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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推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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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约翰·菲尼斯的经典著作《自然法与自然权利》出版以来,本书是第一部在伦理学、政治哲学和法哲学领域对自然法思想进行了融贯的系统辩护的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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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簡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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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既整合了近年来的伦理学、法理学和社会学理论观点,也提出了一种对于自然法传统的独创性解释。本书否认自然法是一套永恒不变的、强加给人类的标准。乔纳森·克劳认为,自然法虽然是客观的、规范性的,但它仍然在历史上延续,并在社会层面上展现,且依赖于关于人性的偶然性事实。它所反映的是:我们人类在自身所具有的本性和所处的社会环境中,对于如何才能最好地过上一种繁盛生活的探求。同时,法律的性质和目的也只有在这种更广泛的语境下才能得到充分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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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作者: |
乔纳森·克劳(Jonathan Crowe),澳大利亚南昆士兰大学(University of Southern Queensland)法学教授、法学院院长。主要研究领域为法哲学、伦理学和国际法学。代表著作有:《国际人道法原则》(2013)、《法律理论》 (2019)、《自然法理论研究手册》(2019)、《调解的伦理:从理论到实践》(2020)等。
译者简介:
夏子羿,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博士。主要研究领域为法哲学、刑法哲学和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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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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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言
导 论
第一部分 规范性基础
第一章 规范性倾向
第二章 人类善的理论化
第三章 基于理由而行动
第四章 共同善
第五章 权利与自由
第六章 国家的角色
第二部分 法的本质
第七章 自然法命题
第八章 作为人造物的法律
第九章 法律的功能
第十章 无权威性的法律
第十一章 语境性解释
第十二章 整全性的价值
结 语
参考文献
索 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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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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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本关于法律本质的书,也是关于人类繁盛生活的性质和条件的书。我认为这两个话题是密不可分的。法律最好被理解为一种旨在标记社会行为之界限的人造物。但首先,法律存在的理由,以及法律的功能被成功实现或失败的方式,都只有在关于人类价值以及社会制度的规范性背景之中才能被理解。从这个角度来看,法律是一系列指引人们去追求人类完满的公共准则,而不是自上而下地强加给人们的规范。任何一种充分的关于法律的描述性理论,都必须与这种更广义上的观点相符合。
本书的封面描绘出了法律的图景。让-弗雷德里克·巴齐耶(Jean-Frédéric Bazille)在这幅名为《艾格莫尔特的女王之门》(Porte de la Reine at Aigues-Mortes,绘于1867年)的画作中呈现了形形色色的人在中世纪城墙的阴影下从事日常工作的景象。然而,尽管这面高墙看起来如此可怖,但它仍然保持着一种可穿透性,就像那一缕从门洞中漫出的阳光。这种可穿透性并没有削弱这面城墙作为边界标志的功能,反而加强了这种功能。因为它使得城墙边界真正地融入了当地居民的生活之中,而没有成为对他们的个人生活计划和集体生活计划的阻碍。此外,虽然这面城墙以其巨大的尺寸占据着这幅画的主要区域,但是处于最显著的吸引眼球的区域的却是那些平民们。我们可以这么说,真正的法律并不在它那里,而是存在于我们之中。
自然法伦理学(在新自然法理论家为之辩护的版本中)认为,实践合理性(practical rationality)存在于人们对各自基本人类善的无缺陷的参与之中。而这些善的特点在于它们反映了人类的自然属性。然而,基本善与人性之间的确切联系存在着广泛的争议。约翰·菲尼斯认为这种联系相对较弱:对他来说,基本善反映(reflect)了人性,因为它们代表了“对于拥有那种本性的人类而言是有益的东西”。相反,拉塞尔·希廷格则认为,真正的自然法理论必须“系统地将实践理性(practical reason)与关于本性的哲学联系起来”,并且把本性视为“在某种意义上是规范性的”。其他理论家也批评新自然法学的作者们没有充分地将他们的伦理学理论建立在本性的秩序(natural order)之上。
对于自然法和人性之间的联系,菲尼斯之所以主张较弱的观点,至少部分是因为他希望避免对自然法伦理学的传统批评,即自然法伦理学作出了大卫·休谟(David Hume)所批评的那种从事实到价值的推论。菲尼斯煞费苦心地否认,自然法理论家(如果被正确理解的话)曾试图仅仅从事实性前提中得出道德原则。相反,他认为自然法伦理学建立在基本价值之上,而这些价值并不源于任何东西。这些基本价值是不证自明的、不可证明的和非派生性的。它们是由每一位认真地参与实践推理的人所预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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