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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令人眼前一亮的书!“如我在诉”的法官视角,从独白转向沟通的法官行动,给读者以强烈的代入感和沉浸式体验。本书融贯了哈贝马斯的法律商谈理论,阐明了法官释明的程序法理,彰显了诉审商谈主义的民事诉讼方法论的超凡魅力。
——肖建国 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法官释明制度研究是民事诉讼法学领域的重要问题,该问题具有理论与实践的双重价值。本书作者从立法与司法实践的角度,对我国释明制度的规范和适用现状进行了总结与梳理,重塑了释明制度的逻辑体系和基本原则,并在此基础上,对释明的规则进行了细致的设计。总体而言,本书既有对基本理论的探索,又体现了以问题为导向的研究思路,是关于释明制度研究的佳作。
——纪格非 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秘书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民事诉讼法研究所所长
中国的司法制度正在经历来自思想理念层面的深刻变革,随着司法公正的内涵不断完善,法院与社会、法官与当事人的关系都将重新定位。在这一背景下,释明权的行使成为司法公正的关键一环。本书是近年来释明权研究的集大成之作,作者对于释明权的正当性进行了深入思考,并提出极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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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法官释明权制度是现代民事诉讼从对抗走向沟通的产物,为法官与当事人搭建良好的沟通平台,对于促进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实现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本书以法官释明权制度为研究对象,紧扣“为何释明”“如何释明”“释明什么”三个基本命题展开阐述和论证。在比较法研究和实证研究的基础上,尝试为我国进一步探索和完善法官释明权规范体系提出具体的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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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陈 琳,湖南长沙人,法学博士,现在北京法院工作,先后从事民事审判、新闻宣传、审判研究、审判管理等工作。曾参与编写法学专著1部,发表论文、调研报告及案例分析20余篇。从事司法改革、审判管理相关研究,主笔的调研课题多次在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评选中获一等奖。近年来,深入研究法官释明权,2篇主题论文在全国法院学术讨论会获奖,在核心期刊发表相关论文2篇,均被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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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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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法官释明权的理论阐述
第一节 法官释明权的含义/003
一、法官释明权的概念/003
二、法官释明权的特征/009
第二节 法官释明权的性质/011
一、权力说与义务说之争/011
二、法官释明权的性质分层/014
第三节 法官释明权的基本类型/015
一、消极释明和积极释明/015
二、事实释明和法律观点释明/016
三、辩论主义领域的释明和处分权主义领域的释明/017
四、不同事项的释明/018
五、不同诉讼阶段的释明/019
第二章 法官释明权的正当性基础
第一节 制度基础: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023
一、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概述/024
二、法官释明权的弥合作用/027
第二节 法哲学基础:法律商谈理论/032
一、交往行为理论基础上的法律商谈理论/032
二、法官释明权的商谈内核解读/035
第三节 价值基础: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042
一、以实现实质正义为终极目标/042
二、以实现程序正义为基本准则/050
第三章 法官释明权的制度沿革与制度内容
第一节 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官释明权制度沿革/058
一、德国法官释明权制度的历史沿革/058
二、日本法官释明权制度的历史沿革/061
三、法国法官释明权制度的历史沿革/063
第二节 法官释明权的适用范围/065
一、适用范围遵循的基本原则/066
二、适用范围的具体适用情形/069
第三节 法官释明权的适用方式/085
一、适用方式的基本特征/085
二、适用方式的主要类型/087
第四节 法官释明权的程序保障机制/088
一、法官释明权的约束机制/088
二、法官释明权的配套机制/092
第四章 我国法官释明权规范的实证分析
第一节 我国初步具备释明的正当性基础/097
一、民事诉讼体制转型尊重当事人程序主体地位/097
二、诉讼真实观回归案件真实/099
三、区分程序当事人与适格当事人/100
四、防止法官突袭裁判开始受到重视/101
五、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逐渐成为主流/102
第二节 我国法官释明权规范的运行现状/104
一、我国法官释明权适用的制度现状/104
二、我国法官释明权适用的主要裁判观点/139
第三节 我国法官释明权适用的问题分析/165
一、释明规则之间逻辑基础不统一/166
二、法官释明权规范的非约束性/170
三、举证释明的形式化/173
四、诉讼主体改变的单向性/176
五、法官法律观点的单向输出/178
第五章 我国法官释明权规范的制度完善
第一节 我国法官释明权规范的逻辑基础/185
一、建立法官释明的目的体系/185
二、确立法官释明权规范的基本原则/189
第二节 我国权利主张释明的制度完善/195
一、诉讼标的理论的发展演进/196
二、权利主张释明的适用规范/198
第三节 我国事实证据释明的制度完善/211
一、法律要件事实的核心地位/211
二、事实证据释明的适用规范/213
第四节 我国诉讼主体释明的制度完善/221
一、诉讼主体释明的基本内涵/221
二、诉讼主体释明的适用规范/223
第五节 我国法律观点释明的制度完善/232
一、法律观点释明的立法根据/232
二、法律观点释明的适用规范/234
第六节 我国法官释明权规范的程序保障机制/240
一、法官释明权规范的约束机制/240
二、法官释明权规范的配套机制/245
主要参考文献/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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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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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不少法官都经历过当事人说不清楚、说不到重点、诉请有理但诉由不当等情况,也面临过“帮与不帮”的两难境地。如果帮助指点一二,担心当事人质疑法官的中立性;如果不管不问,又担心会出现案结事未了甚至偏离正义的结果。司法实践中,由于审理中的信息不对称,有的当事人因为不懂法律而遗漏重要的权利和事实主张,在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容易产生“早知如此,何必当初”的遗憾;有的当事人辗转于多家法院,经历一审、二审、再审等多次诉讼程序,仍未能彻底解决纠纷。这都不利于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树立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形象。
近年来,为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帮助当事人既解法结又解心结,人民法院在加强释法说理上进行了积极的探索。2024年12月发布的《人民法院第六个五年改革纲要(2024—2028年)》提出,“完善全流程释法明理机制,加强裁判文书说理,提高司法裁判的说服力和认同度”。
法官释明,是当庭释法说理的重要表现形式,法官当庭对事实认定、证据采信等问题进行释明,引导当事人将事实之争、法理之辩完整、清晰地呈现在法庭上,同时,也让当事人对于裁判结果知其然又能知其所以然。“释明”一词逐渐成为司法解释、司法文件、裁判文书中的高频词,人民法院案例库也有相关案例。
笔者最初关注法官释明,源于刚入职时参与办理的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原告是一位七旬老人,在法庭上陈述的事实与诉状所列事实不尽相同,被告当即表示原告撒谎,否认自身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主审法官没有急于打断原告,而是在组织质证阶段耐心引导,以证据为指引,帮助当事人明确事实陈述,还原事实真相。庭后,我向师父说出自己的疑惑:“在当事人陈述前后不一致的情况下,为何不直接选择不予采信?主动引导,不担心当事人质疑法官的中立性吗?”师父告诉我:“法官应当做正义的引路人,我们多说一句,多问一句,老百姓就离正义更进一步。”最终,案件以原告胜诉审结。我在工作日记中记录下自己的感受:“一名合格的法官,应当具备敏锐的洞察力,审理案件审查的不仅是诉辩状上的白纸黑字,更是法庭上的人情冷暖。”
前言法官释明权制度是现代民事诉讼从对抗走向沟通的产物,为法官与当事人搭建良好的沟通平台,对于促进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实现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本书以法官释明权制度为研究对象,紧扣“为何释明”“如何释明”“释明什么”三个基本命题展开阐述和论证,在比较法研究和实证研究的基础上,尝试为我国进一步探索和完善法官释明权规范体系提出具体的对策建议。为了兼顾本书内容的专业性、准确性、简洁性及可读性,对于大陆法系代表性国家的民事诉讼法律统一表述为《德国民事诉讼法》《日本民事诉讼法》《法国民事诉讼法》。
一、为何释明
在宏观层面上,法官释明权的制度功能与现代民事诉讼的特性相契合,换言之,现代民事诉讼从自由型诉讼观向社会型诉讼观转变的过程中,客观上需要法官释明权制度。传统民事诉讼追求平等对抗基础上的事实发现和正义实现,忽视当事人之间的实质不平等。现代民事诉讼承载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法官有责任为社会输出看得见的实质正义。法官释明权制度,要求法官与当事人围绕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沟通,既便于法官探明当事人的诉讼本意,也便于当事人探知法官的心证及法律见解,最终达成实现实质正义的共识。本书第一章“法官释明权的理论阐述”、第二章第一节及第二节从法学、法哲学、历史学的角度进行深入阐述,第三章“法官释明权的制度沿革与制度内容”从比较法研究的角度进一步印证这一结论。
在微观层面上,法官释明权制度对于实现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具有独立价值。第二章第三节从“接近事实真相”“平衡证据失权的不利影响”“实现法律价值”“避免突袭性裁判”“促进纠纷一次性解决”等多个维度,系统论证不同的诉讼场景中为何要释明。第三章围绕大陆法系的法官释明权制度演进历程展开,借助实例进一步具象化地印证上述观点。
为何要释明,也是当今中国司法改革要回答的问题。法之必行,在于民心所向。在审判理念层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就要全力满足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更高水平的需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在办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中,法官办案不是心理独白的“独角戏”,而是与当事人双向沟通的“舞台剧”,良好的沟通能够帮助法官更加准确地把握当事人的情感,更加精准地辨析当事人的诉求。
在诉讼制度层面,我国民事诉讼体制转型更加尊重当事人程序主体地位,在主张权利、提供证据等方面赋予当事人自主处分的权利,在授权的同时有必要给予程序保障,避免权利落空或跑偏。法官释明权的运用,能够帮助当事人认清形势,厘清思路,作出理智选择。本书第四章“我国法官释明权规范的实证分析”第一节探讨法官释明与证据制度、当事人制度、诉的合并等诉讼制度的有机衔接;第二节是关于制度现状的介绍,进一步阐释我国法官释明权规则逐渐覆盖权利主张、事实及证据、法律观点、诉讼主体等方面。为何要释明,从法官自发自愿的行为上升为依法进行的规定动作。
前述提及的案例,焦点在于法官应当如何审查当事人前后不一致的陈述。在诉讼制度发生改变的情况下,法官释明的必要性也随之凸显。在我们办理那个案件时,法官的释明引导是强化心证的自发行为,当时的证据规则对于当事人陈述变更的审查重点在于变更结果的证明力判断。时至今日,2019年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2019年《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及2022年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确立了“程序说明—实体审查—结果认定”的递进式审查模式,为当事人合理变更陈述提供了更完备的程序保障,也更加符合案件事实的认知规律。因此,法官释明成为实体审查的前置流程,实现与禁反言规则的深度融合。
二、如何释明
在理论层面上,法官释明不是“解释说明”的简称,而是具有谦抑性、回应性和约束性的特殊属性。因此,如何释明应当符合一定条件。
其一,法官释明权具有特定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方式。法官释明以尊重当事人程序主体地位为限,法官的适当介入,旨在帮助当事人获取有效信息,最终决定权仍在当事人。法官释明权的适用范围,应遵循三项基本原则,即“有线索可寻”、“不得重构诉讼”和“具有释明必要性”。法官释明权的适用方式,是商谈性质的,倡导法官与当事人就事实和法律问题充分讨论,当事人可以作出改变,也可以坚持己见。只有厘清法官释明权的适用范围,把握法官释明权的适用分寸,才能确保正当行权。本书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有相关论述。
其二,法官释明权具有特定的适用阶段。法官释明赋予当事人动态调整的机会,从而富有意义地影响最终裁判结果,提高当事人对裁判的认同度。因此,法官释明权区别于诉讼风险告知、文书说理和判后答疑,适用于法官作出终局决定之前,涵盖立案、审判、执行各个阶段,一审、二审、再审各个程序,因审查重点不同,释明的具体内容有所差异。本书第一章有相关论述。
其三,法官释明权具有特定的约束机制。法官释明是有限度的释明,具体而言,法官释明不能超出当事人意愿,不能替代当事人作出选择,在当事人经释明拒绝作出改变时,应以其主张内容作为裁判依据。因此,法官释明的约束机制表现为:法官应释明未释明或者过度越位释明,当事人有权提出异议或者上诉;对于不当释明构成程序违法的,上级法院经审查应作出否定性评价。本书第一章、第三章、第五章对此有论述。
在制度层面上,本书第三章介绍大陆法系国家是如何释明的,第四章系统梳理我国的相关认识和做法,进而提出,我国现行法官释明权规定缺乏内在逻辑统一性和约束性是制约制度进步的主要因素。第五章“我国法官释明权规范的制度完善”开篇谈到,我国法官释明权的规范行使,应当建立内在统一的逻辑基础,与当事人制度、证据制度等诉讼制度密切配合,并辅之以丰富的判例作为统一裁判尺度的智库,以期更好地发挥其作用。为此,本书提出建立法官释明的三级目的体系,甄别不同情境中的释明目的,决定应当如何释明。
具体而言,法官释明权的首要目的是“实现当事人构建案件事实基础上的实质正义”,第二顺位目的是“以保障当事人听审请求权为核心,衍生出避免突袭裁判、保障平等程序参与权”,第三顺位目的是“以既判力适度扩张为核心,实现纠纷一次性解决”。在构建统一的释明目的体系基础上,进一步探讨如何释明的焦点问题,比如:应当释明、可以释明及不得释明的适用场景,律师参与的案件、公益诉讼案件是否应当释明等。
本书还重点探讨了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2001年《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和2019年《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的前后变化,认为前者是法官明确告知原告“是什么”,为当事人做的是权利主张的填空题;后者是法官与当事人探讨“还有什么”,向当事人呈现的是法律观点的选择题。
三、释明什么
释明什么,讨论的是法官释明包括哪些具体事项。随着法官释明权功能的扩展,释明的事项逐渐增多,也体现出法官释明从“独白式告知”到“双向沟通”的转变。本书第一章开宗明义地阐述法官释明权具有双重含义,第三章系统梳理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官释明事项,具体包括:权利主张、事实证据和法律观点领域的释明。从比较法的角度看,法官释明权制度发展经历了根本性转型。
在产生之初,法官释明旨在弥补纯粹辩论主义和处分权主义带来的偏离实质正义和诉讼拖延的缺陷,通过法官必要的提示救济弱势一方当事人。释明事项聚焦于澄清不明确的声明主张和事实陈述、除去不当的主张内容、补充不完整的陈述。这一阶段,法官更多是以自己的独白式观点单向提示影响当事人,以弥补当事人诉讼能力不足为目的。
随着社会型诉讼观的转型,法官释明权功能扩展到避免突袭裁判、促进纠纷一次性解决等方面。法官释明旨在促进双向沟通交流,释明事项从事实领域扩展到法律领域,从消极释明延伸到积极释明。这一阶段,法官释明倡导法官探明当事人诉讼本意,当事人探明法官见解,双方在互相影响、互相调整的基础上达成诉讼共识。
本书第四章系统梳理近年来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及司法解释关于法官释明的规定,对人民法院案例库建库一年以来截至2025年2月26日的48件涉及法官释明案例进行全样本分析,并对近年来各级法院涉及法官释明的裁判文书进行抽样分析,从权利主张、事实证据、法律观点、诉讼主体等多个维度总结提炼不同释明事项的裁判观点。
本书第五章聚焦法官释明权规范的制度完善。围绕“释明什么”这一命题,在制度理念层面建议建立统一的释明目的体系,在具体制度层面提出实操性建议。在权利主张释明领域,将“旧实体法说”诉讼标的识别标准作为核心内容,辅之以必要的合并审理,有限度地承认预备之诉合并的释明。在事实释明领域,将法律要件事实作为核心内容,释明事项以确认和修复当事人事实陈述与法律要件的匹配为前提。在举证释明领域,将法官临时心证公开作为核心内容,释明事项围绕举证责任是否发生转移具体展开。在法律观点释明领域,将释明事项界定在有当事人事实陈述基础和可能作为裁判依据的范围内,不以当事人有事实和诉求的新变化为限。在诉讼主体释明领域,以可分之诉与不可分之诉作为核心内容,将追加固有必要共同诉讼人、类似必要共同诉讼人、辅助参加的第三人设定为应当释明事项,将追加普通共同诉讼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被告的被告,以及变更当事人设定为可以释明事项。
我国法官释明权制度运行的理想愿景是法官愿释明、能释明、会释明,当事人有所参与、有所获益。要实现这一理想愿景,在推进制度体系化,提升法官的群众工作能力及“共情”能力,统一裁判尺度等方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有赖于更多的人关注、研究和实践。期待本书的研究能为司法研究者、司法实践者、诉讼参与者提供些许思考与参考,更期待本书的观点能得到更多同行的实践印证与发展。因个人经历和能力水平有限,本书以民商事审判作为研究样本,在法官释明权制度方面做一些抛砖引玉的实证研究,不当之处,恳请读者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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