构成本罪吗?
2.本罪有存在的必要吗?
第四十六节侮辱国旗、国徽、国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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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精释
1.在网络上侮辱国旗、国徽、国歌的,能构成本罪吗?
2.成立侮辱国旗、国徽罪,需要情节严重吗?
第四十七节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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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精释
1.本罪所保护的法益是什么?
2.应否对本罪中的“英雄烈士”的范围进行限制?
3.如何分析本罪的立法逻辑?
第四十八节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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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精释
1.持有、携带自己制作的邪教宣传品就成立既遂的司法解释规定,有无疑问?
2.制作邪教宣传品就构成本罪的司法解释规定,有无疑问?
3.“组织”是本罪的实行行为吗?
4.《刑法》第300条第3款规定是注意规定还是法律拟制?
5.本罪构成要件明确吗?
第四十九节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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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精释
1.利用邪教、迷信教唆、帮助自杀、自伤以故意杀人、伤害罪定罪处罚的司法解释规定,有无疑问?
2.蒙骗没有意思能力的幼儿、高度精神病患者自伤、自杀的,成立本罪吗?
第五十节聚众淫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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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精释
1.“聚众”是本罪的实行行为吗?
2.聚众进行手淫、口交、肛交的,构成本罪吗?
3.数人在不同地点的线上进行裸聊的,构成本罪吗?
4.成人间基于同意秘密实施聚众淫乱活动的,能构成本罪吗?
第五十一节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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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精释
1.本罪所保护的法益是什么?
2.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被引诱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构成犯罪吗?
3.引诱未成年人观看他人进行淫乱活动的,构成本罪吗?
4.应将本罪中的淫乱活动限定于自然性交吗?
5.引诱未成年人参加秘密的聚众淫乱活动的,构成本罪吗?
6.引诱不满14周岁的幼女、男童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如何处理?
第五十二节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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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精释
1.本罪所保护的法益是什么?
2.从医院太平间偷出女友的尸体摆放在自己家里的,构成本罪吗?
3.抢劫、抢夺、诈骗尸体的,如何处理?
4.侮辱尸体,需要公然实施吗?
5.以书面、文字等方式侮辱死者名誉的,构成本罪吗?
6.杀人碎尸的,如何处理?
第五十三节赌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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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精释
1.赌博罪的法益是什么?
2.“聚众”是本罪的实行行为吗?
3.进行赌博诈骗的,是成立赌博罪还是诈骗罪?
4.认为组织赌博就是聚众赌博的规定,有无疑问?
第五十四节开设赌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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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精释
1.开设赌场罪是单行为犯还是复合行为犯?
2.将为赌博、开设赌场提供帮助的全部作为共犯处罚,有无疑问?
3.开设的“赌场”是否包括网络空间?
4.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实施赌博犯罪从重处罚的相关规定是否合理?
5.如何区分开设赌场罪的共犯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6.如何界分开设赌场罪与赌博罪(聚众赌博)?
第五十五节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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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精释
1.为什么增设本罪?
2.需要被组织者前往国(境)外的赌场参与赌博,才构成本罪吗?
3.增设本罪是否有违双重犯罪原则?
4.在互联网时代,还有国(境)内外之分吗?
5.本罪规定了一档法定刑,还是两档法定刑?
第五十六节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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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精释
1.本罪的罪过形式是故意还是过失?
2.“快递小哥”故意延误投递信件,构成本罪吗?
3.本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之间是什么关系?
第二章妨害司法罪
第一节伪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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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精释
1.本罪所保护的法益是什么?
2.在排除非法证据和涉及自首、立功认定等场合,相关的侦查、监管、检察人员是否属于本罪中的“证人”?
3.不作为能成立伪证罪吗?
4.作为本罪行为主体的“证人”,是否包括被害人?
5.伪证罪的行为主体,是否包括监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过程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
6.证人拒不作证的,能成立伪证罪吗?
7.本罪是抽象危险犯、具体危险犯还是实害犯?
8.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教唆证人等为自己作伪证的,是否成立伪证罪的教唆犯?
9.证人按照司法工作人员的要求作伪证的,能成立伪证罪吗?
10.能否将“在刑事诉讼中”的范围扩大解释到立案前?
11.如何区分伪证罪与诬告陷害罪?
12.本想作伪证却说出真相的,能构成伪证罪吗?
13.配偶、直系亲属作伪证的,能成立伪证罪吗?
14.侦查人员未事先告知证人作伪证的法律后果,证人作虚假证明的,能成立伪证罪吗?
15.诬告陷害导致他人被立案侦查,然后在刑事诉讼中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陷害他人的,是成立一罪还是数罪并罚?
16.如何认定伪证罪的既遂?
第二节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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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何本罪的增设为广大律师所诟病?
2.律师毁灭同事案头上的证据的,构成本罪吗?
3.制造立功表现的,是否属于“伪造”立功证据?
4.本条中“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规定是否多余?
5.本罪中的“证人”,包括被害人、鉴定人、翻译人吗?
6.本罪可以由间接故意构成吗?
7.律师唆使他人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的,如何处理?
第三节妨害作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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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精释
1.妨害作证罪的保护法益包括公民依法作证的权利吗?
2.指使根本不了解案情的人作伪证的,能成立妨害作证罪吗?
3.在民事、行政诉讼中妨害作证的,能构成妨害作证罪吗?
4.何为妨害作证罪中的“证人”与“他人”?
5.指使他人作伪证,需要采取“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吗?
6.本犯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能成立妨害作证罪吗?
7.教唆本犯作虚假供述的,成立犯罪吗?
8.“指使他人作伪证”型妨害作证罪,是伪证罪教唆犯的正犯化吗?
9.“等方法”是否包括唆使、嘱托、请求、引诱等方法?
10.同案犯之间的串供行为,构成妨害作证罪吗?
11.妨害作证罪的既遂标准是什么?
12.共犯人阻止同案犯作供述或者指使同案犯作虚假供述,成立妨害作证罪吗?
13.司法工作人员妨害作证未利用职权的,能从重处罚吗?
第四节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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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精释
1.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有哪些行为类型?
2.毁灭、伪造自己刑事案件的证据,构成犯罪吗?
3.帮助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吗?
4.本罪中的“帮助”,是什么含义?
5.误以为是自己刑事案件的证据而毁灭、伪造,或者相反,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吗?
6.经当事人同意,帮助其毁灭无罪证据或者伪造不利于当事人的证据的,是否阻却违法性?
7.帮助毁灭、伪造证据材料的,构成犯罪吗?
8.行为人毁灭、伪造共犯证据的,成立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吗?
9.本犯教唆他人帮助毁灭、伪造证据,以及他人教唆本犯毁灭、伪造证据,如何处理?
10.藏匿、杀害证人的,如何处理?
11.以为超过时效不再追诉而毁灭证据,构成犯罪吗?
12.贪官子女尽情享用父母贪污受贿的款物的,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吗?
13.隐匿证据的行为,是否属于毁灭证据?
14.变造证据是否属于伪造证据?
15.司法工作人员是否需要利用职权、滥用职权实施本罪行为才能从重处罚?
16.他人教唆司法工作人员实施本罪行为的,也需要从重处罚吗?
第五节虚假诉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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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精释
1.本罪所保护的法益是什么?
2.以部分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构成虚假诉讼罪吗?
3.何为提起“民事诉讼”?
4.从立法论上讲,有必要将“严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规定为构成要件结果吗?
5.本罪是复行为犯,实行行为是“捏造行为 起诉行为”吗?
6.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与虚假应诉,有无不同?
7.如何认定本罪的既遂?
8.原告起诉后以虚假的事实变更诉讼请求的,也能成立虚假诉讼罪吗?
9.在民事诉讼中,单纯提供虚假证据反驳诉讼请求的,构成犯罪吗?
10.本罪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
11.刑法上的虚假诉讼罪也以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为前提吗?
12.行为人提出的事实是真实的,但理由是虚假的,构成本罪吗?
13.本条第3款是注意规定还是法律拟制?
14.如果当事人一方与法官串通通过诉讼侵犯对方财产,如何处理?
第六节打击报复证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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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精释
1.本罪中的“证人”,包括哪些人?
2.本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罪之间是什么关系?
第七节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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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精释
1.如何从立法上分析本罪?
2.经当事人同意的泄露行为,是否阻却违法性?
第八节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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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精释
如何分析本罪的立法逻辑?
第九节扰乱法庭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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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精释
1.庭审结束后等待阅签笔录期间殴打诉讼参与人的,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吗?
2.在法庭上对司法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以不改正就告发相威胁的,构成犯罪吗?
3.本罪与故意伤害、侮辱、诽谤、故意毁坏财物等罪之间是什么关系?
第十节窝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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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窝藏罪所保护的法益是什么?
2.“提供隐藏处所、财物”与“帮助其逃匿”之间是什么关系?
3.本罪中的“帮助”,是共犯意义上的帮助吗?
4.何为“犯罪的人”?
5.同时窝藏多名犯罪的人,构成一罪还是数罪?
6.犯罪的人教唆他人对自己实施窝藏行为的,构成犯罪吗?
7.他人教唆犯罪的人逃匿的,如何处理?
8.犯罪嫌疑人确实无罪,行为人为使犯罪嫌疑人免受错误拘捕而窝藏的,构成犯罪吗?
9.《刑法》第362条,是注意规定还是法律拟制?
10.单纯的知情不举,构成犯罪吗?
11.中途知情而继续窝藏的,构成窝藏罪吗?
12.本罪第2款的规定是注意规定还是法律拟制?
13.犯罪的人窝藏共犯人的,如何处理?
14.犯罪人的配偶、近亲属对犯罪的人实施窝藏行为的,构成犯罪吗?
第十一节包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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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何人们公认所谓“顶包”行为属于“包庇”?
2.如何区分包庇罪与伪证罪?
3.如何正确处理包庇罪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关系?
第十二节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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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为人拒绝作证的,能构成本罪吗?
2.行为人作虚假证明的,如何处理?
第十三节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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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罪的性质及所保护的法益是什么?
2.本犯窝藏、转移、销售赃物,是因缺乏违法性,还是有责性而不作为犯罪处理?
3.教唆、帮助本犯实施掩饰、隐瞒行为,是否成立本罪?
4.如何理解本罪的构成要件行为?
5.何为“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6.本罪是所谓选择性罪名吗?
7.《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洗钱”入罪,是否意味着“自窝藏”也构成犯罪?
8.未达刑事法定年龄的人的盗窃所得,是“犯罪”所得吗?
9.司法解释曾经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在3000元以上的应予立案,有无疑问?
10.本犯教唆他人帮助窝藏、转移、销售赃物的,构成犯罪吗?
11.教唆、帮助他人盗窃后收购赃物的,成立本罪吗?
12.对于掩饰、隐瞒的财物,还可以再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吗?
13.掩饰、隐瞒的价值总额达到10万元以上即为“情节严重”的司法解释规定,有无疑问?
14.单独未达数额较大,但总共收购的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能否认定为收购“犯罪所得”?
15.犯罪人取得赃物后死亡的,该赃物是否为犯罪所得?
16.本罪与洗钱罪,窝藏毒品、毒赃罪之间是什么关系?
17.行为人侵吞所保管的赃物或者销赃款的,如何处理?
18.既遂之前参与的,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吗?
19.改装丧失了同一性,一种货币兑换成另一种货币,是否属于犯罪“所得”?
20.对房屋进行装修、原油质量进行鉴定,能构成本罪吗?
21.“应当知道”,是“明知”吗?
22.本罪是继续犯吗?
23.销赃构成诈骗罪吗?
24.他人通过污染环境的手段生产或者制造的物品,是否属于犯罪所得?
25.子女享用父母贪污的公款,构成本罪吗?
26.子女消费父亲挪用的公款的,构成本罪吗?
27.能否根据获利多少,掩饰、隐瞒财产数额大小确定罪与非罪、罪轻罪重?
28.乙盗窃了他人价值5000元的财物,而甲仅窝藏了其中价值1000元的财物,甲构成本罪吗?
29.如何追究电信诈骗取款人的刑事责任?
30.被害人在法律上没有追求权的物品,如管制刀具,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吗?
31.行为没有达到司法解释所要求的数额标准,如盗窃500元、职务侵占2万元、集资诈骗9万元,是否属于犯罪所得?
32.如何定性“掐卡”“黑吃黑”案件的行为性质?
33.如何界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帮信罪与诈骗等罪共犯?
第十四节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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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精释
1.何为“有能力执行”?
2.何为“拒不执行”?
3.行为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执行立案之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的,能否认定为本罪?
4.本罪是继续犯吗?
5.如何认定“情节特别严重”?
6.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什么时间?
7.行为人单纯不遵守管制规定的,能成立本罪吗?
8.行为人单纯不执行刑事判决的,能否成立本罪?
9.终结执行是否影响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成立?
第十五节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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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精释
1.本罪所保护的法益是什么?
2.为何本罪的法定刑偏低?
3.本罪与盗窃、诈骗、故意毁坏财物罪等财产罪之间是什么关系?
第十六节破坏监管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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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罪与故意伤害罪等罪之间是什么关系?
2.受监管人员指使,殴打、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员的,如何处理?
第十七节脱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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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实上无罪的人,能否成为本罪的行为主体?
2.能否认为准许回家探亲而逾期不归的,也成立脱逃罪?
3.脱逃罪的既遂标准是什么?
4.两人串通一起脱逃,只有一人脱逃成功的,是既遂还是未遂?
5.脱逃罪是继续犯吗?
6.被关押人员教唆监管人员私放自己的,成立犯罪吗?
7.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以及终身监禁的人脱逃的,成立犯罪吗?
第十八节劫夺被押解人员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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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庭上劫走被告人的,构成本罪吗?
2.不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乘押解人不注意而迅速夺取被押解人,也是“劫夺”吗?
第十九节组织越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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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组织越狱”,是指有组织地集体越狱,还是组织他人越狱?
2.本罪与脱逃罪之间是什么关系?
3.本罪的既遂标准是什么?
第二十节暴动越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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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暴动”等于“暴力”吗?
2.参加暴动越狱的,均成立暴动越狱罪吗?
第二十一节聚众持械劫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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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携带器械就是“持械”吗?
2.本罪中的“械”等于凶器吗?
3.聚众持械从看守所劫走被关押人员的,能构成本罪吗?
第三章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第一节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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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组织人能构成本罪的共犯吗?
2.组织使用骗取的出入境证件的人出入国(边)境,能构成本罪吗?
3.本罪既遂的标准是什么?
4.本罪成立的前提是什么?
5.评价为加重情节的是否还能按第2款的规定数罪并罚?
6.本条第1款第3项“造成被组织人重伤”,包括故意重伤吗?
7.引诱、介绍行为能评价为“组织”行为吗?
8.如何分析妨害国(边)境管理罪一节罪名的立法逻辑?
第二节骗取出境证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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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罪有存在的必要吗?
2.本罪中“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是什么性质的要素?
3.成立本罪是否应以他人的行为具有偷越国(边)境的性质为前提?
4.骗取出境证件后出入境的行为,是否属于《刑法》上的偷越国(边)境?
第三节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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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罪中的伪造、变造,仅限于有形伪造、变造吗?
2.提供作废、无效的出入境证件的,构成犯罪吗?
第四节出售出入境证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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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罪的对象限于真实的出入境证件吗?
2.出售空白护照,也能构成本罪吗?
第五节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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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精释
1.在境内运送偷越国(边)境的人员,能构成本罪吗?
2.徒步带领他人偷越国(边)境,属于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吗?
3.本罪的既遂标志是什么?
4.被运送的偷越国(边)境人员,构成本罪的共犯吗?
5.既组织又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如何处理?
6.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人自己也顺便偷越国(边)境的,如何处理?
第六节偷越国(边)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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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精释
1.持以劳务输出等名义办理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属于偷越国(边)境吗?
2.本罪是继续犯吗?
3.本罪中“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是什么性质的要素?
4.走私犯罪人偷越国(边)境的,是成立想象竞合还是应数罪并罚?
第七节破坏界碑、界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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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精释
1.破坏限于物理性毁损吗?
2.本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之间是什么关系?
第八节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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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罪的对象限于国家边境的永久性测量标志吗?
2.既破坏界碑、界桩,又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应如何处理?
第四章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一节故意损毁文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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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精释
1.隐匿他人所有的珍贵文物的,构成本罪吗?
2.所有权人损毁自己收藏的珍贵文物,构成犯罪吗?
3.故意损坏他人所有的文物的,如何处理?
4.割下兵马俑头颅后取走的,是想象竞合还是应数罪并罚?
第二节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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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故意损毁名胜古迹并取走文物的,如何处理?
2.本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之间是什么关系?
第三节过失损毁文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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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过失损毁公民自己所有的文物的,构成犯罪吗?
2.可否将本罪中的过失限定为有认识的过失?
3.应否对将本罪的主体限定为管理文物的人?
第四节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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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私自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给外国机构、组织的,构成本罪吗?
2.盗窃珍贵文物后出售、赠送给外国人的,如何处理?
第五节倒卖文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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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将自己合法收藏的文物出售给他人的,能成立倒卖文物罪吗?
2.为出售而收购、运输、储存文物构成倒卖文物罪的司法解释规定,有无疑问?
3.盗窃文物后出售的,如何处理?
第六节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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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罪与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之间,是什么关系?
2.将文物出售、赠送给国有控股公司的,构成本罪吗?
3.本罪与贪污罪之间是什么关系?
第七节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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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打捞被水淹没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构成本罪吗?
2.公开盗掘的,构成本罪吗?
3.实施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行为,就成立本罪的既遂吗?
4.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以外的古建筑、石窟寺等不可移动文物的,构成犯罪吗?
5.作为加重犯的多次盗掘需要每次均既遂、盗掘并盗窃的需要盗窃既遂吗?
第八节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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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盗掘恐龙蛋化石的,能构成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吗?
2.本罪与盗窃罪、故意损毁文物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之间是什么关系?
第九节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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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抢劫国有档案的,如何处理?
2.诈骗、敲诈勒索、侵占、毁坏国有档案的,如何处理?
第十节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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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罪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之间是什么关系?
2.本罪与贪污罪之间是什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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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版 说 明
  新中国成立以来,在几代刑法学者和实务工作者的辛勤耕耘下,我国刑法学和刑事审判实践取得了辉煌的历史成就,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逐步建立健全了有中国特色的刑法学体系及其知识结构、话语体系等。刑法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持社会的稳定利器,是具有现实引导意义的规范,谦抑性是对其的基本要求,但同时,“刑法是时代的一面镜子,敏感地反映着社会的各种变化”,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和波谲云诡的客观变化,刑事立法必须紧紧跟随。
  每一次刑事立法,无论是条文修改还是增设新罪,对于刑事法律适用过程中的每一位参与者而言,对每一项罪名的理解可能都有出入。如何准确理解立法本意,如何将言辞简洁的条文适用于错综复杂的实践中,如何运用刑法逻辑推理出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结果,如何确保同案同判、统一裁判尺度等问题现于每一起刑事案件中,也是每一位刑法学人面临的现实问题,而解决这些问题的最佳路径就是研究《刑法》分则中的罪名和尽可能多的案例。
  在笔者看来,写进《刑法》分则的每一项罪名都是悬在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可能随时吞噬每一个人,“刑法学并不是一个智力游戏,它背后是沉甸甸的社会责任”。研究关系生杀予夺、关乎每个人命运的《刑法》分则,是让每个人在合法的范围内充分发挥社会主体作用的保障,更是真正实现《宪法》规定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抓手。创制法律条文是为了适用于个案,抽象、概括、原则的法律条文具象后形成了案例。案例本身是具有重要法治价值的,是法律生命的住所,也是法治的生成方式,法律规则及法治经验多潜藏于已经处理的各类案例之中。对法学学科发展和法治社会建设而言,案例研究具有重大意义。
  研究离不开阅读,笔者在教学研究工作中发现,市面上的刑法书大多是有关客观归责、不作为、因果关系、故意、过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共犯、罪数之类理论性极强的小众图书,无论是实务人员编写的实操性很强但理论深度有所欠缺的汇编图书,抑或是有关罗列类罪概念、特征、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此罪与彼罪的区别等的教科书式图书,却少见对《刑法》分则的理论和实务都深入研究,将罪名阐释与案例充分恰当结合的图书。鉴于此,笔者在长期研究和积累的基础上,在法律出版社的策划和支持下,为广大司法实务工作者、研究人员和法科生献出这样一套《刑法》分则“宝典”——《刑法罪名精释与案例百选》,以丰富的案例贯穿于对抽象法律条文的解释之中,旨在打通刑法理论与司法实务的脉络,展现刑事司法逻辑的推演过程。
  本丛书内容追求简洁、明快、实用,对每一项罪名的犯罪构成和实务疑难问题作精准阐释和解读,对收录的大量案例作精简呈现,不罗列理论学说和司法解释条文。对于分册安排,由于《刑法》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与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理论研究和实务适用较少,本丛书未特别设置相应分册;渎职罪内容不多,故将其与贪污贿赂罪合并为职务犯罪分册。各分册中详细解读了相关的每一项罪名,均按照“导读”“条文”“罪名精释(穿插案例)”三个部分编排。
  本丛书分册包括:
  《职务犯罪罪名精释与案例百选》;
  《财产犯罪罪名精释与案例百选》;
  《经济犯罪罪名精释与案例百选》;
  《人身犯罪罪名精释与案例百选》;
  《危害公共安全罪罪名精释与案例百选》;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罪名精释与案例百选》。
  见出以知入,观往以知来。在刑法研究之路上,笔者真心希望能为解释《刑法》分则尽一位刑法学人应尽的责任,为我国犯罪治理体系优化,治理能力提高贡献微薄之力。
  2023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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