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書推薦:

《
瀛波志(大都会南部边缘的乌夜与拂晓,社幻小说家的机械奇趣宇宙志。一部百科全书式小说,陆源将中文重新淬炼了一遍)
》
售價:HK$
107.8

《
黑暗时代的哲学家(哲学版的《人类群星闪耀时》,面对历史的洪流,哲学何为?)
》
售價:HK$
85.8

《
国魂 : 甲午( 全三册)
》
售價:HK$
178.2

《
我想当数学家
》
售價:HK$
153.8

《
产业变局与四个“铁三角”(精准锚定产业演进方向,高效挖掘变局创新机遇)
》
售價:HK$
63.8

《
游戏直播简史:重塑游戏、电竞与情感经济(薄荷实验)
》
售價:HK$
101.2

《
引凤归(全2册)
》
售價:HK$
76.8

《
夜之屋(电话铃响起时,不要回答!北欧悬疑小说天王尤·奈斯博挑战全新恐怖题材)
》
售價:HK$
53.9
|
內容簡介: |
用中国文化的理论资源、概念、话语和思维方式来研究法理学,形成一种中国化的法学理论研究范式,是这本书想要完成的任务。
|
關於作者: |
李 平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清华大学法学院法律与文化研究中心主任,历史学博士。长期从事中国法理学、中国法律史、先秦思想史和经学史研究。
|
目錄:
|
绪论
第一章中国传统文化与观念的特质
第一节关于世界的形而上理解
第二节天人合一
第三节泛政治性
第四节宗亲性和宗亲伦理
第五节家
第二章中国文化中的法概念
第一节字与词
第二节法的概念
第三节法的器用二重性问题
第三章道法关系:正当性问题
第一节道与法:道何以生法?
第二节理一分殊与诸理竞合
第三节人定法的正当性问题
第四章价值问题
第一节善
第二节道德与法
第三节义与正义
第四节公
第五节平等
第五章德礼之治
第一节礼如何为治:作为治理机制的礼治
第二节何必是礼:古礼演化与儒家的理论创化
第三节礼法合治:两种治术的融会与平衡
第六章责任
第一节中国责任观的义理基础
第二节传统责任观的实践理论展开
第三节传统责任观念的法律实现
第四节传统责任观的当代法治实现
第七章“讼”之理
第一节“讼”的语义与内涵演变
第二节“讼”的成因
第三节“讼”的多元价值
第四节“无讼”
第八章行“权”之理
第一节“权”的两重义域
第二节“法”的定位:作为参考系的“规矩”
第三节行权成判:《孟子》中的权断实例
第九章总结
第一节明“法”
第二节道法学
第三节法术论
第四节律令学
第五节小结
|
內容試閱:
|
自序
用中国文化的理论资源、概念、话语和思维方式来研究法理学,形成一种中国化的法学理论研究范式,是这本书想要完成的任务。其实人类不同的文化传统对于法律基本理论的阐释,原本就不止一种模式;只不过由于近代以来西方文化过于强势,加之林林总总且又众所周知的具体原因,迄今被“学术化”的更多的是西方模式。
虽说借中国传统文化的理论资源来辅证、丰富、拓展法理学理论体系者汗牛充栋,但立足于传统文化资源、话语、概念,创化出中国式的法理学理论框架和体系者,迄今为止依旧鲜见。基于中国文化来写法理学,和在法理学研究中用到中国文化的理论资源,可以说是两种完全不同的工作。法学家们熟悉的无疑是后者,有些类似于“西体中用”,依托的是现代西方式法理学的理论架构、体系、概念、话语、研究方法和思维方式,中国文化资源于其间起到的作用,不外乎印证、辅证、补充和修正。鉴于西方法学理论的成熟度及其研究模式占据主导地位的现实,同时由于对中国传统文化体认、创化的深度和广度尚且存在不足,似乎这是当下最为便宜可行且易为读者理解的方案。
然而这只可解燃眉之急,却难立不世之教。原因其实不难理解。这种模式无论在多大程度上用到中国文化质素,始终都受到西方法学的框限。其中的限制不仅来自法学的学理体系、问题意识和理论工具,更来自西方文化传统的世界观、价值观,以及随之产生的知识、方法、立场、思维方式等。尽管研究者可以立场鲜明地说只借取了一种研究工具,做“师夷长技以制夷”式的“洋为中用”,归根结底是为了更好地用于中国社会,解决中国问题;可是借取思想文化和制度文明,远不像习得、取用器物文明的成果那般简单。在缺乏本土文化根基的情况下,势必会在借鉴时不自觉地受制于舶来者的价值标准、思维方式等方面。表现之一是把特殊的文化产品当作普遍或当然的前提和标准。
事实证明,西方文化并不像西方人自我感觉那样,是人类文明的“标杆”;现代西方文化呈现出的社会、政治、法律等,既不是人类文明的制高点,也并不具有他们所声称的那种普适性。如果我们观察整个西方文化演化历程,自古希腊,经由希腊化时代、古罗马、中世纪进至启蒙运动以后的近现代,法理学的发展可谓历经演变,积渐而成。之所以当代法理学以学界熟知甚至“当然”化了的体系、概念、问题、方法示人,背后的原因却一点也不“当然”,相反是应西方文化和西方社会之所能、所需而致。
早自近代西方法学强势东渐以来,文化差异和西式法学自身解释力有限的问题就已经有了清晰的表现。只不过很长一段时间内的中国法律人,只以自我否定和模仿西方以求“现代化”为要务,已然暴露出的问题大多被有意识地淡化,甚至忽略了。更有甚者,当出现西方学理、制度与本土观念和社会状况不洽时,彼时的学者会不假思索地将问题归因于本土的社会状况、社会文化过于“落后”,而非反思理论本身是否存在问题。这种过分以西方为当然标准的状况近些年已有明显改变。随着西方社会自身问题越来越多地暴露出来,国内知识人对待西方的态度也由崇奉转为反思甚至批判。这个趋势同样影响包括法理学在内的法学领域,强调中国问题、中国视野,并且寻求法学理论中国化建构是为其表现。用中国传统文化的理论资源来思考、解释、丰富法学理论,已然成为当下中国法理学发展的趋势。这与国运隆昌之下国人逐渐重拾文化自信,开始尝试平视西方的文化动势相呼应。背后除了民族自尊心、自信心之外,传统文化本身的价值和生命力越发为国人所体认与了解同样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尽管时势喜人,但法理学面临的问题却依旧严峻。改革开放以来的法理学发展,大体上经历了以西为本、西学中用、中西竞合三个阶段。以西为本一定程度上接续了清末民国主流法学研究的进路。这个阶段的标志性现象之一是“送法下乡”。其间主流的思路是引介西方法学理论,进而以之为标准对既有制度和法律现象加以批评,并提出合于西方理论的制度、实践模型。
进而到了西学中用阶段最大的特点在于,学界开始明确意识到西方学理适配中国社会存在困难,不再一味强调按照西学来塑造中国法律文化。以往研究者更倾向于认为难以适配的情况是中国的社会现实、文化传统、思想观念出了问题,不够先进,以将之矫正到合于西方学理为能事。到了这个阶段,也就是经历了十数年强行矫正而未果之后,学者开始反思纯粹按照西方模式塑造和矫正的思路是否妥当,也开始认真反思那些经历了强势矫正仍旧不绝如缕的“中国特色”法律现象生命力之所在。标志之一是“中国问题”日益被法学家重视,其中隐含着理论预设的改变。西方法理的“万能”性或曰普适性在中国问题面前受到了挑战和质疑。既然西方学理确有力所不能及者,那么以之为基础成立的西方法律文化,包括法律制度和法治运行模式,也都不必是中国法文化发展必得全盘效法的标准范型。法学界的典型应对方式是在接受西方学理的前提下对之加以“打补丁”式的修正,开启了西方学理中国化的路径。此间,观察、反思立法、司法实践中具有中国特色的经验,加以理论阐释和创化并尽可能地融会到既有的学理框架中成为了研究者关注的重点。
中西竞合是当下法学界正在经历的阶段。“中国问题”至此已升华为“中国文化”。这个阶段的重心是批判性反思包括法学在内的西方文化,试图重拾中国传统文化,创化面向未来的中国法学理论。立足中国传统文化的精义来重构法学的基础理论、理念和价值标准,同时尝试对现代西方式法理兼收并蓄和融会贯通,是当前以及将来可以预期的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法学理论研究的方向。
上述转变出现的原因至少有三:其一,前述两个阶段法学研究经验、教训、问题渐进所致。既然西方法学理论和法治模式并非万能,加上中国经验解决中国问题行之有效,为什么还要按照西方学理所提供的范型来展开研究呢?其二,与西方社会、政治、制度自身疲态和暴露出的重重积弊有关。这让包括中国学者乃至一般民众直观地感受到西方法治的局限性。其三,也和上自中央下及民间自觉、自发的传统文化认同有关。
问题在于,一方面是几十年来国内的法学理论框架、概念、话语、研究方法乃至相应的价值标准几乎完全舶自西方,而且这些也已经被纳入了业已颁布适用的法律制度。完全弃之不用既会造成对现有法制的冲击,法学界也会陷入近乎完全“失语”的状态。可是虽然可以做到主观上自觉地仅将这些西学作“工具化”对待,如常言之“洋为中用”,但是概念、话语、方法本身就是西方文化传统的产物,其中自始贯注着西方人对世界的理解方式和价值标准。例如,法学核心概念之一的“主体”之所以出现,为之支撑的是始自古希腊的主客二分式世界理解方式,而这势必会造成主体中心的价值判断倾向。
另一方面,尽管传统文化在学者们心目中的地位与日俱增,其中的诸多精义、价值也越发为法学家所体认,可是除了片段化的启示、感悟,传统文化还能为法学理论研究提供什么呢?由于整个传统文史研究模式,尤其是经学传统,也包括作为其延伸的律学传统,在近代遭到重创,时下它已经无法直接为法学研究提供理论资源和理论工具,甚至连传统法文化的体系化说解都不得不借助西式话语和框架展开。因此,即便法学家有着倚重传统文化的自觉,也无从以之为出发点和准据着手研究。当然,上述困境不能完全归咎于法学家,但这给当下法学研究带来的掣肘却实实在在。即便越来越多地将传统文化的学理和要义片段式融入法学理论中,人们也缺乏以中国文化自有的世界观、价值观为出发点来审视法学理论和法学问题的能力。大多数法学家仍旧是以西方法理为依托审视法律现象、发现问题,而后再择取传统文化中的某些义理来为之说解、补充。
上述状况蕴含的最大问题之一在于,人们其实无法真正理解那些法律现象中的“中国”特质及其背后的深层“道理”。举例来说,中西学者都注意到国人特重责任而轻权利。西方学理的解释以权利义务对应为前提,而其基础在于主体乃是目的本身,权利乃是主体自我实现的法律保障。以此来审视中国人重责任轻权利的观念,只能目之为“反常”,并习惯性地归咎于古时的专制统治、集体主义等。殊不知传统中国的观念世界中,人从来就不是“主体”,而是天人合一前提下世界大化流形的特殊参与者。由于人具有智慧,故特殊而有“万物之灵秀”的品质,因而人自始就肩负有参赞天地之化育的使命。换句话说,理论上人对世界负有无限的对世责任。这种无限责任因人的身份、处境、能力而具体化为家庭责任、职业责任、法律责任等。同理,按照西方学理即便可以观察,但不能理解为何中国会主动提出道义责任等毫无权利、利益与之对应的责任命题。
至此再回过头来审视,面对新时代法学理论“中国化”的使命,如何突破当下这个阶段研究中遭遇的困境而寻找到突破口呢?笔者以为,不妨以“经”济“法”,即以传统经典所构筑的义理为出发点和准据,将经义中的法理和合用于现时代的经学方法做现代式阐发,以之为“体”的同时融入西方法理中尚有生命力和价值的质素,或许是一种值得尝试的新模式。说得简单一些,这是以中国文化自有的世界观、法律观和价值观为基底型构法学理论体系,对西学的理论资源择其善者而从之,用之来给中国法理论“打补丁”。
所以这本书要做一次全新的尝试,是要基于传统中国文化对世界、人、社会、政治的基本理解,以这些为基础,尽可能地运用源自传统文化的概念、话语、视角和理论资源,对包括人域的实在法(或曰狭义上的法律)在内的广义的“法”做理论思考和阐释,进而阐明中国的思想文化关注到哪些法律问题,对这些问题做出了怎样的理论解说。
因为要解说传统中国法文化的义涵,书中不免涉及大量思想史文献,但全书并非意在做思想史式的考察,而是面对现实和未来之作。型构新的法理学研究架构也好,呈现出对一众法理学问题的传统中国式理解方案也好,目的在于展现出一种不同于西方法律文化的异质文化传统如何看待法律,如何思考,以及提供了哪些理论问题和理论资源。换句话说,期待借此可让法理学研究者在视角、方法、问题和解决方案等方面获得除了现代西方学理之外的另一种研究进路。所以严格说来,本书接下来将要铺陈的理论框架和论说,与既有的法理学研究范式可算是并行关系。而就全书的体系设置而言,只能算作一次非常粗浅的“中国法理学”理论体系建构尝试。囿于本人学识有限,书中所论尚有诸多考虑不周之处,敬待方家学人共同批评。
|
|